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央主管機關覈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僱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僱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 ﹝2﹞前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 只要勞工在2005年7月1日後「改選新制」、「初次就業」、「離職再受僱」或是「受僱於2005年7月1日以後才指定適用勞基法的單位」,都適用新制資遣費。
- 也就是說如果您的員工主動提出離職符合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事由,則應給付資遣費。
-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4﹞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之限制。 ﹝1﹞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勞基法第14條資遣費: 僱主不給資遣費怎麼辦?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1﹞僱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例如:勞工對於僱主或其他同事等實施暴力行為、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等(然各該規定均須符合一定要件或衡量因素,解僱方屬合法)。 ﹝1﹞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僱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 如果僱主跟勞工約定離職需要獲得僱主的同意,這樣的約定並不合法,也是無效的。
-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僱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僱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 惟好死不死,犀牛走到嘟嘟辦公室時,卻被嘟嘟搶得先機開始劈頭痛罵他偷喫店內東西,工作也不確實、找錯錢、沒補貨、關店沒鎖門等,依勞基法第12條終止勞動契約,叫小犀牛立馬滾蛋。
- 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
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 -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 僱主依勞基法第12條解僱員工【註4】:本條規定,若是因為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則僱主可不經預告,直接終止勞動契約,也不用給資遣費,勞工亦不可請領失業給付。
- 二、僱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二、僱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僱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
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勞基法第14條資遣費2025 我們相信大部分的企業主對待員工都是良善的,所以小傑當初應該也是抱持著這樣的信念去求職,沒想到卻碰到了惡劣的慣老闆,小傑除了自請離職這個選項外,還有甚麼權利可以主張呢? 無薪假是暫時性措施,而非永久性,法條規定原則上以3個月為限,若有延長期間的必要,必須重新徵得勞工同意;而若事業單位營運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同意的實施期間已過,就要立即恢復勞工原本的勞動條件,也就是工資、工時應回到原本的水準。
勞基法第14條資遣費: 資遣:經預告終止契約
﹝3﹞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僱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2﹞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但僱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可上勞動部網站下載「勞僱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本填寫,若要調整協議書內容,注意仍須載明實施前原訂工時、薪資、實施期間、實施方式、減少工時,以及減少工時後實領薪資。 ﹝1﹞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勞基法第14條資遣費2025 ﹝3﹞僱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僱主共同組織委員會監督之。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勞基法第14條資遣費: 資遣費計算公式大解密!5分鐘快速掌握資遣費怎麼算! – 法律010
僱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但僱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
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勞基法第14條資遣費: 資遣藍領或白領外國人是否需要資遣通報嗎?
﹝2﹞僱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1﹞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1﹞僱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勞基法第14條資遣費: 員工依勞基法第14條主張終止勞動契約,除請求僱主給付資遣費外,得否主張給予「預告工資」?
僱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
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僱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僱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
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
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僱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如欲申請更正勞工離職日期:請提供勞工離職當月之出勤紀錄及工資清冊(含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日期及給付憑證),以茲佐證。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佈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基法第14條資遣費: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例如僱主對勞工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僱主一直不改善工作環境以致對勞工健康有損害之虞者,或者僱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情節重大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等等。 此時係因錯在僱主,故勞工可依法向僱主請求資遣費,及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請領失業給付。 勞基法第14條資遣費2025 ﹝3﹞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僱主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延長之工作時間,僱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1﹞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勞基法第14條資遣費: 公司如依勞基法第16條第3項規定,選擇發放預告期間之工資(即不事先預告勞工終止契約),那麼該在何時辦理資遣通報?
﹝2﹞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1﹞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僱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7﹞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需查覈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必要資料時,得請當地主管機關提供。 ﹝2﹞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勞基法第14條資遣費: 勞工「自願離職」時,哪些情況也能要求資遣費?
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5﹞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勞基法第14條資遣費 勞基法第14條資遣費 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 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3﹞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
以生產「黑人牙膏」聞名全臺的好來化工公司,日前被一名資歷30年羅姓老員工提告。 羅男指稱在2年前遭不當資遣,因此向法院請求僱傭關係存在。 法院一審判決羅男敗訴,但他不服上訴二審,日前法院判決出爐大逆轉,改判公司應按月支付羅男月薪12萬元,直到他復職為止,全案可上訴。
關於資遣費計算,勞動部說明,2005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施行後,資遣費根據勞工適用新制或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的工作年資,分別計算。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
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
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
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但受同一僱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
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僱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
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勞基法第14條資遣費: 預告工資的立法目的,以白話來說就是:「大家好聚好散,妳今天就做到這了,為了讓你可以順利銜接上後面工作,來!這些錢給妳(視年資而定,規定在上面的16條),妳就先收拾收拾離開去找工作吧」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
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僱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
作者,亦同。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
,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
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
以命令調整之。 僱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勞基法第14條資遣費: 資遣通報
﹝2﹞前項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基法第14條資遣費2025 ﹝6﹞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覈定。 勞基法第14條資遣費 ﹝1﹞僱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勞工自請離職:勞工提離職是沒有法定事由的規定(至於有無違反最低服務年限而需賠償違約金,不在本文討論之列),只需要遵守預告期間的規定。 這是勞工自己請辭的,當然不能要求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其次,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員工)「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 無薪假期間,勞工實際所得薪資總額會降低,僱主可與勞工約定不調降勞保投保薪資,或填具投保薪資調整表並檢附相關證明,申報調降投保薪資,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工退休金的部分,須以原領薪資為基準提繳。 ﹝1﹞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勞基法第14條資遣費: 服務地區
除僱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覈定者,否則勞工在產假期間(勞基法第50條)或第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勞基法第59條),僱主不得終止契約(勞基法第13條規定)。 (二)又按終止勞動契約之終止權屬形成權之一種,於勞資任一方行使其權利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無待他方之同意。 故勞資任一方向他方表示終止勞動契約(辭職或解僱),於意思表示到達他方時,勞僱雙方之勞動契約即為終止。
勞基法第14條資遣費: 資遣費怎麼算?勞基法規定為何?哪些情形勞工可以領到資遣費?預告工資又是什麼?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如果工資是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的人,如果依照上述方式計算的平均工資,少於工作期間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的60%,便以60%計算。 只要勞工在2005年7月1日後「改選新制」、「初次就業」、「離職再受僱」或是「受僱於2005年7月1日以後才指定適用勞基法的單位」,都適用新制資遣費。
勞基法第14條資遣費: 「尿尿2次」!他到職5天被開除 公司「超扯7理由」惹怒網友
這次,我們就來談談離職的時候,你該搞懂的相關法律知識。 勞動基準法第14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6 款規定,如僱主有前開所定行為,不論係「一次性」或「反覆實施性」,依有利勞工原則,係以勞工所知悉最近一次情事,為計算除斥期間之起算點。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僱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惟好死不死,犀牛走到嘟嘟辦公室時,卻被嘟嘟搶得先機開始劈頭痛罵他偷喫店內東西,工作也不確實、找錯錢、沒補貨、關店沒鎖門等,依勞基法第12條終止勞動契約,叫小犀牛立馬滾蛋。 小犀牛並也隨即告知嘟嘟,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6款,解除契約,要嘟嘟給資遣費、預告工資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 勞基法第14條資遣費
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
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事業單位:指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僱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勞基法第14條資遣費: 預告期間、謀職假、結清特休,都是你可以主張的權益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僱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僱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僱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基法第14條資遣費: 如果公司與員工就「契約終止事由」認定不同而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辦理通報?
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勞基法第14條資遣費 勞基法第14條資遣費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勞基法第14條資遣費: 法律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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