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除踏級式樓地板外,通道地板如有高低時,其坡度應為十分之一以下,並不得設置踏步;通道長度在三公尺以下者,其坡度得為八分之一以下。 三、橫排席位至少每十五排(椅背與椅背間在九十五分以上者得為二十排)及觀眾席之最前面均應設置寬一公尺以上之橫通道。 一、每排相連之席位應在每八位(椅背與椅背間距離在九十五公分以上時,得為十二席)座位之兩側設置縱通道,但每排僅四席位相連者(椅背與椅背間距離在九十五公分以上時得為六席)縱通道得僅設於一側。 前項面前道路寬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者,得不受前項、本編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之限制。 一、集會堂、戲院、電影院、酒家、夜總會、歌廳、舞廳、酒吧、加油站、汽車站房、汽車商場、批發市場等建築物,應臨接寬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 建築物法定停車位總數量為五十輛以下者,應至少設置一輛無障礙停車位。
- 第80-3條天花板內等隱蔽部設置排氣筒、排氣管、供排氣管時,各部位之連接結合應牢固不易鬆脫且為氣密構造,並以非金屬不燃材料包覆。
- 一、排氣管及供排氣管之材料除應符合本編第八十條之ㄧ第二款規定外,並應符合該區劃或外牆防火時效以上之性能。
- 供前三目以外用途之使用,其樓地板面積在避難層直上層超過四○○平方公尺,其他任一層超過二四○平方公尺者。
- 二、天花板高度,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容納一臺放映機之房間其淨深不得小於三公尺,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但放映機每增加一臺,應增加淨寬一公尺。
- 第八十九條 家庭用電氣或燃氣熱水器,應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製品或經中央主管檢驗機關檢驗合格之製品,並應符合本節規定。
三、位於五層樓以上之樓層,且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應於該層設置可供避難之室外平臺,其面積應為觀眾席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一以上,且任一邊之最小淨寬度應在四公尺以上。 該平臺面積得計入屋頂避難平臺面積,並應自該平臺設置一座以上之特別安全梯或戶外安全梯直通避難層。 二、建築物用途類組為A-1組者,按觀眾席面積每十平方公尺寬十公分之計算值,且其二分之一寬度之樓梯出口,應設置在戶外出入口之近旁。 (二)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且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五)非防火構造或非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不論任何用途,應將本款所規定之步行距離減為三十公尺以下。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建築構造編第12條條文、建築設備編第92條條文,除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6條修正條文自110年7月1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三、居住單元超過十四戶或受服務之老人超過二十人者,應至少提供一處交誼室,其中一處交誼室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四十平方公尺,並應附設廁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2025 五、本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之特定建築物,得比照同條第二款之規定退縮後建築。 退縮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並不得於退縮地內建造圍牆、排水明溝及其他雜項工作物。
六、需要電源之排煙設備,應有緊急電源及配線之設置,並依建築設備編規定辦理。 建築設備編第14條第5款與此次欲修正第1條有相同情形,都是使用「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建議一併修改。 二、排氣口應設置在該室天花板下八十公分範圍內,設置換氣扇或開放外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氣或以排氣筒連接。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以煙囪或排氣罩連接排氣筒行換氣通風者,得選 擇適當之位置。 天花板內等隱蔽部設置排氣筒、排氣管、供排氣管時,各部位之連接結合 應牢固不易鬆脫且為氣密構造,並以非金屬不燃材料包覆。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095~107條
一、主要構造屬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供下列使用,或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非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為木造等可燃材料建造者,應按其總樓地板面積每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予以區劃分隔。 前項之區劃牆壁應自地面層起,貫穿各樓層而與屋頂交接,並突出建築物外牆面五十公分以上。 但與區劃牆壁交接處之外牆有長度九十公分以上,且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 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 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依前項規定設計者,其地面一層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四.
- 第九十一條 (通則)建築物內設置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空氣過濾器、鼓風機、冷卻或加熱等設備,構造應依本節規定。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責監督確實依覈定計畫使用及依限拆除恢復原狀。
- 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或十六層以上之樓層應設置緊急昇降機間,緊急用昇降機載重能力應達十七人(一千一百五十公斤)以上,其速度不得小於每分鐘六十公尺,且自避難層至最上層應在一分鐘內抵達為限。
- (四)玻璃棉緩衝材(密度九十六至一百二十公斤/立方公尺)厚度零點八公分以上,其上再鋪設木質地板厚度合計在一點二公分以上。
- 緊急電源之供應,採用發電機設備者,發電機室應有適當之進氣及排氣開孔,並應留設維修進出通道;採用蓄電池設備者,蓄電池室應有適當之排氣裝置。
- 給水管、瓦斯管、配電管及其他管路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其貫通防火區劃時,貫穿部位與防火區劃合成之構造應具有二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中華民國90年6月6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公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一條;並自90年7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88年6月2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公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二條條文;並自89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中華民國86年12月26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 號令增訂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第二百六十條至第二百六十八條。 中華民國86年11月5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公佈建築設備編第八章電信設備第一百三十六條至第一百四十四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9條之1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建築物安裝天然氣、煤氣、液化石油氣、油裂氣或混合氣等非工業用燃氣設備,其燃氣供給管路、燃氣器具及供排氣設備等,除應符合燃氣及燃燒設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外,應依本節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2025 探測器裝置於四週均為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之平頂時,其探測範圍,除照本條表列規定外,並不得大於該樑或類似構造體所包圍之面積。 偵測器裝置於四週均為通達天花板牆壁之房間內時,其探測範圍,除照前項規定外,並不得大於該房間樓地板面積。 建築物給水排水系統設計裝設及設備容量、管徑計算,除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及各地區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章及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規定辦理。 十一、鋼構造建築,其直立鋼骨之斷面積三百平方公釐以上,或鋼筋混凝土建築,其直立主鋼筋均用焊接連接其總斷面積三百平方公釐以上,且依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在底部用三十平方公釐以上接地線接地時,得以鋼骨或鋼筋代替避雷導線。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臺內營字第1100803578號預告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112條之1、第116條之2及建築設備編第1條條文
中華民國89年12月22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公佈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二條文;並自9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依本表計算之男用大便器及小便器數量,得在其總數量不變下,調整個別便器之數量。 第十二條 電影製片廠影片儲藏室內之燈具為氣密型玻璃外殼者,燈之控制開關應裝置於室外之牆壁上,開關旁並應附裝標示燈,以示室內燈光之點滅。 第七條之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緊急電源之供應,採用發電機設備者,發電機室應有適當之進氣及排氣開孔,並應留設維修進出通道;採用蓄電池設備者,蓄電池室應有適當之排氣裝置。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2025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二、設計速度:昇降機廂承載設計載重後所能達到之最大上升速度(鋼索式昇降機)或下降速度(油壓式昇降機);或依昇降階梯傾斜角度所量得之速度。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四章之一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Top
(四)側面空地深度依前面空地規定之深度(側面道路之寬度併計為空地深度),並應連接前條第一款規定之道路。 二、機間在避難層之位置,自昇降機出口或昇降機間之出入口至通往戶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得大於三十公尺。 (一)除避難層、集合住宅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無出入口之樓層及整層非供居室使用之樓層外,應能連通每一樓層之任何部分。 (三)自室內通陽臺或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自陽臺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三)安全梯間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之向外窗戶或開口者,應與同幢建築物之其他窗戶或開口相距九十公分以上。 第一項應予區劃之空間範圍內,得設置公共廁所、公共電話等類似空間,其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材料應為耐燃一級材料。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六章 昇降設備 Top
第 八 十 條 非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使用不燃材料建造者,應按其總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予以區劃分隔。 第七十九條之二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2025 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昇降階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 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 供地下通道使用,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地下建築物供地下使用單元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一章 用語定義
第二十八條 商業區之法定騎樓或住宅區面臨十五公尺以上道路之法定騎樓所佔面積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 第三條之二 (綠帶邊之退縮建築)基地臨接道路邊寬度達三公尺以上之綠帶,應從該綠帶之邊界線退縮四公尺以上建築。 但道路邊之綠帶實際上已鋪設路面作人行步道使用,或在都市計畫書圖內載明係供人行步道使用者,免退縮;退縮後免設騎樓;退縮部份,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三)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112條之1、第116條之2條文、建築設備編部分條文,自110年7月19日施行
一、於每一組個別獨立安裝之廣告燈可視及該廣告燈之範圍內,均應裝設一可將所有非接地電源線切斷之專用開關,且其電路上應有漏電斷路器。 電影製片廠影片儲藏室內之燈具為氣密型玻璃外殼者,燈之控制開關應裝置於室外之牆壁上,開關旁並應附裝標示燈,以示室內燈光之點滅。 緊急電源之供應,採用發電機設備者,發電機室應有適當之進氣及排氣開孔,並應留設維修進出通道;採用蓄電池設備者,蓄電池室應有適當之排氣裝置。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內政部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37條條文
四、風管以不貫穿防火牆為原則,如必需貫穿時,其包覆或襯裡層均應在適當處所切斷,並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一、排氣筒或煙囪之頂端開放在燃氣設備排氣管道間內時,排氣筒或煙囪在排氣管道間內昇管二公尺以上,或設有逆風檔可有效防止逆流者,該排氣筒或煙囪視同開放至外氣。 一、採用電線配線者,應為耐熱六○○伏特塑膠絕緣電線,其線徑不得小於一‧二公釐,或採用同斷面積以上之絞線。 一、定溫型:裝置點溫度到達探測器定格溫度時,即行動作。 該探測器之性能,應能在室溫攝氏二十度昇至攝氏八十五度時,於七分鐘內動作。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9條之1條文
一至二十四一一一二十五至四十九一二一五十至一百一三二超過一百人時,以人數男女各佔一半計算,每增加男子一百二十人男用增加一個,每增加女子三十人女用增加一個。 第二十九條 給水排水管路之配置,應依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設計,以確保建築物安全,避免管線設備腐蝕及污染。 第二十八條 給水、排水及通氣管路全部或部分完成後,應依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進行管路耐壓試驗,確認通過試驗後始為合格。 第二條 使用於建築物內之電氣材料及器具,均應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之產品。 一、排氣管及供排氣管之材料除應符合本編第八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外,並應符合該區劃或外牆防火時效以上之性能。 一、燃氣器具排氣口周圍為非不燃材料裝修或設有建築物開口部時,應依本編第八十條之二規定,保持防火安全間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三章 建築物之防火 Top
(二)觀眾席主層之主要出入口前面應留設門廳;門廳之長度不得小於本編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出入口之總寬度,且深度及淨高應分別為五公尺及三公尺以上。 (四)側面空地深度依前面空地規定之深度(側面道路之寬度併計為空地深度),並應連接前條第一款規定之道路。 基地前、後臨接道路,且道路寬度大於規定之側面空地深度者,免設側面空地。 (一)除避難層、集合住宅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無出入口之樓層及整層非供居室使用之樓層外,應能連通每一樓層之任何部分。 (三)自室內通陽臺或進入排煙室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自陽臺或排煙室進入樓梯間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三)安全梯間應設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其開設採光用之向外窗戶或開口者,應與同幢建築物之其他窗戶或開口相距九十公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