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非專為女性而設計,它是夫妻雙方都可以享有的權利。 夫妻財產分配2025 法定財產制的優點在於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獲得夫妻剩餘財產的一半(對財產較多的一方來說就是缺點),因此與它相對的夫妻財產分開制好處也很明顯,就是夫妻財產各自獨立不受離婚影響,財產較多的一方無須跟另一方做婚後財產分配。 如果本人有預料到將來是無繼承人這個狀況,可以事先立遺囑指定把遺產給誰;如果真的就揮一揮衣袖什麼都沒帶走,也沒有留下隻字片語,那麼在完全找不到順位繼承人的狀況下,當事人的財產扣除債額後就會由國庫接收(註一)。 如果B女沒有聲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B女及3名子女就A男的遺產繼承分配則為正資產各550萬元,負資產各為12萬5千元。 若夫或妻一方為減少剩餘財產的分配,而於法定財產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 「分別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最大的區別,就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分別財產制類似好萊塢明星的婚前協議,好萊塢巨星多半身家不凡,怕碰到有心人覬覦他們的財產,怕如果離婚,辛苦掙來的財富被瓜分。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若雙方在此步驟時無法協議,恐怕就要透過法官判決才能獲得正確財產分配。 上面簡單舉例讓大家比較容易瞭解,並非離婚時可直接向配偶要求一半的財產,而實務上的計算往往較複雜許多(分析婚前婚後的財產、婚後財產的類型、計算債務等等)。 主要是為了肯定雙方在婚姻關係中,對家庭的付出(家事、照護貢獻等)。 例如:在家帶孩子的太太,因為持家的付出,讓主外的丈夫可安心拚事業而獲得事業成就,若沒有太太在後方的支持,先生也沒辦法全心全意拚事業。
夫妻財產分配: 夫妻債務註解
但依照民法第1018-1條規定:夫妻除了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的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自由處分金)。 無論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都屬於取得或登記名義的夫或妻所有,但不能證明是夫或妻所有的婚後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即使基於家庭生活之必要,阿德都沒有權利要求阿花幫助自己處理債務,如果阿花基於夫妻情誼,選擇將孃家贈與的首飾珠寶拿出來為阿德還債,那是阿花自己心甘情願;但是假如阿花不願意,阿德並沒有辦法強制阿花變賣珠寶首飾替自己還債。 所以,如果夫妻兩人適用「法定財產制」的情形,阿花當然對該首飾有完全支配之權利,縱使是適用「共同財產制」孃家送給阿花的首飾珠寶,如果贈與時,有特別聲明是寶貴的特有財產,那就屬於阿花的特有財產。 然而,一旦約定了財產的制度,想改變也是可以的,可隨時依配偶的意願,廢止或變更財產制種類,但必須以「書面」的方式廢止或改變,也要法院辦理登記,纔算合法。 分別財產制很清楚,夫妻婚後財產各自獨立,適合不想財產干涉太多的2人。
而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特別注意,有一個時效限制,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算2年間不行使,或是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或他方死亡)時起算逾5年,沒有行駛,則請求權消滅。 此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性的問題,自知道剩餘財產有差額起兩年間不行使;或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離婚或任一方死亡)起算,超過五年的話,請求權會消滅,要多多注意。 夫妻財產分配2025 內地傳媒報道,在以往的離婚案件審理中,一方當事人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屢見不鮮;加上平日生活對另一半收入、財產情況不甚瞭解,令法院難以順利展開財產調查工作,亦無法有效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夫妻財產分配: 出售其婚前財產並以其所得另行購置之財產,此一另行購得之財產究為「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婚後財產!但屬以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
法院可以用以上標準調整或免除分配額,往後也許能夠有更多成功使用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第3項去調整或免除對方分配額的案例。 VI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其實夫妻財產制的選擇並不是登記後才生效力,而是隻要白紙黑字寫好契約即生效力,聲請登記所生的是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在法律上可以對外宣稱我跟我老婆是什麼夫妻財產制的效力)。 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夫妻財產制不論是訂立、變更或廢止,為了避免日後有任何爭議,依法規定都必須要以書面(婚後或是婚前財產協議書)撰寫。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如果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過世時這段收養關係還在,那養父母就是第二順位,生父母反而沒有繼承權)。 ‧夫妻財產分配之計算方式為:先各別計算夫、妻之婚後淨資產(婚後財產-負債)多的減少的婚後財產差距是多少再除以2。
- 以孫子角度來舉例:如果爸爸早就過世,現在爺爺或奶奶過世,孫子就可以代位繼承爺奶的部分財產;但如果是爸爸跟爺爺或奶奶同時過世,那麼孫子只能繼承爸爸遺產(跟媽媽一起均分),但爺爺奶奶那邊就沒得分了。
- 這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婦女保障法)實施後,內地首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
- 就統計資料來看,臺灣僅有少數夫妻會到法院登記約定夫妻財產制,所以大多數的夫妻還是適用法定財產制【註1】。
- 要特別注意的是,婚後購屋的房屋登記人可以不經另一半同意賣房,自行抵押借貸、增貸。
- 夫或妻某方用自己的特有財產償還共同財產債務,可以請求補償;如果用共同財產還夫或妻的特有財產債務,也可以請求補償。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包括被繼承人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根據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夫妻財產分配2025 應繼分:民法第1141條(同順序繼承人之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假設夫妻倆沒生小孩,先生的爸媽都不在,但先生的兄弟姊妹還在,配偶可以確保拿到50%(也就是500萬),剩下的就輪到下個順位來分,先生還在的兄弟姊妹平均分配那剩下的500萬。 首先要先釐清一個觀念,遺產的計算要先把所有留下來的財產換算成數字,不論是房子、股票、古董字畫等等,都要先算出來值多少。 而我們前面已經學會了分錢的順序,接著要來看究竟各能分到的比例是多少? 也就是所謂「應繼分」,在沒有用遺囑來做安排的情況下,就是按照應繼分的規定來分。
夫妻財產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要怎麼計算?
雖然裁判離婚的生效時點在法院判準離婚的時候就會生效,但是剩餘財產分配的價值,是以起訴時的價值為準。 也就是其中一方把離婚的起訴狀睇遞到法院時的價值,不論之後財產的增加或減少,都不再影響剩餘財產的計算。 夫妻財產分配2025 夫妻財產分配 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會依據夫妻在婚姻中所選擇的財產制度而有不同,如果沒有特別去做登記的話,就是採法定財產制,而在我國絕大多數的夫妻也都是採法定財產制。
夫妻財產分配: 蔡坤鐘 律師
民法第1030條之1立法理由:「因夫妻雙方努力而增加之婚後財產,由夫妻雙方平均分配」角度出發,此與夫妻共同努力使財產增加無關,不應作為婚後財產。 ,婚前財產亦可能在婚後出售而無從享有婚姻關係終止時之增值利益。 最近有看到網友私訊詢問關於夫妻財產制的問題,想了解夫妻如果約定了所謂的分別財產制,是不是就能彼此的財產分的徹底,不會再受到另一方的牽制,或是未來離婚後,會因為分別財產而避免要將自己的錢分配給對方。 但是在婚姻關係消滅時,夫妻各自取回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的財產,而剩餘的共同財產扣掉共同債務後,再就餘額平均分配。 在另一個案例裡,阿典與阿春兩夫妻也是結婚多年,育有兩名子女,在四、五年前因為日漸難以溝通,關係越來越差,阿典於是向阿春提出想要離婚,阿春不願意,阿典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卻被法院駁回,阿典於是向法院聲請宣告兩人改用分別財產制。
夫妻財產分配: ❓Q1. 婚前財產也會被算進離婚財產分配嗎?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在臺灣夫妻最常採用的「法定財產制」下,離婚時,結婚前取得的財產,都屬於個人,不必拿出來和對方分配;結婚以後取得的財產,必須先扣除結婚後所欠的債務,如果還有剩餘,法律上就叫做「剩餘財產」。 剩餘財產比較少的一方,可以要求剩餘財產比較多的一方分配價值差額的一半給他,這就是所謂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如果沒有特別的書面約定,就是「法定財產制」。
夫妻財產分配: (一) 婚姻中臨時要改成夫妻財產分開制可以嗎?
學者林秀雄教授則認為,離婚之調解與和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本質上仍屬兩願離婚,其雖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但並不等於判決離婚。 蓋離婚判決為法院對於離婚訴訟事件所為公的意思表示,和解或調解,係基於當事人所為私的意思表示而成立,二者本質並不相同。 因此,和解或調解離婚成立者,仍應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前段規定,以和解或調解離婚成立時即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作為雙方現存財產之價值計算時點。 夫妻財產分配2025 夫妻財產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生存配偶可以向繼承人請求婚姻關係存續中增加的財產的一半。 」,也就是離婚時,夫或妻結婚之前的財產還是歸各自所有(稱為婚前財產),但如果結婚後努力工作賺錢取得的財產(不包括因為繼承、贈與等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離婚還沒花掉的,再扣除各自婚後負債,如果有剩餘財產的差額,是可以平均分配的。
夫妻財產分配: 財產繼承,配偶、子女、媳婦女婿怎麼分?一張表看懂法律繼承順位
兩人於110年3月3日協議離婚,剩餘財產分配不論漲跌即應以110年3月3日之價值計算。 110年3月3日小榮基金價值共20萬、股票共50萬;小金基金價值共30萬、股票共20萬。 在裁判離婚的情況,就要看你們之間是採取共同、分別或法定財產制。 當事人不論依照哪一種財產制,只能拿到「金錢債權」,無法直接請求交付某不動產。
夫妻財產分配: 配偶、兒女怎麼分配財產?2個關鍵可能讓你的遺產「充公」
張姓工程師婚後財產1億餘元,妻子婚後財產約200萬元,兩者間剩餘財產差額是1億0292萬元,平均分配後數額約5000萬元,妻子僅要求4500萬元,法官全部準許,張姓工程師最終應給付4500萬元給妻子。 特有財產的內容,包括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須之物、以及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 由上開實務見解可知,除得以證明『後房之價金,全部來自出售婚前財產所得,始得認該婚後購置之財產係婚前財產之變型、轉換或替代』,否則即以婚後債務以婚前財產清償之處理。 夫妻財產分配2025 此議題可適用於其他動產,但在不動產意義較大之原因在於,我國房價仍採上漲趨勢。 因此如採此見解,主張為婚前財產之一方,即無法獨享房價增值之利益。 但要留意的是,共同財產制並不包括「特有財產」,指的是專供夫或妻的個人專屬使用物品、夫或妻個人職業必須使用的物品,以及夫或妻個人收到的贈品。
雖然目前的外遇離婚法律沒有刑事責任,但民事訴訟賠償的條件更加寬鬆,只要有相關曖昧親暱對話、牽手或擁抱等親密舉動,並有證據足以證明配偶外遇之情事,都可以主張侵害配偶權要求民事賠償,該賠償也就是大家常聽聞的「精神慰撫金」。 夫妻財產分配2025 最後,要來介紹的就是所謂的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其實比較像是一個夫妻財產制的綜合體,這個制度所規定的內容其實較為複雜且完整,因此民法也有規定,若夫妻婚後並未約定任何財產制度,便以法定財產製作為兩人的夫妻財產制度。 夫妻財產分配2025 共同財產制簡單來說就是夫妻二人的財產屬於公同共有,基本上是不會有分各自的財產,但有些財產是屬於例外的,仍屬於夫妻二人各自所有,像是個人使用之物、職業必要之物、所受贈之物,這些財產就會是特有財產,不會劃分到共有財產裡,而哪些東西是個人使用之物或是職業必要之物呢? 例如平時會使用到的個人清潔用品、個人的化妝品、上班使用的電腦、文具等等,這些就會是屬於個人所有,並不會列入共有財產的範圍。
夫妻財產分配: 夫妻離婚明算帳!妻控夫擅把200萬匯入自己名下 法官判敗訴確定
一樣的,我們只有在討論法定財產制時才會討論婚前婚後財產,而繼承與離婚財產分配在民法中是不同的規範事項,因此不論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夫或妻只要另一半死亡,都可以成為法律上規定的繼承人並繼承遺產。 案中原告範××與被告陳×因長期分居導致夫妻感情不和,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所以原告請求法院判決與被告離婚,並對二人維持夫妻關係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衡陽縣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新修訂的婦女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