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以下教師關注的「兼任行政職」和「寒暑假到校」,307草案中將這兩件事分別明列新增到第33條與第35條,教育部修正後的429草案刪除後,今日審查也確認不將這兩項寫入《教師法》。 針對本法修正草案,教育部將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俾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以營造優質正向的教育環境、提升教學品質及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足以反映教育部長期以來對於教師專業的踐踏與漠視——當社會對教育律法有微詞,就無視教師的專業與獨立機制,冒進修改《教師法》,不僅未周延審視相關法規,更罔顧該法之價值與角色,可謂失職。 在教師考覈辦法的修法過程中,民國93年3、97年4就針對「體罰」進行修法;民國99年則針對性平事件處理再修法5,意味著在教育相關法規中,的確對於上述二類有相關的懲處。 另外,5點意見中要求「教師評議委員會」(下簡稱「教評會」)必須下降教師比例,以及校外的「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下簡稱「專審會」)必須增加家長代表,也是預設所有老師皆會「師師相護」傷害學生,是徹底對教師不信任。 上述法條在在指出教師的工作內容是以「教學」與「輔導」學生,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如果有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教師是有權拒絕的,如此才能保障教師教學與輔導工作可以盡心盡力,為國家社會培育具有「當代公民素養」的國民。
如此作為,其實是再度強化這類不合理的懲罰,顯示國家對於教師權益保障的退卻心態。 這並非是對行政院「善意」(如果有的話)的惡意解讀,事實上我們觀察近幾年大專教師遭解僱的一些個案,可以發現在「升等或評鑑未過」案件中,校方「刻意加入倫理瑕疵」的案件開始浮現;這可能是校方難以用「升等與評鑑未過」來解僱教師後,新發明的方法。 基於這樣的理由,在政院版中增列「專業倫理、學術倫理或教師職務尊嚴」這類的文字,反而會提高教師被以類似藉口解僱的風險。 話又說回來,若按舊《教師法》之規範,法院已有判決指出,所謂「違反法規」應解聘或不續聘的參考座標,要和其他各款解聘事由如「性犯罪、身心虐待、毒品……」等罪行相等,也就是「違反法規之惡劣程度」其實要達到相當的程度,才能確認應剝奪教師工作權;相反的,政院版把參考點往「倫理與尊嚴問題」去移動,的確有鬆開解僱門檻的潛在危險。 教師法修法2025 我是家長,也是教師,不僅在小學擔任過一個學期的代課,也在國中寒暑期輔導代過課,大學畢業後第一份正式工作是在師範學院(今教育大學)擔任助教,現在在私立大學任教,過去這些年也經常接觸高中,協助高中特色課程的規劃與授課。 算起來,我算是擔任過教師法所規範的各級教師,相對較瞭解各級教學現場,也親身參與過專業教師培育的大學教師。
教師法修法: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為使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教師解聘等相關案件更具公信力,爰增訂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件時,學校應另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使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教師法修法 教師法修法 大學就讀東海生物系,關注社會公義事務相關議題;碩士階段就讀師大生物研究所,關心自然科普教育;英國留學期間,拓展生物科學的學理與思想。 目前,自我期許能在科學、歷史與哲學的研究發展努力,為大學通識教育改革、高等教育與中學教育銜接、乃至公共議題的論述,盡當代公民之心力。
惡意的想,說行政院有意透過《教師法》修正,一舉消滅全國教師的續聘保障;這連我們工會都難以置信。 教師法修法 畢竟整部《教師法》修正焦點是集中在「處理不適任教師」的,行政官僚把全部心力都放在「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等要件與程序的設計上,關於《教師法》的法律功能尚應包含「促進教師專業」與「教師權益保障」這樣的念頭,大概也很難在心中升起吧! 白話的說,教師權益因為不在行政院的核心考量裡,於是不小心把所有教師基本續聘保障一起丟掉,應當是對此「意外」的合理解釋。 在4月15日審查時,一度想將「專審會」協助處理的不適任教師樣態,擴充到也可以協助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與「體罰霸凌」等問題。 但在4月29日審查第9條「教評會審議不適任教師時,委員的組成」時,已通過當教評會審議這兩種不適任類型的教師解聘案時,需要外聘專家學者。
教師法修法: 全國教師會教師專業發展支持系統開跑 臺南遍地開花
10月底的朝野協商中,國健署署長吳昭軍表示,政府只會針對載具促銷及廣告行為進行規範,不會限制購買年齡;而且載具並不便宜,學生或未成年應該不會去買。 新興菸品在日本的便利商店即有販售,且售價不足2千日圓,換算成臺幣約500元,菸彈價格換算成臺幣也才百元。 (本圖為示意畫面)透過Google map搜尋加熱菸、電子煙品牌可發現,臺北市新興菸品的潮流店不下20餘間。 董氏基金會指出,這些店面外觀與潮流品牌無異,未特意遮掩logo,假借新興菸品維修站的名義分佈市中心各地,有些據點甚至鄰近學校、大學宿舍。 您同意為您自身言論負完全法律責任,您不會發表不適當言論,包含但不限於惡意攻擊言論、歧視言論、誹謗言論、侵害他人權利或任何違法情事。 謹慎發言:在TNL網路沙龍,除了言論自由之外,我們期待你對自己的所有發言抱持負責任的態度。
- 四、教師有擔任行政職的義務,對於行政教師必須適當給予加薪減課,改善目前行政大逃亡的現象,並有效強化公立學校行政效率。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 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司長鄭淵全說,教師法適用對象從幼兒園一直到大專的專任老師,包括公立、私立,只要是專任老師都算。
-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織、迴避、評議程序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適用之規定,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另定之。
- 在原先《教師法》中對於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是以「反向列舉」來運作的,亦即「除非教師如何……,否則不能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在不適任教師的部分,4/29已通過第14條「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和第15條「解聘,且1至4年不得聘任」,今天則審查其它處分型式的相關條文。 黃耀南也抨擊,號稱民主法治社會的臺灣,政府違反法治程序、企圖用不專業坑殺專業、用霸道戕害教育,控制全國教師,是嚴重違反民主法治精神,全教產提嚴正抗議,政府應立即懸崖勒馬,立委應將教師法修法退回政院重擬,纔是正辦。 (一)修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的組成,包括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該地區教師組織等,以增加委員組成的多元性及專業性。 有關教師不適任的事件調查,目前仍交由學校單位進行,難免球員兼裁判與同事情誼的糾葛,更難避免行政介入的情事。 教師法修法2025 因此,是否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專家學者,針對教師不適任事件規劃調查人力,對教評會所「應」審議的不適任教師事件進行調查報告並提出相關意見報告書,交付教評會審議。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覈准。
教師法修法: 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歸根究柢,教改團體與家長團體擔心「師師相護」造成不適任教師無法「合法淘汰」,希望透過修法將教師會成員之教師代表比例降低,以加速淘汰不適任教師是緣木求魚。 因為在教育相關法令中,早已針對涉及不當體罰與性平事件等教師有相關處置辦法,即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覈辦法》(下簡稱「教師考覈辦法」)。 此次並由專審會作為第二線補強,若學校、教評會對於不適任教師不作為、不處置,經主管機關要求審議或復議,屆期未處理者,得由主關機關逕行提交專審會處理,並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教師法修法: 為提升教育品質 修法要求教部研議進修制度
對此立委皆認為定義太模糊,藍委柯志恩便指出,許多老師擔心,此一規定會被擴大解讀,尤其是「職務之尊嚴」,如果撞死保育類動物算不算? 而若非屬重大情節者,則由性平會是確認事實及做出建議後,回到教評會,現行門檻是3分之2人員出席,3分之2人員同意;但鑑於性平案件零容忍精神,會中討論共識,將門檻降低為2分之1人員出席、2分之1人員同意,並報主管機關覈准後,解聘1至4年。 不過林柏儀說,過去《教師法》未將「限期升等」或「教師評鑑」明列為停聘、不續聘,或資遣的要件,法院判決,也認為不能直接以未滿足「限期升等」或「教師評鑑」作為教師聘約的標準理由,仍需回到現行《教師法》第14條,仍需要有符合「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等具體情勢,才能不續聘。
教師法修法: 專業回歸專業,網紅別撈過界?理科太太「掛羊頭賣狗肉」,喫瓜羣眾就是想喫不行嗎?
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表示,因修法幅度大、內容多,希望透過研習,讓教師瞭解教師法和各項權利義務,進而提升教師專業地位。 如此,一方面可以客觀陳述事件,不至於受到同事之間的平日印象影響,另一方面,教評會必須依據調查報告書進行審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也可有專家意見可判定教評會審議結果之適法性與適切性,既可保住尊重教師專業,也可讓專家學者在教師評議程序中有其特定之角色與功能。 僅因教師領公帑便宣稱教師不應有組織工會維護自身權益的權利,殊不知職業工會的重要性正是為該職業成員,維護其應有的權益並善盡「專業」角色,教師團體亦同。 努力洗刷「行人地獄」惡名,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22日)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民眾可檢舉項目,未來在橋梁、… 為了提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本次《教師法》修法,特別要求教育部應規劃多元之教師進修、研究制度,並且提供教師進修、研究之獎勵措施。
教師法修法: 教育
並提出,藉由設置專業人才資料庫,讓遴選外部委員的機制更公正、公平,以解決教師團體擔憂校長行政力量獨斷之問題。 教師有本法第二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學校應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該教師是否已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情事,並另作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決定。 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確認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時,得由其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辦理。 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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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3月7日草案公佈,我們才發現,院版草案其實有不少與「性犯罪、身心虐待」無關的條文。 例如:「增加教師之行政義務」、「開放校方可以訂定嚴苛之升等標準」、「限期升等與教師評鑑成為解僱要件」。 林柏儀說,草案第27條是將「限期升等」或「教師評鑑」作為資遣要件,嚴重傷害教師的工作保障。 教育部後來在4/29提出的新草案中,將這兩款刪除,今日審查確認不列入,同時在第27條的資遣程序加入「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關於大學教師關注的「限期升等」與「教師評鑑」問題,依《大學法》第19條、《專科學校法》第26條,校方可因學術研究或專業技術發展需求,在聘約中增加教師義務。 高教工會林柏儀表示,校方常將「限期升等」與「教師評鑑」納入聘約義務,並作為「違反聘約」而停聘不續聘的理由。
教師法修法: ‧ 從小被打!虎斑貓只敢睡沙發下 被救援後…第一次放鬆翻肚酣睡
但一旦法律條文退卻到僅剩「輔導」,其實是宣示國家已經放棄各種積極作為的可能。 經過工會批評後,立法院最終刪除了「以刑期作為解僱教師標準」的條文(儘管遺憾的是,若觸犯刑法內亂罪外患罪,仍一律被作為終身不得任教的解聘要件)! 如果我們觀察「退場教師的安置」、「兼任教師的權利保護」、以及「救濟成功回聘後的薪資補回」這三點,我們更可以看到整部《教師法》對於弱勢教師權益保護的退卻。 如果大家還記得那個強調背誦與演練的年代,就算能夠記住上課所教授的理論與案例,都未必能夠靈學活用在職場上,更何況這個年代的大學教育,已不再要求學生對於理論的理解與活用,大部分都是活動式的學習與操作。
教師法修法: 教育部全球資訊網
這一點,正如教師團體反對的理由:如此修法將使行政體系更有機會掌控教師工作權,讓站在第一線的教師動輒得咎。 立法院協商的結果,修訂為「只有在處理涉及性平、體罰、霸凌的不適任案時,教師代表需少於二分之一」。 此次《教師法》修法為「加速淘汰不適任教師」,將教評會中的教師比例進行調整,當處理教師解聘、不續聘案時,教師代表少於二分之一,並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以回應家長團體批評「師師相護」。
教師法修法: 教師法修法》51續審 逐條拍版 草案最後長成怎樣?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優先輔導介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第三十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聘任應不予通過。 陳文指出兩個實務現場問題,一是「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亟待健全」,其認為目前輔諮中心不健全是因為設置要點由縣市政府訂定,造成因個別重視程度不一及資源落差,以致輔諮功能發揮不一。 若是如此,立法位階應該回到各縣市教育局的督導管理機制,討論所屬輔諮中心合理業務的管理要點與落實實務執行。 社工師或心理師是三級輔導中的校外專業人員,服務的是學生人數中約百分之五的學生,包含自殺企圖、憂鬱症、家暴…等需要高度關懷或是緊急處置的學生,若學生輔導法修法主要著墨在這些「三級輔導」的工作方法等,卻極少著墨95%的常態發展學生的身心需求,無疑將一部「學生輔導法」母法,修成「三級個案學生輔導法」的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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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解聘、不續聘或停聘之教師,依法提起救濟後,原解聘、不續聘或停聘決定經撤銷或因其他事由失去效力,除得依法另為處理者外,其服務學校應通知其復聘,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教師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情形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教師法修法2025 教師法修法2025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四、教師有擔任行政職的義務,對於行政教師必須適當給予加薪減課,改善目前行政大逃亡的現象,並有效強化公立學校行政效率。 二、臺灣的教師不能獨外於世界,必須接受教師評鑒,有效鼓勵絕大多數優秀的臺灣老師,要求少數教師改善教學並專業成長。 本次教師法修法過程中,許多基層教師誤信,以為教評會組成將一律加外部人員,而且將是行政對付教師的途徑。 面對現行「一開一禁」草案版本通過機率大,加上國健署又不打算納管加熱菸載具,林委員擔憂地說,業者往往宣傳加熱菸的健康危害較低,但這方面的醫學論證目前仍不足,而加熱菸的菸味較淡、容易誤導民眾對身體的危害較低。 教師法修法 臺灣吸菸人口好不容易緩慢下降,從國外案例及國內趨勢來推測,加熱菸一旦開放,年輕族羣的吸菸人口勢必增加。
教師法修法: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綜觀本次教師法修法,對教師教學及休假權益保障不但毫無消減,而是強化了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對營造校園正面環境,以及學生學習權益與學習品質,都會有同步提升的效益。 多年來受理全國各學校不適任教師之申訴的人本教育基金會認為,不適任教師包含體罰、毆打、壓制學生等暴力事件,還有常見言語羞辱、歧視、公審、孤立學生等狀況。 另外,為使規定更為明確,並能保障多數教師應被續聘的權益,三讀通過的條文也增訂,教師除有教師法規定的不適任事由外,不得予以解聘、不續聘或停聘。 立法院院10日三讀《教師法》修正案,降低不適任教師解聘門檻,在不適任教師處置有大幅度修法,區分為涉及性別平等案、涉及兒少及體罰霸凌、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其他等4類,並降低部分解聘門檻,預料修法通過後,將加速汰除不適任教師。 四、終局停聘未定期間且執行未滿三年者:學校應即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作成終局停聘期間之決議,於併計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執行之期間至終局停聘期間屆滿後復聘。
教育部後續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並向教師團體妥為說明,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條文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成立專審會,明定委員人數、任期及有關各類代表的比例,藉由客觀、專業、中立的第三方,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的不適任教師案件。 行政院昨(七)日通過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完善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增進教師教學品質,維護學生受教權,將明確規範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的組成及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並強化教師申訴及救濟制度。 行政院會7日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除了針對狼師等不適任教師的懲罰退場,制定7種情節處理方式外,也針對教評會外部委員比例調整,將教師比例降至2分之1以下。 對此,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8日發聲明指出,教育部不但未盡身為全體教師大家長之義務,還放任行政院訂定戕害教師權益、傷害教師專業自主之修正案,是嚴重怠惰失職,批教育部是在踐踏教師專業。 將不適任教師分為四大類型,由不同流程處理,並加上教師專業審查會(專審會)作為協助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以及教評會不處置教師時的補強機制;而教師、家長團體關注之教評會教師代表比例,將依據不同類型案件,有不同組成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