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勞動基準法第7條2025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
院覈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
以辦法定之。
- 但僱
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 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分散各地者,僱主得訂立適用於其事業單位全部勞工之工作規則或適用於該事業場所之工作規則。
- 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通知僱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至於外國籍勞工,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應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臺灣銀行之退休準備金專戶,勞工如符勞動基準法退休要件時,事業單位應依該法計給退休金。 勞動基準法第3條所列適用該法之各業,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4條規定,係適用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其認定則以「場所單位」之主要經濟活動為其分類基礎。 上開「場所單位」係指經濟活動之構成主體(如一家工廠、一個農場、一家商店或一個事務所等),以備有獨自之經營簿冊或可單獨辦理事業登記者,以為判斷,前經內政部75年11月22日75臺內勞字第450693號函釋在案供參。
勞動基準法第7條: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僱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相關規定辦理。 勞工如於本次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通過前受僱,是時有關試用期之約定仍應依當時法令之規定,不得超過四十日。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僱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僱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且應詳細記載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內容,並由僱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
-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 -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另,其他單位如需參考該簡介,得逕向勞動部索取(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83號6樓)。
-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至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流程,檢附相關簡介乙份(附件供參),如有疑義,請逕洽各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處(局)查詢。 另,其他單位如需參考該簡介,得逕向勞動部索取(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83號6樓)。
勞動基準法第7條: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
另,若屬所謂借調之勞動關係,乃勞工在原僱主僱用下,在他事業單位提供相當期間之勞務。 勞工於新制施行後,被要求前往他事業單位提供勞務,但編制仍在原事業單位,且向原事業單位領取薪資。 因勞工與原事業單位間之勞動契約並未因赴他事業單位而終止,故勞工仍得依其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查關係企業依法係為各自獨立運作之私法人,僱主調動勞工至他事業單位(關係企業)工作,因涉及當事人之一方或提供勞務之對象改變,已非原勞動契約之履行。 因此於新制施行後,僱主若有上開調動情事,且經勞工同意,即依本條例第8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新制。 惟如僱主依新制提繳退休金,並併計勞工所有在原事業單位與他事業單位(關係企業)服務之年資,俟後採舊制標準給付退休金,因屬從優之規定者,自屬可行。
六、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
工資者。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失能時,僱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覈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僱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 至有關「僱主無故辭退勞工」疑義本會見解如後:如僱主「無故辭退」勞工,若無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條規定等,則解僱應屬違法。
勞動基準法第7條: 法令註釋
勞工退休金不適用下列規定:
一、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債務免責規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清算之債務免責規定。 僱主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九條申報、通知規
定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保險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於期限內通知勞保局者,處新臺幣
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
處罰。 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
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於本章所定
年金保險準用之。 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 勞動基準法第7條
過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
勞動基準法第7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私校已依私立學校法辦理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者,渠等退休金則由該基金支應,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 各界仍有各主管機關裁罰輕重不一,宜再研議更符「比例原則」之反映。 勞動部今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前天通函發給各地方縣市政府。 檢查員對事業單位實施檢查時,得通知事業單位之僱主、僱主代理人、勞
工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所定僱主得報經主管機關覈定分期給付勞工退休金
之情形如下:
一、依法提撥之退休準備金不敷支付。
勞動基準法第7條: 法令宣導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
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僱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
作者,亦同。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
勞動基準法第7條: 違反勞基法裁處罰鍰最新之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發布次年度勞工檢查方針。 檢查機構應依前項檢查方針分別擬定各該機構之勞工檢查計畫,並於檢查
方針發布之日起五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覈定後,依該檢查計畫實施檢
查。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
假。 勞動基準法第7條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且應詳細記載本法第九條之一第
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內容,並由僱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
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
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7條: 第 三 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
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 勞動基準法第7條
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7條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
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7條: 第 六 章 退休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僱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自營作業者之退休金提繳,應以勞保局指定金融機構辦理自動轉帳方式繳
納之,勞保局不另寄發繳款單。 僱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僱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前
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
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 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勞動基準法第7條: 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臺logo
(第2項)事業單位為中央、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者,不適用前項規定,主管機關依《行政罰法》第17條規定辦理。 僱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 勞動基準法第7條
地主管機關核備。 本法第七十條所定僱主僱用勞工人數,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計算
。
勞動基準法第7條: 法規查詢
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給予僱主與特定勞工合理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僱主與勞工雖得就工作時間及假日等事項另為書面約定,惟仍必須報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後,始生效力。 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退休金事項,僱主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按勞工每月工資之6%提繳退休金至勞保局個人專戶,勞工年滿60歲時,由勞工自行向勞保局申請個人專戶之退休金。 (二)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之事業單位。 勞動基準法第7條2025 換言之,當法規若有「行政裁量」之空間時出現下列關鍵字如「得」之字眼,或是處罰之前提為「未在規定期限內改善」之情形。
僱主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或勞保局處以罰鍰或加徵滯納金者,應公佈
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
額;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經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以罰鍰者,亦
同。 僱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
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
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前項僱主欠繳之退休金,經勞保侷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
送行政執行。 僱主違反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未按時繳納或繳足保險費者,處
其應負擔金額同額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另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關於例假之調整,係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始得將例假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以上先予說明。 所謂「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係指勞工因職業災害接受醫療,而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抑或勞工未能從事原定工作,且未經僱主合法調動勞工從事其他工作者而言。 若勞工接受醫療一段期間後,若已堪任原有工作,或僱主依據勞工狀況合法調動,至該勞工足堪勝任的其他工作,勞工即負有提供勞務給付之義務。
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
通知僱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僱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勞動基準法第7條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僱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另,查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退休事宜係依公務員法令規定辦理。 復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公營事業於本條例施行後移轉民營,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繼續留用,得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或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是以,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繼續留用,應依上開規定,於該事業單位移轉民營轉變為純勞工身分時,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或該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勞動基準法第7條: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之內涵
香港SEO服務由 https://featured.com.hk/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