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地方法院為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置法警;法警,委任第二職等至第四職等或僱用。 司法院組織法2025 司法院組織法2025 法警長、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其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3﹞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 陳正倉等3位委員還發表不同意見書,認為獨立機關若喪失獨立性,公正性會被質疑,由行政院長任命主委、副主委,時任執政黨就有機會透過監理媒體的獨立機關來影響媒體。
- 中華民國21年10月28日國民政府制定公佈全文91條刊國民政府公報洛字第 46號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 司法院辦公廳舍所在的司法大廈,始建於1929年,由臺灣總督府官員井手薰設計,歷時五年而於1934年竣工,為模仿拜占庭風格的非古典建築式樣,每層樓面積約一千八百餘坪,內設有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檢察局及臺北地方法院等機關,為日治時期臺灣最高司法機關。
- 國民大會能行使創制權、複決權來代表人民管理中央政府法律,各地人民則能行使創制權、複決權來直接管理地方政府法律,但在孫中山的理論中沒有詳細說明要怎麼行使。
- 十月東崗慘案宣判後,次月二日進一步開放退休與退伍人員經由第三地轉赴大陸探親;12月,美國參議院亦通過同決議案。
- 而福建高等法院則設有金門分院(實際上福建高等法院的管轄區域等於金門分院所轄的區域),由於福建高等法院並未有本院的建置,所以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是直接由司法院加以監督。
第一項之終審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聲請,就關於審判權之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顯示,前任主委蘇蘅表示,4G釋照期程預定於2015年7月前完成。 司法院組織法 立法院另於「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三讀時提案,要求4G釋照期程提前於2014年7月前完成規劃。
司法院組織法: 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聞稿
而接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依照1956年(民國45年)6月23日行政院頒布之《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實施戰地政務。 而國防部於1991年《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以金馬位處前線,且在共軍火砲射程之內,隨時有遭受攻擊之虞,在中共尚未放棄武力犯臺之前仍屬接戰地域的情況下發布臨時戒嚴令;直到1992年11月7日同時解除臨時戒嚴令與戰地政務實驗辦法,歷時近43年。 1994年5月13日,中華民國政府取消了民衆前往金門和馬祖的限制。 戒嚴本為國共內戰下的產物,而國共內戰也因為中共領導人鄧小平停止炮擊外島並改革開放後逐步拋棄計劃經濟模式而發生質變。 總統蔣經國在一開始採取「不接觸、不談判、不妥協」的三不政策與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的口號以對抗一國兩制,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改革開放”政策實施後,加上臺灣島內統獨議題發酵,國共之間的矛盾漸漸緩和。 而在島內訴求改革的黨外運動亦由早期的五龍一鳳、雷震事件等單一格局逐步演變為連串具組織理念的街頭運動,如中壢事件、橋頭事件、美麗島事件等進而推動了戒嚴令解除的歷史條件。
- 1.解釋程序之進行,得依聲請或職權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
- 丁毅認為,美濃部達吉與宮澤俊義沒有弄清楚權能區分的含義就加以攻擊,缺乏學術嚴謹性。
- ﹝1﹞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為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 ﹝3﹞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公設辯護人四年以上,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公設辯護人,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 法務部得調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試署檢察官或候補檢察官至最高檢察署辦事;承檢察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及書類之草擬等事項。
- 懲戒法院前稱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除法官、檢察官由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外,凡遇公務員有違法失職情事,不論職等高低、政務官或事務官,統由該會依法審判。
- ﹝3﹞地方法院為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置法警;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管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於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最高檢察署分別準用之。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最高檢察署分別準用之。 四、具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歷,曾任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民刑事紀錄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為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置檢察官,最高檢察署以一人為檢察總長,其他檢察署及檢察分署各以一人為檢察長,分別綜理各該署行政事務。
司法院組織法: 司法院組織法 (民國109年)
地方法院設調查保護室,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各廳、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各科於必要時得再分股,股長由薦任祕書、編審、專員、分析師或薦任科員兼任,不另列等。
﹝2﹞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置檢驗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1﹞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置法醫師,法醫師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法醫師。 ﹝1﹞地方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設觀護人室,置觀護人、臨牀心理師及佐理員。 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組長由觀護人兼任,不另列等。 司法院組織法 ﹝2﹞觀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七十三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之觀護人,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觀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臨牀心理師,列師(三)級;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3﹞法務部部長遴任檢察長前,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職缺二倍人選,由法務部部長圈選之。
司法院組織法: 條文內容
﹝1﹞高等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各庭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監督各該庭事務。 ﹝4﹞高等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4﹞高等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3﹞高等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司法院組織法: 第七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1﹞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分別準用之。 ﹝3﹞法務部得調候補檢察官至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辦事;承實任檢察官之命,協助檢察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及書類之草擬等事項。 ﹝2﹞法務部得調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試署檢察官或候補檢察官至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辦事;承檢察官之命,協助檢察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及書類之草擬等事項。 ﹝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 ﹝2﹞前項辯論,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
司法院組織法: 司法院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設檢察事務官室,置檢察事務官;檢察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檢察事務官;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組長由檢察事務官兼任,不另列等。 司法院組織法2025 司法院組織法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重新提出人選,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其任期重行計算四年,不得連任。 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
司法院組織法: 司法院組織法 (民國104年)
地方法院為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置法警;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管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司法院置大法官助理十五人至六十人,依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充任之;承大法官之命,協助辦理案件之審查、爭點整理、資料蒐集及其他交辦事項。 1924年(民國13年)4月12日,孫中山所作《國民政府建國大綱》在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後公佈,其中包含了國民大會、總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等具體憲政機關之名稱。
司法院組織法: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
地方法院設公設辯護人室,置公設辯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其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受移送法院或經前條第一項之終審法院指定之有審判權法院所為裁判,上級審法院不得以無審判權為撤銷或廢棄之理由。 前條第一項之終審法院認受移送法院有審判權,應以裁定駁回之;認受移送法院無審判權,應以裁定指定其他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司法院組織法: 司法院組織法 (民國81年)
﹝6﹞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2﹞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司法院設有大法官十五人,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大法官資格按《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之規定,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司法院組織法: 臺灣時期
中華民國69年 6月29日總統令修正公佈全文23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中華民國36年12月25日國民政府修正公佈全文13條;並自37年6月24日施 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得設執行科,掌理關於刑事執行事務,並得分股辦事。 最高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設計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處理資訊事項。
司法院組織法: 第九章 裁判之評議
地方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設辯護人四年以上,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公設辯護人,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七條之七第二項、第三項及前條之規定,於第七條之四第一項之終審法院依第七條之五第一項規定為指定裁定之情形,準用之。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司法院組織法: 程序合法性之爭議
﹝2﹞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公設辯護人四年以上,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公設辯護人,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 ﹝1﹞第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七條之七第二項、第三項及前條之規定,於第七條之四第一項之終審法院依第七條之五第一項規定為指定裁定之情形,準用之。 1.解釋程序之進行,得依聲請或職權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 1.當事人於行政訴訟案件,謂原告、被告及參加人;於仲裁案件,謂聲請人與相對人;於解釋案件,謂聲請人。
3月19日通傳會召開「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5頻道申設內容座談會」。 9月8日因綜觀其營運計畫書、歷次補正資料及該公司於審查期間與本會及社會代表之互動過程,對於其能否善盡傳播媒體之社會責任仍有疑慮,決議不予許可「壹電視娛樂臺」、「壹電視新聞臺」及「壹電視資訊綜合臺」等3頻道。 司法院組織法2025 2009年8月13日,壹傳媒傳訊網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經營「壹電視新聞臺」、「壹電視娛樂臺」、「壹電視電影臺」、「壹電視體育臺」及「壹電視資訊綜合臺」5頻道。 12月2日通傳會召開「以動畫方式呈現新聞節目之妥適性諮詢會議」。 12月9日通傳會第331次委員會議因認定並沒有達到專業標準,因此決議不予許可「壹電視新聞臺」及「壹電視資訊綜合臺」。
要 旨: 上訴人從事指揮手業務,於指揮船載貨物起卸時,對艙底工人之安全,自
應注意,乃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致起吊之廢紙,撞及橫樑而掉落,
將被害人壓傷身死,其過失與死亡之間,既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應即令負
刑責。 上訴人 顏 炎
右上訴人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八月二
十二日第二審判決(六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爰認第一審依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
高標準條例第一條,論上訴人以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罪,量處
有期徒刑十月之判決,為無不合,予以維持,而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於法尚
屬無誤。 上訴意旨除執前詞為辯外,並空言邱水龍、孫君實未注意上訴人指揮手勢,為肇事主
因等語,指摘原判決為不當,非有理由。 1947年(民國36年)12月25日實施的《中華民國憲法》中所規定之中央機關包含了國民大會、總統(及副總統)與代表政府五權的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等機關,成為中華民國政府的最高層級機關,並持續迄今。 孫中山五權憲法之相關著作中僅對政府五權之界限與其機關做出描繪寫而對於實際憲政體制之運作方式則未詳細說明。
司法院組織法: 組織形成
﹝3﹞法務部得調候補檢察官至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辦事,承實任檢察官之命,協助檢察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及書類之草擬等事項。 ﹝1﹞法務部得調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試署檢察官或候補檢察官至最高檢察署辦事;承檢察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及書類之草擬等事項。 ﹝1﹞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1﹞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各以法官十一人合議行之,並分別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
司法院於1999年7月間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並於7月26日公佈會議結論及改革的具體時間表,其中的〈司法院定位〉部份宣示將分階段達成「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使司法院成為一個實質審判機關,以符合憲法規定。 因該法案將大幅變革法庭的審理秩序,爭議性大,故立法院審查至今。 2020年7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除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
司法院組織法: 第四章 解釋程序
最高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副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科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其中薦任科員不得逾總額三分之一,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人事查覈等事項,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科員兼任,不另列等。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 高等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司法院組織法: 第一章 總 則
,若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的長官凌虐部屬罪、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請願,以及犯殺人、性侵害等罪者,都將移至一般司法機關追訴、處罰。 包含凌虐罪、不應懲罰而懲罰罪、阻撓部屬陳情罪等案,將自《軍審法》修法公告後,立即從軍法機關移轉到一般司法機構偵辦,至於其他案件將在公告後5個月後施行 。 這意味着在平時,中華民國的軍事案件將回歸由普通法院設立軍事法庭進行審理,結束軍事案件一直以來均由國防部所設立之軍事檢察署、軍事法院偵查、審理的狀態。 而於2022年6月22日,立法院公佈修正《行政訴訟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將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移至各高等行政法院下改稱為「地方行政訴訟庭」,以求組織統一。
2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被告犯該款規定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於此範圍內,該條款規定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3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關於檢察官對於審判中法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並無不符。 依據《軍事審判法》第8條之規定,軍事法院分三級,分別為地方軍事法院、高等軍事法院和最高軍事法院。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為中華民國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審判及公務員的懲戒,並設有大法官十五人,組成憲法法庭審理違反憲法案件、統一解釋法令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與政黨違憲解散案。
司法院組織法: 第八章 法院之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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