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縱有一部分之行為發生在新法正式施行前,一部分發生在新法正式施行後,仍認其全部犯罪成立在新法施行後,而逕依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新法加以論罪科刑。 不符合中止犯之客觀要件,因此,甲之行為無中止犯規定之適用。 此外,由於乙仍發生死亡結果,亦不屬於學說上之準中止犯。 客觀上因為甲將頂樓加蓋致乙逃生無門喪身火窟,符合過失致死罪之客觀要件。
- 甲翻牆進入乙宅,成立刑法第三0六條第一項侵入住宅罪;持尖刀刺傷乙,成立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兩罪犯意個別,依五十條數罪併罰。
- 甲之行為無阻卻違法、責任事由,故成立本罪。
- 丙之上揭犯罪,係由於甲告知後,始決意實行,甲之告知符合教唆犯之客觀要件。
- 造成容貌難以回復原狀,自屬重大不治之程度。
- 脫逃罪是處罰破壞國家公力拘束的行為,自應以完全破壞公力拘束為脫逃行為之既遂。
(黃榮堅,財產犯罪與不法所有意圖,本土25期,116)基此說,甲取得該三萬元現款,既不違反法律對於利益分配之規定,故甲欠缺不法意圖。 刑法解題2025 刑法第一六三條第一項之客觀構成要件規定: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 本案中丙係警員,當屬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之公務員,並無疑義。 故甲係屬本條之公務員職務上依法逮捕之人;而丙將甲釋放符合本罪之客觀要件。
刑法解題: 刑法解題書
學說上認為教唆犯、幫助犯之規定,相較於正犯,屬於補充規定。 故若同時具有共犯與正犯之參與者,應依法條競合優先論以正犯。 刑法解題2025 基此,甲先有教唆之行為,後又有參與謀議之正犯行為,應論以正犯;同理,丁先有幫助行為,後又參與正犯行為,亦應論以正犯。 結論是甲、丙、丁對乙死亡結果應負故意殺人罪共同正犯之刑責(§271Ⅰ、28)。 丁提供水果刀一把供正犯丙持該刀將乙殺害,丁之行為符合幫助犯之客觀要件;主觀上丁對上揭事實具有知與欲,且有使正犯既遂之意,符合幫助犯之主觀要件。 且正犯丙之行為成立犯罪已如上述,故丁成立故意殺人罪之幫助犯。
- 此外,客觀上甲已完成下毒的行為,無論依何種理論均可認為已達殺人罪之著手階段。
- 喜歡民航機、喜歡豬、喜歡咖啡、喜歡攝影、喜歡刑法,還喜歡讀人文社會領域的書。
- 此外,乙以螺絲起子刺向甲的胸膛,係有效排除甲侵害之方法,故具有防衛行為之適當性。
- 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追訴權時效期間自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 有疑義的是,打擊錯誤中對誤中客體部分,行為人是否具有故意?
- 甲未得A之同意,進入A宅,符合刑法第三0六條第一項侵入住宅罪之主、客觀構成要件,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故甲成立本罪。
- 本案中客觀上甲將乙之衛星定位器拆解後放置背袋,係違背乙之意思而破壞乙對該物之持有支配,並建立自己之持有支配,竊盜罪之構成要件該當。
又土地登記簿上之登記依土地法之規定具有公示效力,一切不動產權利歸屬以土地登記簿之記載為準。 甲乙明知無所有權移轉之事實卻使公務員為移轉登記,已足以影響土地登記之正確性,故亦符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要件。 乙係於行竊之際被甲發現、逮捕,屬於刑訴法第八八條第二項所稱「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被發覺者」。 依刑訴法該條第一項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得逮捕。 甲將逮捕乙符合刑訴法第八八條第一、二項之要件,係依法令之行為。 多數見解認為於正當防衛時,不需考慮法益均衡;只有在緊急避難時,由於實施避難行為的對象是無辜第三人,為對避難行為之範圍加以控制,才須符合法益均衡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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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時候數學被當了五學期,還拿過全班倒數第四名,大一讀文化法律,升大二時考上東吳法律轉學考。 喜歡民航機、喜歡豬、喜歡咖啡、喜歡攝影、喜歡刑法,還喜歡讀人文社會領域的書。 三、本書收錄的考題截至109年度的地方特考,而針對尚未被出成考題的新學說與實務,本書也將之設計成實例題,讓本書不只「考古」,更能「預知」。 一、作為一本針對司律、三等與高考的解題書,本書在題目的選擇上均是以進階型的考題為原則,不再選錄過於基礎的考題,以符合讀者的需求,並且達到最高的閱讀投資報酬率。
主觀上,甲對前揭事實具有知與欲,具構成要件故意。 由題意乙傷勢嚴重,可推知乙係無自救能力之人。 丙對丁之死亡結果不具知與欲,故丙不負故意殺人罪之刑責,應足確定。 刑法解題2025 但丙對丁死亡結果是否負過失之責任,容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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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甲為行竊之前有破壞車窗之行為,若對車窗造成毀損,另論以第三五四條毀損罪,由於犯意各別,與上述之罪依五十條併罰。 再者,甲於竊得衛星定位器後,另欲行竊音響,後因遭乙發現,並未得逞,係與行竊衛星定位器出於同一之意思決定,不再另論一竊盜罪。 刑法解題 依此標準,本案中題意「依…所拍攝之錄影帶,鎖定乙為嫌犯」可認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發覺犯罪,因此乙投案不符合自首之規定。 如履行較高較重要之義務,而侵害程度較低之義務,或履行者與侵害者均為同等之義務時,基於優越利益原則,可以阻卻違法。 惟如履行程度較低之義務,而侵害程度較高之義務時,則不得阻卻違法;在具體狀況之下,倘履行較高程度之義務,欠缺期待可能性時,則得阻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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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刑法第二五條第二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可知現行法並未處罰所有之未遂行為,未遂行為之成為「未遂犯」,必須現行法有處罰未遂犯之明文。 刑法解題 其中竊錄罪與散佈竊錄內容兩罪均係保護個人隱私權,應依法條競合論以散佈竊錄內容罪。 而散佈竊錄內容罪與恐嚇取財未遂罪,犯罪個別,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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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學說上亦有主張:如果防衛行為所保護的法益和所造成的損害之間是絕對失衡,亦即為了微不足道的利益而行使防衛,例如為了小孩子摘幾顆櫻桃而開槍,是屬於權利濫用,因此並不被許可。 上述三說中,客觀危險說恐會使所有之未遂犯均成為不能未遂,而使不能未遂與普通未遂無法區分,實不宜採,而本案依主觀危險說與重大無知說,結論並無不同,B均無不能未遂之適用。 刑法解題 刑法解題2025 故縱依新法,B之行為仍得依殺人未遂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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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時間允許的話可以分述緊急避難在犯罪論上的定位,衡平性之標準,避難過當之法律效果等爭議。 行為人之想像若與一般人之想法有所歧異,亦即所謂重大無知。 本案若依此說,行為人想實施之殺人手段,與一般人之想法並無不同,因此行為非出於重大無知。 丙於竊得電腦後再將電腦丟入河中,並未擴大或製造新的財產利益侵害,因此毀損罪係屬不罰之後行為,不再論罪。 故丙成立加重竊盜罪,甲成立加重竊盜罪之教唆犯。 這一版增修共有21處,主要針對刑法新修法部分,如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第190條之1環境犯罪、第135條、第136條、第149條、第150條以及第282條等等學者不同見解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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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與預定於95年7月1日施行之修正刑法,在適用上有無不同,請分別說明之。 甲向丙男宣稱該車係其所有,係傳達與事實不符之資訊,即行使詐術。 並使丙信以為真而交付價金,即使丙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