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前項情形,被告之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數額由法院酌定之;並準用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四第二項、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派出所2025 ﹝1﹞前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二項情形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者,法院得各處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 ﹝1﹞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 ﹝1﹞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送達後受其羈束。
-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
- 民事訴訟法上的送達,依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是由法院書記官交由法院的執達員或者郵務機構來實施,交由郵務機構 送達,郵差便是送達人。
- 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九十九條關於法院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經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行之者,準用之。
- 此時,可以向法院陳報以現居地、事務所或其他通訊地址作為送達處所。
- ﹝1﹞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 債權人依第一項規定將所押收之財產或拘束自由之債務人送交法院者,如其聲請被駁回時,應將該財產發還於債務人或回復其自由。
﹝1﹞保全證據程序終結後逾三十日,本案尚未繫屬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以裁定解除因保全證據所為文書、物件之留置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1﹞他造當事人不明或調查證據期日不及通知他造者,法院因保護該當事人關於調查證據之權利,得為選任特別代理人。 ﹝1﹞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 ﹝1﹞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 ﹝1﹞法院如認證人在當事人前不能盡其陳述者,得於其陳述時命當事人退庭。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派出所: 民事訴訟案件需要請律師嗎?我的案件需要聘請民事訴訟律師嗎?
﹝1﹞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 ﹝1﹞就他人間之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或主張,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已之權利將被侵害者,得於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該第一審法院起訴。 ﹝2﹞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 …
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 查了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派出所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派出所2025 法院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依據「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機關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 …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 …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派出所: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第三節 證據 第四目 書證〉〉相關裁判全文
﹝1﹞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行政訴訟法第73條. 你可以看郵務送達證書上面所寫的,是到xx郵局或是xx派出所領取,大概就可以判斷是哪一類型 …
四、本令發布前,稅捐稽徵機關已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或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 … 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第137 條 習慣及外國之現行法為行政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 請問民事訴訟髮第138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行政訴訟法第73條各代表什麼? 第 73 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 收到訴訟文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行政訴訟法第73條那是行政訴訟文書,應該你有向行政機關訴願。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派出所: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一節 起 訴〉〉相關裁判全文
這裡所稱的法定程序,在審理民事訴訟方面,所依據的是民事 訴訟法;在審判刑事案件方面,便是刑事訴訟法。 把這種書面文件送給當事人,在訴訟法上的專用名詞,稱作「送達」。 所以送達也是一種訴訟行為,很多訴訟上的效力,通常都要 經由送達而發生,送達看起來是小事一樁,影響當事人訴訟上權利卻非常重大。 因此,訴訟法對於送達,都有嚴格的規定,必須依照一定程式完成的送達,纔是合法 的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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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因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2﹞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1﹞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交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攝影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裁判書在宣示或公告前,或未經法官簽名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派出所: 第一編 總則 第四章 訴訟程序 第一節 當事人書狀〉〉相關裁判全文
公司或其他團體或其債權人對於社員,或社員對於社員,於其社員之資格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該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既然催告信已送達,保險契約停止效力的寬限期就已開始起算。 另外,如果已經有一次公示送達,之後對同一位當事人還要再公示送達時,雖然也是要再次公告,但從黏貼公告處的翌日起,發生效力。 此外,法院必須將文書的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在法院網站,如果除此之外還有必要的話,可以再要求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派出所: 第五編之一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相關裁判全文
﹝1﹞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 ﹝1﹞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 ﹝1﹞當事人未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八條及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3﹞對於前二項書狀所記載事項再為主張或答辯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應於收受前二項書狀後五日內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三日前為之。 ﹝5﹞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派出所: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三節 證據 第五目 勘 驗〉〉相關裁判全文
﹝1﹞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2﹞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之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3﹞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1﹞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3﹞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第一項定和解方案時,應斟酌一切情形,依衡平法理為之;並應將所定和解方案,於期日告知當事人,記明筆錄,或將和解方案送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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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要件…,,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原告應將錄影光碟交付給被告,兩造再具狀說明是否要聲請勘驗該錄影光碟,有無意見?」法官准許原告律師的聲請之後,詢問兩造。 「我們有錄影光碟,不論是簽借據、辦理補發土地、建物所有權狀、申請印鑑證明,都是原告親自書寫、親自申請及辦理的。」被告的訴訟代理人斬釘截鐵地說。 「妳們主張的理由,是原告不認識被告,沒有向被告借錢,沒有簽過借據,沒有拿土地、建物設定抵押權?」法官問。 當事人因無固定住居所或經常國內外往返奔波,擔心未能收到司法文書時,也可以向法院陳報指定送達代收人代收司法文書,一旦指定送達代收人,法院向送達代收人送達即視同送達於本人。 很多當事人因就業、就學之關係,並未實際住在戶籍地,若文書送達戶籍地反而收不到。
寄存之訴訟文書逾二個月,應受送達人未前來領取,得逕予銷燬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之,但訴訟文書封套加註其內為證物者,應退回原寄法院,並將處理情形註記於「受理訴訟文書寄存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27年上字第2566號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已變更者,原住居所即非應為送達之處所,自不得於原住居所所在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為補充送達。 所謂寄存送達,係指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 … 戶籍地,就無法收到支付命令,而支付命令如以寄存送達方式寄存於派出所或郵局時,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派出所 … 民事訴訟法 對於送達規定有多種方式,寄存送達只是多種送達方式中的一種。 這種送達的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除非刑事訴訟法有特別規定,都為刑事訴訟所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派出所2025 …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派出所: 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派出所
﹝1﹞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 ﹝1﹞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假處分之裁定者,同時應定期間,命債權人向本案管轄法院聲請就假處分之當否為裁定。 ﹝1﹞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1﹞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二、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派出所: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相關裁判全文
﹝1﹞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1﹞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二分之一。 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4﹞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1﹞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其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於裁判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之。 ﹝4﹞第二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人並應繳納前項退還之裁判費。 ﹝3﹞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其於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但經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證明者,推定為真正。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 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其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並簽名。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派出所 證人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其於訊問後具結者,應於結文內記載係據實陳述,並均記載決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等語。 證人以書狀為陳述者,仍應具結,並將結文附於書狀,經公證人認證後提出。
當事人於其聲明或主張之事實或證據,以認為他造非有準備不能陳述者為限,應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以言詞為陳述者,由法院書記官作成筆錄,送達於他造。 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