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區分所有權比例,指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測繪之面積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和之比。 甲為公寓大廈之住戶,日前其樓下住戶乙對之主張其水管破裂而致乙天花板 … 對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就明文規定,除非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 … 而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上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之理論及屋內漏水之修繕現被稱為都市生活憲法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公佈實施。
但若「可歸責某方」(如因隔套房而更換馬桶、變更衛浴位置等施工不慎而導致水管破裂),則應由該進行工程之一方負責修繕。 惟如於訴訟前即已先行修繕完成,可提出專家書面報告、請抓漏師傅到庭作證及提供相關照片等證據資料,保障自身權益。 以拍照、攝影等方式記錄現場漏水狀況,如因漏水而有傢俱、裝潢、電器維修、重置而有所支出,亦應保留相關單據。
施行細則漏水: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漏水(第 1 頁 / 共 0 頁 / 相關文章 0 筆)
第三十四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代為履行時,應將代為履行項目及經費,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並於各該主管機關公告處公告之。 二、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一,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或令其停工、強制拆除、清除工作物而不為,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代為履行者。 第三十二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稱第一次處罰之日,係指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第一次裁處罰鍰,通知送達水土保持義務人之日。
- 例如任意破壞或更改建築物樑、柱、承重牆壁、基礎等主要構造者,或超載使用建築物,影響建築物構造安全。
- 王先生住家漏水問題,有關「修繕費用負擔及損害賠償之請求」。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日 臺內營字第八五八五五四五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細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故如果管線破裂係因自然老化或地震等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之情形所造成,修繕責任及費用應按管線位置,由樓上、樓下或共同壁兩邊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又如果管線破損是因可歸責於個別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造成,例如:樓上區分所有權人進行裝修工程時,因施工不慎損及管線造成漏水,那麼樓上區分所有權人就要單獨負擔這筆修繕費用。 另,實務上有見解認為,即便管線埋設在共同壁或樓地板間,惟該管線如僅由某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而其並未適當維護更新管線,導致發生漏水時,亦應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修繕責任(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484號判決)。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 ….
施行細則漏水: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漏水在公寓大廈內的住戶應如何面對漏水與管線修繕糾紛? – 臺灣法律網的討論與評價
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由此可知區分所有權之建築物,與其基地有一體之特性。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 條所明定,故住戶天花板漏水修繕歸屬一節,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 條第1 項業已明定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 …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條所明定,故住戶天花板漏水修繕歸屬一節,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如.尚有個案…明定,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業已明定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 …
- 原水土保持計畫須配合緊急防災計畫之實施而辦理變更者,應即辦理變更,並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查緊急防災措施或緊急防災計畫之實施合格後,始得繼續施工;其原施工期限,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酌予展延。
- 也就是說,建築物是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佈施行前取得建造執造者,僅能適用後3種之基金來源,購屋者無權向建築業者追討該應提撥之基金費用。
-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除規約另有規定者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人以上書面推選,經公告十日後生效。
- 第2項則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意即共用部分(公共設施)是不可以單獨出售、贈與、交換或設定抵押權等。
- 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5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 …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假設經勘驗、鑑定後,發現漏水點屬於「私管」或「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則依照同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12條規定,費用分別由各「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負擔,或「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第二、且王先生已委請管委會多次協調不成(或多次聲請調解委員會或公益團體調解,而不能達成協議),請求4樓住戶解決漏水問題,均未獲置理後,始向法院提出以上請求(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五號民事判決參照)。 王先生住家漏水問題,有關「修繕費用負擔及損害賠償之請求」。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施行細則漏水: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漏水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的討論與評價
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 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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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亦有明文。 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第767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後段但書條文之規定,本件損害發生之起因,既係4樓房屋浴室馬桶漏水所致;4樓所有權人,自對該房屋內之漏水問題負有維護、修繕之責。 然被告未注意維護、修繕,致使王先生住家遭受損失,4樓屋主之不作為,顯已違反上開規定,且亦符合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之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 因此,王先生請求4樓屋主就其所受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即有理由(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43號民事判決參照)。 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定有明文。 問題是,社區問卷調查,實非依法召集依法決議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請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以下之規定);縱係依法召集依法決議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除當事人(被害人或其他得請求之人)也同意外,法院依此來決定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額度或應負擔之修繕費用,也屬有誤,應予注意(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額度,應從民法第216條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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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之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未經領得登記證、認可證或經廢止登記證、認可證而營業,或接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委任或僱傭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業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勒令其停業或停止執行業務,並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拒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施行細則漏水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 (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31號民事判決參照)本案例之詳細說明,請參考未來將接續發表於本電子報之「談大樓漏水問題之修繕責任-管委會篇」。
施行細則漏水: 公寓大廈房屋漏水的修繕責任-林正椈律師、王耀緯律師
因此,如果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為維護或修繕管線需要,而欲進入某住戶屋內時,該名住戶不得拒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如拒絕進入維護或修繕,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可以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3款規定,裁罰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仍未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答: 施行細則漏水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所稱催告,應以書面為之,例如郵政存証函或是法院認証函,以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名義進行催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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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 其投保、補償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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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因被告所有之系爭4樓房屋主臥室樓地板內之冷氣排水管疏於修繕,致該排水管漏水而滴落至樓下即原告所有之系爭3樓房屋,原告因而受有損害乙節,已如前述,被告自應依民法第184條前段規定,對原告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依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修繕系爭3樓房屋之損失28 ,378元,亦屬有理。 管委會之職務包含對共有及共用部分之維護、修繕,共用部分(如屋頂、走廊等)有管線阻塞、防水層失效等問題而導致漏水,應由管委會負責修繕,此筆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或全體區權人依比例分擔之。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應依本條例規定成立管理組織。 前項公寓大廈得不受第七條各款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限制 。
但是,匯入公共排水管路之前的管路漏水,屬住戶使用之管路,需住戶自行負擔。 公寓大廈漏水糾紛層出不窮,影響鄰居和睦關係,一般住戶並非具備專業抓漏或相關專長,而常因漏水問題造成彼此不愉快。 施行細則漏水2025 遇到樓上下漏水問題,信義居家提醒,一定要確定漏水位置、日期、時間,最好照相存證。 還是找不到人,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樓上住戶的建物謄本,當中有記載所有權人姓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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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繕費用如何分擔應依其項規定辦理;至於屋頂漏水,則應由管委會瞭解其原因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公寓大廈起造人應於申請建照時檢附規約草約,起造人…第一項、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規定,亦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推舉出來之…修繕費用如何分擔應依其項規定辦理;至於屋頂漏水,則應由管委會瞭解其原因 … 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對第一項未成立管理組織並報備之公寓大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分期、分區、分類(按樓高或使用之不同等分類)擬定計畫,輔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第11條:「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第12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等規定的適用。 答: 為落實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關於共同利益及修繕、維護事項,需有公共基金之設置以做為經費來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及第11條第2項有明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以及「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另第18條規定公共基金的來源有4種:「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1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三、本基金之孳息。四、其他收入。」其中,由起造人提列第1種基金來源,如果是本條例公佈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造之公寓大廈,不適用之。 也就是說,建築物是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佈施行前取得建造執造者,僅能適用後3種之基金來源,購屋者無權向建築業者追討該應提撥之基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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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 … 次按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有明文規定。 經查,因被告所有之系爭4 樓房屋主臥室樓地板內之冷氣排水管疏於修繕,致該排水管漏水而滴落至樓下即原告所有之系爭3 樓房屋等情,已如前述,因系爭4 樓房屋主臥室樓地板內之冷氣排水管僅為被告所使用,其並未適時維護或更新管線,導致發生漏水,乃屬可歸責於被告,依前開法條但書規定,被告自應負擔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系爭4 樓房屋之修繕後費用50,850元。 進而,原告依前開法條但書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系爭4 樓房屋之修復費用50,850元,應屬有據。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 條之規定,應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
例如任意破壞或更改建築物樑、柱、承重牆壁、基礎等主要構造者,或超載使用建築物,影響建築物構造安全。 施行細則漏水2025 例如,製造儲存危險品或經營公害性行業以及其他法令禁止之行為。 應依其實際違規情況引據建築法、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相關法令等處理。
座落著名的旅遊區邦盛,珍焦大廈公寓讓您的旅程更舒適方便。 酒店擁有高品質的服務以及完善的設施,滿足遊客的不同所需。 Q1:公寓大廈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彩蛋和評價,FACEBOOK、YOUTUBE和線上看讓筱菁來為更優質的教育把關,杜絕宗教入校的疑慮,還你純淨校園。 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五十九條所定主管機關應處理事項,得委託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一、應依規定類別,聘僱一定人數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之繼續性從業之管理服務人員,並負監督考覈之責。
孫銘德:對,7-8%要注意,用粉筆標註出來,但可以先不處理。 9-10%則用熱像儀複驗,經驗上,會有很高的比例是出現明顯溫差漏水,那就最好請樓上處理了。 施行細則漏水 Chia-hui:大家好,之前廚房跟廁所因為樓上滲漏水的關係,加上後來有發現鋼筋外露做了輕質環氧樹脂砂漿的補強,想請問是否還需請泥作幫忙做粉光修整整齊,還是直接可以由油漆批土? 最後當然還是會釘天花,只是覺得坑坑疤疤留著,還有一些舊水漬痕跡跟白樺痕跡,擔心日後潮濕會不會容易滋生黴菌,或是會再掉屑…… PS. 前項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土地屬於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內者,其查報、制止及取締,由林業經營管理機關實施之。 第三十一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三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強制拆除或清除其工作物時,得指定水土保持義務人自行拆除或清除工作物之內容及完成期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漏水
如果漏水點位在大樓共有或共用部分,如:屋頂、走廊,應由誰負責維修及負擔費用呢?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規定,管委會之職務包含對共有及共用部分之維護、修繕。 另修繕費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後段規定,除可歸責於某區分所有權人或某住戶之事由所致,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外,修繕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漏水問題」,一直是公寓大廈住戶最常見而且最頭痛的問題,在例行的法律諮詢服務中,經常有類似的問題提出;可見「漏水」問題,確實是公寓大廈建築物逐漸老化、層出不窮之結構性問題;民眾均應有相關的法律知識,作為處理類似問題之參考。 有關漏水之問題,作者預定區分「專有部分篇」(共1篇,談-「專有部分」即一般住傢俬有部分之修繕責任、進入他人家中修繕之要件、修繕費用之負擔及損害賠償之請求)及「共用部分篇」(1篇,談「共用部分」,如頂樓、公共排水管線等之維護及修繕責任問題),共2篇短文,以饗讀者。
施行細則漏水: 法規內容
從抑止混凝土中性化的核心工法,到兼具機能與美觀的外飾材,能讓建築物煥然一新,重獲新生。 第30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10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2日。 第十一條 在公、私有土地內既有之下水道管渠或其他設施,非經主管機關覈准,土地所有人、佔有人或使用人不得變更。 第八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臨時使用公、私有土地時,下水道機構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佔有人或使用人,如情況急迫,得先行施工,補行通知。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所定無線電臺基地臺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由無線電臺基地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2 公寓大廈管理-違規罰則@ 曾炳煥地政士事務所 – 隨意窩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 管委會可否處罰違反規約的住戶? – 陽陽與布痞5 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施行後,公寓大廈起造人應於申請建照時檢附規約草約,起造人… 第一項、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規定,亦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推舉出來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施行後,公寓大廈起造人應於申請建照時檢附規約草約,起造人並應依 … 答: 「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因該浴室牆壁為房屋所有人專有部分,自應由該房屋所有人負管理、維護之責;若因其疏於維護,造成樓下房屋裝潢毀損,應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負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責任。 屋頂平臺發生漏水、且滲漏至陳太太所有之房屋,可見本件屋頂平臺之防水功能喪失,且致大樓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嚴重滲漏。
施行細則漏水: 法規公告
| 高雄律師,高雄律師推薦,法律諮詢,契約撰擬 … 2018年10月2日- 其實這些糾紛若要解決,其重點不外乎先釐清漏水原因。 因此,一旦知道漏水原因以後,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是可以再釐清須負擔修繕與 . 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由此可知,除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基本上是可以飼養寵物,不過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予停業、廢止其許可或登記證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未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施行細則漏水: 樓上漏水,屋主不處理,要怎麼辦呢?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為之。 故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屋頂平臺漏水時應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修繕,而修繕 … 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5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 … 答: 按經營公司行號應申請營利事業許可,並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使用項目之規定。
前項由主管機關執行強制拆除或清除所需費用,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三項,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繳納或自其繳納之水土保持保證金中扣抵。 第二十七條 山坡地經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查定為宜農牧地者,其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實施,得以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方式為之。 第二十六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山坡地超限利用,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內,從事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者。 但不包括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依法得為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 第二十五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保護帶內之土地屬森林之區域者,除前條所定外,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造冊,送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層轉或逕送中央林業主管機關依森林法編為保安林。 施行細則漏水2025 施行細則漏水 第二十四條 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將保護帶以上屬森林之區域,造冊送請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變更查定為宜林地,並轉請林業主管機關依森林法編為保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