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30條不可不看攻略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很多人好奇,那俗稱爆肝產業的工程師到底算不算合法責任制的其中一個類別呢? 電腦工程師常要負責確保硬體、軟體等資訊產品的運作順暢及成敗,是「有可能」符合84-1條的規範。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

  • 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
    付費用。
  •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
    總數五分之一。
  •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
  •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
    別休假。
  •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僱主
    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
    動契約。
  •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但僱
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勞基法第30條: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僱主、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 僱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
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
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祕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
身分之資訊。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
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僱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勞基法第30條: 勞基法第30條第3項及30之1指定行業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僱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僱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勞基法第30條2025 二、僱主、僱主家屬、僱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僱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勞基法第30條2025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
,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勞基法第30條: 勞資雙方約定上班須打卡,下班不須打卡,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規定?|簡文成專欄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
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僱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
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勞基法第30條: 勞動基準法第30~43條【工作時間、休息與休假】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
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勞基法第30條: 責任制勞基法規範有哪些?責任制有加班費嗎?怎麼算? – 法律010

僱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
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僱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
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僱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勞基法第30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為使勞工充分參與延長工時之安排,加強勞資會議功
能,乃將第一項僱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之規定,修正為「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二 原條文有關延長工作時間之規定較為繁瑣,各方反應不符實際需要,爰將延長工
時之要件及程序予以修正,明定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即可延長工時。 至於每
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另為促進兩性工作平等,併修
正兩性勞工延長工時之差別規定,使為一致。

勞基法第30條: 法規查詢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
以辦法定之。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僱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
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
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勞基法第30條: (一) 責任制什麼意思?淺談責任制定義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勞基法第30條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勞基法第30條2025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僱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僱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前項出勤紀錄,僱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 」修正理由載明:「一、僱主應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之規定已提升至本法第三十條第六項規範。

勞基法第30條: 勞工被開除或自離後,是否仍有退休金(舊制)請求權?勞工被開除或自離後,是否仍有退休金(舊制)請求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臺86勞動二字第○五三三八一號函指定保全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臺86勞動二字第○五三○五九號函指定醫療保健服務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十二月六日臺86勞動二字第○四九一二二號函指定綜合商品零售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臺86勞動二字第○三八四○八號函指定信託投資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七月三日臺86勞動二字第○二四八八五號函指定銀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勞基法第30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僱主應
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勞基法第30條 失能補償標準,依
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僱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勞基法第30條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勞基法第30條: (三) 責任制核備認定流程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僱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勞基法第30條2025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僱主
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勞基法第30條: (一) 責任制加班費計算

七、第六款衛生福利及公用事業不需經體力勞動工作,健康上可以顧慮之問題較少,
故予放寬。 八、對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仍應嚴禁深夜工作,俾其有較多之時間,可以休息
或有較長時間可以照顧其新生嬰兒。 第32條 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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