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頂樓使用權必看攻略

縱使全棟住戶間曾有分管協議,但該分管協議僅限於同意頂樓住戶在不破壞頂樓平臺的避難功能下的使用權,若加蓋後限制其他住戶出入,或甚至造成樓下房屋龜裂,對全體住戶構成侵權行為。 因前述情形權益受損的住戶,可以依法訴請加蓋的住戶拆除違建、損害賠償或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因此,除非房客在買賣房屋時確實簽訂了「區分所有權分管協議書」,將建物共用的部份設定為由一方專用之外,樓頂平臺的使用權自然由該棟住戶共同享有,任何人皆不可獨自佔用、加蓋違建或是上鎖阻止其他住戶使用。 法律上認為頂樓平臺作為火災的避難場,同時還放置避雷針、共同天線等公共之物,而樓梯間作為逃生、通行道路,不能讓一個人專有,是全體住戶共有,屬於共有部分。 請問公寓大廈管理法雖在84年通過,頂樓為全體區分所有人共有,但是大樓在80年,起造人與建商約定頂樓為頂樓住戶使用,起造人住頂樓,頂樓住戶起造時因有自行花費舖地磚,故直到現在仍認為使用權及收益皆為頂樓住戶所有。 對這個問題,最高法院曾召開民事庭會議決議,頂樓平臺屬於大樓住戶全體共有,頂樓住戶雖可按其應有部分的比例使用屋頂平臺,但應注意不得損及其他共有人的權益。

法院認為,依法頂樓平臺的所有權屬於大樓全體住戶共有,如頂樓住戶要搭蓋建物,須徵得大樓現住全部住戶的書面同意,頂樓住戶若未取得其他住戶同意,即擅將頂樓平臺供自己使用,屬於無權佔用,應將違建拆除,把頂樓平臺回復讓全體住戶共同使用。 頂樓的空間是住戶共同所有,想要合法頂樓加蓋,需要取得全體住戶的同意,這種共有人間對於共有物要怎麼使用、管理做約定的協議,我們稱作「分管契約」。 只要獲得其他住戶的同意,不論是明示、默示都能夠使契約成立,不過保險起見,建議還是立清楚白紙黑字,纔不會有額外問題產生。 此外,擁有專用權的住戶,不可佔用逃生通道或將逃生門上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第6條)。

也就是說,不管違建新舊,頂樓戶將屋頂平臺另作他用、變更用途,管委會或區分所有權人,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訴請法院,要求對方拆除違建、恢復原狀。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住戶使用共有的屋頂平臺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由於屋頂平臺具有逃生避難功能,又具有共同使用之性質,即便住戶約定由某一戶專有屋頂平臺的使用權,也不能任意加蓋建物、甚至改變結構,或裝置會阻礙逃生的設施,尤其加蓋建物會增加建築承載的重量,更加危害居住的安全性。 法院實務上許多刑事判決均認為,樓梯口裝設鐵門並上鎖若阻塞公寓大廈的逃生通道,妨礙其他住戶在火災或其他災難發生時,沒有辦法經由頂樓的逃生門進入頂樓平臺避難,使他人生命身體陷於危險,即構成刑法第189 條之2 第1 項後段之阻塞逃生通道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種,在買賣房屋時,住戶間簽訂了「區分所有權分管協議書」(亦稱分管契約),將建物共用的部分設為「約定專用」,頂樓住戶可單獨享有樓頂平臺使用權,也代表樓下住戶自願放棄使用權利。

公寓頂樓使用權: 最高法院「頂樓平臺使用權」的見解,不承認「合法違建」的存在

本網站之圖片、文章等內容,屬著作權人擁有,任何人未經授權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利用、使用、轉載、散佈、出版或傳播,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頂樓加蓋破壞建築原始設計、增加大樓負重,臺灣位於環太平洋地震帶,不僅增加崩塌毀損的風險,更對其他住戶之生命財產造成危害。 以「在日本的另一個家」為創建宗旨的蒼空酒店,提供海外旅客宛若居家般的舒適住宿空間。 隔沒多久,頂樓的採光罩果然被拆了,但七樓住戶也得知舉報人就是方婷,從此兩戶人家大生嫌隙,見了面也不打招呼。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在臺灣,頂樓加蓋已經不是新聞,然頂樓平臺原始設計應是用於火災避難、電梯機械室、冷暖房用設備、屋頂出入口、共同天線等,如今卻被頂樓戶作為私人用途佔用。 這次推薦東京三家別具一格又雅緻的公寓式飯店,特別適合三五好友或家庭親子旅程下榻。 和其他違建檢舉的方式相同,分為文件、電話、線上3種方式,上網尋找該縣市的拆除大隊網頁,就能得知頂樓加蓋檢舉電話和送件地址。 上一段有提到,最主要是看你加蓋的物件是什麼,如果是以綠化、防水為目的,或是增加透明遮雨棚等較輕微的使用,多半會採取拍照列管。

  • 乙於民國96年向原屋主買頂樓房子,取得違建的所有權,再同樣就違建之使用與同棟之住戶達成協議,因而取得使用頂樓平臺之權利。
  • 法院實務上許多刑事判決均認為,樓梯口裝設鐵門並上鎖若阻塞公寓大廈的逃生通道,妨礙其他住戶在火災或其他災難發生時,沒有辦法經由頂樓的逃生門進入頂樓平臺避難,使他人生命身體陷於危險,即構成刑法第189 條之2 第1 項後段之阻塞逃生通道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樓頂平臺具有逃生避難功能,即使屋主擁有使用權,任意加蓋建物、改變結構,或裝置會阻礙逃生的設施。
  • 在本人這次案件中,由於本人被自己最親近之人設計,導致證據缺乏,差點全盤皆輸。
  • 少數狀況可以「拍照列管」暫緩拆除,作為遮雨棚使用,需要依照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處理;作為租賃物件,只要超過法定面積認定為違章建築,絕大多數一經舉報結果都是限期拆除。
  • 但須注意,即使大樓住戶間有分管協議,頂樓住戶有屋頂平臺的使用專用權,但頂樓住戶使用時仍應不得違反屋頂平臺的法定使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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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頂樓使用權: 律師回答:

住戶可對於違反使用規定之住戶,除向建管機關舉發,要求強制拆除屬於違建的頂樓加蓋建築物。 另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既然因公寓的屋頂平臺屬於全體住戶共有,受侵害的住戶可以依據前開規定,請求除去侵害,要求拆除違建並回復原狀。 公寓頂樓使用權2025 但法院實務上未必承認這種習慣主張,許多法院實務判決均認為,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因此法律上所未規定,始有習慣之適用,而屋頂平臺屬共有物,共有物的使用收益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此有法律明文規定。 公寓頂樓使用權 對於法律已有明文規定的部分,法院即應依照法律判決,不受頂樓住戶所稱的社會習慣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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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沒想到,兩天之後,七樓住戶竟然要求方婷將盆栽移走,並聲稱頂樓的使用權一向屬於最上層住戶,其他鄰居也從來沒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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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這個問題,最高法院曾召開民事庭會議決議,頂樓平臺屬於大樓住戶全體共有,頂樓住戶雖可按其應有部分的比例使用屋頂平臺,但應注意不得損及其他共有人的權益。
  • 另外,「MIMARU SUITES」的一大特色是,在飯店大廳樓層陳設的餐具、書籍、藝術品等日常生活雜貨,住宿的旅客可以租借回自己的房間佈置、使用,讓旅宿體驗可以沈浸在自己喜歡的物件與營造的氛圍中度過,完全貼近選擇公寓式旅館的自在,真的就像在自己家的感覺。

有的建商則會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中,由購屋者(即區分所有權人)簽下同意由特定的所有權人使用共用空間,即約定專用部分,此一「約定專用」也是合法成立的。 公寓頂樓使用權 頂樓的住戶、有露臺樓層的住戶就能合法使用這些頂樓平臺或露臺、庭院,換言之,即透過建商媒介而成立之分管協協議,將建物共用的部分設為約定專用。 另一種是頂樓戶長年佔用,但樓下住戶未表達反對意見,可能推定為「默示同意」,要判決是看個案相關事證及法官的自由心證,但基本上除了有明確事證可認定同意之意思表示,否則基本就是違法佔有。 稱的「頂樓」於法律上稱為屋頂平臺,於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中有規定,因屋頂平臺本質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屬於公寓大廈的共有部份,除非住戶規約上有特別規定,或是所有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俗稱分管契約)同意由頂樓住戶使用外,不能讓個別的住戶專用之。 實務上,法院認定屋頂平臺為公寓大廈的一部分,由全體住戶共有使用,論性質是不能分割為專有部分(可參考最高法院78年度臺上字第1229號判決)。

公寓頂樓使用權: 屋頂平臺的權利歸屬於誰?

影響到住戶的使用權益,如經過溝通無法改善,可以向政府機關進行頂樓違建檢舉。 擅自在頂樓加蓋的話,加蓋者可能觸犯刑法的竊佔不動產罪,刑責是最高5年有期徒刑、拘役,或最高50萬元罰金。 其他公寓大廈的住戶對共用部分的使用、支配權受到侵害,可以向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提出刑事告訴。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直轄市為工務局、縣市為工務處)依法應予拆除,人民也可以提出檢舉,且檢舉人姓名也受保密保護(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然此方法較適用於84年以後興建的新違建,對於屬於84年以前即已存在的老違建,主管機關可能將之列為「免拆」或「緩拆」對象,緩不濟急。 本網站結合我們所徵選的榮譽諮詢律師、一系列淺顯易懂及生活化筆觸的法規個案手冊、固定推出的法律專欄、培訓課程等訊息,一一在網站上找到您所需要的答案。

公寓頂樓使用權: 關於建築頂樓使用權,是屬於整棟住戶,還是最高樓層住戶可以任意加蓋

樓頂平臺具有逃生避難功能,即使屋主擁有使用權,任意加蓋建物、改變結構,或裝置會阻礙逃生的設施。 公寓頂樓使用權2025 但須注意,即使大樓住戶間有分管協議,頂樓住戶有屋頂平臺的使用專用權,但頂樓住戶使用時仍應不得違反屋頂平臺的法定使用目的。 屋頂平臺本具有可供避難使用之用途,屋頂平臺之設計既屬平臺,自應保持平臺之原狀,依其性質、構造而為使用,始得謂符合分管契約之約定。

公寓頂樓使用權: 公寓大廈的頂樓平臺和樓梯間屬於誰?頂樓住戶違法加蓋並在樓梯間設鐵門限制出入,該怎麼辦?

公寓大廈頂樓平臺的性質是不可分割,除非在住戶規約上有特別規定或是經過區域所有權人大會決議,否則不能讓個別的住戶約定專用。 法院指出,緩拆只是行政機關囿於人力而作的行政事項,不能作為主張私權的論據,並不影響司法機關的認定,既然頂樓平臺是大樓住戶全體共有,大家都可按其應有部分的比例使用屋頂平臺。 除前述刑法第189條之2的阻塞逃生通道罪外,倘若頂樓住戶在未與全體住戶間達成分管協議的情形下,又係實際興建違建之人,其行為可能另涉刑法第320條第2項的竊佔罪。 如果頂樓違建已經建管單位強制拆除,頂樓住戶又擅自重建的話,則又觸犯建築法第95條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 至於甲所加蓋的違建雖屬於民國84年之前「老違建」,經行政機關認定可以「免拆」或「緩拆」,但這只是政府機關的行政措施,不能阻礙其他住戶行使私法上權利,其他住戶仍可訴請乙拆除頂樓加蓋違建,法院並不會因為該違建被列為「免拆」或「緩拆」就判決頂樓住戶勝訴。

公寓頂樓使用權: 公寓頂樓使用權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針對共有的頂樓使用收益,需要經過全體住戶同意;但如果住戶們約定交由某一位住戶使用,那這位住戶就可以獨佔使用。 沒想到,兩天之後,七樓住戶竟然要求方婷將盆栽移走,並聲稱頂樓的使用權一向屬於最上層住戶,其他鄰居也從來沒有異議。 部分的民眾或許有錯誤的看法,認為依據「臺北市違建處理要點」,民國八十四年以前的違建可緩拆,如果頂樓的違建是在民國84年以前蓋的,被地方政府列為緩拆就是合法;但是,司法機關根本不承認有所謂「合法違建」的存在。 頂樓加蓋是額外搭建的建築,如要做為居住使用,電力、水管等管線是一大問題,多從原本的電力盤再另配電線,水管則需要接入共同管線,因此頂樓加蓋會更容易遇到跳電、滲水的問題。

公寓頂樓使用權: 法律論壇

先確定頂樓加蓋是否屬於違建,頂樓平臺的突出物只要還在頂樓建築面積1 公寓頂樓使用權2025 / 公寓頂樓使用權2025 8之法定範圍內,都還算是合法建物,只要超過1 / 8即違法。 只要到地政事務所申請一份建物或附屬建物測量成果圖,按圖查對,就可以清楚知道加蓋部分是不是違章建築。 有些頂樓戶會將樓梯通道當作自家儲物空間,任意擺放私人物品,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可於樓梯、走廊通道堆放雜物,影響、阻礙逃生通道。

公寓頂樓使用權: 東京公寓式飯店推薦!木質簡約設計、頂樓露臺看得到晴空塔

按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一部分者,該建築物及附屬物之共同部分,推定為各共有人之共有,修正前民法第799條定有明文。 又建物頂樓之屋頂平臺,乃所以維護建築之安全與外觀,性質上不許分割而獨立為區分所有之客體,應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自係建物各樓層全體所有權人之共同部分,依民法第799條規定,應推定為建物各樓層之區分所有人所共有(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2683號判決意旨參照)。 在不動產交易上,建商常以較高價格出售頂樓房子,很多頂樓的住戶因此認為他們有使用屋頂平臺(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之樓頂平臺)的專有權利,甚至認為此約定成俗為民法第1條所謂可拘束法院判決的一種「習慣」,而新聞上亦不乏因此引發住戶間法律糾紛的報導。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頂平臺的使用方式,須按照原本的性質與構造。 由於樓頂平臺具有逃生避難功能,即使屋主擁有使用權,也不能任意加蓋建物、改變結構,或裝置會阻礙逃生的設施。

公寓頂樓使用權: 關於老舊公寓的頂樓使用權以及騎樓和騎樓外的馬路問題

飯店樓頂的空中花園露臺,堪稱欣賞東京晴空塔的最佳地點,可以在此以東京晴空塔為背景拍攝下絕美的旅遊紀念照,也可以在此與旅伴悠閒聊天、飲酒作樂。 另外,「MIMARU SUITES」的一大特色是,在飯店大廳樓層陳設的餐具、書籍、藝術品等日常生活雜貨,住宿的旅客可以租借回自己的房間佈置、使用,讓旅宿體驗可以沈浸在自己喜歡的物件與營造的氛圍中度過,完全貼近選擇公寓式旅館的自在,真的就像在自己家的感覺。 深受遊客喜愛的飯店品牌MIMARU的最新系列「MIMARU SUITES」為新型的公寓式飯店,其所有房間均配置LDK(客廳/餐廳/廚房)及兩間獨立臥室,寬敞的住宿環境,讓旅人就像在自己家生活般地舒適自在。 也提醒民眾進行書面(文件)、線上檢舉時,可以將手上有的證據、照片一併附上,可以提高公務人員處理案件的效率,加快案件進度。 半年後,方婷聽到頂樓傳來施工的聲音,上樓一看,發現七樓住戶請人來搭建採光罩,不但面積涵蓋了整個頂樓,還把柱子架設在女兒牆上。

公寓頂樓使用權: 頂樓加蓋不想被檢舉?合法加蓋必遵守「這項」規定! – 法律010

目前擁有四種不同大小的房型,無論是少人數的旅行或三代同堂的家族旅遊,都非常適合入住。 因此,在頂樓曬曬太陽、種花、裝設曬衣架,均屬合理使用範圍,惟需注意是否影響到居住衛生,如在頂樓架設鴿社,就恐有影響居民水塔的衛生品質。 金屬和木材對火的抵抗力都不如水泥好,再加上頂樓加蓋冬冷夏熱,長時間使用冷氣、暖氣設備,容易大量耗電導致電線走火引發火災。 因此在購屋時要小心話術,別以為買了最高樓層就能夠獨佔頂樓,最後反倒與鄰居惡言相向,面臨頂樓加蓋訴訟的糾纏。 頂樓加蓋(簡稱頂加)對精打細算的民眾來說是項不錯的選擇,犧牲部分生活品質,換來得以負擔的租金。 尤其在臺北、臺中、高雄等大城市,在高處放眼望去,頂樓加蓋鐵皮屋比比皆是,不僅影響市容,如裡頭有民眾居住,人身安全也令人憂心。

公寓頂樓使用權: 住戶若遇到其他住戶獨佔屋頂平臺時的權利主張

若有住戶違反規定,管委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後還是沒有改善時,可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公寓頂樓使用權 而如果頂樓住戶將頂樓違建出租,還可以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這是因為既然頂樓平臺是共有的,頂樓住戶就不能把利用頂樓平臺而得到的利益全部拿走。 曾女所住的社區其他住戶並未同意讓曾女享有頂樓平臺的專用權,曾女就無權禁止樓下住戶使用,於是判決曾女敗訴,必須將屋頂平臺上的遮雨棚拆除,並將屋頂平臺返還全體住戶共同使用。

今年初方婷搬進一棟七樓中古華廈,某天心血來潮爬上頂樓,發現樓上擺放了不少漂亮的盆栽,原本就喜歡蒔花弄草的她,正愁家中沒有多餘空間可以利用,再加上她住在六樓,和頂樓之間只相隔一層,上樓很方便,於是便購買了幾株樹苗,放在頂樓角落的位置,打算享受種花的樂趣。 在本人這次案件中,由於本人被自己最親近之人設計,導致證據缺乏,差點全盤皆輸。 在偶然的機會下找到了巽耘法律事務所,感謝陳秉榤律師偕同賴嘉斌律師全力幫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可連續處罰。 罰錢事小,主要是擔心火災、地震發生時容易造成傷亡,若因阻礙逃生通道而危害他人生命安全,依刑法第189-2條規定,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攸關人命不可不慎。

公寓頂樓使用權: 公寓頂樓使用權該歸誰?阿賴房地資訊

但如果是將頂樓大興動土違建套房作為租賃使用,且超過法定面積8分之1,就會有拆除風險。 少數狀況可以「拍照列管」暫緩拆除,作為遮雨棚使用,需要依照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處理;作為租賃物件,只要超過法定面積認定為違章建築,絕大多數一經舉報結果都是限期拆除。 頂樓加蓋鐵皮屋行之有年,臺灣有紫外線照射、梅雨季節,再加上處在地震帶,久而久之頂樓便會開始滲水至樓下,住戶苦不堪言,即使請人漆上防水層,仍只能防範3、5年,於是才發展出加蓋鐵皮屋的辦法,作為遮雨棚使用。

公寓頂樓使用權: 【人形町】MIMARU SUITES 東京日本橋

前例乙於屋頂平臺上佔有使用違建,甚至將通往屋頂平臺公共樓梯間之鐵門上鎖,非由其提供鑰匙不得自由出入,當然便會妨礙其他住戶前往避難之用途,顯已不符合屋頂平臺原始之設計性質及構造。 縱乙主張違建皆為原屋主甲早期搭蓋之舊有違建,但法院仍然會以乙的使用方式逾越屋頂平臺之使用目的,判決乙應將屋頂平臺的違建拆除,並應將公共樓梯間鐵門上之門鎖拆除,將屋頂平臺的進出權返還予其餘全體共有人。 如果沒有分管協議或約定專用,就可以請求頂樓住戶拆除違法加蓋建築及鐵門。 雖然大家都可以使用,但如果頂樓違法加蓋已影響到避難逃生目的或整體建築物外觀,仍然可以請求拆除,且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了公共安全,住戶本來就不能在往頂樓的樓梯間架設鐵門限制出入。

如果頂樓住戶未經樓下其他住戶全體同意就在頂樓蓋違建,目前司法實務見解是,頂樓住戶須將違建拆除,因為已侵害到其他共有人的權益。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頂樓住戶拆除加蓋部分;如果頂樓加蓋有出租,還可以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因為頂樓住戶不能獨佔利用頂樓所得到的租金利益。 在頂樓種花、種菜、裝設曬衣架,都屬合理使用範圍,但不可妨害其他住戶的安全及衛生;如欲搭建透明棚架、鴿舍等,除了須遵守建築法的尺寸規定,最好取得其他住戶書面同意。 第二種情況,則是頂樓住戶長年佔用樓頂平臺,樓下住戶從未表達反對意見,因而被法官推定為「默示同意」,樓頂平臺的使用權就會被判定屬於頂樓住戶。 但足以推定為「默示同意」的時間長短,僅能靠法官自由心證判定,因此較具爭議。 方婷向社區管委會詢問此事,沒想到管委會表示七樓住戶獨自享有頂樓使用權,是居民們長久以來的「共識」,只要不是加蓋房屋,管委會就無權干涉其使用方式。

公寓頂樓使用權: 法律信箱

一旦取得勝訴確定判決的其他住戶,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將該違建拆除,而且拆除費用還要由該樓頂平臺加蓋的住戶負擔。 樓頂平臺是否有避難功能會以建築相關覈准圖說為準,如果有避難功能,就不能約定由特定住戶專用;如果沒有,就可以約定由特定住戶專用。 例如:舊公寓原屋主甲在民國70年間就在頂樓平臺搭蓋違建,當時甲曾與同棟之其他住戶有分管協議,約定頂樓住戶得使用違建。 乙於民國96年向原屋主買頂樓房子,取得違建的所有權,再同樣就違建之使用與同棟之住戶達成協議,因而取得使用頂樓平臺之權利。 乙認為該公寓早在民國63年完工,依當時之習慣,非頂樓住戶默許公寓頂層住戶佔有、使用頂樓平臺,甚而搭蓋違建極為尋常。 頂樓的約定使用權,除非各承購戶都有相同之約定,視為分管契約之約定,否則就不能對抗其他所有權人,為杜絕爭議,建議你們透過法院的判決來解決爭議。

但是,依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5條,如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將由都發局訂定計畫優先拆除,其中第5點與頂樓加蓋直接相關「屋頂既存違建裝修隔出3個以上之使用單元或加蓋第2層以上之違建」。 就法理上來說,若頂樓住戶享有專用權,的確可以要求樓下住戶不能使用樓頂平臺,但以敦親睦鄰的角度來看,即使擁有專用權,最好還是和鄰居妥善溝通,甚至主動分擔較多的管理清潔費,以免引起鄰居不滿。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民國84年間制定公佈,如果加蓋的建物早在民國84年以前就完工,頂樓戶可能會主張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或是主張其為行政機管列為免拆/緩拆對象,以此為由拒絕拆除,不過此主張恐無理由。 通常,公寓大廈的頂樓平臺都具有避難逃生的功能,倘若在頂樓平臺上任意搭蓋違建,一方面會影響到頂樓平臺的避難逃生作用,另一方面也會對整棟大廈的載重設計造成危害,所以絕對不能在屋頂平臺上面搭蓋違建。

但方婷認為,七樓住戶佔用頂樓於法沒有依據,再加上搭蓋的採光罩又尺寸過大,應該算是違建,還損害到其他住戶的權益。 公寓頂樓使用權 或許是高樓層視野佳的緣故,有些公寓的頂樓房價會比一般樓層還要貴,導致部分頂樓住戶因此覺得可以獨佔公寓頂樓使用權,進而加蓋建物或於樓梯間堆放私人物品,甚至裝設鐵門、將鐵門上鎖限制進出,剝奪其他住戶的使用權。 公寓頂樓使用權 不以明示為限,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44號民事判決:知道對方加蓋而不反應,甚至固定繳納該棟建築部分的公共電費,就會認為有默示的分管協議存在。 在樓梯間架設鐵門也可能觸犯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可以對頂樓住戶提起告訴。 要針對共有部分使用收益,須經全體住戶同意,但如果住戶們有分管協議或約定專由某個人使用,那個人就可以獨佔使用。

公寓頂樓使用權: 最高法院「頂樓平臺使用權」的見解,不承認「合法違建」的存在

雙方為此打起官司,曾女拿出買賣合約書,表示建商已經同意讓她有屋頂平臺的專用權,但高院指出,買賣契約只有債權效力,只對簽約的當事人雙方(即建商和曾女)發生拘束力,對其他的住戶不生法律上的效力。 」,當曾女高興的搬進新家,在平臺上面搭建遮雨棚時,卻遭到樓下王姓住戶的抗議,認為屋頂平臺為全體住戶所共有,曾女無權不讓樓下住戶使用。 很多住在公寓大廈頂樓的住戶,以為可以單獨使用頂樓平臺,常在上面搭建違建或遮雨棚,引起樓下住戶的不滿,雙方為此經常發生爭執,甚至興訟。 頂樓加蓋常被改建為套房做為租賃使用,一旦被租出去,通往頂樓的門鎖就會被更換,導致其他民眾無法使用頂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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