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為事件發生後的結果,因侵權行為使人財產、權利受到損害或減少,因此負起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 例:車禍賠償、動物咬傷、或者工作物未保管好,因而導致人受傷;侵害人身權利,如:毆打或違約等;消費責任,如:車子爆衝。 (八)訴訟雙方當事人,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之賠償金,其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可免納所得稅;至於屬填補債權人所失利益部分,則須列為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徵收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覈准徵收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到覈准徵收函應即公告,並於公告期滿15日內發給B補償費。 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以受有實際損害為要件(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9 年上字第2316號)。 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所謂所受損害,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被減少,屬於積極的損害。 所謂所失利益,即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妨害,屬於消極的損害。 本件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承攬之工程違約未予完成,應另行標建,須多支付如其聲明之酬金,並非謂房屋如已完成可獲轉售之預期利益,因上訴人違約而受損失,是其請求賠償者,顯屬一種積極損害,而非消極損害。 法律對於違法的行為,給予當事人的法律的效果,分為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兩種,刑事上責任指的是刑罰;民事上責任便是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案例
參閱:陳敏(2011),《行政法總論》,第7版,頁33-40。 B如果針對徵收補償金額的查處不服的話,主管機關可以向地價評議委員會提起復議,如果B仍不服復議結果,可以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 另外,2019年國家賠償法修法,如果人民在開放的山域、水域等大自然公物或設施,經過管理機關適當的警告或標示,人民仍然從事冒險或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賠償責任或減輕賠償責任。 查民律草案第三百八十六條理由謂賠償損害者,不外填補債權人所失法律上之利益而已,其範圍以填補債權人所受之損害及已失之利益為限。 惟所謂已失之利益,範圍頗難確定,故以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為準,以防無益之爭議。 實務上,單純財產損失多以實支實付計算,例如打破窗戶應協助修繕窗戶至原狀或賠償其修繕金額、房屋漏水可要求對方協助修繕屋內壁癌,該類型單純財產損失者可以提出相關單據進行請求。
- 可能從利益是公共利益或私益、有沒有上下服從關係、法律關係的一方是不是具有公權力的國家行政機關等標準來判斷。
- 區分公法和私法的必要,例如遇到紛爭時會由不同的法院來審理:公法關係的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私法關係的爭執由普通法院審判。
- 這時萬一巷內有車輛出來,豈不是撞個正著,還沒有時間想到下一步,就聽到「砰」的一聲金屬相撞的巨響,知道正如他所想像的車禍發生了。
- 上開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 例如:因出外工作已30年未回老家,回來時卻發現窗戶遭人破壞,但詢問街訪鄰居卻發現10多年前就已遭破壞,因事發已超過10年,故即便此刻才知悉損害發生,請求權也已經消滅。
這些駕駛車輛的人雖然都不是故意的行為,現行刑法上又沒有過失毀損的罪名,所以不必負起刑事責任。 但這兩位汽車駕駛人都有應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行為,他人擁有的汽車,屬於他人的財產權,受到法律的保障,因而把他人的汽車撞毀或予以損壞,都是不法侵害他人財產上的權利,依上面所引的民法法條,這兩位汽車駕駛人都要負起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一般來說,賠償與補償,在人民與人民間的契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如車禍賠償)等私法關係中,比較沒有區別的實益;但在國家基於公權力行使的行為與人民之間的公法關係(例如徵收、勞工保險等),就有明顯的不同。 而公法關係中公權力的行使,不論合法或不合法,都有可能使人民的權益受到影響,這時便應由國家負起責任,採取措施彌補受到不利益的人民。 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 彌補的方式可大致分為「賠償」與「補償」兩種,在公法關係中主要是國家賠償及行政上的損失補償,以下將分別討論兩者的內容及不同。
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大雄常常在自家庭院裡打棒球,因力道控制不當打破窗戶為主觀過失下所為侵害行為,而雷公家窗戶破損則為實質損害,兩者間有因果關係,故雷公可向大雄要求損害賠償。 目前司法實務尚未有產生統一量化標準,乃係個人主觀上的感受因人而異,個案的情況亦皆不同,難以制式方式定額。 法院會考量的因素有:被害人及加害人的身分、地位、職業、經濟狀況、教育程度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程度,與家屬的關係及其他一切情事。 去年我遭遇到人生一個重大的挫折,第一次面臨訴訟,令我感到徬徨,謝謝陳秉榤律師及巽耘律師團隊專業的協助下,細心的向我說明訴訟中會遭遇到的問題,並提出提出很棒的解決方案。 (五)個人所有之建築物遭輻射污染,依「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申領之救濟金及補助費,係屬損害賠償,免納綜合所得稅。
- 實務上,單純財產損失多以實支實付計算,例如打破窗戶應協助修繕窗戶至原狀或賠償其修繕金額、房屋漏水可要求對方協助修繕屋內壁癌,該類型單純財產損失者可以提出相關單據進行請求。
- 慰撫金指依法律規定,被害人因加害人的行為而受有痛苦時,得向加害人請求之精神上損害賠償金即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 被害人因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同時人格權也受到侵害,依民法第217條之1的規定,準用第195條之規定,可以要求加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惟所謂已失之利益,範圍頗難確定,故以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為準,以防無益之爭議。
-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此觀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及第216條即明。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於公法和私法的區分標準,無論學說或實務上都沒有單一的標準。 可能從利益是公共利益或私益、有沒有上下服從關係、法律關係的一方是不是具有公權力的國家行政機關等標準來判斷。 區分公法和私法的必要,例如遇到紛爭時會由不同的法院來審理:公法關係的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私法關係的爭執由普通法院審判。
損害賠償: 民事損害賠償B案例經過
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及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此觀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及第216條即明。 又民法第216條第1項所謂所受損害,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被減少,屬於積極的損害。
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定義是什麼?
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酌量一切情形,即被害人暨其父、母、子、女及配偶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不得以子女為胎兒或年幼為不予賠償或減低賠償之依據(參照最高法院66年臺上字第2759號民事判例、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1908號民事判例)。 本條性質上屬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之固有權利,而非繼承被害人之權利。 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身分權指的是,存在於一定身分關係上的權利。 如至親重傷導致必須長期照顧(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
損害賠償: 民法第215條損害賠償之方法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慰撫金指依法律規定,被害人因加害人的行為而受有痛苦時,得向加害人請求之精神上損害賠償金即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方法,原則上為回復原狀(第213條第1項),即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除法律應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回復原狀為其損害賠償方法,且所謂回復原狀,是指回復至「假設損害未發生時之應有狀態」,而非僅回復至「損害發生前的原有狀態」。 III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囑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取得之補償金,屬損害賠償性質,依法免納所得稅。 犯罪被害人遺囑領取之補償金,係政府對遺囑之補償,非犯罪被害人之遺產,免納入其遺產課徵遺產稅。
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金、和解金一定免稅嗎?
其理由為:(於物無法回復原狀時)民法第196條得請求者僅為「出售該物所減少之價額」,而民法第215條得請求者為「購買同等之物所必要支出之價額」,後者會優於前者,因此必定會依民法第215條來請求損害賠償。 被害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第213條第3項),為加強被害人之保護,民法增訂第213條第3項,賦予被害人得選擇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應注意者是,本條在體系適用上,並非要打破我國以回復原狀為基本原則之損害賠償法體系,只是使回復原狀得以金錢化。 【案例】屬於政府管理養護的道路路面有大坑洞,政府卻遲遲未填補坑洞,也沒有設立醒目的警告標誌提醒用路人,造成騎士A摔入坑洞而骨折,這時候騎士A可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的類型有2種:因為公務員「不合法」的行使公權力(包括應行使時卻怠於行使),或是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損害賠償: 賠償與補償有什麼不同?——從國家責任談起
這時萬一巷內有車輛出來,豈不是撞個正著,還沒有時間想到下一步,就聽到「砰」的一聲金屬相撞的巨響,知道正如他所想像的車禍發生了。 進入巷道沒多遠,就看到兩輛汽車的車頭對車頭,強吻在一處,兩車的車頭幾乎都撞成稀爛,還好肇事者與被撞的苦主都只是受到一點皮肉傷,沒有什麼大礙,正在靜候警員來處理。 這時左右鄰居也都紛紛現身,觀看這場不該發生而發生的車禍。 曾永盛從圍觀的芳鄰口中,聽出來幾乎都是異口同聲指摘這位擅闖單行道留有小鬍子的年輕人,可見公道自在人心。
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依據哪個法條?從案例解析損害賠償時效與賠償金額
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賠償金並無設立償還期限,然而,若是依民事訴訟已確定須給付損害賠償金額,仍不給付者,請求權人可向民事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扣押名下財產進行償還,而若名下無財產者,請求權人可申請債權憑證,拿到債權憑證之債權人,記得每5年換發一次,便可保存債權債務關係持續存在。 民法第196條應限於物受毀損仍有修復可能性時,始得適用。 若是在修復不能或滅失的情形,應依民法第215條請求價值利益之損害賠償。
在實務作業上,建商於給付賠償金後,會依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予受災戶申報綜所稅,受災戶得依建築師或土木技師公會出具之損害鑑定書所載之修護費,或依實際損失檢具相關之修繕費用、支出憑證等證明文件核認損失扣除金額。 未能提出前述憑證供核時,如能檢具建商或相關單位人員出具之房屋損害事實報告或和解書等證明文件亦可。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該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倘子女因交通事故引致身體缺陷及心智障礙,父母基於親子間之關係至為親密,此種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侵害時,在精神上自必感受莫大之痛苦,不可言喻(最高法院105年度臺上字第2109號民事判決)。
我國對於損害賠償,固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但在民法第213條第3項增訂後,已使損害賠償金錢化。 損害賠償2025 受害人因意外事故所造成人身或財物上損害可透過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以填補其損害,應有了解損害賠償方法之必要。 損害賠償 (九)財產遭受損害所獲之賠償金,例如鄰近工地施工造成房屋損害之賠償金,其中屬直接賠償房屋所受損害部分可以免納所得稅;至於屬補償損失利益部分,如房屋無法出租之租金損失,則須列為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上開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又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是回復原狀如已屬不能或顯有重大困難者,被害人僅得依民法第215條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不得依同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回復原狀或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最高法院109年度臺簡上字第25號民事判決)。 騎士A在知道有損害時起2年內,或是損害發生起5年內,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賠償義務機關即應與A進行協議。
參閱:蘇宏傑(2020),《什麼情況下會成立國家賠償責任?第二種:公共設施的瑕疵》。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即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3.被告-這應該也不用解釋,不過對於民事提告來說,有時候會發生「原告不知道被告名字」的情況,這時候原告就要想辦法知道這點了。 這天曾永盛放學回家,與鄰居又是同學陳憶年邊走邊聊,不知不覺來到離家不遠的巷口,只見一輛小自客車很快地自大馬路轉彎進入巷內,曾永盛心中大喫一驚,因為他家座落的那條巷道,是被劃為只出不進的「單行道」。 這車的駕駛看都不看巷口豎立的禁止入內標示牌,就直往巷內闖。
國家因公權力的「合法」行使,造成人民權益的特別嚴重的損害(理論上稱為「特別犧牲」)時,國家負有補償的責任,人民可以就其損失向國家請求「補償」。 損害賠償 這是因為土地徵收會涉及人民財產權、居住權等基本人權的嚴重剝奪,雖然國家此時因為公共事務的需要,可以合法行使公權力徵收人民的土地,但是國家仍必須依法定程序給予人民補償。 惟依最高法院77年第9次民庭決議,另外考量到損害殘餘物之讓與請求權的問題,即剩餘價值歸屬的問題。 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是以能否回復原狀作為區分:不可回復原狀者,依第215條,被害人得請求購買同等物之價額賠償,此包含交換價值及使用價值;可回復原狀者,依第213條第1項,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惟被害人得另依第213條第3項,請求加害人支付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
損害賠償: 民事損害賠償金額有標準依據嗎?
在此,所謂金錢賠償,是指購買同等之物所必要支出的價額賠償,而非指回復原狀所必要費用,也非僅限於出售價額減少的部分。 申言之,其是指「價值利益」的賠償,亦即被害人財產上價值的減少,包含交換價值與使用價值。 此乃係因賠償出售價額減少的部分僅能填補交換價值之損害,而購買同等之物所必要支出之價額方能兼具填補交換價值與使用價值之損害。 又此項金錢賠償之計算應以市價計算之,若物品無市價或損害數額無法確定者,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由法官酌定之。 我國法上不分侵權行為或是債務不履行,將損害賠償之債規定於民法債編通則中「損害賠償」包含了損害賠償之「方法」與「範圍」。 在損害賠償的方法上,應區分「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及「價值利益」之賠償。
買房後房屋內開始有壁癌產生(受有損害),找了專業水電抓漏師傅才發現原來是樓上住戶家中水管長年破裂(過失之侵害行為),導致漏水發生(有因果關係),故可請求樓上屋主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小美騎車與小林發生擦撞(侵害行為),造成小美機車全毀且身體多處擦傷(受有損害),肇事原因為小林轉彎時未禮讓直行車且未注意右方來車狀況(具有過失),認定小林需負擔全責(具因果關係),故小美得向小林要求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常見於車禍案件,車禍賠償以損害填補為原則,經常可見之賠償項目有:支出醫療費用、購買醫生證明需要之輔具、薪資損失等。 若需僱用看護照顧,目前法律上規定不論親人或僱用他人,皆比照目前看護給付薪資標準支付。
(十)個人遷讓非自有房屋或土地,所取得之補償費,係屬其他所得,可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若無法提出成本費用憑證時,應以該項補償費半數作為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稅。 (七)病人與醫生因醫療糾紛成立和解,由醫生給付病人之慰問金,如確屬醫生因醫療過失致使病人受到傷害之損害賠償金,免納所得稅。 經被害人催告加害人不為回復(第214條),應回復原狀者,如經被害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加害人逾期仍不為回復者,依民法第214條,被害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關於慰撫金,法律上規定可請求賠償,但需符合下列其一如: 侵犯他人身體、健康或心裡造成壓力 2. 名譽 3.隱私 4.貞操 5.其他人格法益,如情節重大,並依法官判斷得以請求。 I 權利關係人對於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
而依民法第196條,於物受損害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被害人得直接請求「物受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即交換價值減少的部分,而未包含使用利益的部分,此與第215條有別。 另外,依最高法院77年第9次民庭決議及部分學說的見解,民法第196條與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間,並非互斥關係。 損害賠償 至親死亡生命權被侵害,死者的父、母、子、女、配偶可以請求相當金額的非財產上損害。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子女及配偶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慰藉金,法院對於慰藉金之量定,應斟酌加害人、並被害人暨其配偶、子女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511號民事判決)。 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人格法益被侵害時,受侵害者可以請求相當金額的非財產上損害。 前揭法益是屬於較為核心的個人法益,同時難以用金錢衡量,也可以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的金額,這便是所謂的「精神慰撫金」。
損害賠償: 民法第215條損害賠償之方法
任何法律狀紙其實都不限「一定格式」,換言之,只要符合要旨且滿足必備項目,該書狀的效果就算達到。 主要是類似的案件非常多,為了省卻民眾的麻煩,乾脆建立範本讓大家取用,但如果對自己有信心的人可不可以自行撰寫呢? 答案是可以,所以不要被「民事起訴狀(民事賠償)」這名稱給嚇到了。
深受債務糾紛困擾,幾經看不到未來,多虧陳秉榤律師不遺餘力、居中協調,並給予莫大的心理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