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6大著數2025!專家建議咁做…

但經檢附申請書、結構計算及實驗或調查研究報告,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其設計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第289條開放空間除應予綠化外,不得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棚架、建築物及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之設施或為其他使用。 但基於公眾使用安全需要,且不妨礙公眾通行或休憩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同意,得設置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下之透空欄杆扶手或灌木綠籬,且其透空面積應達三分之二以上。 │氣候分區│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基準值單位││D類第三組││:千瓦. 但平均立面開窗率在百分之十以下,或符合本編第三百零八條之二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八十八條 建築物之設計,其基地臨接道路部分,應設寬度四公尺以上之步行專用道或法定騎樓;步行專用道設有花臺或牆柱等設施者,其可供通行之淨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三、鼓風機及所連接之過濾器、加熱或冷卻等調節設備,應設置於與其他使用空間隔離之機房內,該機房應為防火構造。 五、風管貫穿牆壁、樓地板等防火構造體時,貫穿處周圍,應以礦棉或其他不燃材料密封,並設置符合本編第九十四條規定之防火閘板,其包覆或襯裡層亦應在適當處所切斷,不得妨礙防火閘板之正常作用。 三、貫穿防火構造外牆時,貫穿部分之斷面積,密閉式燃燒設備應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分以下,非密閉式燃燒設備應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分以下。 自動撒水設備應裝設自動警報逆止閥,每一樓層之樓地板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內者,每一樓層應裝置一套;超過三千平方公尺時,每一樓層應裝設兩套。 三、前款以外之建築物,每一撒水頭之防護面積不得大於九平方公尺,間距不得大於三公尺半。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9條之1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樓梯高度每三公尺以內應設置平臺,為直梯者,其深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為轉摺梯者,其深度不得小於樓梯寬度。 地下通道直通樓梯之平臺及上下端第一梯級各部份半徑三公尺內之牆面不得設置地下使用單元之出入口及其他開口。 二、前款直通樓梯分開設置時,其出入口之距離小於地下通道寬度者,樓梯寬度得合併計算,但每座樓梯寬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 一、地下建築物:主要構造物定著於地面下之建築物,包括地下使用單元、地下通道、地下通道之直通樓梯、專用直通樓梯、地下公共設施等,及附設於地面上出入口、通風採光口、機電房等類似必要之構造物。 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空地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之配置不予限制,但應保留空地面積應依照各分區使用規定,分別計算。 前項所稱容積總樓地板面積,指建築物除依本編第五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三百條及其他法令規定,不計入樓地板面積部分外,其餘各層樓地板面積之總和。

第七十九條之四 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外牆,除本編第七十九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三及第一百十條規定外,其他部分外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第五十三條 (煙囪高度)鍋爐之煙囪自地面計量之高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尺。 第四十九條 沖洗式廁所排水、生活雜排水除依下水道法令規定排洩至污水下水道系統或集中處理場者外,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並排至有出口之溝渠,其排放口上方應予標示,並不得堆放雜物。 但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經當地下水道主管機關認定該建造執照案屆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建築期限時,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可容納該新建建築物之污水者,得免予設置污水處理設施。 第二十九條 (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區時之規定)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應保留空地面積,建築物高度,應依照各分區使用之規定分別計算,但空地之配置不予限制。 二、建築物戶外地面扣除車道、汽車出入緩衝空間、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鋪設地面材料之範圍及地面結構上無須再鋪設地面材料之範圍,其餘地面部分之綠建材使用率應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079~087條

一、任何建築物自避難層以外之各樓層均應設置一座以上之直通樓梯(包括坡道)通達避難層或地面,樓梯位置應設於明顯處所。 高度在三公尺以上或裝置在屋頂上之廣告牌(塔),裝飾物(塔)及類似之工作物,其主要部分應使用不燃材料。 四、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並便利行動不便者使用。 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之規定,設置停車空間。 (三)樓梯牆面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各戶面向樓梯之開口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且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門窗。

  • 屋頂避難平臺任一邊邊長不得小於六公尺,分層設置時,各處面積均不得小於二百平方公尺,且其中一處面積不得小於該棟建築物五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
  • 設計接合或分析整體結構之穩定性時,如需考慮接合處之束制狀況時,其接頭之轉動特性必須以分析方法或實驗決定之。
  • 第七條之一 緊急電源之供應,採用發電機設備者,發電機室應有適當之進氣及排氣開孔,並應留設維修進出通道;採用蓄電池設備者,蓄電池室應有適當之排氣裝置。
  • 一、建築基地因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所增加之設備空間,於樓地板面積容積千分之五以內者,得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及不計入機電設備面積。
  • 七、施工架使用鋼管時,其接合處應以零件緊結固定;接近架空電線時,應將鋼管或電線覆以絕緣體等,並防止與架空電線接觸。
  • 第二百八十九條 開放空間除應予綠化外,不得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棚架、建築物及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之設施或為其他使用。
  • 第八十四條之一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應使用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

十八、夾層: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 五、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樓地板或其一部分,在該區劃中心線以內之水平投影面積。 本次修法亦配合都市更新條例明訂都市計畫自擬或變更細部計畫門檻,如屬於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只要私有所有權人4/5、其面積4/5以上同意,就可以提出自擬或變更細部計畫,以因應都市更新之需要。 另因應少子化、人口老化,部分私校在退場前後有活化之需要可設置社福設施;而配合產業發展並建構勞工友善環境,亦增加幼兒園與銀行可設置於甲乙種工業區。 都發局強調,此次修法亦配合都市更新條例明訂都市計畫自擬或變更細部計畫門檻,如屬於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只要私有所有權人4/5、其面積4/5以上同意,就可以提出自擬或變更細部計畫,以因應都市更新之需要。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師工篇規定一般欄杆扶手載1~9層樓高度是110cm,10樓以上是120cm,但基本上都會統一做成120cm,工班比較不會搞做,工料製作的方面也比較快,不會那麼複雜。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 建築技術規則

第一百四十七條 屋頂欄杆牆、陽臺欄杆牆、壓簷牆及屋頂二側之山牆,均不得單獨以磚砌造,並應以鋼筋混凝土樑柱補強設計。 第 一百 條 基樁以整支應用為原則,樁必須接合施工時,其接頭應不得在基礎版面下三公尺以內,樁接頭不得發生脫節或彎曲之現象。 基樁本身容許強度應按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依接頭型式及接樁次數折減之。 同一建築物之基樁,應選定同一種支承方式進行分析及設計。 第八十九條 使用基樁承載建築物之各種載重時,不得超過基樁之容許支承力,且基樁之變位量不得導致上部建築物發生破壞或影響其使用功能。 第八十六條 各類基腳承受水平力作用時,應檢核發生滑動或傾覆之穩定性,其安全係數應符合基礎構造設計規範。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 第一章 用語定義

三、撒水頭裝置於樑下時,迴水板與梁底之間距不得大於十公分,且與屋頂板,或天花板之間距不得大於五十公分。 消防栓之消防立管管系竣工時,應作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十四公斤,如通水後可能承受之最大水壓超過每平方公分十公斤時,則試驗壓力應為可能承受之最大水壓加每平方公分三‧五公斤。 污水處理設施為現場構築者,其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為預鑄式者,應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 一、餐廳、店鋪、飲食店、市場、商場、旅館、工廠、機關、學校、醫院、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及俱樂部等建築物之附設食品烹飪或調理場所之水盆及容器落水,應裝設油脂截留器。 一、為供應游泳池內電氣器具之電源,應使用絕緣變壓器,其一次側電壓,應為三百伏特以下,二次側電壓,應為一百五十伏特以下,且絕緣變壓器之二次側不得接地,並附接地隔屏於一次線圈與二次線圈間,絕緣變壓器二次側配線應按金屬管工程施工。 第316條建築物應就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擇一設置。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五、建築物配合本編第九十條規定之避難層出入口,應在基地內留設淨寬一. 五公尺之避難用通路自出入口接通至道路,避難用通路得兼作防火間隔。 臨接避難用通路之建築物外牆開口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一、供商場使用者,以該建築物各層中任一樓層(不包括避難層)商場之最大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寬六十公分之計算值,並以避難層為分界,分別核計其直通樓梯總寬度。 一、主要構造屬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供下列使用,或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 第一章 電氣設備 Top

五、專用直通樓梯:地下使用單元及緩衝區內,設置專供該地下使用單元及緩衝區使用,且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直通樓梯。 前項第二款之機電設備空間係指電氣、電信、燃氣、給水、排水、空氣調節、消防及污物處理等設備之空間。 但設於公寓大廈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之機電設備空間,應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二)活動板之寬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厚度不得小於三‧六公分,長度不得小於三‧五公尺,其支撐點至少有三處以上,板端突出支撐點之長度不得少於十公分,但不得大於板長十八分之一。 凡從事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及拆除等行為時,應於其施工場所設置適當之防護圍籬、擋土設備、施工架等安全措施,以預防人命之意外傷亡、地層下陷、建築物之倒塌等而危及公共安全。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 第八章 施工安全措施 Top

四、與屋頂避難平臺連接之外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開設之門窗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第一百八十九條 地下建築物與建築物地下層連接時,其連接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並應設置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安全梯。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2025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其觀眾席二側及後側應設置互相連通之走廊並連接直通樓梯。 第84-1條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應使用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 且基地內距境界線三公尺範圍內之建築物外牆及頂部部分,與二幢建築物相對距離在六公尺範圍內之外牆及屋頂部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其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性能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 第十一章 地下建築物 Top

五、建築物使用用途為H-2、D-3、F-3組者,外牆設置開啟式窗戶之窗臺高度不得小於一.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2025 二、建築基地保水:指促進建築基地涵養、貯留、滲透雨水功能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新建建築物。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 但本編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地下水位小於一公尺之建築基地、個別興建農舍及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建築物用途類組為C類者,除有現場觀眾之電視攝影場不得超過三十公尺外,不得超過七十公尺。 第八十五條之一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2025 各種電氣、給排水、消防、空調等設備開關控制箱設置於防火區劃牆壁時,應以不破壞牆壁防火時效性能之方式施作。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D-3組或D-4組之教室、體育館、零售市場、停車空間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各種電氣、給排水、消防、空調等設備開關控制箱設置於防火區劃牆壁時,應以不破壞牆壁防火時效性能之方式施作。 第一項應予區劃之空間範圍內,得設置公共廁所、公共電話等類似空間,其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材料應為耐燃一級材料。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D-3組或D-4組之教室、體育館、零售市場、停車空間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 二、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五分之一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得寬減二十公分。

建築基地之地面高度,應在當地洪水位以上,但具有適當防洪及排水設備,或其建築物有一層以上高於洪水位,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安全者,不在此限。 公共空間的室內通常會有一支樓梯做為無障礙樓梯,無障礙樓梯的扶手規定跟一般扶手欄杆不一樣,高度在75~85cm,如果有兩層欄杆,第一層高度在65cm、第二層在85cm,可以參考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第30、41頁。 主旨: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2條規定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執行原則一案,請查照轉知所屬。 (四) 集合住宅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自無出入口之樓層居室任一點至直通樓梯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四十公尺。 三○○平方公尺以下者,走廊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超過三○○平方公尺者,每增加六十平方公尺應增加寬度十公分。

第四十五條之一 附屬於建築物之結構物部分構體及附件、永久性非結構構材與附件及支承於結構體設備之附件,其設計地震力依規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封閉式、部分封閉式及開放式建築物結構或地上獨立結構物,與其局部構材、外部被覆物設計風力之計算及耐風設計,依本節規定辦理。 第七十八條 建築物安裝天然氣、煤氣、液化石油氣、油裂氣或混合氣等非工業用燃氣設備,其燃氣供給管路、燃氣器具及供排氣設備等,除應符合燃氣及燃燒設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外,應依本節規定。 第六十四條 (通則)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一五條規定之火警自動警報器,其裝置方法及必需之配件,應依本節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 第六十三條 (送水口)裝置自動撒水設備之建築物,應依本編第四十九條第一、二、三款設置送水口,並在送水口上標明「自動撒水送水口」字樣。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類、D類、B-1組、B-2組、B-4組、F–1組、H-1組、總樓地板面積為三○○平方公尺以上之B-3組及各級政府機關建築物,其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第79-4條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外牆,除本編第七十九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三及第一百十條規定外,其他部分外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第79-3條防火構造建築物之樓地板應為連續完整面,並應突出建築物外牆五十公分以上。 第五百二十七條 冷軋型鋼結構使用之材料包括冷軋成型之鋼構材、螺絲、螺栓、墊片、螺帽、鉚釘及銲接材料等,均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 第一章 基本規則 Top

未依前二項規定設計抵抗地震力之結構混凝土,經實驗與分析證明其具有適當之強度及韌性,使耐震能力等於或超過本節規定者,仍可使用。 第三百七十四條之一 結構混凝土之設計,得採強度設計法、工作應力設計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設計法。 鋼結構使用鋼材,由國外進口者,應具備原製造廠家之品質證明書,並經公立檢驗機關,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國際通行檢驗規則,檢驗合格,證明符合設計規範之設計標準。 第一百六十六條 二側開口僅上下邊圍束之磚結構牆,其總剖面積不得大於該樓層該方向磚結構牆總剖面積之二分之一。

三、除本表(三)(九)(十)(十一)所列各種建築物外,在其自樓地板面起高度在一點二公尺以下部分之牆面、窗臺及天花板周圍押條等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 第六十八條 高度在三公尺以上或裝置在屋頂上之廣告牌(塔),裝飾物(塔)及類似之工作物,其主要部分應使用不燃材料。 第五十九條 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之規定,設置停車空間。 (一)垃圾導管應為耐水及不燃材料建造,其淨空不得小於六十公分見方,如為圓形,其淨空半徑不得小於三十公分。

有些工項也為了施工方便,會用比較高級的材料取代一般材料來增加施工便利性,舉例來說,油漆有分水泥漆及乳膠漆,水泥漆用在泥做表面,乳膠漆用在輕隔間表面裝修,工班嫌換漆麻煩的狀況下,就會直接使用乳膠漆取代水泥漆,施作的時候就不用換來換去了。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 檢察官認為,雖然有新舊法的適用,但晶華酒店是公共空間,就算興建時或許符合當時的相關法規,但現在法律都修了,也應該要做一些相關的措施或是警語,讓大眾在使用上可以免除安全的疑慮,這樣纔是一個企業應有的良知。 2.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裏)活動中心。 2.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裏)活動中心。 道路,其他各處可開向寬一‧五公尺以上之避難通路,通路設有頂蓋者,其淨高不得小於三公尺,並應接通道路。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6條及緩衝空間條文(緩衝空間232條→刪除)

但避雷導線與電力線、電話線、燃氣設備之供氣管路間有靜電隔離者,不在此限。 一、每一組機器應裝設保護開關於該室之門上,並應將開關連接至機器控制器上,當室門未緊閉時,機器即自動斷電。 一、於每一組個別獨立安裝之廣告燈可視及該廣告燈之範圍內,均應裝設一可將所有非接地電源線切斷之專用開關,且其電路上應有漏電斷路器。 電影製片廠影片儲藏室內之燈具為氣密型玻璃外殼者,燈之控制開關應裝置於室外之牆壁上,開關旁並應附裝標示燈,以示室內燈光之點滅。 緊急電源之供應,採用發電機設備者,發電機室應有適當之進氣及排氣開孔,並應留設維修進出通道;採用蓄電池設備者,蓄電池室應有適當之排氣裝置。 第305條建築基地應具備原裸露基地涵養或貯留滲透雨水之能力,其建築基地保水指標應大於○.

四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基地,且基礎開挖深度為五公尺以內者,得引用鄰地既有可靠之地下探勘資料設計基礎。 無可靠地下探勘資料可資引用之基地仍應依第一項規定進行調查。 第三條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 建築物之各處所除應裝置一般照明設備外,應依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一十六條之二規定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並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裝置緊急照明燈、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等設備。 二、按「避難層:具有出入口通達基地地面或道路之樓層。」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4款所明定,依上開規定,避難層不限於地面一層,地面一層以外之樓層如合於上開規定,亦得作為避難層。

原有結構如以銲接修改時,現存之摩阻型接合高強度螺栓可用以承受原有靜載重,而銲接僅分擔額外要求之設計強度。 (二)構材及接頭之設計強度應大於或等於由因數化載重組合計得之需要強度。 二、集成材、合板用料、配料、接頭等均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且經政府認可之檢驗機關檢驗合格,並有證明文件者,始得應用。 一、集成材之容許應力、弧構材、曲度因素、徑向應力、長細因數、梁深因數、合因數、割鋸限制、形因數、集成材木柱、集成材木版、集成材膜版應符合規範規定。 第八十八條之一 深基礎包括樁基礎及沉箱基礎,分別以基樁或沉箱埋設於地層中,以支承上部建築物之各種載重。

建築基地內原有樹木,其距離地面一公尺高之樹幹周長大於五十公分以上經列管有案者,應予保留或移植於基地之空地內。 七、洪患:河牀二岸低地,過去洪水災害記錄顯示其週期小於十年之範圍。 但已有妥善之防洪工程設施並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安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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