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律扶助5大著數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2、雙方同意離婚,且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達成一致的,可簽訂調解協議,由法院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確認夫妻離婚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相關問題。

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2.貴局所詢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審查之申請人為參加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之實習學生,其年齡25歲,是否為在學學生身分1案,倘戶內應計算人口參加教育實習者,若已取得畢業證書即屬於有工作能力人口,至其收入之計算請依上開規定,若查無收入應請其提出薪資證明(如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開立之證明),依該證明核實計算。 1.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規定,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其他收入:前2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1.按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第1項第5款規定:「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五、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該款立法意旨係兒童7歲就學後,扶養者應有時間從事工作;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對於6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爰規定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者為無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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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貴府所稱社會救助調查相關規定「籍在人不在」一詞所依據法規命令為何? 2.有關 貴縣低收入戶子女就讀大寮國中慈暉班,若非 貴府依社會救助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安置措施,自應發給兒童生活補助費。 1.查社會救助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如不願接受訓練或輔導,或接受訓練、輔導不願工作者,不予扶助。

  • 一、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原住民生命財產安全及其應有權益,提供原住民法律扶助訂定本要點。
  • 父母在離婚後,對於沒有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來儘自己的撫養義務,與此同時享有探視子女的權利。
  • 故 貴府所稱社會救助調查相關規定「籍在人不在」一詞所依據法規命令為何?
  • 而扶養義務人確實依判決結果給付扶養費,建請本於職權考量是否將「扶養費」計入本法第5條之1第1項第3款其他收入。
  • 學生出國實習至少1個月以上,倘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獲補助出國實習超過183日以上,依本法規定將取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生活費用扶助標準依覈定扶助時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最高扶助一百八十日,每次以三十日計算,未滿三十日者,按比例計算之。 請領生活費用扶助期間,為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後第一次辦理推介就業之日至勞動調解成立、法院判決確定或和解之日。 申請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經覈准者,應於覈准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送領據及撥款帳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撥款。 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申請扶助者,已依第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申請訴訟代理酬金扶助,免附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文件。 工會認僱主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經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依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向法院起訴,且非屬有資力者,得申請前條第一款之扶助。 一、勞動事件之勞動調解(以下簡稱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及文件撰擬之律師代理酬金(以下簡稱代理酬金)。

原住律扶助: 社會與公眾

法律訴訟補助:民事、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任律師費用(含撰狀費)及撰狀費用。 例如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士林地方法院也設有訴訟輔導科提供訴訟、非訟業務的基本輔導。 臺北市2020年的中低收入戶審核標準是每人每月24,293元(詳參註8),依此計算,法扶的扶助臺北市單身人士的標準就是每月可處分收入不超過29,152元(計算式:24,293*1.2=29,152)。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依照當事人的家庭人口數,綜合各縣市的收入劃分出的扶助標準,每年會依各縣市公告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標準而略有不同。 而法律扶助也不侷限於特定法律領域,因此財產糾紛、親子糾紛或是刑事爭議,也都是法律扶助可以提供服務的領域。

  • 另按建築法第48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業據以於其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或規則)中訂定現有巷道之規定、指定建築線等事宜;至個案事實認定,實務上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個案判定。
  • 請領生活費用扶助期間,為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後第一次辦理推介就業之日至勞動調解成立、法院判決確定或和解之日。
  • 依據上開立法及修法意旨,老農津貼係屬「社會福利津貼」性質,以照顧農漁民晚年生活。
  • 2.由 貴府來函內容無從得知○○○申請低收入戶,因長子係志願役軍人卻未列冊扶助之原因為何,因志願役軍人並非本法第5條第3項各款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倘該戶(含長子)提出申請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經審查符合資格,自應列入扶助對象接受照顧。

故本案請依社會救助法第10條「符合第4條所定之低收入戶者,得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規定辦理。 申請人所需負擔的費用必須視法律扶助基金會給予的扶助屬於「全部扶助」與「部份扶助」來判斷。 按照法律扶助法第31條規定,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應獲得全部扶助。 其他則按照「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申請人分擔酬金及費用審查辦法」及「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之規定給予部份扶助。 也就是說,只有經法扶基金會審查後給予「全部扶助」的申請人才能完全免除律師酬金及裁判費、訴訟必要費用。 若是法扶基金會經審查後給予「部份扶助」,申請人仍必須分擔整體費用的1/2~1/3之費用。

原住律扶助: 法律扶助

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探視權即探望權是離婚後失去撫養權的一方,依法所擁有的,不得任意阻礙、限制甚至剝奪。 有關因疫情期間遭逢失業、減班、無薪假等其他無法工作之樣態,申請者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失業證明、減少工時證明或無薪假證明等佐證,若未能檢附證明,由申請人敘明原因,並經實地訪視採事實認定。 補助對象:設籍本市原住民族家戶之主要負擔家計者,因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遭逢失業、減班或有其他無法工作之事由,致生活陷入困境。

原住律扶助: 法律服務

二、低收入戶高中學生考取聯合世界書院出國研習,經查是項出國研習係臺灣優祂習教育協會每年擇優選拔臺灣各階層優秀高中生,代表臺灣到全球UWC分校交流學習,殊屬不易,惟該類學生顯非經教育部、大專校院選(薦)出國研修對象,爰未能適用本計畫規定。 考量低收入戶高中學生出國研修有助開拓國際視野、提升人力資本,返國後喪失救助資格恐致生活陷困,建請貴局評估運用社會救助金專戶及結合民間資源等方式予以協助。 一、依據本計畫第2點規定略以,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原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參加教育部學海飛颺、學海惜珠、學海築夢、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或其他經教育部、大專校院選(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不符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6項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之規定,遭註銷資格者。 四、爰此,對於學海築夢計畫獎助出國之學生,其返國後之相關補助將函請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主動連結民間資源或運用社會救助金專戶等方式以提供相關協助,減少學生經濟負擔。 三、綜上,低收入戶參加以房養老方案,其逆向抵押權所獲得之安養資金及所花費費用,考量其性質屬借款人以不動產抵押權向銀行借貸所取得之貸款資金,非屬收入或收益之性質,且其貸款資金屬不動產一部分,在不動產額度已列計之情形下,不應重複列為家庭總收入或動產。 有關貴府函詢,低收入戶參加以房養老方案,其逆向抵押權所獲得之安養資金及所花費費用是否被列入低收入戶所得或動產一案。

原住律扶助: 法規查詢結果

1.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同法第5條第1項規定:「前條第1項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配偶。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前3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5.綜上,對於前配偶是否納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仍請貴府依上開規定及個案實況,本於職權妥予考量為宜。 本件有關申請人及應計算人口之閒置未使用收益之不動產,應否核計其現值,並將列為不動產收益項內,據以計算申請人之家庭總收入乙節,係屬審核認定事宜,乃貴管權責,請衡酌社會經濟與環境條件,訂定規定據以辦理。 2.其中第5條第3項第4款:「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係考量單親家庭子女之為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對其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多已關係不佳甚少往來,如基於對未成年子女仍具有扶養義務而須列計,在申請低收入戶時必須檢附該等家庭成員資料,實務上常造成困擾,爰於該款予以排除計算,始能依事實需要獲得協助。

原住律扶助: 法律扶助是什麼?哪些人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3.法務部於來函詢及社會救助是否為自治事項或團體委辦事項一節,依地方制度法18、19條規定,社會救助為直轄市、縣(市)之自治事項。 按其函說明如確屬自治事項或團體委辦事項,則直轄市、縣(市)自得本於自治組織高權為內部之事務分工,無須藉助權限委任之法理。 3.至所詢自行至公立就業服務機登記求職或民間社會福利機構輔導就業者,請依前開之立法意旨及目的,依個案實際情形本諸權責審核認定之。 5.至商業保險可否視為有價證券及資料提供社會救助審查一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回復意見為,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有價證券定義,保險商品非屬有價證券。 4.○君持有土地是否適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及可否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係屬事實認定,惠請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2.至來函所詢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必須有事實發生,纔能有申請給付之可能一節,業已說明其性質不同於每人每月定期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給付,建請 貴府本於權責,依前開規定自行核處。

原住律扶助: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遺贈扶養協議是我國《繼承法》確立的一項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國繼承製度的新發展。 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並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後纔是法定繼承。 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佔有、使用,但不能處分。 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

因此除涉嫌犯本刑三年以上之罪之人外,新法特別加入原住民以及精障人士:只要涉入刑事程序,不分涉案犯罪為何,均得申請法律扶助。 且不僅在審判程序得請求法律扶助,更可請求法扶律師陪同參與檢察官、司法警察等偵查程序,以免因不諳法律做出不當陳述,導致冤獄或損害自身權益。 法律扶助法第 1 條即規定:「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特制定本法。」法律扶助法並要求國家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其資金來源除鼓勵民間捐助外,亦由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捐助。 但此費用對於弱勢族羣來說仍是天價,為保護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之人民,自1998年起,經「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臺北律師公會」及「臺灣人權促進會」以及許多民間律師、法界及學界人士奔走下,「法律扶助法」於2003年12月23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004年施行。 定期在各分會辦理原民律師教育訓練課程及學術研討會,以期望能增進扶助律師對原民文化慣習及相關法規的專業素養。 瞭解族人需求,提供法律知識與諮詢,陪同面對各種法律問題及參與各種相關會議,成為族人堅強的法律後盾;同時向部落學習,瞭解部落文化系統及規範價值觀,彙整並轉譯成司法體系及主流社會的語言,成為原住民族社會及主流社會之橋梁,並建構相互對話的平臺。

原住律扶助: 修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法律扶助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1.本案經函轉相關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政院主計處意見表示如下: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開辦係鑒於軍、公教及勞職者,參加軍、公教或勞保均享有老年給付之保障,而農民參加農民保險沒有老年給付項目,政府為照顧農民晚年生活,增進農民福祉,於84年5月31日製定公佈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發放老農津貼,並明定已領取社會保險之老年給付者不得申領老農津貼。 嗣後,考量部分農民因早期領取微薄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致無法領取老農津貼之問題,以及將老年漁民亦納入照顧範圍,乃於87年11月11日修正放寬將已領取社會保險之老年給付之老年農(漁)民於本條例修正公佈前已加入農保或漁保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依據上開立法及修法意旨,老農津貼係屬「社會福利津貼」性質,以照顧農漁民晚年生活。 復查社會救助法第2條規定,所稱社會救助係分為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而相關條文就前開救助項目適用對象之規定,概以符合低收入戶或經濟生活陷於困境者為限。 政府社會救助支出之給付對象,係以生活困難之低收入戶及遭受緊急患難或變故者為原則,其支出性質與對兒童及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農民等各類族羣之福利給付支出有所不同。

原住律扶助: 相關連結

1.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後之扶養義務規定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何取得等問題,說明如下: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相關規定,請參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16條、第17條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後,其扶養義務依兩岸條例第59條規定,「扶養之義務,依扶養義務人設籍地區之規定。」;如扶養義務人依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之法律規定,負有扶養義務時,法律上並不因其未與受扶養權利人同居,而免除其扶養義務。 有關入獄服刑人因身體狀況不良申請保外就醫獲準,其保外就醫期間是否得申請列冊低收入戶照顧及領取各項生活補助案 法務部函示略以,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3項前段規定:「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依其意旨,係認保外醫治期間不得折抵刑期,自不屬入獄服刑期間。

2.經函詢本部營建署房屋租金津貼補助,係依據行政院覈定之「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辦理租金補貼,係為協助無力購屋之中低收入家庭租賃住宅,減輕租賃負擔,以居住於適居之住宅。 該方案係補助民眾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3,600元現金,屬現金補助之福利措施。 另民眾領取該方案之租金補貼,可認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3.又依 貴局函稱營建署租金補貼係依據內政部住宅補貼作業規定訂定,非為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1規定住宅補貼措施,即已敘明該租金補貼非屬本法第5條之1第1項第3款所稱「社會救助給付」;至是否納入「其他收入」計算,依同條第4項規定應由 貴府本於職權認定之。 2.另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3款規定:「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同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3.前開所得稅法規定合併報繳,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以及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等,倘某低收入戶申請人被某夫妻合併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僅有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本人,應列計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並未包括配偶及其他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

首先,如果贈與財產權利未轉移的,贈與人可以任意撤銷,經過公證或具有公益性質的贈與不能適用。 原住律扶助2025 經過公證的贈與如果出現以下情形的可以法定撤銷: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情形;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的情形;法定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3.本案特定境遇單親家庭之適用,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3條定有明文,倘申請人未婚生子且並無配偶,自無該條之適用問題。 2.貴市南區區公所表示民眾申請低收入戶,醫院基於醫療專業對於罹患嚴重傷、病者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對於是否「致不能工作」無法填具,倘申請人罹患嚴重癌症須在家療養無法工作,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乙節,按醫院診斷證明書係審核是否符合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者之佐證參考資料之一,如未載明「致無法工作」等文字,宜請 貴府本於職權依個案實際狀況及個別差異判斷是否得予排除計算。 1.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規定,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1.工作收入;2.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3.其他收入:前2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前項第3款收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 原住律扶助2025 1.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2項第5款規定「在學領有公費」不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本款有關在學領有公費者,包括國軍軍事學校軍費生、師範校(院)在學生、警察學校學生及國外進修公費留學生等,由於渠等在學期間已領取生活費,為免資源重覆,爰不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

原住律扶助: 沒錢請律師?有「法律扶助法」可以幫你一把

前項第三款之資產及收入,申請人與其父母、子女、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間無扶養事實者得不計入;申請人與其配偶長期分居者,亦同。 除了法律扶助基金會外,其實政府也有提供其他法律上的幫助,例如各地政府會提供市民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或是各地法院也設有訴訟輔導科,輔導人民在法院進行各項程序。 因此,民眾都可以依照自己的案情、資力或身分,獲得不同管道、不同層級的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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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2項規定:「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1.本法第4條係對低收入戶加以定義,並明定需經申請通過資產調查者,始足當之。 至於低收入戶所稱「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則於第5條認定之,除申請人外,尚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以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本條係參酌民法第1114條及第1116條之1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而訂定;另納稅義務人認列扶養親屬,理應實際負擔扶養之實,故於計算家庭人口範圍時,應將其列入。 是以,本法第4條及第5條之「家庭」定義,其概念與戶籍法第3條及民法第1122條並非完全等同,且因規範對象不同,並不受其拘束。

4.本案倘因申請人計算母親之收入與財產,不符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申請資格致生活陷困,建請 貴府結合民間資源,或運用「弱勢家庭脫困計畫」協助陷入困境及處於貧窮邊緣的經濟弱勢家戶而急需救助者,避免其走向絕路。 1.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除申請人外,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以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故辦理低收入戶調查時,應依上開規定將直系血親之收入及財產納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之列。 2.有關函詢申請人之前配偶與次子因赴日定居多年杳無音訊,無法查閱相關財稅或戶籍資料,是否列計家庭應計算人口乙節,因前配偶非屬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得不予列計;至申請人次子係屬直系血親,建請參酌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及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家庭總收入以外之財產總額一定金額包括動產(存款加投資)及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原住律扶助2025 3.依本法規定,離婚之前配偶不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惟申請低收入戶,戶內扶助人口若包含子女在內時,則前配偶為該子女之直系血親,應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內。

原住律扶助: 申請法律扶助的費用

一、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4條之2規定,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用。 有關貴局函詢勞動部公告每月基本工資自106年1月起修正為新臺幣2萬1,009元,低收入戶等社會救助及其他福利申請,如何適用基本工資之疑義一案。 二、另依據「0627八仙樂園粉塵暴燃專案小組第9次會議」主席指示,建請貴局統整八仙粉塵氣暴燃案各項補助及捐款是否納入貴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動產及其他收入,並提供給其他服務八仙粉塵暴燃案之縣市參考,俾使審查條件趨於一致性。 2.另所提審查疑義案家樣態,均屬於事實認定問題,個案是否符合前開立法意旨實際居住於戶籍,請貴府參考本規定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 有關參加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之實習學生,是否適用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案。 4.綜上,以工代賑所領取之代賑金,是否受本法第8條限制所領取政府救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基本工資,按該條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國人養成好逸惡勞心理,及影響工作意願,故明定接受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不得超過基本工資。

2.前開規定之目的,在於保障低收入戶基本生活所需外,亦應避免救助給付過於優渥,反而不利其自立與脫離貧窮,爰為此一規定,並未違反社會救助法之立法目的。 2.是以,同法第10條第4項規定:「前項申請生活扶助經覈准者,溯自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所稱備齊文件之日期,係為民眾申請日期,或是財產、稅籍清單查調回所日,請 貴府依前開規定本於權責自行定之。 1.依據民法親屬編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之規定,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男、女性)對父母仍負擔扶養義務。 2.來函既已敘明低收入戶申請人非屬其女婿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認列扶養親屬,其女婿自無本法第5條第1項第4款之適用。

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本辦法各項扶助者,中央主管機關除應撤銷覈定之扶助,並限期返還全部已扶助金額外,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因僱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經提起刑事告訴且非屬有資力者,勞工或得為告訴之人得申請第二條第二款之扶助。 (四)保戶電子報:為使消費者對於臺銀人壽公平待客原則相關作業情形充分了解,公司每季發行之保戶電子報設有專欄「公平惠客室」,持續宣導「公平待客原則」各項資訊,期透過充分訊息傳遞使保戶瞭解消費者權益保障。 原住律扶助2025 (三)官方網站設有「公平待客原則」專區,增進消費者對臺銀人壽落實公平待客原則之瞭解,進一步提升企業信任,並對內形塑「公平待客原則」之企業文化,同時加強員工教育訓練有關高齡弱勢消費者權益之服務及保護意識,以維保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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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工作倫理考量,並為避免部分民眾過度依賴社會福利資源,有關民眾實際薪資未達基本工資,其工作收入覈算方式,在其未就業期間仍應視為有工作能力未就業,以基本工資覈算,否則對真正完全失業卻要以基本工資覈算工作收入的民眾,即有失公平。 原住律扶助 因此在本法的立法精神下,有工作能力者實際薪資未達基本工資,其工作收入至少應依基本工資覈算收入,較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一、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所稱家庭總收入,係指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以及其他收入。 而其他收入係指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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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2第1項:「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二、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民國94年修法增訂之立法意旨係因部分土地其使用受到法令限制,缺乏經濟效益者,如將之列入家庭不動產計算,顯然無法反應真實狀況。 1.依據本法第5條之1規定,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一、工作收入。 又依 貴府函稱申復人因領取國軍退除役官兵贍養金係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發給,性質係指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殘,經檢定不堪服役予以退伍除役,合於行政院所定就養標準者,按月發給之定期給與,依其性質已敘明該國軍退除役官兵贍養金非屬本法第5條之1第1項第3款所稱「社會救助給付」;至是否納入「其他收入」計算,依同條第4項規定應由 貴府本於職權認定之。 2.至來函所詢低收入戶申請人與子女、父母共同居住一處,父親提供居住處所,並偶而在申請人外出短暫照看申請人1歲女兒,是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第1項第5款情形得排除不列計工作能力,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個案申請人是否符合無工作能力,請 貴局參考本規定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 原住律扶助 2.至低收入戶申請人提起訴訟後,取得低收入戶補助,可否撤回訴訟,事屬其訴訟權益,倘確有申請人取得救助資格又撤銷訴訟, 貴府可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2項第8款規定(99年12月29日修正公佈之第5條第3項第9款,自100年7月1日施行),本於職權重新認定其家庭成員是否仍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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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指經審核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動?、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又同法第5條之1規定: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其他收入:前2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第1項第3款收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合先敘明。 3.綜上,刑後強制治療之受處分人,雖因犯罪時間點,致適用法條、權責機關有所不同,而有刑事保安處分、民事監護處分之別,惟其處分本質均具強烈人身自由之拘束。 2.來函所詢申請人配偶之父母是否應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請貴府依前開規定辦理,惟亦應注意行政慣例與實際情況,考量本法第5條第3項第9款規定:「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爰請本於權責核處,以維申請人權益。 原住律扶助 2.至於是否核發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費乙節,查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低收入戶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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