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勞務之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 然而在實務上,常遇到前述扣繳稅負依據契約約定,轉由給付報酬之我國營利事業負擔之情形,例如我國營利事業給付外商100元勞務報酬,扣繳20%稅款後,原應給付80元淨額。 自106年5月至截稿為止,財政部已受理103家境外電商辦理設籍登記,而截至去年10月底,這些跨境電商自行報繳營業稅共47.76億元。
國稅局表示,曾查獲甲公司在2018年12月5日給付所得給非居住者員工A先生,甲公司誤以為可等到隔年1月31日前再申報扣繳憑單即可,因此直到2019年1月19日才辦理申報,結果被國稅局處以罰鍰。 蓋跨國電商在與臺灣公司洽談合作時,多半挾其巨大的市場優勢,會在定型化契約中要求支付方需足額付費,如有扣繳問題,應由支付方負擔。 境外電商扣繳 本網站使用前瞻技術提供更好的使用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為維護您的權益,開始使用前懇請事先詳閱「隱私權保護政策」。 當您點擊「我同意」時,視同您已充分了解並同意本網站智能客服「E-GOV小幫手」開始蒐集與處理您所提供的資料,蒐集範圍將包含使用COOKIE記住您的角色與當次對話紀錄。 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上述的優惠稅率營利事業如可適用,其實對於「常態性支付」或是「大額支付」的情況,節稅的金額很可觀,建議客戶不要錯過,如果仍有相關疑問,亦歡迎來電嘉威詢問。
境外電商扣繳: 購買國外勞務之營業稅及所得稅申報方式
按此,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對象如非境內自然人,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由買受人自行報繳營業稅。 網路跨境交易快速成長,財政部領先全球為此修訂「跨境電商營所稅課徵規定」。 境外電商扣繳 跨境電商如Facebook、Uber等,無論在臺灣有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取得境內所得時皆須依法辦理扣繳及申報,也簡化跨境電商課稅方式,確保業者如實報稅,減少消費者負擔。
-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及營業人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或購進之勞務非專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如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稅款。
- 我國106年5月1日實施之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制度,係針對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交易模式,責請境外電商業者來臺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 但於買受人為自然人時,由於課稅成本相對較高,又考量網路交易訊息隱密難以掌握買受人消費情形,導致不易掌握稅源。
- 如果您是列印紙本繳款書至超商或銀行繳款,列印繳款書的時候請選擇: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稅額繳款書(自行繳納)(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專用)—353。
- 跨境電商交易如何課稅一直是財政部的頭痛議題,雖然跨境電商課稅規定在106年5月正式上路,也陸續發布營業稅、扣繳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課稅規定,接下來介紹的內容是以臺灣消費者立場,支付境外電商勞務支出,包含刊登廣告、平臺勞務服務……等。
扣繳義務人若未履行扣繳責任,而有行蹤不明等情事,致稽徵機關無從追究者,稽徵機關將逕向該境外電商徵收。 以上介紹,是以購買一般勞務(ex.設計勞務/專利權/技術服務費…等)來做說明,並沒有特別說明跨境電商電子勞務(ex.FB/GOOGLE/AGODA…等)有何不同。 隨著資訊發展,早期購買國外勞務的規定,套用到目前生活中無所不在電子勞務上,課稅效果不彰。 境外電商扣繳2025 所以在民國105年財政部開始推動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新制重點為無形電子勞務交易,定明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境外電商業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並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 境外電商扣繳2025 但是若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法人則與一般勞務規定相同,相關使用跨境電商電子勞務的費用認列、扣繳及申報規定,請詳嘉威月刊第44期第28頁。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下稱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其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請特別注意應向我國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開立雲端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並於次年所得稅申報期間自行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境外電商扣繳: 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外電商報酬可上網查詢覈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名單,以正確扣繳稅款
國稅局官員說明,外國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但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消費者,就為境外電商。 據財政部的解釋令,境外電商應在2020年1月1日起開立雲端發票,且如果境外電商銷售對象是民眾(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要向我國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開立雲端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並在次年所得稅申報期間,自行申報以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提醒,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境外電商電子勞務報酬時,如該境外電商在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國內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營業稅報繳,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情形,請盡速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另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已建置業經國稅局覈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境外電商名單(路徑:首頁/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覈准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名單查詢),民眾可以自行查詢。
- 由於臺灣廠商無法透過政府公告資訊,去詳細瞭解已申請獲準電商名單或相關覈定數額之扣繳資訊,只能嘗試自行接洽該跨國電商詢問,如果又詢問無門,又為避免短漏扣繳罰鍰,多隻能放棄前述降低扣繳率措施的適用機會,而逕以支付金額為扣繳稅基執行扣繳。
- 倘經選案查覈或經人檢舉,該局將依法查覈;如經發現境外電商違反稅法規定將依法補稅及裁處。
- 外國平臺業者:外國平臺業者於網路建置交易平臺供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交易,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為我國境內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外國平臺業者向買賣雙方所收取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 故若不符合以上情況,即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在我國的課稅範圍,所以毋須申報營業稅,也免代扣稅款及申報所得稅。
- 1.買受人為使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404)」自動報繳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只要併同401、403、404申報書填入相關欄位一併申報繳納即可。
營利事業若購買國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購買國外勞務的買受人,需於申報營業稅申報書時,主動填寫申報並繳納其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稅。 境外電商扣繳2025 國稅局呼籲,公司給付各種所得給非居住者員工或境外電商時,應留意與支付國內個人與企業時的不同,以免超過申報或扣繳稅款期限,而遭到國稅局處罰。 針對先前因為不知道支付廣告費的對象已在「覈准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名單」內,導致已先依20%扣繳率進行扣繳的臺商,本文認為臺商固然得以計算錯誤為由,按《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申請退稅。 其實我國本為資訊工業大國,透過科技手段,以少許行政成本,本可減少此種資訊落差問題,例如設立電子扣繳系統,同時建立資料庫串流境外電商申請結果等相關資料,即可讓徵納雙方都能善用資訊,避免短漏扣繳或溢扣繳的結果。 但國稅局心態不改,結果就是讓前述降低扣繳稅率的措施,因為資訊不透明而導致臺商「看不到,也喫不到」,原本意欲良善的降低扣繳稅率的措施,卻意外成為徵納雙方尖銳對立的火線。 事實上,境外電商所賺取的廣告服務報酬,並非全無成本,同時也未必盡可歸於中華民國境內的貢獻,所以即使要求支付者扣繳,也不宜逕以臺商支付廣告費數額直接作為扣繳稅基。
境外電商扣繳: 營業人兼營投資 別犯兩錯誤
但勞務買受人屬同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營業稅;勞務買受人為兼營同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者,應按當期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繳納營業稅。 由於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法辦理扣繳時,不僅須補繳稅款,尚可能受到罰鍰之裁處,從而在公司以信用卡向跨境電商購買勞務之情形,扣繳義務人究竟應於何時辦理扣繳,始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對於扣繳義務人之權益影響甚鉅。 有鑑於此,KPMG在觀察到此一法令適用上之疑義後,乃主動函詢財政部及國稅局尋求主管機關之釋示。 網路無國界,境外電商提供服務日新月異,消費者使用日益頻繁,如刊登網路廣告、透過國外網路平臺訂房等等,提醒國內營利事業如向境外電商購買勞務,應申報營業稅並辦理扣繳申報。 在所得稅方面,境外電商所收取的報酬,屬於所得稅法規定的我國來源所得,因此,如果境外電商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以及營業代理人,境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應於給付該筆報酬時擔任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惟我國業者仍需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憑單(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專用)幫臉書代扣稅款,並提供申報給臺灣國稅局扣繳憑單第二聯備查聯給臉書,證明已扣繳稅款。
境外電商扣繳: 境外電商課稅制度介紹
財政部公佈資訊只肯作半套的理由,不外認為「覈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屬於境外電商之租稅祕密,如此一來,人民只能嘗試自行接洽該境外電商,以瞭解詳情。 境外電商扣繳 境外電商扣繳2025 跨境電商業者適用的營業稅率為5%,若以外幣計算電子勞務銷售額的跨境電商業者,應於申報所屬期間末日折算為新臺幣來繳交。 例如5~6月為一期,則繳交期限到7月15日,其適用匯率期間為6月30日。 2.「公司行號、執行業務者及機關團體」購買境外電子勞務──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境內之買方(逆向課稅)。
境外電商扣繳: 扣繳專區
薪資雖由外國公司先行給付,惟實係墊付性質;國內被投資公司仍應於外國公司通知列帳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以臺灣業者與臉書合作案例來說,過去我國業者必須要等到臉書提出申請才能適用6%扣繳稅率,否則就適用20%;但新函釋上路後,現在臺灣業者可自行申請適用6%扣繳率。 依我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一般境外居住者在臺灣適用股利扣繳稅率為21%,而佣金、租金、權利金扣繳稅率皆為20%。
境外電商扣繳: 跨境銷售電腦軟體及電子勞務之來源收入認定及所得稅課徵方式
依「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及財政部107年1月2日令釋規定,境外電商利用網路提供線上廣告服務予國內營利事業,其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我國來源所得,因此,國內營利事業應於給付境外電商報酬時,按給付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並於給付日起10日內繳納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另外,若該境外電商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並經覈定其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給付額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後之所得額,再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一) 境外電商扣繳 鑒於網路交易蓬勃發展,我國境內買受人(即消費者)利用網路向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購買電子勞務情形日益普遍且頻繁。
境外電商扣繳: 跨境電商營所稅如何辦理?3步驟輕鬆繳交營所稅
就結論而言,對前述遭遇夾心餅乾待遇的臺商而言,雖然無法完全避免扣繳困境造成的損害,但起碼能有效降低扣繳率,降低臺商自行吸收的稅務成本,也算是某種徵納雙方的妥協結果。 如果您是列印紙本繳款書至超商或銀行繳款,列印繳款書的時候請選擇: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稅額繳款書(自行繳納)(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專用)—353。 除了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的規定,也可以注意一下提供權利金的外國公司,是否為與我國簽定租稅協定的國家,其權利金適用的扣繳稅率可以從無所得稅協定國家的20%降到5%~15%(大部分國家為10%),惟亦需事先申請,方準適用。 為有效解決臺灣業者痛點,財政部近日發布函釋,開放我國與境外電商合作的業者,即日起可自行申請適用淨利率與利潤貢獻度,降低稅負成本。 境外電商扣繳2025 本文認為,雖然國稅局願意邁出關鍵性的第一步,值得鼓勵,但恐怕對於問題的解決,仍是隔靴搔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