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全勤不可不看詳解

加班費和週末上班都是要按照勞基法的規定,不能給基本工資,然後合約寫每週工作 50 個小時喔。 按月計酬之部分工時員工,可照工作時數比例調整基本工資。 問題 勞工每月工資為25,250元(含全勤獎金),如勞工請事假可否扣薪? 答案 勞工請事假,因未提供勞務,如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僱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 績效獎金符合勞基法薪資定義的經常性發放的條件,即使不像全勤獎金每個月有相同的金額,但是一樣有勞動的對價關係,所以也是屬於薪資的範疇。
  •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但受同一僱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僱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第一項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僱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基法全勤: 事假註解

二、復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勞動2字第04204號函釋示略以,全勤奬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還記得2018年11月底就服法修正後規定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的職缺,不能再採用「薪資面議」而一定要揭露薪資範圍嗎? 勞動部在今年3月所制定的指導原則中,便有明確指出應揭露的「經常性薪資」包含了本薪、按月給付的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固定津貼。

A:查外籍勞工來華工作,應遵守我國法令,亦受我國法令保障。 勞動基準法對於外籍勞工並無另訂基本工資之規定,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不論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其工資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A: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A: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勞基法全勤: 病假扣薪扣全勤違法嗎?3分鐘讀懂勞基法病假扣薪規範! – 法律010

【註】自112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6,400元,勞工請事假一天,則其當月薪資不得低於25,520元(即26,400元-880元)。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僱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 但請產假或特休之員工於請假前六個月,均因違反公司之出勤管理辦法,而遭到扣發全勤獎金時,此時若不列入全勤獎金者,當較合乎法律之範疇。
  • 勞工請事假的規範跟其他假別一樣都適用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說明請假理由及天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可以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僱主可以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 若全勤獎金之發放方式為經常性給與、與出勤日數有關時,即為請假員工工資之一部分,當然不得因請產假或特休而扣發。
  • 僱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勞基法全勤: 勞資Q&A

扣薪是勞工有付出勞力、提供勞務,但是原本應該要領到的薪資被扣掉了;不給薪是勞工沒有付出勞力、沒有提供勞務,所以老闆也不用給勞工薪資的狀況。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 勞基法全勤 勞基法全勤2025 勞基法全勤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勞基法全勤: 工作16天只領1萬1 高市行銷顧問公司被控苛扣薪資

甚至,為避免違反「工資應全額給付」的規定,一般也建議在計算「不予計薪」金額時,遇小數採「無條件捨去」而避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務必使勞工應領薪資不致有任何短少,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雖然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有定義這個假別,不過公傷病假勞基法沒有特別規定天數,因此只要勞工能拿出醫療證明,就可以持續向公司申請公傷病假。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 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覈定。

勞基法全勤: (二) 病假天數有包含假日嗎?

勞工向僱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僱主不得拒絕。 僱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勞基法全勤: 全勤獎金怎麼扣?請假一定扣嗎?律師告訴你全勤獎金的合法扣發事由!

另外按照我們上面提供的函釋,早在77年時勞委會也已解釋過當員工請求謀職假時僱主不能扣發全勤獎金,否則就有可能會違反勞基法第16條規定了。 勞基法全勤2025 A: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僱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非屬該法所稱之工資。 公司是否發放全勤獎金,或是全勤獎金的金額多寡,可是會影響到員工請假後時的薪資。

勞基法全勤: 員工請假就扣全勤獎金?4重點考考你對薪資結構瞭解多少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僱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僱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勞基法全勤: 事假扣薪、天數、規則總覽!律師教你請假不再心驚驚! – 法律010

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勞基法全勤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無論是從《勞基法》合法性,或是員工管理的合理性來看,取消全勤獎金這個薪資項目是好處多於壞處!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僱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 勞基法全勤 歸責於勞工之停工,僱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 不可歸責於勞僱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僱主亦可不發給工資,但勞僱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 勞基法全勤2025 A: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按件計酬之勞工」係指勞工之工資中包含依完成工作量所獲致之工資,而此項工資之多寡,足以影響其生活可否維持者而言。

但若勞工與公司間原約定按月計酬,公司片面變更為按時或按日計酬,如實際變更契約內容且損及勞工之權益時,應事先取得雙方協議。 在去年(2018年)底基本工資宣佈調漲之際,我們曾撰寫過一篇文章「動態議題|基本工資月薪制調漲為23,100元、時薪制150元」來討論僱主應注意哪些問題。 其中便有舉例說明,如果勞資雙方約定以基本工資作為月薪總額,但其中又包含全勤獎金的話,那麼若實際上勞工有請求事假時,僱主先扣除全勤獎金後再不發給事假的薪資,可能就會有低於基本工資而違反勞基法第21條第1項但書規定的疑慮了。 要避免這樣的問題產生,最好的方式還是約定在月薪總額以外「另發給」全勤獎金,如此一來也才能達到激勵員工出勤的效果,更能避免因多扣款而違反法令規定,反而因小失大。 這種請假扣款後仍不能低於基本工資的概念,我們也找出了以下的函釋供大家參考。 當勞工接獲「資遣預告」時,在預告期間內每週可以請求2天的謀職假外出找工作,而這兩天也都是屬於「有薪休假」。

勞基法全勤: (二) 勞工病假怎麼請?關於勞基法請病假規定

A: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勞基法全勤 A: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本案事業單位為激發勞工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所發放之「團體獎金」,難謂與勞工工作無關,如係經常性按月而非臨時性之發給,已符上開工資定義,應屬勞動基準法上工資。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僱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僱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僱主亦不必發給工資。 不過,取消全勤獎金是不是就代表公司無法約制員工過多的請假呢?

勞基法全勤: 勞工每月工資為25,250元(含全勤獎金),如勞工請事假可否扣薪?

但如果請病假超過30天,基本上僱主可以不用給付延長病假薪水給勞工,等於是留職停薪,包含因住院的1年病假。 另外,經過醫師診斷,若勞工罹患癌症(含原位癌),需採門診方式治療,或者懷孕期間需要安胎休養者,在勞工治療或休養這段期間,都是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假如你喜歡這篇文章,別忘了定時追蹤Lawpartner的網站以及臉書粉絲專頁「律師談吉他」,我們將不定時更新更多法律議題、實用知識。 但跟特休天數比較不同的是:不論公司是採曆年制或週年制,也不管勞工是年初、年中或年末到職,只要有合理事由,依法當年度就有14天的事假可請,並不會因為因為到職日按比例壓縮事假天數。 至於要如何分辨真正的「扣薪」與「不給薪」,兩者差在「有沒有付出勞力」。

公傷病假是指勞工「因為工作發生職業災害,導致殘廢失能、輕重不一的傷害或疾病的狀況」,在治療、休養等不能工作的期間,僱主必須要給予該勞工的病假類別,公傷病假的規範主要列在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本篇集結勞工做想知道的資訊,快看過來,律師用3分鐘解答你的疑惑! 勞動部表示全勤獎金是一種工資,或許是希望落實保障勞工的立法目的,例如請假、平均工資計算、不能預扣薪資作為賠償等,但我覺得這樣也會有衍生的問題,像是全勤獎金到底如何變更、取消?

香港SEO服務由 featured.com.hk 提供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