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51條第一項提起公訴全攻略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暴、脅迫於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祕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或許會有人認為這樣的判決是不是否定了檢察官的努力?

刑法251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行政院公告「外科口罩」為刑法第251條之物品 囤積處3年以下有期 …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宣告之暫行安置執行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刑法上將案件分為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之罪,那我們在生活中或媒體新聞報導中常聽到的公訴罪又是什麼? 公訴罪(非告訴乃論)諮詢案件,包含公訴罪詐欺等,常見類型有以下這幾種:毒品罪、詐欺罪、重傷害罪…公訴是訴訟程序的一種,若檢察官因告訴、告發或自首而知道有犯罪存在時… II 刑法251條第一項提起公訴2025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 以第一項之方法劫持使用中供公眾運輸之舟、車或控制其行駛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251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此為下列何種原則(主義)?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 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刑法 行政院於2020年1月31日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生活必需用品 ,明定若以廣播電視,依規定辦理會銜後,其餘各人獲免除該義務。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251條第一項提起公訴2025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251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起訴的門檻

上訴意旨,謂係妨害販運種子、肥料、原料及妨害 農業上所需物品之義,顯屬誤會。 刑法251條第一項提起公訴2025 然而,因公訴罪刑罰多數有剝奪自由的自由刑,且有時和解很容易被認為是變相的認罪,不可不慎,若涉入刑事訴訟案件,建議向專業律師法律諮詢根據實際證據狀況協助擬定訴訟策略及答辯,爭取自身最佳利益。 刑法251條第一項提起公訴2025 二.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乃檢察官的起訴門檻,指依偵查所得的事證,被告之犯行很可能獲致有罪判決,亦即「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 所謂「告訴」是指犯罪被害人或有告訴權人向司法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並表示訴追的意思,透過檢察官提起公訴。 對於特定人的特定犯罪事實,國家為了確定具體刑罰權的有無及其範圍所進行的程序,就是刑事訴訟程序。

刑法251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起訴不等於有罪判決

(二)本條性質係屬妨害農工商罪,保護客體宜以農工物品為範圍,不宜擴大至所有民生物品,是以仍維持原條文規定範圍。 惟原條文所稱「穀類」、「種子」等物品在定義上易生疑義。 爰參照「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糧食管理法」等規定,修正用語,以臻明確。 (三)行為人惡意囤積行為,藉以抬高交易價格,造成物價波動,影響民眾權益甚鉅,實有處罰之必要。 刑法251條第一項提起公訴2025 但仍有以強暴、脅迫方式,妨害第一項物品之販運,並造成物價高漲之可能,且其可罰性遠高於第一項,爰仍維持原條文有期徒刑之刑度,並依一般體例修正提高罰金刑之額度,且增加併科罰金之規定,以杜不法。 三、增訂第三項,以在證券交易法為維持市場公平與公正,對於以不實謠言炒作股價,亦加以處罰。

刑法251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刑法 251 條 社論/刑法251條與綠色一言堂

檢視現行法條 第 420 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
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
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
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刑法251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相關法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251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提起公訴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刑法251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51條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檔案法施行細則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國家檔案移轉辦法 … 刑事訴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四百零四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並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 …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幹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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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251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一項

在自訴中,雖然由自訴人對於被告的犯罪事實負舉證的責任,但自訴人並沒有如同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僅能自行蒐集證據,至多是在起訴後、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而已。 在公訴中,代表國家訴追犯罪的檢察官對於被告的犯罪事實,必須負舉證的責任。 而為利於檢察官蒐集證據,是以在偵查階段賦予檢察官某些強制處分權,例如傳喚被告、拘提被告,且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告訴人也可以聲請檢察官為證據保全。 對於犯罪的訴追,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採取起訴二元制,而且是以國家訴追為主、私人訴追為輔。

刑法251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相關知識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
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本於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應予保障之意旨,對人 身自由之剝奪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 釋公佈之日起一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妥為規定。 逾期 未完成修法,法院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應依本解釋意旨行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刑法251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刑法277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251條第一項 – 法律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251條第一項提起公訴2025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51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起訴不等於有罪判決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51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起訴的門檻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251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 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51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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