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還:一、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未當選。 二、前款以外選舉未當選之候選人,得票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 前項第二款所稱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應先扣除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戶籍逕為遷入該戶政事務所之選舉人人數。 第四項保證金發還前,依第一百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應逕予扣除者,應先予以扣除,有餘額時,發還其餘額。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2025 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依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候選人資格不合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高雄市這個裏最挺陳其邁 得票率逾77%
三、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與其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依第一款規定推薦。 候選人或政黨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除候選人僅一人外,各投票所推薦不足二名之監察員時,由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一、地方公正人士。 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之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 第一項第五款、第三項第七款之國外學歷證明文件,候選人於與我國簽署免除重複驗證國際書面協定國家取得者,如檢附經其政府指定之權責機關驗證之該國學歷證明文件,得免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
-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 前條第二項所定徵求連署之期間如下: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為六十日。
- 2016年國民黨執政將面臨艱難挑戰,現在的問題是:北京是否會開始尋求與她長期不信任的民進黨合作的方式?
本法原稱《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991年7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更為現名。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對於其他候選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至第三百四十八條或其特別法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依前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辦法中關於登記設立及設立數量限制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二、聚眾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被罷免人執行職務或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或其辦事人員對罷免案之進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選舉日期合併後
本法所定各種選舉、罷免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 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以郵寄方式向選舉機關提出者,以選舉機關收件日期為準。 立法院於2007年11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列提名賄選候選人的政黨可被處以連坐處分,賄選政黨遭連坐處分至2012年6月共有31件,其中國民黨就佔26件(84%),民進黨有3件(10%),親民黨與大道慈悲濟世黨各1件(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所定義的「地方公職人員」範圍:直轄市長、直轄市議會議員、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民代表、縣市長、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長、山地原住民鄉長、鄉鎮市民代表、村裏長。
- ﹝1﹞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 一、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
- 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或登記候選人之政黨、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供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從事支持或反對罷免案之宣傳,並應為公正、公平之對待。
- ﹝1﹞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政黨於競選活動期間,得為其所推薦之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並應載明政黨名稱。
- ﹝4﹞第一項政見內容,得以文字、圖案為之,並應使所有候選人公平使用選舉公報版面;其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2﹞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當選人,在就職前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喪失其當選資格,其所遺缺額,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次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2﹞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當選人,在就職前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喪失其當選資格;其所遺缺額,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次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3﹞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當選人,在就職前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當選資格;其所遺缺額,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次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2025 二、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分區選舉開票結果,如婦女當選人不足各該選舉區規定名額時,應將該選舉區婦女候選人所得票數,單獨計算,以得票較多之婦女候選人,依次當選。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選舉,分區選舉時,如各選舉區開票結果,婦女當選人不足規定名額,應將各選舉區未當選婦女候選人所得票數單獨計算,相互比較,以得票數較多之婦女候選人於其選舉區之當選名額中依序當選。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選舉類型
﹝1﹞公職人員選舉除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外,選舉委員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應親自到場發表政見,但經選舉區內候選人全體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鄉(鎮、市)民代表及村、裏長選舉,得視實際情形辦理或免辦。 ﹝1﹞公職人員選舉除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外,選舉委員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應親自到場發表政見。 但經選舉區內候選人全體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鄉(鎮、市)民代表及村、裏長選舉,得視實際情形辦理或免辦。 ﹝2﹞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1﹞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僅由推薦候選人且其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於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一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三章 選 舉 第二節 選舉人名冊
俄羅斯:最大通訊社塔斯社報導臺灣九合一選舉結果,並評論此次選舉結果將影響2016年總統大選。 塔斯社以「史上最大規模地方選舉」為標題,報導了臺灣九合一選舉,俄羅斯各大媒體紛紛引述塔斯社的消息。 俄通社-塔斯社指出,這次臺灣最大規模地方選舉是「民意氣壓計」,是對國民黨的嚴峻挑戰。 法國:《法新社》指出整體經濟趨緩和食安風暴不止,選前民調顯示,國民黨恐將面臨不利的選舉結果。 法新社指馬英九上任以來政策不斷向中國靠攏,讓許多民眾焦慮。 《世界報》(Le Monde)和電視臺《法國24臺》(France 24)報導,國民黨在地方選舉中潰敗,江宜樺隨後宣佈,為負起政治責任而辭職,總統馬英九準辭。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選舉日程
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張貼之競選宣傳品或懸掛、豎立之競選廣告物,並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單位)依規定處理。 前項不能投票或開票之投開票所,已達或可預見其將達各該選舉區三分之一以上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主管選舉委員會應逕行改定該選舉區投開票日期。 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選舉委員會於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公告改定投票日期時,該選舉之競選活動期間順延至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 但改定投票日期公告日距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之期間,長於原定之競選活動期間者,依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重新計算競選活動期間。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一、在場喧嚷或幹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二節 罷免案之成立
當日臺灣團結聯盟與民主進步黨立委霸佔主席臺杯葛院會議程,經朝野協商後,決定暫不審議此爭議條款。 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罷免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者,依第五項規定,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 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或有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裏)長,應自死亡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為以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三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三章 選 舉 第五節 選舉公告
前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2025 第三十一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但省(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五歲;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結果
﹝3﹞個人對於依法設立政黨之捐贈,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其為營利事業捐贈者,不得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 ﹝4﹞競選經費支出憑據、證明文件等,應於申報後保管六個月。 ﹝2﹞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國民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4﹞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2﹞前項之選舉,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