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第七十六條規定,不將合夥人之姓名、住址、投資數額及分配損益之比例,列單申報。 稽徵機關接到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覈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其調查覈定,準用第八十條至第八十六條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對於本章規定各節,有關應行估計報告、申報或申請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事項,得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為辦理;其代理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但公司如係遭侵佔、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
- 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由稽徵機關覈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 職業上工具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攤提或攤銷應採用「平均法」,耐用年數為三年,免列殘值,並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
- 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外,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
- 但專為採購貨品用之倉棧或保養場所,其非用以加工製造貨品者,不在此限。
- 申報年度之7月底:網路申報、線上電話語音確認及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案件或遞送試算稅額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
但載貨出口之國際空運事業,如因航線限制等原因,在航程中途將承運之貨物改由其他國際空運事業之航空器轉載者,按該國際空運事業實際載運之航程運費計算。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所得稅法第14條: 薪資所得之計算—減除金額擇高認定
依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合夥之合夥人所分配之盈餘,以其營 利事業業經覈定之所得額,扣除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之餘額,為應分配 或應得盈餘數額,是營利事業合夥人綜合所得額中之營利所得,係以營利 事業所得額,扣除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之應分配或應得餘額為依據,其 已否實際分配,應所不論。 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徵收,應以個人當年度之所得額為徵稅之標的,此觀所 得稅法第十四條之規定 (新舊法均同) ,意義甚明,被告官署援引之財政 部五一﹑三﹑九臺財稅發字第一四六三號令,雖謂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 之售價超過申報地價,增值部分應視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七類之其他所 得。 但所稱之出售土地售價,自仍 係指當年度出售土地所得之售價而言,本件原告出售土地係三十五年間之 事,其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登記,雖於四十九年始行辦理,但出售土地之價 金,於三十五年即已收取,則原告出售土地之售價,如有超過申報地價部 分,應屬三十五年度之所得,實甚顯然。 原告既非於四十九年度出售土地 收取售價,四十九年度既無售價所得,自不能以四十九年度該土地自然漲 價超過申報地價之部分,認為原告四十九年度之所得,而對之課徵綜合所 得稅。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所得稅法第14條2025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經常買進、賣出房屋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附自繳稅款繳款書收據與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及單據;其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者,並應提出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損益表。 營利事業報經該管稽徵機關覈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變更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計算其應納稅額,於提出申報書前自行繳納之。 所得稅法第14條2025 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七十三條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或自行辦理申報納稅者,得報經稽徵機關覈准,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如有欠繳稅款情事或未經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者,稽徵機關得通知主管出入國境之審核機關,不予辦理出國手續。
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及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之營利所得,應併入獨資資本主及合夥組織合夥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保證責任甲彫刻生產合作社之個人社員,如僅將其與家庭成員所生產之彫刻品交與該社辦理共同運銷,而不對外銷售其產品且不具備營利事業型態者,該個人社員既無營業行為,可免辦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惟其參與共同運銷所分配之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3。 個人之間所給付佣金無須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所以民眾無法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查調該筆所得,請自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據以辦理結算申報,以免事後被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所得稅法第14條: 免稅利息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 但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依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營利事業經營海運業務收入經依第一項規定選擇依項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者,一經選定,應連續適用十年,不得變更;適用期間如有不符合第一項所定一定要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覈定者,自不符合一定要件之年度起連續五年,不得再選擇依前項規定辦理。 自一百年度起,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之營利事業,符合一定要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覈定者,其海運業務收入得選擇依第二項規定按船舶淨噸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海運業務收入以外之收入,其所得額之計算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所得稅法第14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已以非現金財產捐贈,而納稅義務人個人綜合所得稅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適用第一項規定。
所得稅法第14條: 公司年終舉辦尾牙,抽獎獎金及摸彩品如何辦理扣繳?
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違反時,並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所得稅法第14條2025 所得稅法第14條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經營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交易損益,應於交易完成結算後,併入交易完成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規定。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所得稅法第14條: 綜合所得稅
甲汽車客運公司各區運輸處各年度給付代售票亭負責人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財政部覈定各該年度經紀人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33。 2.當完成線上查調程序後,系統會根據所提供之E-mail資料寄發取件案號通知函、查調結果通知函,請依照取件案號觀看查調結果。 同時,為保護資料安全,系統將於一個月後自動刪除查調結果,若逾期未上網查看結果,須重新申請。 各類所得扣繳(如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執行業務所得)金額、或其他各類稅額扣繳,那一類是四捨五入.那一類是小數無條件捨去、其規定出於何處,煩請賜教。
所得稅法第14條: 綜合所得總額:第九類:退職所得
四、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 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覈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注意這件事」
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申報年度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的3%為限,與該職業無關之薪資收入不得納入計算。 列報減除薪資收入的必要費用,除「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另有規定外,以「收付實現」為原則。 所得稅法第14條2025 但其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所得稅法第14條: 相關法令
所得稅法第11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都僅有「工匠」文字,係財政部頒定之執行業務者費用及所得標準,有「工匠、工藝師」項目,經賦稅署110年12月24日召開「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項收入、費用標準」會議,決議將「工藝師」文字修正為「美術工藝家」。 然而在不動產交易市場上,人們的常規交易通常不會將房屋與土地分別估價,而是按房屋與土地合併後所產生的經濟效用為締約基礎,將房屋與所座落基地一併出賣,計價過程亦以涵蓋房屋與土地之單一價格為之,事後也難將土地與房屋部分區分為不同價格。 而房屋與土地個別價格如何認定,會因稅捐法制有關免稅與否之設計,致生被扭曲的強烈誘因。
近來房屋土地交易熱絡,民眾若透過親朋好友協助買賣不動產時,成交後通常會給予紅包作為居中協助之代價,甚至明確約定給予一定酬勞費用,該筆報酬屬於買賣仲介佣金範圍。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薪資所得」。 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限。 所稱「執行業務者」,依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另拳藝之傳授、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內功等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者,係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所稱「以技藝自力營生」之執行業務者 1。
舉例說明:合夥組織甲企業社有A、B二位合夥人,盈餘分配比例為60%及40%,107年度甲企業社營利事業所得150萬元,並且同一年度取得銀行給付利息收入扣繳稅額800元。 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夥人A、B分別依盈餘分配比例計算申報營利所得A君90萬元、B君60萬元,可減除之扣繳稅額A君480元、B君320元。 所得稅法第14條 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以為所得資料參考清單提供之退職所得金額1,001,416元為退職所得總額,自行計算申報應稅退職所得為0元,致漏報所得而遭裁罰。 甲君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按照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1,001,416元列報退職所得,不得再自行計算及減除定額免稅額。 (三)未建築完成之房屋,如未能提供原始建築成本憑證且稽徵機關亦查無實際建築成本者,稽徵機關將以拍定人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所屬年度,按財政部覈定之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規定計算所得。 (二)如無法提出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且稽徵機關亦查無實際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將依拍定人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所屬年度,按財政部覈定之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規定計算所得。
個人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專門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拍賣賺取利潤者,每月銷售貨物「未達」8萬元者,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惟仍應將網路交易之所得申報「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個人透過拍賣網站轉售家庭日常使用衣物、傢俱之收入,由於這些收入純粹屬於出清自己使用過之二手商品、或買來因為不適用尚未使用、或他人贈送但不實用之物品,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無須申報「個人一時貿易盈餘」,也沒有所得稅課徵問題。 配音人員接受製作單位之委託完成特定廣告商品之錄製,而非受僱支領薪資者,其工作報酬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可按同法有關執行業務者「表演人」之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所得稅法第14條2025 36。
前項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之稅率未逾第五條第五項第二款所定稅率之百分之七十或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者。 營利事業之銷貨,未給與他人銷貨憑證,或未將銷貨憑證存根保存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高價格,覈定其銷貨價格。 (五)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所得稅法第14條: 服務園地
(一)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執行過額配售機制,主辦承銷商未執行穩定價格操作,將承銷價款交付原個人股東,適用核實課稅之個人股東持有前開股票滿1年以上者,得以其證券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額。 有關上述持有期間之股票取得日,應依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覈辦法第7條規定認定。 (三)中獎人為國內居住之個人,獎品價值超過20,000元,廠商須依前揭規定的扣繳率扣取稅款,即便中獎人評估往年都不須繳稅,仍不可免除先預扣稅金,惟該扣繳稅款可自中獎人當年度所應繳納綜合所得稅扣抵,扣抵後仍有餘額則可退還中獎人。 日以後之短期票券,應按賣出價格超過買入價格之差額,或按到期兌償金額超過買入價格之差額,視為利息收入,依法課徵營業稅;前開價格或金額均為尚未扣除扣繳所得稅款前之金額。
所得稅法第14條: 機關介紹
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一) 土地租賃所得的計算,是把全年租金收入減除這塊土地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後的餘額當作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給付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予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之餘額扣取6%,給付予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之餘額扣取18%。 、常見房東提供法院公證契約書,要求稽徵機關依公證契約書上所載租金收入認定,並註銷按標準租金覈定之租賃收入。 依據稅法規定,個人出租財產,其約定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予以補稅。 法院公證行為雖是租賃雙方避免還屋、違約等糾紛,保障權利的方法,但僅能證明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確有訂立租賃契約之法律行為,至契約約定內容如何,是否屬實,及義務是否履行等,則尚非公證行為之效力所及,故縱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其約定租金如顯較一般租金標準為低者,稽徵機關仍將參照鄰近租金情況調整計算其租金收入。
惟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14條規定,推計課稅之目的仍在覈定最接近實額之真實稅額,如有多種推估之可能,稽徵機關應選擇最能貼近實額之方法為之。 故法院見解認為,財政部前開所得分攤公式,並非絕對,如有事證可認另有最接近實額之推計方式,仍許徵、納雙方透過事實認定之方式,以最能貼近實額之方法予以推估覈定稅額,自屬當然。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納稅義務人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此項變動所得,於填報扣繳憑單時,該給付總額僅須填寫給付總額之半數金額,另於備註欄說明「個人受僱從事遠洋漁業一次分配之報酬總額為○○○元」。 是為變動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得僅以該所得之半數填入各該類所得額欄計算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在有關的法院判決中,法院並未否定上述以近似於市場實際價格作為時價的認定,但法院強調的是,我國所得稅法與遺贈稅法的設計,在此部分有所連動。 判決指出,納稅人因繼承而取得的財產,在繼承當下免納所得稅,而是課徵遺產稅;從而,當房屋作為遺產稅的客體時,其課稅基礎即以房屋評定現值為依據;進而在出售因繼承取得的房屋,也應以該擬製成本來計算所得。 換言之,納稅人不能夠在課徵遺產稅時主張以金額低的房屋評定現值為課稅基礎,卻又要在出售房屋時,主張以金額高的時價為課稅基礎,有失平等原則。 財政部說明,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並防杜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短期買賣房地,規避稅負,房地合一稅2.0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其交易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應適用45%稅率,交易持有超過2年未逾5年之房地應適用35%稅率,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 為避免個人及營利事業因非自願性因素短期內交易房地而適用高稅率課徵所得稅,該部爰依房地合一稅2.0修正規定,公告個人及營利事業非自願交易房地情形。
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覈定稅額公告
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取得之扣繳稅額,可由資本主或合夥人減除個人綜合所得稅。 投資型保險契約連結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標的發生之「中華民國境內收益」,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投資收益時,以保險人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開具扣免繳憑單。 所得稅法第14條2025 保險人將投資收益計算分配至要保人投資帳戶時,再以要保人為納稅義務人,依要保人所獲配收益區分「利息所得」或「股利所得」併同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轉開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由要保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稅。
受僱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勞工,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八月一日以後至本法修正施行之前領取撫卹金、退休金、資遣費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原已繳納稅款者,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五年內提出申請發還溢繳之稅款;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經稽徵機關覈定應發還之稅款,應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國庫支票之日止,按發還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發還。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營利事業違反行為時第六十六條之七規定,分配可扣抵稅額予其股東或社員,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者,應就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並按分配之金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 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覈、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如非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其遺族依法一次領取總額,則應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九類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超過定額免稅之金額部分屬變動所得性質,遺族應就該減除定額免稅後餘額的半數申報「其他所得」課稅。 所得稅法第14條2025 是A公司依法應就退職所得125萬元(退職金700萬元-定額免稅金額575萬元)辦理扣繳及申報扣繳憑單,並由甲君併入108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所得稅法第14條: 「執行業務者」與「執行業務所得」
發展觀光條例第30條規定經營旅行業者,應依規定繳納保證金,由交通部指定郵局收存。 該項保證金旨在增強業者償債能力,尚難謂為依法令規定具有強制性質之儲蓄存款。 郵局存款超過100萬元不計息,主要是依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9條規定,存簿儲金,儲戶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由交通部會同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超過限額之數,不給利息」。 小張再於110年購入C屋(價值高於B屋),其得申請之重購自用住宅退稅金額,應以前次出售B屋而繳納之新制所得稅為準,即申請退稅100萬元。 歲末年終將至,公司、機關行號及百貨公司均會舉辦年終尾牙摸彩活動,員工或民眾因參加摸彩活動所獲得的獎金及實物禮品,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