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特休2020全攻略

輪班間隔時數由11小時縮減為8小時,現行規定輪班間隔原則為11小時,但尚未實施,這次修法修正為輪班間隔原則為11小時,但經勞資協議可縮短為8小時,且必須經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國民黨在本次修法中極力反對「鬆綁七休」以及「輪班間隔時數由11小時縮減為8小時」。 鬆綁7休1部分,現行法規定勞工每7天休假應有1天休息日及1天例假日,修法後將「7休1」鬆綁改為「14休4」,勞工2周內的休息日及例假日,應至少有4天,等同於勞工最多可連上12天班。 勞基法特休20202025 表決時,民進黨立委林淑芬、鍾孔炤、劉建國及江永昌皆棄權投票。

  • 根據臺灣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勞工在同一僱主或公司單位持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就該依年資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因此特休也被稱之為「年假」,也就是公司每年(的特定時間段)會給予的假期。
  • 是說,僱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得限制員工一次 …
  • 僱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
    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 另外,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如果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30天,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折抵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以1年為限。
  • 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僱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僱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而特休的換成工資的計算方式,為沒有休完的特休天數,乘以勞工的1日工資計發。 舉例來說,若Katy的1個月工資為4萬,換算下來每日工資為4萬除以30,等於1,333元。 若沒有修完的特休天數為3天,則Katy總共可以將特休換成4千元工資。

勞基法特休2020: 勞工年終未休畢特休假 中市勞工局籲僱主應依法結算工資

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提到的公假:「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意思是只要有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員工公假的情況,僱主就應依法給假。 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是說,僱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得限制員工一次 … 勞基法特休2020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 也就是說,事假最多放14天,且是不支薪的假,僱主是不需給工資的。

勞基法特休2020: 法律論壇

僱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加班費核實計算部分,刪除現行法只要上班1小時就算4小時,做5小時就算8小時之規定,工作時間及工資改依實際出勤時間「核實計算」;而每月加班上限也從46小時提高到54小時,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規定以折為工資發給勞工為優先,或是可在勞資雙方取得共識的前提下,延續到下一年實施。 但若是推延過一次仍然沒有休完特休假,僱主應該要將特休假折為工資發給勞工。 法律明訂特休假為勞工權益,僱主僅能在因為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時,與勞工進行協商。

  • 身為勞工,除了關心每年有多少國定連假外,每個人最期待的就是查詢「自己今年究竟有多少特休天數可以休」,想要好好運用每年獲得的年假規劃屬於自己的連假假期。
  •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 對此,原PO查了勞基法,發現勞基法第38條第2項寫道「特休可以由勞工排定」,並沒有「按比例請假」的規定,而且僱主可以跟勞工協商請假事宜,並非能直接「命令員工」。
  •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根據勞基法之特休規定,勞工在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持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
  • 也就是說,特休假是勞工可以「完全自由運用」的假,僱主無權干涉請假的原因。

● 勞僱雙方就非完整1日之特別休假,亦可約定以完整之1日,分段計給,惟其給假之總日數,仍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 上述的其他制度僅是對於所謂的年資「一年」有不同的起始與終止日的定義,但是計算的方式與邏輯和曆年制是相同的。 只要把握同樣的原則計算即可,同樣也建議在到職時雙方要有明確的共識,往後纔不會衍生紛爭。 整理如何利用特休與國定假日一起規劃,安排一個長長的假期。 特別休假之於其他所有的假是一個特別的存在,不扣薪、不需附證明、企業不可干涉請假時間等等,可以說是勞工最好用的一種假。

勞基法特休2020: 員工排2022年特休假,僱主拒絕為什麼違法?

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 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通知僱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技術生訓練期滿,僱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僱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僱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勞基法特休2020: 僱主無權要求勞工在特定的時間請特休假

僱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基法特休20202025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僱主訓練之人。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勞基法特休2020: 週年制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勞基法特休2020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勞基法特休2020: 勞動基準法相關假別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僱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僱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基法特休2020: 勞動事件定義擴大

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而這8日並不包含例假日,且要注意的是,民國97年5月23日起,《民法》第982條規定修正結婚採「登記」制度,所以結婚的效力是從當事人辦理登記後就開始了,婚假也依此為準。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 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覈定。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勞基法特休2020: 工資推定影響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勞基法特休2020: 日期計算公式

因每位員工的到職時間不同,會需每個月重新計算員工的休假天數,如果人力不足又沒辦法系統化的管理,恐會造成極大的混亂。 勞工權益近年來越來越受重視,擁有基本的相關法律常識,不再受限於擁有法律專業背景的人士,而是漸漸普及成全民常識。 在眾多勞工權益中,大家最關心的議題之一,絕對是「我一年有幾天特休可以休?」,由於臺灣大多數的公司皆是比照勞基法特休的規定,如果想要搞懂自己的特休有幾天,先從搞懂勞基法休假的計算方式開始。

勞基法特休2020: 公司

對上班族而言,多知道一點法律常識,也是保護自己;對企業而言,能達成勞資和諧,公司發展自然能往好的方向走。 勞基法特休2020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佈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勞基法特休2020: 病假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僱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勞基法特休2020: 勞資互動模式重開機

勞工的特休假規定在2017年修法後,新增了兩大鐵則,分別是僱主不得單方要求勞工請休,以及未休畢可遞延至隔一年度。 勞動部解釋,雖然勞基法第38條第2項的但書有保留協商空間,但「自己的假只能自己決定」,所以只要勞工不願意,僱主也不能強制勞工要排假,要不然都是算違反法令規定。 沒想到上週經理卻找她談話,指出「只能給2天特休,因為特休假是要按比例請的,就算去問行政也沒有用,我不會准假」。

勞基法特休2020: 僱主不可禁止勞工請特休假,也不可要求檢附證明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僱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勞基法特休2020: 勞動事件法性質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僱主不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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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僱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第一項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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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特休2020: 特休天數按照「週年制」計算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勞基法第 38 勞基法特休20202025 勞基法特休2020 條,如果僱主需要勞工在已經排定的特休日出勤,需要事先徵得勞工的同意,並且比照國定假日支付加班費。 公法人是依據公法規定設立的法人,包括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行政法人。

僱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
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僱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根據臺灣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勞工在同一僱主或公司單位持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就該依年資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因此特休也被稱之為「年假」,也就是公司每年(的特定時間段)會給予的假期。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僱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生產前:原本女性勞工在懷孕期間,產前檢查都必須使用自己產後的產假,民國103年11月性平法修正後,第15條明定新增有5天「產檢假」,而且薪資照給,讓保障更加完整,隔年依勞動部函釋,產檢假還可依實際需求,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 給薪部分,14條規定,併入及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也就是生理假和病假一樣,僱主仍要支付半薪,另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僱主不可以拒絕員工生理假申請,也不可以視為缺勤,而影響到員工的全勤獎金。 勞基法特休2020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個月可以有1天的生理假,這樣的生理假只要1年內不超過3天,是不用計入病假計算的,超過3天的話就與病假一起列入計算。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僱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雖多數公司採週年制或是曆年制,但仍有公司對於「一年」的定義有不同的起始、結束時間。 不論公司如何計算,最重要的是勞資雙方在到職日時,需確保雙方擁有相同的共識,避免勞資糾紛。 歷年制也是常見的特休計算方式,不論勞工到職日為何,統一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為計算單位。 時薪勞工的特休規定,與月薪勞工基本上是相同的,不過僱主可以根據「僱用部分時間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由勞資雙方協議,依勞工的實際上班時數,按比例計算特休天數。

勞基法特休2020: 法規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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