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155大優勢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152025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祕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15: 妨害祕密罪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祕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刑法315: 刑法第315條之1 窺視竊聽竊錄罪

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 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

但是,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規定,監察他人之通訊,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才會不處罰。 這種竊聽他人談話行為,並無《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所規定例外不罰之情形。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散佈、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
規定處斷。

刑法315: 什麼是「妨害祕密罪」?

須注意者,親權人基於親權之行使,或第三人基於推定之承諾等,均不得謂為正當理由。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所以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才會說,偷錄音者是講話一方,只要非出於不法目的,只要有正當理由,都不會加以處罰。 假如你喜歡這篇文章,別忘了定時追蹤LawPartner的網站以及臉書粉絲專頁「律師談吉他」,我們將不定時更新更多法律議題、實用知識,有法律問體也可以使用免費法律諮詢。 從上面看下來,你會發現,偷錄音雖然有機會當作證據,但有可能違法。 請求離婚、子女親權、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贍養費及損害賠償等,雖可同時提起,但法律規定相當複雜,宜委任律師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刑法315: 所以,不論偷窺、偷錄音或偷拍,都必須出於「無故(例如沒有得到同意或沒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而偷錄音,則必須自己是談話的一方,且不是出於非法目的;偷拍、偷錄影,常須確認是否屬於非公開活動等。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152025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祕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
金。 在妨害名譽(講壞話、罵人)的案件裡,有的法官會認為錄下公場閤中的談話對當事人的隱私傷害不大,而罵人的話往往一閃即逝,在這種情形偷錄音還算合情合理,這類案件中偷錄音可以當證據的可能性就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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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15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15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15: 妨害祕密罪有哪些構成要件?

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315: 三. 公開談話,竊錄行為不會被處罰: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 刑法315 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依第三項執行勞役,於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之日數。

刑法315: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規定註釋-妨害書信祕密罪

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3152025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

刑法315: 無故竊錄罪(刑法§ 315-1 第 2 款)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15-2條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妨害書信祕密罪,為《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祕密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315: 妨害祕密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是告訴乃論嗎?1分鐘刑法教室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佈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315: 第2項 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竊錄他人生活隱私罪

因之,刑法第 刑法315 315條之1與同法第315條之2 係各自獨立之罪名,二者無正犯與幫助犯之限制從屬性關係可言。 原判決認定陳○財等提供監聽器、衛星追蹤器,便利劉○伶窺視、監聽李○諵非公開言論、談話、活動,並因而獲得相當之報酬等犯行,應成立刑法第315 條之2第1項之罪名,所為論斷,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現今社會普遍使用照相、錄音、錄影、望遠鏡及各種電子、光學設備,用以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隱私活動、言論或談話者,危害社會善良風氣及個人隱私,遂增訂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以保障隱私權。 而理由是否正當,應依吾人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由客觀事實資為判斷,並應符合立法旨趣及社會演進之實狀。 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6345號刑事判決說,被告竊聽縱然是在探知外遇情形,與「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之情形不太一樣,不構成刑法妨害祕密罪。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劫持使用中之航空器或控制其飛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15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公共空間裸露身體不是「非公開之活動」,而拍照是為了提醒親友,也不是「無故」,所以不會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的竊錄罪。 刑法315 行政函釋第317條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祕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316條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祕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315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315: 法規內容

另一常見的搜證方式是翻拍他人的手機內line對話紀錄,這類行為也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罪。 如果是公開的談話,例如在操場上的演講、速食店裡的談話…等,不至於以侵犯隱私的問題,不會成立刑法竊錄罪或通保法違法監聽罪。 或者,一間大樓管理委員會發現外聘的總幹事有人謀不臧的情形,住戶們支開總幹事欲進行祕密會議討論大樓所聘顧的保全與管理人員適用問題,反遭同一大樓某一個住戶偷錄音轉交給總幹事,總幹事憤而提告,說不能把他換掉。 須對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為之(客體):「他人」乃指特定人,而不問其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信函」乃指特定人(發信人或受信人)間傳達其意思之文書;「文書」乃指除信函以外,一切表示意思之文字性書面文件;「圖畫」乃指將具體或抽象之形象描繪於載體以表示其意思之非文字性描繪物。 「封緘」乃指為防止信函、文書、圖畫之內容為人所知悉而設之一定裝置;其方法如何,在所不問。

刑法315: 刑法第315條之1 窺視竊聽竊錄罪

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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