爰所詢工讀生如為學校所僱用,依上開規定應由僱主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及就保。 項規定,勞工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該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故私校編制外工作者若為退休後再受僱,學校仍應為其提繳退休金。 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僱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臺北市職訓局2025 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例假日工作。 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惟適用該法致使成本增加之情形,非可作為窒礙難行而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理由。 月支約僱人員 280 薪點,每月新臺幣 36,316 元(含勞保、健保及 勞工退休金個人自付費用,約僱人員酬金薪點摺合率為每點新臺幣 129.7 元)。 而且,有時候不是課程沒有用,而是自己結業入行後,才知道自己不適合。 好比說,以為自己有照顧老人的經驗,就去報了照顧服務員,順利結業了,也去實習的機構上班了,但是到那邊才發現,一個人要顧很多案子便罷,還發現那裏的老人已經胖到我搬不動,現在開始練力氣為時已晚,去找別的機構還不一定收,怎麼辦? 「著作權侵害通知書」或「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內容若有不完整,本局將於接到通知書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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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 答:管委會如係將大廈管理維護工作委任保全公司、管理維護或物業公司辦理,其所派駐之人員係受僱於保全、管理維護或物業公司,早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應由該公司負擔僱主責任。 答:大廈管理委員會為勞動基準法所稱僱用勞工之事業主,因此以管理委員會本身為行政處罰之對象。 有關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私法報酬給付義務(工資、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等),管理委員會應依法給付。 惟如有給付爭議,大廈管理委員會具有訴訟當事人能力,勞工訴訟後之確定判決,效力及於區分所有權人,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負擔最後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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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查勞動基準法第13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已有明定,僱主除有同條但書或災保法第84條所定各款情形外,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另勞動基準法第13條屬強行禁止規定,所以勞工如有第12條第1項所定情事,於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僱主仍不得終止契約。 臺北市職訓局 至於第12條第2項所定期間,俟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屆滿後,前後合併計算。 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外籍配偶、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配偶,應以其僱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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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如欲調整上開事項,應與勞工重行協商合致,始得為之。 A:勞動契約屬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可依口頭合意、事實行為或默示同意而成為契約內容。 臺北市職訓局 因此,為避免未來勞資爭議時,發生舉證困難之情形,建議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契約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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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臺北市職訓局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覈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僱主或機構。 為增進大廈管理委員會對於勞動基準法暨相關勞工法令之瞭解,釐清勞僱雙方權利義務,針對大廈管理委員會常問相關法令疑義,彙整常見問答集,歡迎多加利用。 項規定期間預告僱主或未完成交接工作,如有造成僱主之損害,僱主得依民法規定向法院為對勞工提出損害賠償之訴,惟仍不得拒付工資。 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所稱「盈餘」之意義,該法未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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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原契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最低標準。 上述職前訓練之「訓練起迄日期」依各承訓單位實際開班情況為主;另「訓練內容」詳細課程安排,以各承訓單位之招生簡章為主。 參訓勞工於報到時須繳交自行負擔部分訓練費用,其學員申請退訓(退費)依據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6條辦理。 已開訓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而退訓者,退還所繳費用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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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上,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如兼任導師,非屬本次公告所稱「兼任行政職務」,尚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臺北市職訓局 A:私立各級學校除編制內之教師、職員及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外,其餘工作者均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工讀生如具僱傭關係,不論全時或部分工時,自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未曾加保勞工保險之一般失業者、參加職業工會(農、漁會)且不具備特定對象身分之被保險人,應負擔20%訓練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