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0888大好處2025!專家建議咁做…

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其僅一部消滅或
負債字據上載有債權人他項權利者,債務人得請求將消滅事由,記入字據
。 負債字據,如債權人主張有不能返還或有不能記入之事情者,債務人得請 民法10882025
求給與債務消滅之公認證書。 民法1088 從屬於債權之權利,不因債務之承擔而妨礙其存在。 由第三人就債權所為之擔保,除該第三人對於債務之承擔已為承認外,因
債務之承擔而消滅。 數人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不可分者,各債權人僅得請求向債權人全體為
給付,債務人亦僅得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

但瑕疵非
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
除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
滿前終止之。 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
,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民法1088: 第 二 節 權利質權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
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 但其
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他人有通行權者。 二、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
取枯枝枯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 民法1088
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
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
為限。 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
者,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
當受領之數額。

民法1088: 民法767條-1分鐘法條解釋,搞懂物上請求權樣態、要件與時效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

  •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
    用之。
  • 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佔有,而對於他人取得權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混合之物取得權利時亦同。
  • 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
    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經撤銷時準用之。
  •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本條第2款關於主觀訴訟時效起算點的新規定,一律取代特別訴訟時效中主觀起算點的規定,但不取代特別訴訟時效中客觀起算點的規定。 其二,受脅迫而成立的法律行爲(受脅迫婚姻除外,其起算點與本法規定相同),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至本法施行之日超過一年的,依照新法規定,其撤銷權已消滅。 民法10882025 尚未超過一年的,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超過一年時,其撤銷權消滅。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民法1088: 第 十六 節 運送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 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民法1088: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註釋-裁判未成年子女權義之行使及變更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撤銷監護之宣告、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 民法10882025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經撤銷時準用之。 民法10882025 佔有人,其佔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佔有物;佔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佔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

民法1088: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註釋-親權(子女特有財產之管理)

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 合夥之事務,如約定或決議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者,由該數人共同執行之
。 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 但其他有執行權
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
行。 如有第六百三十三條、第六百五十條、第六百五十一條之情形,或其他情
形足以妨礙或遲延運送,或危害運送物之安全者,運送人應為必要之注意
及處置。 運送人怠於前項之注意及處置者,對於因此所致之損害應負責任。

民法1088: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民法1088: 第 六 章 消滅時效

但因可歸責於得標會員之事由致喪失、毀損者,不在此限。 會首依第二項規定代為給付後,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 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
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民法10882025 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該合夥人之股份,得聲請扣押。 前項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如該合夥人未對於債權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
保者,自扣押時起,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

民法1088: 第 一 款 契約

該規定係為避免未成年人之父母,藉由管理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之便,不當處分該等特有財產,以致對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利益。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 民法10882025 民法1088 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 民法10882025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
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
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
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
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第1112條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第1111-2條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民法1088: 立院三讀 民法成年下修為18歲112年施行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後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於其清償期屆至時,得就擔保之債權額,為給付之請求。 最高限額抵押權,除第八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八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八百七十條、第八百七十條之一、第八百七十條之二、第八百八十條之規定外,準用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者,如其擔保之原債權,僅其中一不動產發生確定事由時,各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均歸於確定。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抵押物之價值因不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者,抵押權人僅於抵押人因此所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提出擔保。

但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
不在此限。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一千零七
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
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 民法10882025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
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
之。

(1)與第三人間係無償行為:此時著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無效。 例如贈與、為他人債務設定抵押權等皆屬之,父母以子女名義為保證行為(註十四)或負擔債務者亦同。 5、無權處分說(註十二):父母非為子女之利益所為之處分,係無權處分,依民法第118條之規定,效力未定。

民法1088: 第 十 章 佔有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民法1088: 第 一 款 使用借貸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不動產役權之處所或方法有變更
之必要,而不甚妨礙不動產役權人或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權利之行使者,得
以自己之費用,請求變更之。 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權利而為設置者,有維持其設置之義務;其設置由供
役不動產所有人提供者,亦同。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於無礙不動產役權行使之範圍內,得使用前項之設置,
並應按其受益之程度,分擔維持其設置之費用。 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
使用收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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