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據上訴人所稱,借字上所載一千二百元之數,實照八折扣算,祇收到九百六十元云云,如果屬實,自係民法第二百零六條所謂以折扣方法巧取利益,關於折扣之二百四十元,被上訴人既未實行交付,即不發生返還請求權」,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三○六號判例意旨可供參酌。 按當事人約定契約不履行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固得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以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惟是否相當仍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而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亦得比照債權人所受利益減少其數額(最高法院49年度臺上字第807號判例參照)。 所謂「違約金」,乃契約當事人約定於一方違約時,應支付他方之金額,無論係懲罰性質抑賠償額預定性質,必當事人間有所約定,始得請求給付。 惟若當事人係於發生債務不履行情事後,始約定一方應給付他方一定之金額,以賠償他方所受之損害,既非懲罰金或損害賠償額之預定,自與違約金之性質有間,即不得依上開法條之規定予以酌減。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67條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 因此,較有遠見的債權人,通常會把「違背契約的結果」以白紙黑字的方式預作安排,違約金就是其中一種手段。
- 原本的法定利率上限是年利率20%,本條已於2021年1月20日修正為16%,將於同年7月20日生效。
- 本件系爭公證書上關於違約金之給付,已載明其違約事實及違約時應給付金額,執行法院據以強制執行,自無不當。
- 在我過往對買賣房屋糾紛處理的經驗裡,我發現如果當事人在房屋買賣糾紛開始時,就願意找律師諮詢,往往能避免後續很多訴訟上的糾紛。
- 歡迎點擊問題諮詢,也可以到FB粉絲專頁「不動產法律的專家」,或加入LINE官方帳號:@masterlaw 私訊聯絡,讓我們分擔您的問題。
關於違約金是否過高,很難有絕對統一標準,除了斟酌雙方利益損害之外,總離不開情理的狀況,只要能提得出不要太離譜的理由 ,就有機會獲得法院酌減的機會。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新版定型化租約公告後還有半年宣導推廣期,將與各地方政府共同透過多元管道,特別針對大專院校周邊及高密度出租住宅地區(如:科學園區、工業區等)的房東及房客進行宣導及推廣工作,並已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共同協調相關通路業者,如4大便利超商等,販售內政部版房屋租賃契約書,以便利有需要的民眾可就近購買使用。 4.租賃雙方得否提前終止租約的約定、應提前通知的期間、違約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及預收租金的返還。 例如,A向B借款100萬,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年利率25%,遲付利息滾入原本計算。
民法違約金上限: 違約金の発生條項を記載する
為防範房東或包租業利用契約條款限制或剝奪房客應有的權益,本次訂定之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其重點包括:1、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3、不得約定應由房東或包租業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等,以保障租屋者權益。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就非具消費關係一般租賃契約及包租契約,發布即生效;至於具消費關係之轉租契約及代管契約,尚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消保處審查覈定後公告之。 近年來因房屋租賃所衍生的惡房東或惡房客的糾紛事件時有所聞,內政部為促進房屋租賃契約合理公平,已於6月23日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日後以出租房屋為業的房東,應使用符合內政部公告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契約與房客訂約,若契約有違反規定的情形,最高將可處30萬元罰鍰。 民法違約金上限2025 因此,即便有利息滾入本金的約定,若將超過法定利率上限的部分滾入本金再計算利息,超過上限的部分借款人仍不需要返還。 例如,A向B借款100萬,預扣16萬做為利息,並約定每年應返還16萬,此時A實際取得金額(84萬)與利息金額(16萬)。
- 故限定違約金賠償上限,故上訴人依 第227條之2等規定,撤除違約金之85,000元上限 …
- 另外,房屋買賣糾紛解約若要對簿公堂,則雙方往來的瑕疵告知存證信函、解除房屋買賣契約存證信函的內容就相當重要,該如何充分、清楚地主張自己權益,避免在未來的訴訟中,因為自己寫的文書瑕疵,反而對自己不利,這都是房屋買賣糾紛律師可以幫助您的服務。
- 我國法院認為應以債務人「借款實得金額」作為本金計算,不得將預扣利息納入計算。
- 從條文上觀察,法條只有規定法院得依職權減少違約金,但最高法院判例認為,也可以由債務人訴請法院請求核減違約金(最高法院79年度臺上字第1612號判例參照)。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簡稱租賃條例)將於今年6月27日上路,為全面促進租賃契約的公平合理,保障租賃雙方權益,租賃條例施行後,民眾新簽訂的住宅租賃契約,或委託管理住宅租賃契約,均應受新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約定)及不得記載(約定)事項之限制。 新制上路後,若租約內容與規定不符,房客可要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倘租約內容與規定未合部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 內政部呼籲,民眾於簽訂租賃契約時不宜輕率,切記要詳閱契約書內容,並儘量採用新版租賃契約書。 承租人遷入房屋時,可請出租人會同檢查房屋設備現況並拍照存證,如有附屬設備,得以清單列明;如承租人僅承租部分樓層的套房或雅房時,可要求出租人出具「房屋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租賃範圍,以避免發生爭議。
民法違約金上限: 政府採購論壇
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定有明文。 至於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亦得比照債權人所受之利益減少其數額。 倘違約金係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者,尤應衡酌債權人實際上所受之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以決定其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 於契約解除前,茍因給付遲延已生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既不因契約解除而失其存在,於為違約金額核減時,更應併予審酌。 民法違約金上限 另出賣人因買受人不履行債務而解除契約,如買賣標的物之價值於契約解除後有所貶損,固非解約前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惟若市價於解約前已有跌落,低於原定買賣價金,出賣人之財產價值因而減少,該價差即非不可認係出賣人因買受人不履行債務所受之損害,以之作為酌定違約金之標準(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077號判決參照)。 二、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
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故約定之違約金苟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依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至債權人請求給付後始得核減之限制。 最高法院判例指出,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如出於債務人之自由意思為任意給付,可認為債務人自願依約履行,不得債權人請求返還。 如非出於債務人自由意思給付,法院仍得依前開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
民法違約金上限: 契約違反時の損害賠償責任を明確化する
【案例解析】:首先,一屋二賣的狀況下,A對B、A對C的買賣契約都是有效的,所以不產生因為A已經先跟B簽約,所以A對C間契約無效的問題。 而且,如果A真的已經把房子所有權移轉登記給C,這個所有權移轉登記也是有效的,B在法律上也很難直接跟C請求把房子過戶。 李貴敏表示,原先目標是將約定利率下修到10%,這項調降並非無的放矢,各國利息上限都是10%以下,國外信用卡利息也遠低於臺灣,未來還有很多努力空間,希望共同努力,維持社會正義。
民法違約金上限: 約定利率上限修法!單利、複利!你清楚嗎?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67條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66條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民法違約金上限2025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64條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62條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變其種類者亦同。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246條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
民法違約金上限: 自由廣場》一人當選,兩人服務
會員可針對591房屋交易網的所有標題與內容自由發表評論,本討論區上的主題與內容皆不代表591的立場。 民法違約金上限2025 領銜提案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表示,現行銀行週年定存利率僅約1%,以高達20倍的利息作為「利息上限」顯不合理,修法能讓民眾免受高利率的侵凌,確保經濟弱勢不被壓垮。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議價階段結束以後,仲介會約同買賣雙方簽立正式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通常是將付款階段分為三期或四期,例如簽約一成、用印一成、完稅一成、尾款七成。 王先生擁有東區一間店面要出售,買方透過仲介跟屋主王先生議價,因雙方對於價格還有落差,仲介建議買方先放一筆30萬元的斡旋金來出價,以展現誠意,提高成交的機率。
民法違約金上限: 買賣房屋糾紛處理2大案例:賣方違約
即便A最後有遲付利息超過一年且經催告仍不返還,仍只需要將16萬滾入本金計算利息,剩下的9萬由於超過法定利率上限,約定無效,無須滾入本金計算利息。 嗣後雙方持系爭租約辦理公證,於系爭公證書第4條關於「約定逕受強制執行者其意旨」,載明:「承租人給付如契約所載之房屋租金或違約金,即於期限屆滿交還如契約所載之房屋,出租人返還保證金,如不履行時,均應逕受強制執行。」。 立法院已於去年(2020)年底三讀通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依據新修正《民法》的規定,約定利率從原本的年利率20%調降為16%,超過部分的約定為無效。 上述「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只規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的成屋買賣關係(例如:消費者跟OO建設公司買成屋),一般民間私人對私人的不動產交易是不受上述規範的,所以即使私人間的不動產合約約定的違約金上限超過15%,仍是有效力的。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70條前條債務人,得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受益之第三人。
民法違約金上限: 自由廣場》談談我們臺灣人
以此進行利率計算,年利率即為19%(16 ÷ 84 = 民法違約金上限 0.19),超過法定最高上限。 民法違約金上限 我國法院認為應以債務人「借款實得金額」作為本金計算,不得將預扣利息納入計算。 臺灣高等法院,嗣以:「……兩造間之房屋租賃契約既係約定每月租金三萬元,則按房租五倍計算之違約金即係每月十五萬元。又兩造間之房屋租賃關係已於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期滿終止,則相對人主張再抗告人自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搬遷房屋日止,每月應給付違約金十五萬元,並聲請強制執行,應屬有據等詞」,爰維持士林地院所為之裁定,駁回林姓房客之抗告。 另外,房屋買賣糾紛解約若要對簿公堂,則雙方往來的瑕疵告知存證信函、解除房屋買賣契約存證信函的內容就相當重要,該如何充分、清楚地主張自己權益,避免在未來的訴訟中,因為自己寫的文書瑕疵,反而對自己不利,這都是房屋買賣糾紛律師可以幫助您的服務。
民法違約金上限: 買賣房屋糾紛處理實際案例:買方違約
(二)新法規定除了降低約定利率上限外,最重要的是超過16%部分之「法律效果」將從無請求權變成「無效」,換言之,縱然債務人任意給付超過16%部份,仍可依「不當得利」之法律規定請求債權人返還。 這種約定是因為有時候要證明損失多少並不容易,如果可以用白紙黑字約好一個雙方都同意的數字,即使不小心上了法庭,也可以「讓一切都照契約走」,不用擔心敗訴。 依照法院見解,這時候不論實際損失大於或小於約定的金額,當事人都不能再爭執。
民法違約金上限: 自由開講》黃偉哲壞了誰的事?
謹慎發言:在TNL網路沙龍,除了言論自由之外,我們期待你對自己的所有發言抱持負責任的態度。 在發表觀點或評論時,能夠盡量跟基於相關的資料來源,查證後再發言,善用網路的力量,創造高品質的討論環境。 雖然大家都知道年利率就是「利息金額」除以「借款」所得出的數字,不過問題就出在「借款」的定義上。 嗣經博物院知悉後,遂依其訂定之博物院珍貴動產衍生產品管理及收費規定,向丁丁請求按權利金10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Notice:本站作者為執業律師,以分享生活法律、訴訟實務的相關資訊為主,因資源有限,法律諮詢採付費制,不提供任何形式之免費諮詢服務。 ,但若事先了解求償金額的區間,就不會如本則新聞中的李女,因獲賠金額與起訴請求金額差距過大,導致自己尚須支付一筆金額不小的裁判費。
民法違約金上限: 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註釋-最高利率之限制
民法第323條前段所謂應先抵充之利息,係僅指未超過法定利率限制之利息而言,至超過法定利率限制之利息,民法第205條既規定債權人無請求權,自難謂包含在內,亦不得執該規定,謂債務人就其約定超過法定利率限制之利息,已為任意給付。 有些借貸契約會巧立名目來收取相當於利息的對價,或是約定遲付利息將滾入本金計算,藉此規避法定利率上限的規定,這些約定依照民法第206條、207條原則上違法,例外在債務人利息遲付一年、經催告仍不償還時,纔可透過書面約定將遲付利息滾入本金。 租賃雙方就租約約定:「月租金3萬元,及於期滿後房客不交還房屋,自租賃期滿翌日起,房客應支付房東房租5倍計算之違約金」,並經租約公證。 嗣租期屆滿後,房客不願搬遷,房東向法院聲請對林姓房客核發執行命令,命其按月給付房東15萬元違約金,房客認為違約金過高而不服,遂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 「林律師,請問房屋買賣違約金計算怎麼算?」從前面的案例我們可以發現,在不動產買賣中,不管是買方或賣方違約,通常都有違約金的問題。 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公佈的「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明定「違約金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所以有些人就會拿著這個條文,主張若契約內的約定違約金超過總價15%,超過部分是無效的。
民眾會需要借貸本就資金不充裕,再如此計算利息,恐怕真不是一般人可以負擔的。 依據法務部的新聞搞指出,現行民法第205條所定最高約定利率為週年20%,鑑於近年來存款利率已大幅調降,最高約定利率之限制亦應配合社會現況作適度調整,另考量本條之適用範圍廣泛,仍須保留一定彈性容由當事人約定,不宜過低,爰將最高約定利率調降為週年16%。 又民法屬一般性規定之普通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如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當舖業法第11條第2項),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特別法規定。 另明定約定利率如超過上限,超過部分之約定從「無請求權」修正為「無效」,以保護經濟弱者之債務人。 又因民法第205條之修正涉及約定利率之變革,影響範圍廣泛,宜使社會各界有充分的準備因應期間,爰增訂新法施行之日出條款,定於公佈後6個月施行。
民法違約金上限: 自由廣場》蔣萬安的12天
會員在發表文章之前,確認所發之內容(如圖片)未侵害到他人的著作權、商標、專利等權利。 民法違約金上限2025 為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3項子法規之授權依據及引用條款,衛生福利部於8月23日預告3項子法規之修正及廢止/重新訂定,以完備法制程序。 本件系爭公證書上關於違約金之給付,已載明其違約事實及違約時應給付金額,執行法院據以強制執行,自無不當。
民法違約金上限: 契約書
故約定之違約金倘若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依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待債權人請求給付後始得核減之限制。 實務上通常以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債務人如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 倘違約金係屬損害賠償總額預定之性質者,還應衡酌債權人實際上所受之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以決定其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470號判決),而非僅以約定違約金額與工程界慣例係以工程總價千分之若干相同與否,作為衡量逾期罰款違約金是否過高之標準。 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固為民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所明定,惟約定違約金與約定利率合計已超過法定最高利率之限制者,關於超過部分,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認超過部分無請求權,此有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民刑庭總會決議及五十三年臺上字第十八號判決可資參照。 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
民法違約金上限: 文章分類
鄭姓房東與林姓房客就臺北市○路○號○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停車位,於91年3月開始有租賃關係。 在民法的規定中,違約金可以分成兩種:一種是「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是雙方一開始就事先約定好後續損害的賠償價額,若有違約的情況,就以當初約定的金額賠償即可,免於事後再行舉證損害額度的麻煩;另外一種是「懲罰性違約金」,為雙方約定在違約時除了賠償損害外,必須再另行支付一筆金額,具有懲罰的效果,藉此督促雙方會確實履行契約。 而修法後的文字則為「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也就是不生法律效力的意思,日後如果債務人不小心清償了超過法定利率的金額,就可以民法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超額的利息。 當事人間約定於債務不履行時,債務人除了要支付違約金外,債權人還可以請求債務人繼續履行債務,或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也就是說,「懲罰性罰金」是為了「懲罰」債務人,所以他的責任是「外加」的,原本應履行責任不變。 而修法後的文字則為「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也就是不生法律效力的意思,日後如果債務人不小心清償了超過法定利率的金額,就可以《民法》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超額的利息。
民法違約金上限: 法定約定利率上限從20%調降為16%,會產生什麼影響?以前簽的契約適用嗎?
按違約罰性質之違約金,於有違約情事時其請求權即已發生,不因其後契約之解除而謂並無違約情事,自無因契約解除而隨同消滅之理。 本件被上訴人既經原審認定其已發生違約情事,並認定兩造約定之違約金,係違約罰性質,而又謂契約已經解除,上訴人不得請求該項違約金,將第一審該部分之判決廢棄,改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諸前開說明,即難謂無違誤(最高法院61年臺上字第2922號判例參照)。 另外在修法後最大的改變是,舊法規定對於超過法定利率的部分「債權人無請求權」,這在實務上的解釋則是,債權人雖然不可以主張要債務人清償超過的部分,但如果債務人還是清償了就仍然有法律效力。 依照民法第205條,一般借貸的利率有「法定上限」,最高只能收年息20%,如果超過20%,債權人對超過部分的利息沒有請求權,債務人可以拒絕償還這部分的超額利息。 ,但如有定型化契約第15條或第16條得終止租約之情形,因係屬法律規定,仍得終止租約。 至無定型化契約第15條或第16條得終止租約之情形者,租賃雙方當事人自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自行約定違約金。
民法違約金上限: 賠償の範囲を通常損害・直接損害に限定する場合
因此,碰到高利貸時,應先釐清自己貸得實際金額與應返還金額,並計算其利率,超過法定利率上限的約定無效,債務人沒有返還義務。 一年後,B向A請求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25萬元(100萬x 25% = 25)。 依照法律規定,A只須返還本金100萬及利息16萬(100萬x 16% = 16),剩下的9萬由於超過法定利率上限,約定無效,A無須返還。 在房屋交易中,買方最常見的違約狀況通常就是遲付價金,不過市面上常見的不動產買賣合約當中,對於遲付價金的法律效果規範得相當明確。
民法違約金上限: 民法違約金上限
依民法第250條第1項規定,違約金,係指當事人為確保契約之履行,於契約中約定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金錢或為其他給付。 民法違約金上限2025 另外,不管是學生打工,或出了社會的小資上班族,一定少不了在勞動契約中看到老闆們為了督促大家努力拚經濟並創造雙贏的「獎懲規則」。 這種考覈員工上班態度、敬業精神的手段不一而足,除了記過、減少福利外,最常見的就是「扣抵薪資」了。 近期的花蓮民宿也因員工爆料「偷喝一瓶水罰1000元」而引起民眾熱議。
民法違約金上限: 自由廣場》中共殲-20換裝新發動機的迷思
關於「懲罰性違約金」,只要一切有利於可解釋說明懲罰過高、不合情理的情況,都可作為酌減的理由。 契約當事人為避免對方不履行契約內容,多會選擇在契約內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的金錢,也就是所謂「違約金」的約定。 根據民法第252條的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其中「相當」的判斷標準是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等審酌。 另外,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法院可以依職權酌減違約金,也可以依債務人的請求酌減,但債務人如果已經將違約金給付債權人,原則上應可解讀為債務人自願依約履行,在此情形下,應不容許債務人事後再向債權人請求返還。 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所擔保之債權,不僅限於借款本金,即借額以外之違 約金亦在其內,而有違約金約定者,不問其作用為懲罰抑為損害賠償額之 預定,除其金額過高,經訴由法院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減至相當之 數額外,債務人要應照約履行,不得以約定之違約金超過法定利率甚多, 為拒絕債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藉口。 按債權人除民法第二百零五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民法第二百零六條定有明文。
民法違約金上限: 損害賠償の上限を設ける場合
遲延利息,是一種法定的利息,用來填補債權人被遲延付款的時間利益,當債務人不準時還錢,債權人可以依照民法第233條加討一筆利息作為補償。 為促進房屋租賃契約合理公平,避免因租賃當事人間的不平等契約條款而引發租賃糾紛,本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自今年1月1日實施,作為出租人(企業經營者)與承租人(消費者)訂定房屋租賃契約之準據。 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通則》及《合同法》中關於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 依照民法第205條,我國的利率有每年16%的法定上限,若約定年利率超過16%,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 民法違約金上限 至於相對人所請求之違約金金額是否過高,乃屬實體上之問題,應由再抗告人另外提起訴訟解決,尚非執行程序所能審究。 經過文章的介紹與案例的解析之後,相信大家對於房屋買賣糾紛都有了更深的瞭解與認識。
不過,在這種案例下,B要拿到房子的所有權或直接對C主張權利,是不太可能了。 回到本文開頭的問題,A的行為其實已經違反了加盟契約的一些內容,雖然並不是非常嚴重的違約,但仍然需要負擔懲罰性違約金。 在與企業間簽訂加盟契約時,務必要注意違約金的相關條款,也要注意避免違反契約內容,以免遭到鉅額求償。 因為一旦簽約用印,契約雙方的權利義務都變成白紙黑字,要再改變(例如行使法律上的解除權、撤銷權)就很困難了。 但是律師職業生涯還是常常看到許多人簽了鉅額本票,或本題中的懲罰性違約金,才來找律師問怎麼辦,所以企業主簽約前務必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