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26-12025詳細介紹!(持續更新)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學說、實務對財產權應具備之公示方式,忽略資訊成本面向。 新增訂之民法第 條,除上述問題外,其成效亦值得深入研究。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民法826-1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民法826-1: 土地徵收使用-應每年公告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

  • 但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
  • 前條情形,如委任關係之消滅,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時,受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委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接受委任事務前,應繼續處理其事務。
  •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 前二項規定,於佔有人以所有之意思佔有變為以其他意思而佔有,或以其他意思之佔有變為以不同之其他意思而佔有者,準用之。
  • 會首依前項規定收取會款,在未交付得標會員前,對其喪失、毀損,應負責任。
  • 經轉典之典物,出典人向典權人為回贖之意思表示時,典權人不於相當期間向轉典權人回贖並塗銷轉典權登記者,出典人得於原典價範圍內,以最後轉典價逕向最後轉典權人回贖典物。

至於管委會有逾越職權制定辦法之情況,係屬另外的問題,應由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廢止該辦法或規定加以解決。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822條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清償債務之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債務人負擔。 但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致增加清償費用者,其增加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民法826-1: 民法第826條之1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 但其提出給付,由於債權人之催告,或債務人已於相當期間前預告債權人者,不在此限。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前二項情形,原監護人應於監護關係終止時起二個月內,為受監護人財產之結算,作成結算書,送交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 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民法826-1: 什麼是「分管契約」?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六項或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者,終止收養後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許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七項之規定者,終止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民法826-1: 民法名詞解釋 – 權利失效法理&權利濫用&誠實信用原則

・憲法判例 ・民法判例(條文別) ・民法判例(事例別)総則 ・民法判例(事例別)物権 ・民法判例(事例別)債権 ・民法判例(事例別)相…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人代理之。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經撤銷時準用之。

民法826-1: 土地徵收-一併徵收.撤銷徵收.廢止徵收

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如得因一定權利之行使而使其清償期屆至者,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亦得行使該權利。 民法826-12025 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除依前三條之規定外,亦得依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八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實行其質權。

民法826-1: 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 …

分管契約之效力如不足以拘束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則分管契約甚有利於受讓人時,試問該受讓人將作如何主張? 而同一「應有部分」又可不斷相繼出讓,使共有人因之而不斷變更,分管契約又豈非永無用處。 如果小明買了房子,發現這房子已經有約定了分管契約,明明契約小明並沒有一起制定,這契約對小明是不是也有效呢? 根據 民法第826條之1第1項 規定,共有人就不動產與其他共有人訂立分管契約後,如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則第三人是否應受該分管契約之拘束,應視該分管契約有無登記。 如該分管契約已有登記(登記對抗主義),則對第三人發生物權效力,第三人一律受該分管契約之拘束。 不動產所有權除了單獨所有以外就是多數共同所有了,依 民法第820條第1項 規定,共有物除了契約另有規定以外,必須要共有人以及應有部份過半數來決定。

民法826-1: 土地登記規則 § 26|登記義務人、權利人

二、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 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與前條之概括承受同,其合併之新營業,對於各營業之債務,負其責任。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 民法826-12025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給與報酬者,為優等懸賞廣告

民法826-1: 民法第826條

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佔有,而對於他人取得權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混合之物取得權利時亦同。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 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檢視現行法條 第 928 條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佔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
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佔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其佔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2 民法826-1 忽視信賴分管契約者利益之保護:共有人因信賴分管契約而各自投資實行分管,卻因共有人中之一人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無過失之善意第三人,致其投資意外的化為烏有,不能謂非不測之損害。 通過之解釋,則以避免善意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作為分管契約對之不生拘束力之理由,殊不知在應有部分讓與立場言,其他共有人亦係善意第三人,何以又不須避免其受不測之損害?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如此,民法第一條許於法律未規定時,以法理解決民事紛爭之規定,亦係如此。 不動產共有人就共有物訂立分管契約,各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實行管領之債權,同時又互負容忍他共有人各就特定部分實行管領之債務,性質上乃結合於物權而相當於租賃之繼續性雙務契約。 民法826-12025 民法826-12025 一經實行,亦與租賃物之交付相當,應類推適用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關於租賃物權化之規定,使其效力及於自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受讓共有物應有部分之第三人。 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一○六五號判例意旨,與此相符。

民法826-1: 地役權-期限.變動.抵押

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826-1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 民法826-1 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民法826-1: 不動產買賣流程-私契及公契

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 數人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不可分者,各債權人僅得請求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債務人亦僅得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 因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已受領清償、代物清償、或經提存、抵銷、混同而債權消滅者,他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 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民法826-1: 協議合建-合建分屋、合建分售、合建分成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佔有者,該他人為間接佔有人。 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 但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

民法826-1: 行政函釋

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檢視現行法條 第 924 條 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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