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獲配前開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之投資收益,於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扣抵所得稅時,應注意以下事項:(一)按權責發生年度認列投資收益,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備妥相關納稅憑證及證明文件。 (二)其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在CFC法令實施後,臺商應特別留意營利事業間接轉投資大陸之盈餘扣繳稅款相關抵扣新規定、計算方式與其影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但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綜上,面對CFC制度即將上路,大陸臺商除須瞭解法令對集團整體稅負影響外,亦須考量對於自大陸地區盈餘匯出扣繳稅款回臺抵扣規定、計算方式、更正期限、是否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等議題,此皆將影響集團資金運用與稅負成本。 最大誤解之二,所能在臺扣抵的上限是〝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依此例,甲公司國內應繳納之所得稅不變+獲配A公司股利所得1,000萬元而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所增加之應納稅額200萬元-列報扣抵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為100萬元;此例中能抵扣的數額最高不會超過200萬。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訊息公告
首先,大陸來源所得應全額申報,不能只申報自行計算後的完稅所得;第二,想用大陸納稅憑證抵稅,相關憑證必須先由海基會完成驗證;第三,抵減額度也設有上限。 根據前述案例1,在CFC制度實施前,若中國公司盈餘分配100元並保留於香港公司,僅需先繳納預提所得稅10%(或協定優惠稅率5%),臺灣公司暫無20%之租稅負擔,集團整體資金運用部位較高為90元(或95元)。 許志文提醒,無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金額大小,均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並應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薪資所得無論係屬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規定,每人每年僅能減除定額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6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128,000元),目前尚無得再減除相關費用之規定。
- 3.申報大陸地區配偶、扶養親屬的免稅額者,應檢附居民身分證影本及當年度親屬關係證明,申報扶養的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仍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者,應另檢具在學證明或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等的證明;扣除額部分,應檢附足資證明的文件。
- 參看以下北區國稅局的新聞稿中有課處〝漏稅額0.2倍罰鍰〞字眼,就代表案例中加計大陸地區所得且扣除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後,臺灣應繳納的稅額還更高,才會有漏稅額。
- (二)其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 三、扣抵上限:申報已繳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含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 首先,大陸來源所得應全額申報;第二,使用大陸納稅憑證抵稅,相關憑證必須先由海基會完成驗證;第三,大陸已納稅額扣抵額數,不得超過該所得依臺灣適用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額度。
-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經濟部許可,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其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項目,依據國家安全及產業發展之考慮,區分為禁止類及一般類,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項目清單及個案審查原則,並公告之。
- 而現行中國大陸對於欠稅的稅額,是可以無限期追繳的,並且尚有刑罰的規定(最嚴重者為死刑),此為臺籍人士應特別注意的地方。
三、稅額扣抵上限:申報已繳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以下是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針對〝國內企業〞申報扣抵大陸地區所得稅新聞稿,若為〝個人〞申報扣抵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請參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視同境內所得。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3.申報大陸地區配偶、扶養親屬的免稅額者,應檢附居民身分證影本及當年度親屬關係證明,申報扶養的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仍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者,應另檢具在學證明或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等的證明;扣除額部分,應檢附足資證明的文件。 前述證明文件,係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納稅義務人逐次取得有關的公證書,須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供稽徵機關核認。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企業扣抵大陸地區所得稅,應留意相關規定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實行細則,臺灣公司擬抵扣大陸股利之扣繳稅,須提供第三地區或臺灣合格會計師之簽證財務報表。 臺灣稅務機關已考量第三地區出具財務報表的困難性,因此,第三地區之簽證財務報表已放寬得由臺灣合格會計師出具即可,惟臺商仍常常忽略而未備妥。 常見臺商透過第三地區公司向大陸公司收取權利金、勞務收入或利息,再以貿易或股利方式匯回臺灣,該大陸扣繳稅額非屬抵扣範圍。 另,有些大陸企業為了資金考量,帳列估計權利金或勞務費用,當年不匯出給臺灣公司,待資金充裕時才匯出,造成臺灣公司擬抵扣年度取得的憑證非屬當年度憑證,以致無法抵扣。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未能及時提出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文件申請退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若未能及時提出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仍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文件申請退稅。
- 但為消除重複課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準自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扣抵,另為避免大陸地區所得稅稅率高,稅額扣抵措施侵蝕其他來源所得之稅收,同法條第3項規定扣抵限額,即大陸地區已納稅額得扣抵臺灣地區應納稅額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 大陸非居民企業來源於大陸所得,須由居民企業填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以下簡稱「企所稅報告表」)並代扣繳企業所得稅,其中企所稅報告表之納稅人為非居民企業,扣繳義務人為居民企業,惟居民企業往往便宜行事,將納稅人填具居民企業,以致完稅憑證資訊揭露有誤,而無法進行兩岸公認證作業。
- 上一期專欄文章已就稅務居民認定方式、交換CRS資訊方式、臺商是否兩邊皆將繳稅等議題作說明,本期進一步探討個人所得稅之起徵點、稅率、計算申報、徵收範圍、稅收減免等主題。
- 二、權利金(特許權使用費):如同股利所得,權利金匯出大陸地區時扣繳10%(若有租稅協定,依其協定稅率);與股利所得不同的是,收取權利金必須是兩岸直接交易,且必須取得當年度之扣繳憑證(完稅憑證之納稅人抬頭必須為臺灣公司),始可在臺灣地區抵扣。
(B)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還沒有康復無法工作的證明;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殘障狀況(或病名)、期間(殘障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 若你去年一整年的的捐款、醫療費用支出、人身保險費(上限2萬4)等加總金額不滿12萬元的話,選標準扣除就對了! 扣繳憑單上的姓名必須與臺胞卡上的姓名相符,若是以「隱名股東」「出借人」持股出售,則有抵繳臺灣綜所稅的困難。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臺灣稅局認定H在陸所得2億元、在臺營所稅負為4千萬元,但H在陸已繳5千萬元,臺灣營所稅負可全額抵減。 Deloitte泛指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Limited(簡稱“DTTL”),以及其一家或多家全球會員所網絡及其相關實體(統稱為“Deloitte組織”)。 DTTL(也稱為“Deloitte 全球”)每一個會員所及其相關實體均為具有獨立法律地位之個別法律實體,彼此之間不對第三方承擔義務或約束。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標準扣除額 vs 列舉扣除額(請看上表查額度👆) 擇一申報!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的項目有那些?
1.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額詳細填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由於現行中國大陸對於工資、薪資所得係適用五%至四十五%的十級超額累進稅率,此一稅率,平均約比臺灣之稅率高出六~七%(如表一所示)。 而現行中國大陸對於欠稅的稅額,是可以無限期追繳的,並且尚有刑罰的規定(最嚴重者為死刑),此為臺籍人士應特別注意的地方。 事實上,楊永除了過年回臺灣過一個月的春節外,大部份時間都在大陸廠工作。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舉例說明如下:甲君104年度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100萬元(已依折算率換算為新臺幣,下同),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為10萬元,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100萬元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我想這篇新聞稿的主要目的在於對應企業的受控外國公司(CFC)條例及個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查稅案例;延伸閱讀:納稅義務人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申報。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並應檢附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第三大重點則是扣抵稅額上限,官員表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會併入個人綜合所稅計算,依據納稅義務人所得級距,適用的5%至40%稅率,大陸地區所得也要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稅額,大陸已納稅額扣抵額數,不得超過該所得依臺灣適用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額度。 官員指出,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若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不過為避免雙重課稅的疑慮,因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規定,如果民眾在大陸已繳納的稅額,也可以拿回臺灣扣抵。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該局舉一實際案例,甲君為我國居住者,受僱於某知名電子公司,惟外派至大陸地區子公司服務,所領大陸地區子公司給付的薪資所得係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甲君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規定列報該大陸地區薪資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2倍罰鍰。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及免稅額、扣除額之申報注意事項:
大陸納稅證明文件內容應包含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申報,應考量個別客戶狀況,並根據最新法令規定,及配合國稅局查覈實務來進行,俾能避免稅務風險,並達到合法節稅之效果。 中國公司於2023年6月分配以前年度盈餘1,500萬,該盈餘自中國大陸匯出已繳納預提所得稅新臺幣150萬(扣繳稅率10%),其中1,000萬保留於香港公司,餘額500萬分配回臺灣公司。 2023年度臺灣公司國內所得為虧損100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不含CFC投資收益)為600萬,當地已納所得稅60萬,臺灣公司於2024年5月15日進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企業如何扣抵於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目前臺籍人士在同一個納稅年度中連續或累計在大陸地區居住超過九十天,則源自於大陸境內的所得,無論是由大陸境內僱主支付或由境外僱主支付,均須在大陸申報納稅。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商業行為。 如果是33個租稅協定國如日本、越南、英國等地區所得,臺商在當地可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稅率,多半可適用10%扣繳稅率,回臺申報時,在境外已繳稅負多半僅10%,因未達我國營所稅20%標準或綜所稅率,在臺申報時,僅能扣抵當地已繳稅負,仍需補繳差額稅負。 舉例而言,若臺商母公司A透過開曼紙上分公司B轉投資大陸子公司C,假設C所得為2億元全部分派給B時,必須先扣繳10%稅負、即為2千萬元,若B再分派給A,我國稅局認定A獲得股利分配2億元、按我國營所稅率20%計算,臺灣營所稅負為4千萬元,但可以依照B扣繳憑證抵減2千萬元。 國稅局28日表示,我國企業若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可以持當地完稅憑證回臺申請抵稅。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稅額扣抵之規定
(一)出售及重購年度之戶口名簿影本,以證明出售及重購房屋確係自用住宅(自用住宅房屋指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房屋)。 Tohmatsu Limited(簡稱“DTTL”)、其會員所或其相關實體的全球網路(統稱為“Deloitte組織”)均不透過本出版物提供專業建議或服務。 在做出任何決定或採取任何可能影響企業財務或企業本身的行動之前,請先諮詢合格的專業顧問。 Deloitte 亞太是一傢俬人擔保有限公司,也是DTTL的一家會員所。 Deloitte 亞太及其相關實體的成員,皆為具有獨立法律地位之個別法律實體,提供來自100多個城市的服務,包括:奧克蘭、曼谷、北京、河內、香港、雅加達、吉隆坡、馬尼拉、墨爾本、大阪、首爾、上海、新加坡、雪梨、臺北和東京。 DTTL每一個會員所及其相關實體僅對其自身的作為和疏失負責,而不對其他的作為承擔責任。
大陸地區所得稅扣抵: 財政及貿易統計
關鍵字:#海外所得 #海外投資收益 #境外公司 #OBU #所得稅抵減 1. 近半年關於大陸地區扣抵稅款、海外所得扣抵稅款、大陸來源所得未申報的稅務案例很多,當然代表稅務機關在查緝的方式更有效、申報人對法規不熟才會造成此一結果。 (二)足資證明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年度所得中源自大陸地區投資收益金額之相關文件,包括載有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全部收入、成本、費用金額等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並經第三地區或臺灣地區合格會計師之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