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管委會如係將大廈管理維護工作委任保全公司、管理維護或物業公司辦理,其所派駐之人員係受僱於保全、管理維護或物業公司,早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應由該公司負擔僱主責任。 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僱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工資應依勞動契約約定之金額、給付之日期定期給付,終止契約時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給付,僱主不得以無端之理由拒絕給付。 A: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僱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之時間仍應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延時工資。 另,研究計畫助理所從事之工作,如係為以學校為名申請之相關研究計畫工作或從事校內行政業務,其僱主皆為學校,研究計畫主持人則僅係為僱主之代理人。
- 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 答:查勞動基準法第13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已有明定,僱主除有同條但書或災保法第84條所定各款情形外,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 條規定意旨,除適用該法確有窒礙難行者外,原則上應適用一切勞僱關係。
- 另勞工所從事之工作,如為相關機關所委託或補助專案計畫,且該等工作具有於一定期間完成之特性,例如專案研究計畫、學期特定課程協助教學等,則於該特定期間內,學校得與勞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但該契約中應載明契約期間、工作內容、目的及依據。
- 惟勞動基準法業經多次修正,工時制度已具相當彈性,且勞工退休金負擔亦已明確,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已無不適用該法之理由。
- 條,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等有關事項,應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前提下,由勞僱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並依約履行。
(一)臨櫃:被保險人填妥申請書並檢齊第五項應檢附文件,親自向土地銀行所屬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備工資清冊:僱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發給之工資數額等事項記入。 為增進大廈管理委員會對於勞動基準法暨相關勞工法令之瞭解,釐清勞僱雙方權利義務,針對大廈管理委員會常問相關法令疑義,彙整常見問答集,歡迎多加利用。 ,以執行計畫主持人個人之計畫為主,屬定期契約制僱用人員;而「約聘職員」則為負責校內行政業務,部分屬不定期契約僱用人員,兩者除經費來源不同外,嚴格來說,僱主亦不同,如併計年資,會造成認定上之疑義。 受託人應備妥委託書(載明委託事由、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姓名、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及聯絡電話),並攜帶雙方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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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國民年金保險的保費是按全月計算,保險費繳納後,保險年資也是以全月計算,民眾繳納的保費,都會累計成年資在以後的保險給付中領回,保費不會白繳。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七、貸款利率:自撥款日起為年息1.28%,嗣後由勞工保險局報勞動部於每年1月及7月第1個營業日,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率公告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臺(八七)勞動一字第0五九六0五號函公告私立各級學校之教師、職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 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僱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 而且對工作不穩定的勞工而言,勞保年資較短,可以領取的勞保給付金額不多,如果藉由國民年金保險按月計算保費及年資的方式快速累積年資,將可彌補勞保的不足。
- 工讀生如具僱傭關係,不論全時或部分工時,自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 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外籍配偶、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配偶,應以其僱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如欲查詢您的請領資格或登錄帳戶(自110年6月7日至110年7月5日開放登錄帳戶),請點選此處連結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基金運用情形
本次適用對象排除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爰同一學校中教學工作者兼任行政職務或行政職務兼任教學工作者,均納入適用。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2025 其中有關醜形失能部分,顯著醜形認定範圍標準修正的主要原因為:原規定除5公分外,還必須要「不規則」線狀痕,且「與人相遇時可引起他人注意之程度」,因審查個案常遭外界批評勞保局的認定過於主觀,屢有爭議。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2025 為避免影響被保險人權益,現修正為在顏面部遺存8公分以上的線狀痕者就可給付。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2025 如欲查詢您的請領資格或登錄帳戶,自110年6月4日起開放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另自110年6月7日至110年7月5日開放登錄帳戶。
故私校編制外工作者若為退休後再受僱,學校仍應為其提繳退休金。 條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等非繼續性工作得簽訂定期勞動契約。 另勞工所從事之工作,如為相關機關所委託或補助專案計畫,且該等工作具有於一定期間完成之特性,例如專案研究計畫、學期特定課程協助教學等,則於該特定期間內,學校得與勞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但該契約中應載明契約期間、工作內容、目的及依據。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度辦公室OA屏風設備採購案
另事業單位如確有需求,亦可於工作規則內明訂獎懲事項,以杜爭議。 至工作規則所訂獎懲事項是否合理,仍應由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詳予審核。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已刪除製發勞工保險卡的規定,勞保局從98年7月1日起停止製發被保險人保險卡,投保單位可透過勞保局每月隨繳款單寄發的被保險人異動清單核對所屬被保險人異動情形,避免漏為員工加保或調整投保薪資,而受到罰鍰處分。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國民法官之公假相關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意旨,除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該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外,應適用一切勞僱關係。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202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臺(八七)勞動一字第0五九六0五號函公告私立各級學校之教師、職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惟勞動基準法業經多次修正,工時制度已具相當彈性,且勞工退休金負擔亦已明確,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已無不適用該法之理由。 為保障渠等勞動權益,爰公告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爰所詢工讀生如為學校所僱用,依上開規定應由僱主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及就保。 A: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如納入適用,原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仍可維持,至於低於勞動基準法之部分,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業務專區
所稱「團體協商」如係指依團體協約法進行之協商,如經簽訂團體協約,工作規則與之牴觸者,無效。 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針對不同對象分別訂立不同規範,亦無不可,惟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且不得違反法令及團體協約規定。 條,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等有關事項,應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前提下,由勞僱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並依約履行。 A:勞動契約屬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可依口頭合意、事實行為或默示同意而成為契約內容。 因此,為避免未來勞資爭議時,發生舉證困難之情形,建議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契約為宜。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服務專區
條分別定有例假及休息日、休假及特別休假規定,前開假別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另勞工如因有婚、喪、事、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依該規則規定辦理;惟勞工請假規則係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較優之規定,自可從其規定。 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則係勞資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又按日計酬者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仍不得低於168元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 勞資雙方得依前開規定,自行約定按月、按日、按時計酬;於檢視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時,應分別適用之。 答:查勞動基準法第13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已有明定,僱主除有同條但書或災保法第84條所定各款情形外,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另勞動基準法第13條屬強行禁止規定,所以勞工如有第12條第1項所定情事,於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僱主仍不得終止契約。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開辦了!
至於第12條第2項所定期間,俟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屆滿後,前後合併計算。 條規定給付資遣費,如僱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則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爰僱主欲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當依前揭規定辦理,不得任意與勞工終止契約或強迫勞工自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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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 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條分別定有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規定,前開假別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另勞工如因有婚、喪、事、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依該規則規定辦理;惟勞工請假規則係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較優之規定,自可從其規定。 規定,如僱主未提供專業技術培訓或勞工因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合理補償,尚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且服務年限與受訓期間之比例,若經綜合考量已逾合理範圍,且顯失公平者,其約定無效。 僱主如認勞工有提前違約行為要求員工損害賠償時,應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以據此確定賠償金額,尚不得逕自工資中扣除或強制員工簽署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