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於僱主、僱主家屬、僱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僱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僱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祕密,致僱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
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
適用之。 - 三、非屬前二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得請領第一款失能年金給付或一次失能
給付之失能種類、狀態及等級,或前款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
基本保證年金給付之障礙種類、項目及狀態。 - 僱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僱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
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
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發現有意圖干涉、操縱、指示其運
用或其他有損勞工利益之情事時,應通知基金運用局。 基金運用局認有處
置必要者,應即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 依第七條第二項自願提繳退休金者,由僱主或自營作業者向勞保局辦理開
始或停止提繳手續,並按月扣、收繳提繳數額。 前項自願提繳退休金者,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起至申報停止提繳之當日止
提繳退休金。
勞基法第55條: 責任制勞基法規範有哪些?責任制有加班費嗎?怎麼算? – 法律010
法人之代表人或其他從業人員、自然人之代理人或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
反本條例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
各該條所定之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
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僱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
足清償者,由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 前項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勞保侷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 勞基法第55條2025
政執行。 依本條例加徵之滯納金及所處之罰鍰,受處分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內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三十九條所定年金保險之罰鍰處分及移送行政執行業務,委任勞保局辦
理之。
- 第一項勞工離職再就業時,得選擇由僱主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提繳退休金
。 - 僱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
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
用之責任。 -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 僱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
施。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僱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僱關係,促進社會與經
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勞基法第55條: 法規查詢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未屆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或第二十四
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請領年限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退休金。 其個人退休金 勞基法第55條
專戶結算賸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勞工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僱主
應於發生事由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其退休金。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僱主應
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失能補償標準,依
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僱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僱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勞基法第55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勞工依本條例規定選擇適用退休金制度相關文件之保存期限,依前項規定
辦理。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僱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勞基法第55條: 第 三 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
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
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事業單位:指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僱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八、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勞基法第55條
。
勞基法第55條: 第 六 章 退休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一、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揭示平等與不歧視之規定,爰將第一項第二款所定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修正為「身心障礙」。 又所定身心障礙,非僅限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敘明。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
院覈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
以辦法定之。
勞基法第55條: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勞工退休金不適用下列規定:
一、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債務免責規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清算之債務免責規定。 保險人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於期限內通知勞保局者,處新臺幣
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
處罰。 僱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
者,勞工得向僱主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基法第55條: (三) 責任制核備認定流程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
均工資為限。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
之。 僱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
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僱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
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基金之收繳有
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
勞基法第55條: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之內涵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
,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
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 勞基法第55條
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前項勞工檢查機構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選擇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於五
年內仍得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僱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依下列規定向勞保局辦理提繳
手續:
一、依第一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十五日內申報。 勞基法第55條 二、依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選擇適用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三、本條例施行後新成立之事業單位,應於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規定略以,勞工保留之工作年資,勞僱雙方得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給與標準結清之。
勞基法第55條: (一) 責任制加班費計算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
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
方法。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僱主應依下列規定
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僱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僱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僱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僱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
勞基法第55條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僱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勞基法第55條: 退休金給付標準
二、違反第三十九條準用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之給與標準或期限。 為確保勞工權益,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勞保局必要時得查對事業單
位勞工名冊及相關資料。 勞工發現僱主違反本條例規定時,得向僱主、勞保局、勞動檢查機構或主
管機關提出申訴,僱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對其做出任何不利之處分。 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
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於本章所定
年金保險準用之。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覈定。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
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僱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
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假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僱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
施。 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九、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十、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