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30條詳細介紹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僱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但僱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僱主
不得終止契約。 但僱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覈定者,不在此限。

勞基法30條: 法規查詢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勞基法30條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僱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僱主
。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延長工時: 原本每日不能超過12小時,每月不能超過46小時(勞基法第32條);責任制約定後可超過規定時數,但有上限

  •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僱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 僱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僱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 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
  •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
  •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僱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僱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 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勞基法30條: 第 八 章 技術生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僱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僱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僱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
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
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僱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勞基法30條: 責任制勞基法規範有哪些?責任制有加班費嗎?怎麼算? – 法律010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一月廿九日臺88勞動二字第○○一三五九號函指定餐飲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一月六日臺88勞動二字第○五七三四二號函指定票券金融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月九日臺87勞動二字第○四五○四五號函指定管理顧問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五月四日臺87勞動二字第○一五九八一號函指定存款保險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臺87勞動二字第○一五二一二號函指定保險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勞基法30條: (一) 責任制什麼意思?淺談責任制定義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僱主繼續予以承認。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元月二十日臺87勞動二字第○○二九○三號函指定法律服務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臺87勞動二字第○○○二七二號函指定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勞基法30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僱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僱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勞基法30條: (三) 責任制核備認定流程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
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覈定。 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需查覈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必
要資料時,得請當地主管機關提供。 金融機構依前項取得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並確實辦理資料安全稽覈作
業。

勞基法30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僱主訓練之人。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僱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勞基法30條: 勞動基準法第30~43條【工作時間、休息與休假】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
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
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
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
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僱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
總額等事項記入。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僱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僱主不得終止契約。 但僱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覈定者,不在此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臺88勞動二字第○○三四○八八號指定市場及展示場管理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勞基法30條202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臺88勞動二字第○○三一九三一號指定影片及錄影節目帶租賃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勞基法30條2025 勞基法30條202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臺88勞動二字第○二三九四一號指定大專院校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五月廿一日臺88勞動二字第○二三○○六號函指定理髮及美容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勞基法30條: (一) 責任制加班費計算

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勞基法30條2025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

僱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 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勞動部一○四年三月十日勞動條三字第一○四○一三○三四三號函指定農會及漁會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勞基法30條: 第 八 章 技術生

五 原條文第四項配合修正,移列至第八十六條但書規定。 勞基法30條 六 依本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調整工作時間者,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仍適用之。 二、修正原條文第四項之用詞冗言,以求法規精準。 勞基法30條2025 三、為配合民法中「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之請求權時效為五年,爰修正原條文
第五項,明定勞工出勤紀錄須保存五年,以保障勞工權益。 四、新增第六項,勞工應有權利向僱主申請出勤資料,以備不時之需。 五、新增第七項,避免僱主以正常工作時間修正為由,減少勞工工資。

勞基法30條: (一) 責任制加班費計算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但僱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相形之下,我國勞工特別休
假門檻過高,爰予以修正。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僱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勞基法30條2025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勞基法30條: 第 六 章 退休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僱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指定石油製品燃料批發業中之筒裝瓦斯批發業及其他燃料零售業中之筒裝瓦斯零售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第43條 勞基法30條2025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佈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
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基法30條: 勞動基準法第30~43條【工作時間、休息與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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