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2-1條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154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153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已向領取人為給付者,就其給付之數額,對於指示人,免其債務。 前項情形,被指示人僅得以本於指示證券之內容,或其與領取人間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領取人之事由,對抗領取人。 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一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 運送人交與旅客之票、收據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旅客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民法11732025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民法1173: 律師說法》生前贈與子女的財產 死後會被追回來?
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付。 但其不能之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不在此限。
-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
- 共同繼承人就遺產分割達成協議後,除非各繼承人皆同意重行分割,否則不許任何共有人再行主張分割。
- 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其代辦事務之重要程度及多寡,定其報酬。
-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 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當事人之一方於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者,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預約。
- 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 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民法11732025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民法1173: 民法第1173條-歸扣之爭點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佔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佔有。 民法1173 民法1173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
民法1173: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註釋-分割之計算-贈與之歸扣
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 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民法1173 如有第六百三十三條、第六百五十條、第六百五十一條之情形,或其他情形足以妨礙或遲延運送,或危害運送物之安全者,運送人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
民法1173: 繼承人生前特種贈與,超過應繼分時,該如何處理?
其正確解釋應為,為保護 #外部債權人,若被繼承人於生前二年內故意減少財產,而將財產贈與繼承人,則應依贈與時之價值,視為繼承人所得遺產。 但不影響 #繼承人內部間 應繼遺產範圍,除非該贈與為民法第1173條之歸扣外。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行政函釋第1184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行政函釋第1177條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民法1173: 行政函釋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 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民法11732025 民法11732025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民法1173: 遺產糾紛處理專業律師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 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 不動產役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之必要時,法院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請求,得就其無存續必要之部分,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不動產役權之處所或方法有變更之必要,而不甚妨礙不動產役權人或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權利之行使者,得以自己之費用,請求變更之。 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
民法1173: 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僅在避免影響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權益而設
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 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如於時效期間屆滿前,由第三人提示該項證券者,發行人應將不為給付之情事,告知該第三人。
民法1173: 專業職人黃英傑 — BeAGiver — 知識、品味、分享 — 不動產經紀人 ( 南市字第00605號證書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148-1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所以如果懂得贈與歸扣的法律關係,避免會有歸扣問題的話,可以透過生前贈與,妥善分配自己的財產,將財產贈與給想贈與的人,也可以避免後代子孫爭產。 在沒有遺囑情況下,遺產就是依民法第1138條與第1144條規定之法定應繼分方式分配,不會產生特留分問題(因為特留分是針對遺贈、遺囑之限制)。 但除非有繼承人依法拋棄繼承,該拋棄繼承之應繼分依法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其他繼承人始可取得該部分應繼分之遺產。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141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1173: 民法繼承參考法條
監護人死亡時,前條移交及結算,由其繼承人為之;其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者,由新監護人逕行辦理結算,連同依第一千零九十九條規定開具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 依第一項規定前婚姻視為消滅者,其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217條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其執行職務,以過半數決之。 民法11732025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216條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 行政函釋第1211-1條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