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38條2025詳細介紹!內含民法第138條絕密資料

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 效: 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 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 民法第138條2025 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在瞭解我國實務與學說的觀點後,得以知道「醫療過失」之舉證責任分配,實涉侵權責任與契約責任之競合、請求權競合之相互影響理論的判斷。 民法第138條2025 因此,A醫院的醫生乙、丙、丁共同負責照護甲,在照護過程中,均未安排甲作電腦斷層檢查,亦未置入顱內監視器,致甲逐漸陷入昏迷。 乙等醫生是否具有醫療過失,進而構成侵權行為責任。 另一方面,由於乙等醫生乃A醫院之履行輔助人,可歸責於A醫院之不完全給付,亦構成債務不履行責任。

民法第138條: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院  第二節  法院職員之迴避〉〉相關裁判全文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旅客於行李到達後一個月內不取回行李時,運送人得定相當期間催告旅客取回,逾期不取回者,運送人得拍賣之。 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客人保管前項物品者,對於其毀損、喪失,應負責任。

  •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 ﹝1﹞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表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記載當事人務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
  • 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不得代位行使。
  • ﹝3﹞如不於前項期間內指定送達代收人而陳明者,法院書記官得將應送達之文書,註明該當事人或代理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交付郵政機關,以交付文書時,視為送達之時。
  • 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
    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
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
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第197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138條: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三節  證 據  第一目  通則〉〉相關裁判全文

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
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
左列之規定:
一、報酬分期計算者,應於每期屆滿時給付之。 二、報酬非分期計算者,應於勞務完畢時給付之。 耕作地承租人於保持耕作地之原有性質及效能外,得為增加耕作地生產力
或耕作便利之改良。

其因新事實變為以
所有之意思佔有者,亦同。 使其佔有之人非所有人,而佔有人於為前項表示時已知佔有物之所有人者
,其表示並應向該所有人為之。 前二項規定,於佔有人以所有之意思佔有變為以其他意思而佔有,或以其
他意思之佔有變為以不同之其他意思而佔有者,準用之。 經轉典之典物,出典人向典權人為回贖之意思表示時,典權人不於相當期
間向轉典權人回贖並塗銷轉典權登記者,出典人得於原典價範圍內,以最
後轉典價逕向最後轉典權人回贖典物。

民法第138條: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第三節  證據  第四目  書證〉〉相關裁判全文

﹝1﹞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 ﹝1﹞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 ﹝1﹞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 ﹝1﹞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1﹞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四、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一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二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1﹞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四、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一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二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民法第138條: 民事訴訟法138條內容是什麼?為什麼出現在訴訟文書上?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民法第138條 運送人未將運送物之達到通知受貨人前,或受貨人於運送物達到後,尚未請求交付運送物前,託運人對於運送人,如已填發提單者,其持有人對於運送人,得請求中止運送,返還運送物,或為其他之處置。 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依第六百零六條至第六百零八條之規定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發見喪失或毀損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

民法第138條: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三節  證據  第二目  人證〉〉相關裁判全文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
者,其契約為有效。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
權利。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
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民法第138條: 第一編  總則  第二章  當 事 人  第四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相關裁判全文

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
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 民法第138條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
求償還。 財產權,不因物之佔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佔有人。

民法第138條: 民法第1138條

前項債權,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者,各繼承人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
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但
執行其他職務之監護人無不適任之情形者,法院應優先選定或改定其為監
護人。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前二項所定執行職務之監護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有第
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由其他監護人執行職務。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執行職務之監護人中之一人或
數人有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之情形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
所定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解任之,由其他監護人執行職務。

民法第138條: 第 二 章 遺產之繼承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
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 民法第138條
一部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138條: 第 一 款 契約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民法第138條 他方不同意時,債務人應提存其為清償之給付物。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以外之動產給付為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並對該給付物有質權。

二、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清算之處分,並經接 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報經主管機關覈准。 接管人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覈准發還保證金者,以於接管期 間讓與受接管保險業全部營業者為限。 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者,其息票部分,在宣告停業依法清算時,得準移 充清算費用。

民法第138條: 民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註釋-無權處分

﹝1﹞當事人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法院得命分別辯論。 但該數項標的或其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不得為之。 ﹝1﹞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祕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 ﹝2﹞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其資格者,訴訟程序在該有共同利益人全體或新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
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但依約
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
責任。 未定期限之耕作地租賃,出租人除收回自耕外,僅於有前條各款之情形或
承租人違反第四百三十二條或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得終止契
約。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
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
,仍為繼續。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 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 民法第138條2025 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民法第138條: 第一編  總則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一節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相關裁判全文

三、辦理爭議處理、車禍受害人補償業務而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保險事 民法第138條 務財團法人。 前項書面同意方式、第一款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 辦法管理之。 保險業為執行覈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益 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得免為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第一項各款之人已依法 蒐集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處理及 為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佔有。 民法第138條2025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138條: 第一編  總則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四節 訴訟費用之擔保〉〉相關裁判全文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得請求佔有該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權之規定,行使
其權利。 區分地上權依第八百四十條規定,以時價補償或延長期間,足以影響第三
人之權利時,應對該第三人為相當之補償。 補償之數額以協議定之;不能
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
,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
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為監管處分時,非經監管人同意,保險業不得為下列行 為: 一、支付款項或處分財產,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 監管人執行監管職務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有關檢查之規定。 保險業監管或接管之程序、監管人與接管人之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不易發見者,以受貨人於受領運送物後,十日內
將其喪失或毀損通知於運送人為限,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運送物之喪失或毀損,如運送人以詐術隱蔽,或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
者,運送人不得主張前二項規定之利益。 運送人為保全其運費及其他費用得受清償之必要,按其比例,對於運送物
,有留置權。 運費及其他費用之數額有爭執時,受貨人得將有爭執之數額提存,請求運
送物之交付。 倉庫契約終止後,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拒絕或不能移去寄託物者,倉庫
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於期限內移去寄託物。 逾期不移去者,倉庫
營業人,得拍賣寄託物,由拍賣代價中扣去拍賣費用,及保管費用,並應
以其餘額交付於應得之人。

參見101年5月30日立法院第8屆第14次會議陳根德等20位委員院總1150號第13715號提案關係文書。 參見甲斐素直著,蔣小帥譯,違反利息限制法案件判決的憲法判例性格,法學思潮第2卷第2期,第100頁,註第19。 參見95年3月13日法務部長施茂林於立法院第6屆第3會期司法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所提出之法務部業務報告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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