受僱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其著作人為下列何者9大著數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以受僱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僱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僱人享有者,從其約定。」由於受僱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如果未約定,以僱用人為著作財產權,所以「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這個要件,在認定上十分重要。 無論是創作者或業主,事前都要明確以契約規範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的歸屬 ,有爭議時纔有得依循。 對業主而言,一定不希望在委託他人執行著作後取得一個抄襲的東西,因此建議在契約內增加權利瑕疵擔保相關條款。 當最終成品侵害第三人著作權,而導致業主被告,業主得以逕行解約,且由受託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的「職務著作」,也就是受僱人或受聘人於其「職務範圍內」所完成的著作。 舉例來說,程式設計師被公司僱用作為內部員工,並在工作期間在公司得指示下,為公司完成一款新軟體,這個時候這款軟體就是我們所說的「職務著作」。

主訴部分業經東京地院在2002年9 月作成中間判決,駁回原告(中村氏)的請求,認定專利權應歸屬於被告(日亞化)。 附帶訴訟部分則繼續審理,原告並在審理期間三次變更提高請求報酬金額至200億日圓。 在請求權時效方面,我國專利法就專利報酬的請求權時效,並未加以規定,究係適用民法有關工資、退職金的五年時效,或是一般債權請求權的十五年時效,或是適用侵權行為、專利實施補償金的兩年短期時效? 不過,依據時效制度制定本旨,筆者認為,專利報酬似應以適用一般債權請求權之十五年時效為是。 2017 年 LG 銷售一款粉餅,外盒翻玩了 LV 經典包款的設計,因而遭 LV 提告侵害商標權。

受僱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其著作人為下列何者: 政府機關(含國營事業)辦公室涉及著作權疑義解析

此一僱傭關係,不以有書面契約、有無辦理健保為要件,也不問是正式或非正式員工、工讀生,只要在實質上有僱傭關係者,均屬之。 按著作權法所保障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受僱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其著作人為下列何者 故除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所列舉之著作外,凡具有原創性,能具體以文字、語言、形像或其他媒介物加以表現而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均係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

  • 原則上來講,只要僱傭契約沒有特別做規定,員工創作成果的著作權都是歸屬於員工,除非有特別約定,才會轉變成歸屬於公司或老闆。
  • 勞工離職若有重新創作其在職務期間已完成著作者,依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
  • 按法人或其他僱用人所以得成為著作人,係符合一定之條件,例如日本著作權法第十五條,須基於法人等之企劃,在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且以法人之名義發表;中共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方以法人或其他出資人視為著作人。
  • 依據第80條之2規定,第1項僅規範「Access Control」的部分,第2項則同時規範「Access Control」與「Copy Control」的部分;第1項適用於所有從事規避或破解防盜拷措施的人,不過,僅有民事責任,第2項則適用於製造、提供破解器材或資訊的廠商或個人,除了民事責任之外,還有刑事責任。
  • 在例外之情形,雙方可以約定,由僱用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在極少數情形下,也可以透過約定,由重要之受僱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
  • 著作權法第9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因此,除了一般前述公文程式條例或行政院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手冊所提到的公文種類之外,也還包括像是文告、講稿、新聞稿或其他文書,例如:法院判決書、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訴願決定書等,都是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標的。

原則上來講,只要僱傭契約沒有特別做規定,員工創作成果的著作權都是歸屬於員工,除非有特別約定,才會轉變成歸屬於公司或老闆。 受僱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其著作人為下列何者 受僱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其著作人為下列何者2025 但因為是老闆是出資方,法律規定以受僱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僱用人所有。 換句話說,對於該創作成果,員工擁有著作人格權,但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 因此,若是有需要利用家裡的燒錄機做音樂CD複製時,記得合法取得正版著作,限於個人或家庭使用所需數量的份數,而且不要對外散佈,應該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著作權法前述規定原則上還是以契約約定為第一優先,可以約定出資人為著作人,也可以約定受聘人為著作人;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著作人是誰的時候,依照著作權法規定,以受聘人(實際從事創作的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但也可以約定受聘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出資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如果在沒有任何約定的情形下,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都是屬於受聘人(實際創作的人),但是出資人可以「利用」出資完成的創作成果。

受僱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其著作人為下列何者: 公司所員工開發出來之電腦程式,孰為著作權人?公司出資聘請他人所開發出來之電腦程式,孰為著作權人?

目前多數的政府機關會在新進人員或人員調動時,要求簽署著作權歸屬的約定,或是在聘用合約中記載有關著作權歸屬的約定,如果相關合約條款中有約定公務員職務上完成的創作,以任職機關為著作人時,則著作人即為任職機關,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也都屬於任職機關所有,實際從事創作的公務員本身不能主張任何權利。 受僱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其著作人為下列何者 A公司之主要業務係銷售某統計軟體「SPSS」,B受僱於A公司,雙方於勞動契約中同意「B於受僱期間基於職務創作者,該等創作均以A公司為創作人,並由A公司享有該等創作所衍生之任何智慧財產權及申請權」。 B在A公司任職期間,因為A公司業務需要,針對「SPSS」軟體製作上課「講義a」,作為公司對客戶教育訓練之用。 嗣後,B被同為銷售「SPSS」軟體的C公司高薪挖角,B因此自A公司離職。

過去「同一性保持權」是指沒有經過作者的同意,不得變更著作的內容,主要進行修法的理由是因為若要求保持著作的同一性,在現代著作大量商業利用的情形,將會使取得著作財產權的受讓人或利用人,無法自由變更、修改著作,以符合實際需求,將嚴重減損著作的商業交易價值,故改為必須限於當所做的變更或是修改已經侵害到著作人的名譽時,纔能夠允許著作人行使權利。 設置有關尊重著作權之提醒或契約條款:論壇或留言版若有註冊功能,可在會員註冊時所同意的條款,增訂有關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權,以及若涉有侵害他人著作權者,管理單位得逕行移除不負任何法律責任之條款;若沒有註冊功能,建議應於進入文章發表功能或文章發表前,跳出視窗或以其他網頁呈現的方式,提醒使用者尊重他人著作權,除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外,不得全文轉載或為其他侵權行為。 亦即,無論是民間團體因編製教科用書有使用政府機關著作的需求,或是諸如國立編輯館自行編製教科用書而有利用其他機關著作的需求,依前述條文規定,都可以在合理範圍內重製、改作或編輯這些已公開發表的著作,而依著作權法第63條第3項的規定,還可以進一步銷售這些教科用書,無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只要依據主管機關所定的使用報酬率付費即可。 無法取得授權知識文件的處理:當然,不可能所有與各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相關的知識文件,全部都可以取得合法授權。 對於這些無法取得授權的知識文件,若是網際網路上的資訊,可透過提供摘要、連結來處理;對於書籍、期刊這類紙本文件,可以透過書目資訊或期刊論文摘要來處理,人員有需求時再向這類紙本文件的管理人員索取;對於各類外購的資料庫,未必一定要上網使用,應該在資料庫授權合約授權的範圍內為利用。

受僱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其著作人為下列何者: 法律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利用之。 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不在此限。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

受僱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其著作人為下列何者: 受僱人可否利用自己著作?

如今,雲端技術提供的數據運算、資料儲存、安全性提升等優勢,早已成為各行各業提高生產力、降低成本、營造優質客戶體驗的產業基石;更甚至以此發展出如人工智慧、大數據應用等進階雲端運算技術,為許多行業帶來難以估計的巨大價值。 現任美國加州大學Santa 受僱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其著作人為下列何者2025 Barbara分校教授中村修二(Shuji 受僱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其著作人為下列何者 受僱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其著作人為下列何者2025 Nakamura),因過去任職於日本日亞化學公司(Nichia)期間,所發明的藍色發光二極體專利為日亞化學公司獲利無數,但僅得到二萬日圓作為專利報酬,而向法院請求專利權歸他所有或共有,並請求專利所得。 東京地方法院於2002年作成的裁定,認定日立因該專利在日本國內所獲利益約2億5千萬日圓,認為米澤專利的貢獻度為14%,判決日立須支付米澤約3千5百萬日圓。

受僱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其著作人為下列何者: 著作權

海關採行暫不放行措施後,權利人於三個工作日內,未依第一項至第十項向海關申請查扣,或未採行保護權利之民事、刑事訴訟程序,若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海關應即放行。 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受僱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其著作人為下列何者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有關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規定、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關於著作財產權限制之規定,於製版權準用之。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受僱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其著作人為下列何者: 著作權歸屬(誰擁有著作權)

因此,除非公共電視已經代為向著作權人付費,否則,有線電視業者不能主張公共電視已經付過公開播送的費用,不需要再支付一次,因為公共電視只是為了他自己的公開播送行為付費。 在著作上標示作者的名稱,可說是創作者與生俱來的需求,著作權法有關姓名錶示權的保護,即是基於這樣的需求,讓著作人有權利要求在他的作品被公開利用時,在作品上表示或不表示其名稱(包括:本名、筆名、藝名…等),也就是說,作者擁有自己決定著作上要標示什麼姓名的權利。 那是因為在某些情形下,作者並不希望自己的名稱與自己的著作連結在一起,例如:為避免作者姓名公開遭法律上追訴或政治迫害、或是違反自己意願所從事的著作等,這時候姓名錶示權也賦予作者要求他人不得標示自己的姓名的權利。 不過,要注意的是,並不是員工在任職於特定公司的期間所從事的創作成果,都可以約定歸屬於僱主所有,只有「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才能這樣約定。

受僱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其著作人為下列何者: 內容—

舉例來說,程式設計師接受政府機關委託撰擬某一內部管理軟體,其可能以模組化的方式撰寫,讓部分的功能可以重覆利用,若程式設計師與政府機關約定該內部管理軟體之著作權由雙方共有,雖然雙方都是著作權人,但是,如果程式設計師要將該軟體中的部分模組為他人設計類似軟體,就必須要取得政府機關的同意,相同地,若是政府機關想要將這套軟體授權他人使用,也一樣要取得該程式設計師的同意。 為了避免事後另行取得同意所可能衍生的問題,建議若政府機關因出資或其他因素與他人共有著作財產權的情形,可以約定政府機關得獨立行使該著作財產權,無須取得他方之同意,或其他類似的文句。 當然,若政府機關可能就該著作後續有較複雜的利用需求,亦可一併說明清楚。 要提醒讀者注意的是,如果是公務員於下班後在家中為了個人興趣或休閒娛樂而從事創作活動,則屬公務員非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這些創作就必須回歸到著作權法第10條所規定的原則,「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也就是說,非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在著作完成時即以該公務員為著作人,由其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若政府機關要利用這類的著作,除非符合合理使用規定的情形,否則,當然應該要取得該公務員的授權,不然的話,就有可能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受僱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其著作人為下列何者: 法人及其受僱人之著作權之歸屬問題?

「防盜拷措施」的保護制度設計相當複雜,在理解上值得注意的有下述幾點:1. 必須是著作權人或著作權人授權之人所為的技術措施,纔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防盜拷措施」,若是非著作權人所為,或是在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上施加防盜拷措施,仍不得禁止他人破解或破壞。 例如:古文觀止的電子書,由於古文觀止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即使電子書上有附加防盜拷措施,任何人均得破解、破壞而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有些藝術的經紀公司,為了要合法取得某些畫作的經紀權利,除了尋求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之外,也會與收藏該畫作的美術館或收藏家接洽取得授權。 這時候美術館並非基於著作財產權人的地位授權該經紀公司利用該畫作,而是因為美術館實際上畫作的所有權人,未經所有權人同意,該經紀公司即使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一樣沒有辦法接觸、取得該畫作可供商業使用的數位高解析度檔案,因此,未來美術館即令未取得畫作的著作財產權,仍然可能可以基於所有權人的地位,透過契約享受到該畫作商業加值的利益。 當然,如果要確保美術館取得完整的權利的話,在購入美術或攝影著作的原件時,應該要另行簽署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纔有保障。

受僱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其著作人為下列何者: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註釋-受僱人之著作權歸屬

政府機關可能為了內部人員進修測驗、招聘人員等,經常會舉行各類的考試,而各級學校本於教育法規的規定,也會對於學生進行各種定時評量或平時評量。 這類由中央或地方機關或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等所辦理的各種考試,除了出題人自行依據相關的教材或資料設計、撰寫試題之外,有時難免有些試題的類型,必須要使用他人著作,而非自行撰寫。 例如:國文或英文科有關閱讀能力測驗,須使用他人文章、詩詞的全部或一部,測試考生對於該文章的理解,這時候就很難避免須將他人著作的全部或一部重製於考題之中。 一般來說,如果是音樂著作的話,通常詞曲創作者會加入著作權仲介團體(集體管理團體),所以,應該向這些團體尋求授權;如果是像英語教學CD的話,因為語文著作的仲介團體在國內並不發達,所以,通常這樣的權利都還在出版社或錄製者身上,所以,可以直接與出版社或錄製者接洽取得授權。 綜前所述,即令政府機關的各類公文書或是法院的判決,雖然具有相當高的公益性質,但並不代表政府機關及法院即可不尊重他人之著作權,只是構成合理使用的機會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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