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一條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公司法22-1 第一百九十九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爲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公司法22-1 第一百九十七條外國公司撤銷其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時,必須依法清償債務,依照本法有關公司清算程序的規定進行清算。
自11月1日公司法第22條之1申報平臺開放申報之後,經濟部對於公協會及機關舉辦有關申報平臺操作的多場說明會,對外宣導皆有強調自行申報非常便捷簡易,且無須支付任何規費費用。 (四)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 公司法22-12025 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爲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
公司法22-1: 【重點法條解讀】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瑕疵決議及其法律後果
連續拒不備置者,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拒絕提出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22-1 連續拒絕者,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 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 第一百六十一條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爲股票的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一百二十四條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係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係董事過半數通過。 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係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第一百二十一條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零六條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公司法22-1: 公司法第22條之1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107年11月1日施行)
為前項撤銷覈准時,未發行者,停止發行;已發行者,股份持有人,得於撤銷時起,向公司依股票原定發行金額加算法定利息,請求返還;因此所發生之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各項表冊經股東會決議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董事及監察人之責任;但董事或監察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各款應於證券管理機關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加記覈准文號及年、月、日公告招募之。 清算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但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 未來的宣導會場次,也已通知與公告與會者,可攜帶相關資料及公司負責人健保卡「卡號」,於宣導會現場當場辦理完成申報。
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公司法22-12025 公司法22-12025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 公司法22-1 但經股東依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公司法22-1: 公司法增訂 22-1 條,您應該注意什麼呢?
主要的業務涵蓋:事業設立與投資架構規劃、稅務諮詢與規劃服務、審計簽證服務、會計及其他作業委外服務、新創事業輔導與諮詢服務、策略與營運管理顧問服務、財務價值管理顧問服務、智慧財產管理服務。 為達強制申報之緩衝,2018 年 1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止為「首度申報」期間。 原告: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被告:公司;第三人:決議涉及的其他利害關係人。 一、公司外文名稱與依貿易法令登記在先或預查覈準在先之他出進口廠商外文名稱相同。 該出進口廠商經註銷、撤銷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未滿二年者,亦同。
公司法22-1: 公司法、合同法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第九十一條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公司法22-1: 公司法第22條之1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107年11月1日施行)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公司法22-12025 公司法22-1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公司法22-1: 公司法、合同法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首次)申報資料如有變動者,公司應於變動後15日內,向資訊平臺辦理變動申報。 107年11月1日起設立之公司,應於設立後15日內比照變動申報向資訊平臺申報。 筆者認爲,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不成立的法律後果,此情形可以適用關於決議無效和撤銷的法律規定。
公司法22-1: 公司法增訂 22-1 條,您應該注意什麼呢?
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因公司法第22條之1之新增,為因應國際趨勢並為洗錢防制政策之一環,故未遵循之罰則相當重。 請留意,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公司法22-1: 【重點法條解讀】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瑕疵決議及其法律後果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召開股東會,應編製股東會議事手冊,並應於股東會開會前,將議事手冊及其他會議相關資料公告。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第一百一十八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公司法22-1: 【重點法條解讀】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瑕疵決議及其法律後果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解散、他遷不明或因不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證券交易法規定有關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義務時,證券主管機關得停止其公開發行。 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募足時,發起人應即向各認股人催繳股款,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時,其溢額應與股款同時繳納。 第一項各款,應於證券管理機關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加記覈准文號及年、月、日公告招募之。 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其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