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可參閱:林鈺雄(2020),《刑事訴訟法上冊》,10版,頁7-12。 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列舉之罪,大多為侵害法益較為輕微的犯罪,依照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理由書的見解,是為了減輕第三審法院的負擔,得以集中精力處理較為重大與繁雜的案件。 味全公司並在包裝正面使用顯著的橄欖、葡萄圖案,矇騙消費者將近乎百分百棕櫚油產品,當成含有「黃金比例」的高價橄欖油、葡萄籽油成分購買,2017年4月27日被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二審宣告沒收犯罪所得3292萬餘元,魏應充也被依詐欺取財罪判刑2年定讞。 申請人一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 從實務面及學說面來看,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而可減刑的規定,在刑法上仍有其必要性,但應該要謹慎使用,不能做為法官恣意減刑的理由。
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查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為臚舉科刑時應注意之事項,以為法定刑內科刑 刑法第57條 輕重之標準,與減輕或酌減本刑不同,縱有應從輕情形,要不能軼出本刑 之最低限度。 刑法上之共同正犯,雖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但科刑時仍應審酌刑 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情狀,為各被告量刑輕重之標準,並非必須科以同一之 刑。 (自由裁量權限–共同正犯﹞共同正犯雖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但科刑時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情狀,為各被告量刑輕重之標準,並非必須科以同一之刑。 (自由裁量權限﹞1刑法第57條各款係針對科刑輕重之標準為規定,諸如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或手段、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等。
刑法第57條: 刑法第57條量刑審酌要件與國際公約及學理對此之影響
被告與某甲共將某乙綑勒,用斧頭砍斃,其綑勒舉動,係殺人行為之一部分,衹能包括的論以殺人一罪,不得援引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與殺人罪比較,從一重處斷。 至被害人已就上訴人之侵入行竊依法告訴,其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部分,雖在告訴範圍之內,亦祇能依刑法第三百零八條第一項適用同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處斷。 刑法第57條2025 刑法第57條 訴訟目的,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藉由刑事訴訟法就訴訟流程、證據效力等方式予以規範,避免刑求逼共等不法手段侵害個人基本權利,進而使犯罪人得以處罰、無辜者得以釋放,具體精神在於發現真實、保障人權、追訴犯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至所謂「一切情狀」,則指全盤情形而言,包括刑罰目的之考慮、刑事政策之取向、犯罪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在內。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刑法第57條2025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57條: 刑法第57條「量刑標準」vs. 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8年上字第3069號(一)殺人行為對於被害人之行動自由不能無所妨害,如果妨害自由即屬於殺人行為之一部分時,自不應更論以妨害自由之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55年臺上字第2853號有期徒刑之減輕,應就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減輕之,然後於減輕之最高度與最低度範圍內,審酌一切情狀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非一經減輕,即須處以減輕後之最低度刑。 本於同一法理,在緩起訴期間內,倘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而認已不宜緩起訴,又無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者,自得就同一案件逕行起訴,原緩起訴處分並因此失其效力。 刑事政策本身的目的,在於保障社會安全、降低犯罪率與矯正犯罪的概念,而非以起訴與審判作為全部的衡量基準。 所以即使被告是有罪的,也可以基於刑事政策的考量而不起訴。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刑法第57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
刑法第57條: 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祕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57條: 社會與公眾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自由裁量權限–緩刑﹞1緩刑為法院刑罰權之運用,旨在獎勵自新,祇須合於刑法第74條所定之條件,法院原有自由裁量之職權。 謹慎發言:在TNL網路沙龍,除了言論自由之外,我們期待你對自己的所有發言抱持負責任的態度。
刑法第57條: 社會熱門新聞
四、原第三款至第八款內容未修正,款次循序改為第二款至第七款。 五、原第八款之科刑標準,範圍較狹,僅包括犯人與被害人平日有無恩怨、口角,或其他生活上之關係;爰將「平日」一語刪除,使其文義範圍,亦得包含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在犯罪行為上之關係;並將其款次改列為第七款。 六、增訂第八款規定「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利具體案件量刑時審酌運用。 蔡彩貞(2012)〈殺人罪量刑之實證研究〉則針對民國85年到93年九年間司法院所公佈二百二十個殺人既遂之有罪判決進行分析。
刑法第57條: 刑法第57條之相關實務、判決
因此為了保持刑罰的「衡平性」,刑罰也需人性化,才會有了刑法第57條和第59條的制訂。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9年非字第211號查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為臚舉科刑時應注意之事項,以為法定刑內科刑輕重之標準,與減輕或酌減本刑不同,縱有應從輕情形,要不能軼出本刑之最低限度。 刑法第57條2025 且依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於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仍得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為由,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同旨93臺上3746) (量刑之內部與外部性界限﹞1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之正義,故事實審法院對於被告之量刑,應符合比例、平等及罪刑相當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
刑法第57條: 受刑人告中選會應設獄中投票所 法官:憲法應保障囚犯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57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57條: 刑法除了「理性標準」外,也衡量「人性標準」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8年滬上字第8號(一)上訴人與某甲,固屬同案行竊之共犯,而其分別科刑,仍應依刑法第五十七條審酌一切情狀,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非必須科以同一之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50年臺上字第1131號科刑時必須審酌犯人本身之犯罪情狀,至於社會一般事項,雖亦堪作參考,要不得據為科刑輕重之唯一標準。 其具體效力依同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於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即學理上所稱之實質確定力。 (自由裁量權限–緩刑–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1緩刑之宣告與否,固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2惟法院行使此項職權時,除應審查被告是否符合緩刑之法定要件外,仍應受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以期達成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 3而現階段之刑事政策,非祇在實現以往應報主義之觀念,尤重在教化之功能,4立法者既未將意圖勒贖而擄人,而故意殺人罪之法定刑定為唯一死刑,而將無期徒刑列為選科之項目,其目的即在賦予審判者能就個案情狀,審慎斟酌,俾使尚有教化遷善可能之罪犯保留一線生機。 3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刑法第57條: 殺人罪量刑因子研究:以刑法57條為中心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57條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依第三項執行勞役,於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之日數。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57條: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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