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推薦15大好處2025!(震驚真相)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拾得人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

  •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 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
  •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 民法為私人之間的法律規範,原則上屬於任意法,僅當作私人間意思不明或有爭執時的補充。

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民法總則推薦: (三) 民法的範圍與發展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在遺產管理人選定前,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保存遺產之必要處置。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意定監護契約已約定報酬或約定不給付報酬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者,監護人得請求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前二項所定執行職務之監護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有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由其他監護人執行職務。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本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 意定監護契約之撤回,應以書面先向他方為之,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始生撤回之效力。

  • 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後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於其清償期屆至時,得就擔保之債權額,為給付之請求。
  • 其次,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私人之間有充分自由可以選擇締約對象、決定契約形式與內容,不過,違背善良風俗與強制規定的契約,無效。
  • 期中期末考題不難,不過有次突然無預警小考,還好老斯掛保證不用擔心。
  • 如果您已經加入了法律人的行列,本書是民總教科書的不二選擇。
  • 以前是大刀,現在好像因為變系主任了,所以比較仁慈。

老師算是好過,被另一位憲法老師當掉的學生都會來修她的課。 【整體課程評價】:老師有自己編的講義,上課用PPT+講義,會照座位順序點同學念法條,上課不太管底下同學在幹嘛,期中期末分數給的蠻大方的,老師人很好。 法律系新生們必定會面臨到的一個重點大科 — 刑法總則。 對於從未讀過法律學理的大一新鮮人而言,刑總理論相當抽象,學說、實務爭議繁雜瑣碎,許多同學甚至索性放棄刑法這一科目。 因此,我將以原始筆記為主要架構,稍稍補充重點和老師上課畫的判例關係圖,整理成接下來的筆記。 雖此課程已有前輩整理出詳細筆記,但個人資質駑鈍,仍須將老師課程中的某些說明、關係圖補充於此前輩筆記中,始能瞭解並記憶老師上課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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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文章會定時更新,產品的熱門排序也會隨時間有所不同,讓您隨時掌握到最新的產品資訊,如果民法是您時常關注的商品,建議您將本頁加入書籤,將方便您日後更快速找到。 民法總則是民法初學者的一個重要科目,除了在測驗同學對於民法總則的學說爭點以外,也同樣在測試考生,是否能夠有邏輯、有系統的對於實際案例做完整而連貫的說明。 因此,一個好的寫作編排,可以十分有效果的將該題分數拉昇,是作為一個考生,很需要具備的重要能力。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抵押人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履行抵押權人之請求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債務人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民法總則推薦2025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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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不同意Cookie的存取,可透過瀏覽器的設定選擇拒絕接受Cookie。 民法總則推薦2025 民法總則推薦 此書以表格呈現重要概念,將內容分成「爭點」、「關鍵法條」、「實務見解」、「學說見解」、「破題關鍵」、「經典試題」等部分。

民法總則推薦: (二) 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包含

所有人對於無權佔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 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民法總則推薦: 民法概要(15版)

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惡意佔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佔有人,就佔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 民法總則推薦2025 善意佔有人就佔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之責。

民法總則推薦: 行政訴訟法

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 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除此之外,陳老師的教科書用詞淺顯易懂,毋庸擔心自身國文造詣如何或看不懂的問題。

民法總則推薦: 民法案例演練(一)

其佔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民法總則推薦2025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票據、或其他依背書而讓與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所擔保之債權,縱未屆清償期,質權人仍得收取證券上應受之給付。 如有使證券清償期屆至之必要者,並有為通知或依其他方法使其屆至之權利。 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 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於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農育權人將前項特別改良事項及費用數額,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於收受通知後不即為反對之表示者,農育權人於農育權消滅時,得請求土地所有人返還特別改良費用。

民法總則推薦: 沒有借據,有辦法把錢要回來嗎?

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民法總則推薦 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考試方式】:會給考題,可帶法條,有的是名詞解釋,有的是申論,不完全抄法條,有自己在思考的話分數較高。 筆者的話:上面列出的是筆者這幾年陸續看到身邊朋友或是PTT國考版推薦的,每本都是一時之選,粗體字為筆者看過的書。 每個人對於同一本書能理解的程度不一樣,建議各位可以去書局翻翻看,再決定哪本適合自己。

債務人或第三人得提供其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最高限額質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除第八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八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八百七十條、第八百七十條之一、第八百七十條之二、第八百八十條之規定外,準用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民法總則推薦 無記名證券定有提示期間者,如法院因公示催告聲請人之聲請,對於發行人為禁止給付之命令時,停止其提示期間之進行。

民法總則推薦: 民法總則(12版)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有傾倒之危險,致鄰地有受損害之虞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為必要之預防。 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損害。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對岸地所有人於水流地之一部屬於其所有者,得使用前項之堰。 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

民法總則推薦: 民法準備要領

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 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但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不在此限。 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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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課程評價】:教得非常好,老師教得很仔細,一定會確認大家懂不懂,如果有人不懂會重講一次,直到大家懂為止。 會整理很多實務見解給大家看,補充講義很多很完整。 有問題絕對會很熱心地的回答,不只是課堂上的問題,所有關於國考或者讀書方面的問題都可以問。 民法總則施行前具有財團及以公益為目的社團之性質而有獨立財產者,視為法人,其代表人應依民法總則第四十七條或第六十條之規定作成書狀,自民法總則施行後六個月內聲請主管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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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實則,民法藉由有體系的學習,反而是相對容易掌握的科目。 要記住,常言道考試不是比誰讀得多,而是比誰忘得少。 當然,除同學本生就是過目不忘的法學神童外,俗人如我,還是建議老老實實的作成一個有系統、便於複習的筆記模式。 前面提到的,任何一本教科書,給自己一個目標,這輩子只會認真讀它2~3次,理由在於你已經把梗概、精華、重點都作成筆記,日後複習你的筆記即可。 【補充】:當週報告的組,檔案一定要在老師要求的死線前上傳啊啊啊,這樣才能讓其他同學有時間下載你們的報告。 【整體課程評價】:雷到爆炸,想要混學分的人就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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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其代辦事務之重要程度及多寡,定其報酬。 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 受任人為自己之利益,使用應交付於委任人之金錢或使用應為委任人利益而使用之金錢者,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 著作人於不妨害出版人出版之利益,或增加其責任之範圍內,得訂正或修改著作。 民法總則推薦2025 民法總則推薦2025 但對於出版人因此所生不可預見之費用,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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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二項規定延長期間者,其期間由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斟酌建築物與土地使用之利益,以判決定之。 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不得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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