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前條第二項訴訟所依據之事實,顯屬虛構,經終局判決確定時,提起此項訴訟之股東,對於被訴之董事,因此訴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其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 公司法2025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指一間其任何股份在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非上市公司(unlisted company)指一間其任何股份沒有在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香港公衆公司不能等同於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 公司法 香港公衆公司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申請其股票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法: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公司設立後,為改善財務結構或回復正常營運,而參與政府專案覈定之紓困方案時,得發行新股轉讓於政府,作為接受政府財務上協助之對價;其發行程序不受本法有關發行新股規定之限制,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 第一次發行股份募足後,逾三個月而股款尚未繳足,或已繳納而發起人不於二個月內召集創立會者,認股人得撤回其所認之股。 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募足時,發起人應即向各認股人催繳股款,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時,其溢額應與股款同時繳納。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 公司得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從屬公司股東與從屬公司間依前項規定協議決定股份價格者,公司應自董事會決議日起九十日內支付價款;其自董事會決議日起六十日內未達協議者,股東應於此期間經過後三十日內,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 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不適用第一項至第六項之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司法: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修改公司法,是健全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加快資本市場改革,儘快形成融資功能完備、基礎制度紮實、市場監管有效、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的多層次市場體系。 修改公司法,完善公司資本、公司治理等基礎性制度,加強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是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有效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舉措。 清算人應造具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之調查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交債權人會議,並就清算實行之方針與預算事項,陳述其意見。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履之義務。 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如股東不於一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認;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時,不在此限。
- 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 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經營資金需要規定最低限額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 第六十九條 【國有獨資公司高層人員的兼職禁止】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再次拒不備置者,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九條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公司發行公司債之申請經覈准後,董事會應於覈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備就公司債應募書,附載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事項,加記覈准之證券管理機關與年、月、日、文號,並同時將其公告,開始募集。 公司法 但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財務報表,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之約定事項,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之證明文件,第二十款之議事錄等事項,得免予公告。
公司法: 公司法司法解釋
第九十一條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七十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經理,未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營組織的負責人。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公司法: 公司法
第九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公司法: 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九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爲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並依照本法有關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辦理。 第九十二條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公司法2025 發起人交付全部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設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六十八條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六十六條規定行使職權。 第六十七條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主要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構、部門委派的人員組成,並有公司職工代表參加。
公司法: 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公司依前條第二項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時,應經第二百四十六條董事會之決議,並經股東會決議。 公司法2025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代表公司之董事拒絕提供股東名簿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公司法 董事之股份設定或解除質權者,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質權設定或解除後十五日內,將其質權變動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二條及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時,準用之。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
公司法: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祕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公司法: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 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本法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三條有關不得擔任監事的規定以及監事義務、責任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 第一百二十二條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一百一十七條董事會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一百零八條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 但於股東清算或受破產之宣告時,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清算或破產宣告前結欠公司之債務。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 公司法2025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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