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前項具保證書人,如於保證書載明債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時,由其負責清償或賠償一定之金額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有事實足認顯有逃匿之虞或其他必要事由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住居於一定之地域。 但債務人已提供相當擔保、限制住居原因消滅或執行完結者,應解除其限制。
缺-後來參加讀書會跟看解題書時發現,很多重要爭點書裡完全沒提到。 債務人管有之非公用財產及不屬於前條第一項之公用財產,仍得為強制執行,不受國有財產法、土地法及其他法令有關處分規定之限制。 執行法院應對前條債務人先發執行命令,促其於三十日內依照執行名義自動履行或將金錢支付執行法院轉給債權人。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強制執行,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依法為公法人者,適用本節之規定,但債務人為金融機構或其他無關人民生活必需之公用事業者,不在此限。 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持有書據,執行法院命其交出而拒絕者,得將該書據取出,並得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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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第三人於執行法院發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命令前,得將對債務人之金錢債權全額或扣押部分提存於清償地之提存所。 第一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 強制執行法解題書 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 如擔保人不履行義務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擔保人為強制執行。 依債權人前項之聲請為拍賣而未拍定,債權人亦不承受時,執行法院應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於訊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應買;債權人復願承受者亦同。
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 購買前請以購買當時銷售頁面資料為準自行判斷,該等資訊亦不得作為向第三人為任何主張之依據,包括但不限於:主張市場上有其他更優惠價格之補償或其他請求。 ※ 本服務提供之商品價格 、漲跌紀錄等資訊皆為自動化程式蒐集,可能因各種不可預期之狀況而影響正確性或完整性, 強制執行法解題書 僅供使用者參考之用,本服務不負任何擔保責任。 在全世界逐步解封準備與新冠肺炎和平共存之際,本書之改版也即將付梓。 這兩年來疫情改變人們的生活,被迫變更的消費型態與工作步調,都令我們在暫緩的步調中重新省視親情、友情的價值,而近日震驚世人的烏俄戰爭也令人再次感受到和平的可貴。 不論世界如何改變,擁有和平、民主、親情的人都是有福之人,願所有苦讀的考生,偶而抬頭體認片刻身為有福之人的喜樂,或許能在準備考試的苦悶過程中,享受片刻的寧靜與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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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AZE 單純提供網路二手書託售平臺予消費者,並不涉入書本作者與原出版商間之任何糾紛;敬請各界鑒察。 題書海商法的部分我就跳過去了,不過因為時間不多也是沒看熟,考試時也看不懂題目,但還是拿了23分,所以考試時盡量寫,說不定會有意想不到的回報。 8.紀綱,刑法解題書:之前保成時代的是刑總解題書,解題的模板、核心關鍵內容、重要字號都齊備,使用白話方式寫作,即便是初學者也容易接受。 作者告訴你 (一)公司法的條文較多、爭點繁雜並且會隨著修法與時事議題不斷的轉變,因此本書將循公司法條文脈絡,擷取與考試密切相關爭點進行說明,並捨棄年紀稍長爭點或過於細碎的討論。 本書雖屬解題書性質,在體例上仍盡可能將民事訴訟法之體系架構完整呈現,試圖透過章節與章節間的串聯,使讀者能夠藉由本書培養並建立基本架構,以免見樹不見林之憾。 公職王司法特考線上平時測驗,測驗題目數量分為25題、50題二種,題目範圍分近五年考題、近三年考題、近一年考題,及不限年度,可依個人測驗需求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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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法王者,但是物權寫的沒有比較好,是以債權上下兩冊出名,但若求體系一貫的人,債物都購買同一人其實也沒有差很多!
- 債務人未依第一項命令提供相當擔保、遵期履行或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項限制住居命令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
- 債務人於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 外國船舶經中華民國法院拍賣者,關於船舶之優先權及抵押權,依船籍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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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羅列司法特考三等、四等、五等各等別、類科歷年考試試題(含申論題詳解解答),提供給準備考試的同學下載。 準備司法特考(司法人員考試)需做足課前預習、課後複習,再透過大量練習考古題及文字表達論述,練習考古題可增加作答的手感及熟悉考試題型,以累積解題實力,是考取高分的不二法門! 強制執行法解題書 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 拍賣航空器之公告,除記載第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事項外,並應載明航空器所在地、國籍、標誌、登記號碼、型式及其他事項。 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 於必要時得請有關機關、自治團體、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團體,或對於查封物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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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 債務人經拘提、通知或自行到場,司法事務官於詢問後,認有前項事由,而有管收之必要者,應報請執行法院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項規定,於第五條第三項之續行強制執行而有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者,準用之。 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者,以該判決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中華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為限,得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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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依章節順序編排,並將考題以「題目要旨」提醒考生重點所在,再配合破題要領,期能幫助考生提綱挈領作答。 本公司收到您下單(要約)後,仍需確認交易條件正確、供貨商品有庫存或服務可提供。 如有無法接受訂單之異常情形,或您下單後未能完成正常付款,應視為訂單(買賣契約)全部自始不成立或失效,本公司得於合理期間內通知說明拒絕接受訂單。 如您收到商品,請依正常程序儘速檢查商品,若商品發生新品瑕疵之情形,您可申請更換新品或退貨,請直接點選聯絡我們。 標示『安心配』商品類別,因商品屬性關係,將有專人與您約定送貨時間(可約定出貨日30天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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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其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強制執行法解題書2025 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第一項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 但經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同意或因查封物之性質,須迅速拍賣者,不在此限。 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十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前二項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經證明者,該債權應受分配之金額,應行提存。 前項債務人及債權人於受送達後三日內不為反對之陳述者,視為同意依更正分配表實行分配。 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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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六條之一及前條之命令,應送達於債務人及第三人,已為送達後,應通知債權人。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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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 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權,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 債務人於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本書乃依據近年修法精編,就司法四等考試相關法條修正重點予以整理,並為補充說明,使讀者能迅速取得修法內容及解題重點。 如須退貨,請保持該商品及其附件的完整性(包含書籍封底之TAAZE物流條碼)。 若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可能影響退換貨權利之行使或須負擔部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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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多次修法,為使考生作答能切中修法要旨,特於書中配合考題大量解釋強制執行法多次修法之背景及理由,期能對考生有所助益。 商品建檔資料為新書及二手書共用,因是二手商品,實際狀況可能已與建檔資料有差異,購買二手書時,請務必檢視商品書況、備註說明及書況影片,收到商品將以書況影片內呈現為準。 還有,建議大家先至少先快速看過題目一遍,再分配各題答題時間,以免遇到不會的題目,慌了手腳,而腦袋一片空白,以致於無法答題。 1.喬律師 民事訴訟法,老牌子勒,首推啊、畢竟想找到一本邱派真正的精華濃縮又完整的參考書,非買這本不可囉。 強制執行法解題書2025 優-歷屆民法考古題,薄薄一本適合二試考前抱佛腳,可能因為是考古題的關係,物權、身分法也都是最精華的重點。 考古題非常難,但這本的架構拆解得很清楚,敘述也很白話詳盡,對我來說有邊看解題邊複習觀唸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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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謝哲勝:特別的地方在於他對物權跟債權切割的看法,我想此書最重要的部分就在這裡,但個人並不喜歡三民排版。 2.林俊益 強制執行法解題書2025 刑事訴訟法概論(實務見解兼大字典/詞典,推薦!不過個人覺得太厚,但若能念熟想必能在國家考試奪下不少分數。 5.甘添貴,算是以甘添貴教授以前出的刑法分則教科書濃縮,再加上增補未完之部份! 行政法各類法條多麼繁雜,作者幫你分成四大類,想確保自己可以輕鬆通過嚴峻的一試選擇題考驗嗎? 快來翻閱 1.111年度考題全收錄 2.行政法的經典選擇考古題,分門別類,靈活收錄! 原廠外盒及原廠包裝都屬於商品的一部分,或有遺失、毀損或缺件,可能影響您退貨的權益,也可能依照損毀程度扣除為回復原狀所必要的費用。
當事人對優先權與抵押權之存在所擔保之債權額或優先次序有爭議者,應由主張有優先權或抵押權之人,訴請執行法院裁判;在裁判確定前,其應受償之金額,應予提存。 強制執行法解題書2025 依前條第一項但書準許航行之船舶,在未返回指定之處所停泊者,不得拍賣。 但船舶現停泊於他法院轄區者,得囑託該法院拍賣或為其他執行行為。 第一項收益,執行法院得依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之聲請,酌留維持其生活所必需之數額,命管理人支付之。 債務人應交出書據而拒絕交出時,執行法院得將書據取交債權人或買受人,並得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或買受人。 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佔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佔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佔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
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強制執行事件得提起異議之訴時,執行法院得指示其另行起訴,或諭知債權人,經其同意後,即由執行法院撤銷強制執行。 本書收集的考古題範圍廣泛,且橫跨多年,而強制執行難免涉及其他法律,近年來法令變更頻繁,在解題修正內容或有未臻之處,感謝讀者之反饋及編輯小組之協助,盼本書能為考生略盡棉薄之力。 學習強制執行並不容易,因為強制執行法需要運用許多債法、物權法及身分法的觀念,也需要用到民事訴訟法的觀念。 因此,強制執行法可以算是把實體法、訴訟法的內容加以整合,在實務程序上實際派上用場,絕非紙上談兵,所以內容非常靈活,也非常有趣。 不只收錄歷屆律師、司法官經典試題,還有作者自擬題及超級詳解,補強申論題考試下容易被忽略的重點。 適用對象 1.欲報考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等考試的考生2.欲對強制執行法申論及測驗試題深入研究之考生適用時間 使用功效 1.依章節順序編排,搭配歷年重要考題完整解析。
逾期無人應買或承受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 拍賣物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能承受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 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準用前條第五項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解題書2025 第二項之債權人不聲明參與分配,其債權金額又非執行法院所知者,該債權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其已列入分配而未受清償部分,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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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債務人以外之人保管者,執行法院得許債務人於必要範圍內管理或使用之。 前二項情形,應先詢問債權人之意見,如債權人聲明於查封物賣得價金不超過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時,願負擔其費用者,不適用之。 查封物賣得價金,於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查封物返還債務人。
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異議認為正當,而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不為反對之陳述或同意者,應即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強制執行法解題書2025 債務人未依前項命令提供相當擔保或遵期履行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 但未經訊問債務人,並認其非不能報告財產狀況者,不得為之。 債務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執行債務。
唯需注意辦理退貨商品需保留完整外包裝、附件、外盒等等,纔可辦理退貨。 1.本書依章節順序編排,並將考題以「題目要旨」提醒考生重點所在,再配合破題要領,期能幫助考生提綱挈領作答。
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定期拍賣,提存其賣得金。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不動產而不交出者,執行法院得解除債務人之佔有,使歸債權人佔有。 如債務人於解除佔有後,復即佔有該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為執行。
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本書特色一本書主義 最新進化版考試提醒 爭點研究經典試題 實務見解體系架構學習模式重要國考題型演練為什麼要買這本? 作者告訴你「強制執行法」是非常實務運作的法律,若僅研讀法律規範卻缺乏實務經驗,往往空留 … 對於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執行假扣押者,執行法院應分別發禁止處分清償之命令,並準用對於其他財產權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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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告訴你「強制執行法」是非常實務運作的法律,若僅研讀法律規範卻缺乏實務經驗,往往空留見樹不見林之憾。 筆者匯集多年強制執行實務經驗,並融合多年補教界教學經驗,以實務經驗為經,以國考應答 … 前項意思表示有待於對待給付者,於債權人已為提存或執行法院就債權人已為對待給付給予證明書時,視為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 債務人應交付之物為書據、印章或其他相類之憑證而依前項規定執行無效果者,得準用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強制執行之。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外國船舶經中華民國法院拍賣者,關於船舶之優先權及抵押權,依船籍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