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歇業,其勞工退休準備金未能依前項程序支用時,由勞工持憑執行名義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召開退休金或資遣費請求人會議;當地主管機關並應依該會議決議,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 九、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但轉讓時,經約定全部員工均由新組織留用,並繼續承認其年資者,其以往年度已依法提列之職工退休金準備累積餘額,得轉移新組織列帳。 (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為受委任工作者或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提繳之退休金,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六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二)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 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 六、薪資支出非為定額,但依公司章程、股東會議決、合夥契約或其他約定有一定計算方法,而合於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應予認定。 三、合夥及獨資組織執行業務之合夥人,資本主及經理之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其他職工之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並以不超過規定之通常水準為限。 上述薪資通常水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調查擬訂,報請財政部覈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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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僱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退休金,惟可扣除僱主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及臺灣銀行辦理給付之行政作業時間。 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而保留舊制年資者(若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者無法辦理結清年資)。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不同身分適用之時間可參照該條例第7條、第8條之1及第9條規定),且於該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 1.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規定,結清年資係指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84條之2之給與標準,結清保留之舊制工作年資,不以成就自請退休條件者為限。 A:依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監督委員會由勞工與僱主分別選派代表共同組成。 置委員3人至15人,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1人為副主任委員,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僱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僱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僱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本公司除依法令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實施退休金制度外,為加強各部門達成公司年度經營目標,以達成年度營業利潤為目的,公司另訂定「績效獎金管理辦法」獎勵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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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僱用勞工人數(具舊制工作年資者,下同)2人以下者,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若僱用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者,其委員人數不得少於9人。 項規定退休準備金之估算,以事業單位內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且於「次一年度內」符合法定退休條件者為估算對象,不是將所有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均納入估算。 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僱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未能依第四條規定領回時,得由該事業單位向指定之金融機構申領。 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先行作為本法之勞工資遣費,再作為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資遣費。
- 置委員3人至15人,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1人為副主任委員,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 因此,若僱有保留或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依法應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 為使員工安居樂業,依法令提供員工育嬰留職停薪的權利外,並提供完善的假別管理制度,讓員工能彈性運用育嬰假照顧子女。
- (二)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
- 各事業單位適用本法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提撥之退休基金,得移入本辦法規定之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存儲,併同處理。
- A:事業單位(含歇業)與舊制勞工依法定標準結清年資或已無僱用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在職,且無積欠勞工舊制退休金及資遣費,始得檢具申請書、應備文件辦理領回。
-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因此,若僱有保留或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依法應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2025 A: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僱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所稱每月薪資總額,是以事業單位當月仍僱有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即舊制)或保留舊制年資的人員為準。 惟採計人員範圍不包含已依法結清保留舊制年資之勞工、董事、監察人、委任經理人、到職即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及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受僱工作之外國人等之工資。 退休金制度舊制新制適用法源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如何提撥按月就薪資總額2%提撥,以「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儲存於「臺灣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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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事業單位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造具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支出數額清冊,送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核。 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情形得派員查覈,有不合規定情事者,應依法處理。 1.本公司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訂定員工退休辦法,從業人員之退休皆依退休規定及本公司所頒退休辦法辦理。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工檢查機構對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情形得派員查覈,如有不合規定情事,應依法處理。 A:不用,年資結清是以勞動契約存續之前提下,僱主結算勞工的舊制工作年資並依法給付結清金,而非以勞工重新受僱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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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為改良勞工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 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勞動基準法 即係國家為實現此一基本國策所制定之法律。 至於保護勞工之內容與方式 應如何設計,立法者有一定之自由形成空間,惟其因此對於人民基本權利 構成限制時,則仍應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之要求。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分別規定僱主負擔給付勞工退休 金,及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義務,作為照顧勞工生活方式之一種, 有助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僱關係,促進整體社會安全與經濟發展,並 未逾越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 復次,憲法並未限制國家僅能以社會保險之方式,達 成保護勞工之目的,故立法者就此整體勞工保護之制度設計,本享有一定 之形成自由。 勞工保險條例中之老年給付與勞動基準法中之勞工退休金, 均有助於達成憲法保障勞工生活之意旨,二者性質不同,尚難謂兼採兩種 制度即屬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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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事業單位之董事、監察人及委任經理人與事業單位間屬於委任關係,並非勞動基準法上所稱之勞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款),既然非屬勞工身分,自然不得擔任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之勞工代表。 A:若事業單位有變更負責人、單位名稱、地址、調整提撥率及改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委員(含任期屆滿改選),或有制定/修訂優惠退休辦法、申請暫停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等事項者,均需備齊申請文件報本局辦理。 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該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僱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事業單位歇業時,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於支付舊制勞工退休金、舊制資遣費及新制資遣費完後,如有賸餘時,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2025 該準備金之提撥率,則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2條,由事業單位考量勞工工作年資、薪資結構、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今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等因素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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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均依照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依法令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且於「工作規則」中揭示退休辦法。 第 十一 條 各事業單位適用本法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提撥之退休基金,得移入本辦法規定之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存儲,併同處理。 第 五 條 事業單位歇業,僱主、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行蹤不明或其他原因未能簽署時,經當地主管機關查明屬實,由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簽署支用,其簽署應於歇業後六個月內為之。 各事業單位適用本法前,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提撥之退休基金,得移入本辦法規定之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存儲,併同處理。 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未能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領回時,得由該事業單位向指定之金融機構申領。 第一項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勞動部令:修正「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 八 條 企業併購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時,應按其隨同營業或財產一併移轉勞工人數、年資及工資之比例,移轉至受讓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 第 六 條 前條第二項會議由當地主管機關為召集之公告或通知,並應列席監督,該會議應確定請求人名冊、決定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之期日及作成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給付清冊等相關事宜。 第 四 條 勞工退休準備金,應以各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於指定之金融機構;支用時,應經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查覈後,由僱主會同該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簽署為之。 第 三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條 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至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得提經各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覈准暫停提撥。 事業單位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時,應按其隨同營業或財產一併移轉勞工人數、年資及工資之比例,移轉至受讓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 勞工退休準備金,應以各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於指定之金融機構,支用時,應經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查後,由僱主會同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簽署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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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勞資雙方並未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年資及其他勞動條件(如特別休假、工資…等),不因結清而受影響。 項規定,提撥至設於臺灣銀行之事業單位勞退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佳能企業堅持每位員工皆應受到公平的對待與尊重,尊重並支持國際公認之人權規範與原則,制定公司企業社會責任規章與相關員工權利保護作業辦法。 佳能提供平等的工作機會給求職者及每位員工,保障員工的基本人權;並宣導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之各項政策與措施,營造兩性工作平等環境。 公司並恪遵各廠區國家政府勞動法令,且禁止本公司及集團全體子公司僱用童工,若有發現將進行懲處。 我們朝向幸福企業的目標邁進提供了多元化的員工關係活動,讓員工樂在工作、活力Double。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勞工退休準備金常見問答集
十三、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憑以認定;其未提供加班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所訂定之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應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2.另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目的係為支付勞工退休金,如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經精算師精算後,已確能支應現有全體勞工未來退休之支用仍有餘額者,始可備齊文件申請動支該餘額作為勞工資遣費之用。 3.臺灣銀行審核後,自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撥付退休金,先將整批媒體檔匯至勞工開戶之金融機構控管,再匯至勞工「勞基法退休金專戶」(該金融機構確認無誤再匯款至勞工「勞基法退休金專戶」,所需作業時間為5個營業日)。
我們營造優質工作環境,並提供員工諮商服務,由專業人員提供員工心理、法律、理財、醫療與管理諮詢,讓員工工作無後顧之憂;提供各種福利措施,關懷員工多面向的需求;貼心福委會的補助讓員工感到窩心;舉辦身心靈成長活動協助員工自我成長;不定期規劃各式應景活動凝聚公司向心力。 營利事業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申報其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覈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稽徵機關應覈定其所得額後,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由稽徵機關覈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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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工填具「聲明書」至特定金融機構(土地銀行、郵局或臺灣銀行)開立「勞基法退休金專戶」,並通知事業單位及提供專戶之銀行帳號。 A: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及54條規定,勞工退休情形分屬「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其兩者皆為形成權,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即可單方行使權利,毋須相對人同意即生法律效果。 比照退休金之計算方式,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5條計算,舊制工作年資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以1年計,前15年內1年給付2個基數,超過15年部分1年給付1個基數。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9條之1規定,自適用勞基法之日起算至「估算當年度之次一年度終了」或「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一日」止。
(五)已依前四目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提撥職工退休基金、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以後職工退休、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或依法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前項會議由當地主管機關為召集之公告或通知,並應列席監督,該會議應確定請求人名冊、決定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之期日及作成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給付清冊等相關事宜。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僱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覈定後,分期給付。 僱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2025 A:依公司法第192條規定,公司與董事之間為委任關係,此與勞動基準法所稱受僱主僱用之勞工不同,而該法退休金給付之對象為勞工,故董事之退休金應依公司約定辦理,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中發給。 A: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均規定勞工退休準備金需要按月提撥,倘若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得依法處罰,且事業單位當月份應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最遲應於次月底前存入臺灣銀行信託部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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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規定,臺灣銀行更新存款單格式,已全面寄發給事業單位,新存款單區分「按月提撥」及「補提差額」二式,並有不同銷帳編號,事業單位繳款時,應依款項性質選擇填寫。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佳能重視員工福利及關懷照顧,勞資關係和諧,勞資間可透過員工意見信箱、會議及電子郵件溝通意見,員工可充分表達心聲,反應問題,勞資之間維持良好互動關係;包括設置「員工意見」信箱、勞資會議、員工協助方案及性騷擾防治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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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勞工退休金條例」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公司依該條例之規定每月按勞工工資百分之六提撥勞工退休金。 依規定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受聘僱之員工且於七月一日在職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之退休金規定,或適用該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並保留適用該條例前之工作年資。 2.本公司於七十六年二月十日向主管機關申請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並依據退休金精算報告提列退休金準備,每月依薪資總額百分之二提撥員工退休準備金,提存於中央信託局專戶,服務滿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歲,或服務滿二十年以上者之員工,得自請退休。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事業單位於依本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給付勞工退休金後,已無須依本法支付勞工退休金時,得報經主管機關覈准後,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已無適用本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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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合作社職工之薪資,經事先決定或約定,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或社員大會預先議決,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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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累積至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得提經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通過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覈准暫停提撥。 前二項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必要資料之內容、範圍、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覈定。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2025 3.事業單位所訂勞工退休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並事前經地方主管機關覈准者(含關係企業年資合併案)。 A:為避免行政作業程序延遲勞工受領退休金,至早可提前在退休發生日前20日起寄送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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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利事業得依前二目擇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基金、提繳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 第 十四 條 各事業單位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造具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支出數額清冊,送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核。 第 十三 條 當地主管機關及勞保局得視實際需要,函請受指定保管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第 十二 條 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情形得派員查覈,有不合規定情事者,應依法處理。 事業單位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前,其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達到第五條規定得暫停提撥之數額。 1.僱主依勞動基準法(下同)第11條規定向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如已符合第53條「自請退休」條件,僱主應依第55條規定給付勞工舊制退休金,並依第16條規定期間提前預告終止契約或給付未及預告期間之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