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佔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法91 其佔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享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祕密後新增的產值、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 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採取固定比例、逐年遞增比例或者逐年遞減比例。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註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民法91: 民法第91條はどの様な意味ですか?
出版人依約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者,如於前版之出版物賣完後,怠於新版之重製時,出版權授與人得聲請法院令出版人於一定期限內,再出新版。 出版權授與人,已將著作之全部或一部,交付第三人出版,或經第三人公開發表,爲其所明知者,應於契約成立前將其情事告知出版人。 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第500條 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者,第四百九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延爲五年,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期限,延爲十年。
返還或交付質物時,為質權繼續存在之保留者,其保留無效。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 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於無礙不動產役權行使之範圍內,得使用前項之設置,並應按其受益之程度,分擔維持其設置之費用。 第八百三十四條、第八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百三十五條之一至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一、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於農育權準用之。
民法91: 契約書に貼る収入印紙代はどちらが負擔するの?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支付電費。 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 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 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 調整可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保證人者,於因調整後所失優先受償之利益限度內,保證人免其責任。
-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 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 返還或交付質物時,為質權繼續存在之保留者,其保留無效。
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條的規定。 民法912025 民法91 民法912025 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
民法91: 民事関連法
第996條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系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覆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爲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爲意思表示,自得爲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第954條 善意佔有人,因保存佔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覆請求人請求償還。
民法91: 意思能力とは:民法第3條の2
第484條 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第481條 以貨物或有價證券折算金錢而爲借貸者,縱有反對之約定,仍應以該貨物或有價證券按照交付時交付地之市價所應有之價值,爲其借貸金額。 第479條 借用人不能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應以其物在返還時、返還地所應有之價值償還之。
民法91: 契約自由の原則(民法91條)との関わり
第753條 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爲審判上之請求。 第684條 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不得代位行使。 前項情形,運送人得按照比例,就其已爲運送之部分,請求運費,及償還因中止、返還或爲其它處置所支出之費用,並得請求相當之損害賠償。 第579條 行紀人爲委託人之計算所訂立之契約,其契約之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委託人,應由行紀人負直接履行契約之義務,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民法91: 民法96條~詐欺・強迫~
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民法91 對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爲的,市場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 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
民法91: 法律行為の社會的妥當性を要求しています。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民法91: 民法第90條は、「公の秩序又は善良の風俗に反する法律行為は、無効とする」
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轉委託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爲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爲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民法91 民事法律行爲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應當採用特定形式。
民法91: 法律行為と事実行為の違い
第1185條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 第1182條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內爲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剩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第1157條 繼承人依前條規定呈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第1109條 人對於受監護人財產所致之損害,其賠償請求權,自親屬會議對於清算結果拒絕承認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1091條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民法91: 民法第92條(任意規定と異なる慣習)の解説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責任。 第459條 未定期限之耕作地租賃,出租人除收回自耕外,僅於有前條各款之情形或承租人違反第四百三十二條或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得終止契約。
民法91: 民法のおすすめの本
第729條 稱終身定期金契約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內,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之契約。 第722條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僅得以本於證券之無效、證券之內容或其與持有人間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持有人之事由,對抗持有人。 但持有人取得證券出於惡意者,發行人並得以對持有人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之。 第717條 指示證券領取人或受讓人,對於被指示人因承擔所生之請求權,自承擔之時起,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情形,被指示人僅得以本於指示證券之內容,或其與領取人間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領取人之事由,對抗領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