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但僱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
- 懷孕滿3個月以上流產者,有4週的產假;懷孕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即流產者,有1週的產假;懷孕未滿2個月流產者,有5天的產假。
- 若僱主扣發全勤獎金,將依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處罰;如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休、事假,將依違反勞基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處罰,處罰金額都是2萬元至100萬元。
- 僱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A:查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及第49條係規定女性勞工於哺乳期間不得從事夜間工作,故未親自哺乳女性勞工不包括在內。
- 但受同一僱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僱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佈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無論是孕婦本人申請產假、安胎假、產檢假,或老公因老婆生產而請陪產假,老闆都不能拒絕,也不能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有不利於員工的對待或處分。 「產檢假」、「陪產假」為全薪;「產假」工資則視工作年資而定,若受僱工作六個月以上給予全薪,未滿六個月者工資減半發給;「安胎休養假」的薪水是以普通傷病假來計算,一年內請30天以內給予半薪(無論有沒有住院),超過30天則無薪水。 當老婆分娩時,老公的僱主也應給予老公總共5天陪產假,薪資照給。 請假期間必須為老婆分娩當天與分娩前、後15天其間內,任選其中5個工作天請假。 這5天可連續,也可以分開請,但請假單位必須以「日」為單位,不能以小時請。
勞基法懷孕: 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產假之規定為何?
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僱主不得終止契約。」基此,原則上發生職業災害或職業病之勞工,於醫療終止前,僱主不得任意資遣或解僱勞工。 很多人都會誤會,以為不能資遣懷孕期間的女性員工,但其實在勞基法第13條規定,僱主除非有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否則是不能在員工「產假」及「公傷假」期間,逕行終止雙方的勞動契約,因此女性員工如果只是懷孕,並不是完全不能資遣的。 僱主依規定給付產檢假薪資後,就其中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勞基法懷孕 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勞基法懷孕 勞基法懷孕2025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勞基法懷孕2025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基法懷孕: 員工產檢假、安胎假怎麼給?薪水又該如何計算?
若在正常工時外延長工時超過一小時以上者,僱主也要另外給予哺乳時間30分鐘。 僱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僱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勞基法懷孕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勞基法懷孕2025 其中「家庭照顧假」是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而規定,受僱者於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該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請假期間可不給工資,但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僱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勞基法懷孕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
勞基法懷孕: 懷孕 熱話題
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請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僱主不得拒絕。 以勞動基準法而言,該法並無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規定,基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或五日之產假,僱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但受僱者為此項請求時,僱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惟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則僱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就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折半發給工資。
勞基法懷孕: 產檢假(媽媽)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 勞基法懷孕2025 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基法懷孕: 產假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但僱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要特別注意,有些讀者會搜尋「產檢假可以連續請嗎?」,事實上重點並不在「可不可以連續請」,而是在「為什麼要連續請」。
勞基法懷孕: (三) 陪產假
至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受僱者,產假期間之薪資,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為了鼓勵受僱者生育及協助其兼顧工作與家庭之責任,於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產假、安胎休養請假、陪產假、產檢假、哺乳時間、育嬰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家庭照顧假等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均有適當之規範,並保障懷孕及分娩婦女工作權益。 最後要特別提醒各位讀者,大家應該很常在新聞上看到有些女性僱員會因為懷孕而被公司解僱。
勞基法懷孕: 女性員工懷孕,人事安排應注意那些?|YES123法律避雷針
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勞基法懷孕: 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哺乳時間之規定為何?
不論是否順利分娩,如果母親受僱期間在6個月以上,產假期間工資照給;若受僱期間未滿6個月則為半薪。 A:勞動基準法第50條所定之產假旨在保護母性之健康,該假期內如遇星期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無庸扣除。 查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特別法,僱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所訂之最低標準,該法第1條訂有明文。
勞基法懷孕: (一) 產假
換句話說,懷孕或餵乳期間的婦女,原本受法律保護不用夜間工作,未來可能要夜間工作。 八○七號解釋要求該規定立即失效,即日起,女性勞工若有意願在晚上工作,可以馬上上工,僱主不用再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也不用替女工準備交通工具或宿舍,取消門檻。 育嬰留停期間,受僱者一樣可以享有社會保險,原本由僱主負擔的保險費部分,則轉由政府負擔,如果勞工有另外提撥退休金比例,則得延後3年繳納。 並得依就業保險法第19-2條規定領取依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六個月的育嬰留停津貼。 如果懷孕未滿3個月即流產者,根據勞動部函示,由勞資雙方協商。 最極端的狀況下,僱主確實可以不給,惟僱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依前開規定,女性因個人體質不同,於分娩前請產假時,應至少保留4星期於產後,以免妨礙產後恢復。 勞基法懷孕 另,本會業於88年1月18日臺(88)勞動3字第000246號函釋,女工如於產前4週請產假亦屬適當,如勞資雙方協商決定,妊娠期間女性員工得於產前分次請產假,亦無不可。 又,產假最遲自生產之日起算,分娩後之產假應一次連續請足。 如果勞工因權益受損與僱主間產生勞資爭議,可以向勞務提供地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主管機關協助解決雙方紛爭,爭取勞工權益(以在臺北市工作的人為例,如果要舉報,則可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檢舉)。 此外,如果勞工發現僱主有違反法令的情形,也可以蒐集相關資料與證據,向地方勞工行政單位提出檢舉。 產檢假是給女性員工本人申請的假別,因為懷孕期間媽媽需要做許多檢查,法令特別給予懷孕媽媽的權益。
親自哺乳亦不限女性受僱者,男性受僱者也可請哺乳時間。 親自哺乳包括女性受僱者以容器儲存母乳備供育兒之情形。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僱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一、哺(集)乳室。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但受同一僱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僱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僱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覈定後,分期給付。
勞基法懷孕: 妊娠期間得請求改調較輕易工作(媽媽)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僱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覈定。 僱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僱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勞基法懷孕: 公司招募倉管人員,錄取一位女員工,結果女員工到職不久就懷孕了
香港SEO服務由 Featured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