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外國公民獲最上兩等的勳銜,他們只可當作名譽性質,並不能冠上任何頭銜。 一、二、三等大綬,四、五等領綬,六、七等襟綬附勳表,八、九等襟綬。 頒授對國家政務著有勳勞之公務員,及對國家社會貢獻卓著之非公務員或外籍人士。 中正勳章正章中心為「中正」2字,副章中心為「中華民國憲法」。 象徵先總統蔣公秉大中至正精神,繼承國父遺志,領導全國軍民,內除軍閥,外抗強鄰,廢除不平等條約,實行民主憲政,建設復興基地,其德業與民主憲政光耀於世,永垂不朽。 頒授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翊贊中樞,敉平禍亂者,以及對於建國事業有特殊勳勞者。
- 正章中心為「中正」二字,寓蔣介石名大中至正精神,是中華民國文職第三等榮譽勳章。
- 所有以榮譽性質取得爵級勳銜的人士均不會有授爵典禮,這類人士日後若果移民、入籍,成為英國君主的子民,那麼他就有權改用「爵士」頭銜。
- 此刀頒授陸海空軍將等官,所授勳章晉至最高等,而復建有戰功或勳績者。
- 本細則所稱主管院為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所稱初審機關,公務人員除政務官外,為銓敘部,但專案請勳為各院主管機關,非公務人員為內政部,僑民為僑務委員會。
- 大英帝國爵級大十字勳章之獲勳者可在自己姓名後加上縮寫「GBE」;爵級司令勳章的男性獲勳者縮寫是「KBE」,女性是「DBE」;司令勳章的獲勳者縮寫是「CBE」;官佐勳章的是「OBE」;而員佐勳章則是「MBE」。
醒獅勳刀於民國24年6月15日公佈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時納入。 此刀頒授陸海空軍將等官,所授勳章晉至最高等,而復建有戰功或勳績者。 中華民國勳章之起源,始自清同治2年(公元1863年)製造金寶星及銀牌,頒贈與助剿股匪有功之外國人士。 中華民國開國以後,陸軍部制定「勳章章程」,規定勳章種類為九鼎、虎羆、醒獅3種,每種各分9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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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六條各款所列舉之勳勞,呈請授予勳章者,須其勳績確屬重大能臚陳具體勳績事實者為限,並應配合勳績事實適時辦理。 凡積功呈請晉授卿雲勳章、景星勳章,須於上次授予同種類勳章滿三年始得為之,非因特殊情形,不得提前晉授,或超授勳章等次。 授予卿雲勳章、景星勳章,凡大綬初授為三等,領綬初授為五等,襟綬附勳表初授為七等,襟綬初授為九等,遇有特殊情形時,得提高等次授予之。 大英帝國爵級大十字勳章之獲勳者可在自己姓名後加上縮寫「GBE」;爵級司令勳章的男性獲勳者縮寫是「KBE」,女性是「DBE」;司令勳章的獲勳者縮寫是「CBE」;官佐勳章的是「OBE」;而員佐勳章則是「MBE」。
此章於民國24年6月15日頒行,分一至九等,一、二、三等大綬,四、五等領綬,六、七等襟綬附勳表,八、九等襟綬。 頒授對國家建有勳績或鎮懾內亂,著有功績之軍人,及對戰事有勳功之非軍人或外籍人士。 此章於民國26年11月8日製定,27年2月20日施行,69年改為大綬。 61名曾在美軍服役的加拿大人獲過此榮耀,其中大部分在美國內戰時期。
勳章: 等級設置
1945年10月8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國防最高委員會通過《頒給勝利勳章案》,10月9日公佈《頒給勝利勳章條例》,10月10日實施。 民國三十五年(1946年)1月8日修正為《頒給勝利勛獎章條例》,正式規定設置了本勳章。 勳章2025 其規定的抗戰勝利勳章的授予對象是:凡中華民國官民對於抗戰勝利著有勳勞者,得由國民政府主席特授之;對於友邦人員之有貢獻於抗戰工作者,也得頒授之。
中華民國勳章獎章列表列舉了中華民國軍職及文職勳章、獎章(不包括各部門專業獎章)及勳刀的名稱、級別、授予要求、勳略章及頒行日期。 其中軍職勳章、獎章及紀念章由中華民國國防部依據相關條例頒授。 另外,中國國民黨和中國青年救國團等團體組織亦有自己的獎章條例,這些獎章通常由國民黨籍總統或前總統親自頒發,但本表不將其列舉出來。 大十字(星)級:比較普遍的勳章級別,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有設立,通常包括星章和綬章(在蘇聯等一些社會主義國家中則只有星章,如蘇聯的勝利勳章),並有軍事和非軍事以及各個兵種的版本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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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由兼任三軍總長的美國總統代表全國人民親自頒發。 勳章2025 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之應行頒給勳章,除總統特令外,應由立功地點或駐在地及職務有關之長官,依照前條之規定,逕呈國防部覈定,呈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給之。 大英帝國獎章一般授予低級別的政府官員或軍官,至於高級別的政府官員則通常直接獲授大英帝國勳章。 自從1992年起,英國政府不再提名任何人士接受大英帝國獎章,但部份英聯邦王國政府至今卻仍然有作出提名。 民國十八年(1929年)國民政府公佈《陸海空軍勳章條例》,規定青天白日勳章與寶鼎勳章,適用於軍職人員。
勳章: 勳章領太多怎麼辦
此外,圓環以外,其正上、正下、正左和正右方都有一塊頁,使勳章成十字形,頁的未端呈開三叉狀,而向正上方之頁,其頂上更置有一枚皇冠。 爵級大十字勳章、爵級司令勳章與司令勳章的頁皆為淡藍色,而正面的圓環為緋紅色;官佐勳章則完全金色,而員佐勳章為全銀色。 本勳章大多數的獲勳人士都是英國公民,或是奉英女皇為首的英聯邦王國子民。 勳章2025 然而,假如這類外籍人士日後入籍成為英國或英聯邦王國的公民,那麼他們便可改為「正式會員」,可以冠上頭銜。 大英帝國勳章的各級受勳人數均有限額,爵級大十字勳章只限100位;爵級司令勳章只限845位,而司令勳章則只限8960位。
勳章: 中華民國總統府
嗣於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六月十五日改訂為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此等級為無綬,有表。 勳章2025 民國六十九年(1980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改為黃色大綬。 民國六十九年(1980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改為紅色大綬。
勳章: 勳章
到2005年為止,榮譽勳章共計頒發了3460次,其中615次是在獲得人去世後追授的。 有19人獲頒兩枚榮譽勳章,其中5人同時獲頒陸軍及海軍的榮譽勳章。 勳員證書,除授予外國人者,由外交部製備填寫外,餘由總統府製備填寫,並均須呈請簽署蓋璽編號註冊,於授予勳章時附發之。 總統發布授勳令分行主管院後,由主管院轉發初審機關,呈請機關及受勳人。 勳章 但專案請勳之公務人員授勳令並由主管院送銓敘部備查。
勳章: 勳章中心
甲種 勳章 (襟綬)凡清廉可風,操守優異工作成績卓著者現改為累功給獎頒授,滿三大功換一獎章,循寶星、景風、弼亮、金甌之順序,下一輪則加綴一星,依此類推。 甲種 (襟綬)凡參贊戎機允洽機宜,研究發展有特殊貢獻。 卿雲勳章及景星勳章,依勳績分等:屬於一等者,由總統親授之;其餘各等,發交主管院或遞發該管長官授予之。
勳章: 中華民國勳章
1931年11月23日,今已廢止二等七獅,穗為金線藍絲線織成。 北洋政府又陸續公佈〈頒給勳章條例〉、〈陸海軍勳章令〉等相關法令,訂定大勳章、蒙回藏爵章、勳位章、寶光嘉禾勳章、嘉禾勳章、白鷹勳章、文虎勳章、雲鶴勳章、金獅勳章、星雲勳章、棠勳章、慈惠章等。 民國十六年(1927年)國民政府奠都南京後,勳章全部廢止。 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後,臨時大總統孫中山通過陸軍部制定《勳章章程》,於民國元年(1912年)4月1日公佈,規定種類為九鼎勳章、虎羆勳章、醒獅勳章三種,每種各分九等。
勳章: 大英帝國勳章
所有以榮譽性質取得爵級勳銜的人士均不會有授爵典禮,這類人士日後若果移民、入籍,成為英國君主的子民,那麼他就有權改用「爵士」頭銜。 喬治五世當初設立勳章,是為了填補當時英國授勳及嘉獎制度的缺漏。 本勳章原本只歸作一類,但在1918年起則分為了軍事和民事兩類別。 勳章 勳刀於中華民國二十年(1931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國民政府公佈頒發陸海空軍勳刀規則,規定一星至九星,分為九等九星勳刀,嗣於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八月一日,將上項規則廢止。 改訂醒獅勳刀圖式,於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六月十五日公佈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時,將勳刀納入條款,分為三等有穗,無表。 凡作戰飛行任務,累計戰績積分達到20分者授予三等宣威獎章,達到40分者授予二等宣威獎章,達到80分者授予一等宣威獎章,或參與作戰任務滿四十五次以上者頒給一等宣威獎章。
勳章: 中華民國勳章獎章列表
中山勳章:1941年2月12日訂頒,以「孫中山」命名。 正章中心為孫中山像,示孫中山創建中華民國,是中華民國次高榮譽勳章。 英譯Order of 勳章2025 Dr. Sun Yat-sen。 甲種 (襟綬)凡清剿敵軍,戍守邊疆,防止叛亂組織或籌辦軍事工程等,有特殊貢獻者。 現改為累功給獎頒授,滿三大功換一獎章,循寶星、景風、弼亮、金甌之順序,下一輪則加綴一星,依此類推。 此刀頒給陸、海、空軍將等官,所授勳章晉至最高等,而復建有戰功或勳績者。
勳章: 總統贈勳
此後政府又陸續公佈「頒給勳章條例」、「陸海軍勳章令」等相關法令,訂定大勳章、嘉禾勳章、白鷹勳章、文虎勳章、寶光嘉禾勳章等。 儘管大英帝國勳章是眾騎士勳章之中人數最多的,但能夠憑此勳章而取得騎士爵位的人數卻相對較少。 在英國本土,取得大英帝國爵級司令勳章的人士其實只屬少數,獲勳人士向以外國公民和居於海外的英國公民居多。 可是在另一方面,大英帝國女性爵級司令勳章卻是英國榮譽系統之中最普遍的女爵士級別,一般而言,如果有男士因功成為下級勳位爵士,那麼同等的女士就可獲爵級司令勳章。 勳章 勳章勳刀榮譽旗之親授,或派員代授者,其頒授日期由國防部酌定分別辦理:戰時依命令,並得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或戰區最高指揮官代授之。 凡呈報敘勳者除照本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外,其勳賞建議冊,應填具二份呈報,惟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應加具履歷四份,勳賞建議冊格式另定之。
在目前世界各國中,授與勳章的組織為政府,而受勳者多為文職和軍職人員,但受勳者的身份依各國的獎勵制度法令而有所差異。 嚴格來說,勳章的樣式和受勳者都以軍職人員為多。 而且,在法令中會明文規定受勳者身份、何種功勳可被授予該獎章及授予方式,並說明勳章等級、意義、規格、樣式和正反面圖案並規定其佩帶順序、位置等,相當考究。 有些國家更明定,被授與某些勳章的受勳者,可以享有某些特權。 凡不是英女皇的子民(意指不是英國或不奉她為元首的國家公民),即使取得爵級勳銜,亦只作榮譽性質,不可使用「爵士」或「女爵士」頭銜,但這類人仍可以在姓名後加上勳章縮寫。 以中華民國名將陳策為例,雖然他曾獲「KBE」勳銜,但他不可稱自己為「陳策爵士」或「陳策爵士,KBE」,而只可稱作「陳策,KBE」。
勳章: 榮譽勳章
中正勳章:1980年1月11日訂頒,以「蔣中正」命名。 正章中心為「中正」二字,寓蔣介石名大中至正精神,是中華民國文職第三等榮譽勳章。 英譯Order of Chiang Chung-ch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