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工會同意權被拿掉,黃維琛說,另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要求僱主應於提供或變更協助前,通知工會或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勞方接獲通知後可要求協商,僱主不得拒絕,違者可開罰兩萬到一百萬元。 經中央主管機關覈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僱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從本次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可看出,當時勞基法綜合考量女性夜間返家安全、需負生養子女之責,以及維護身體健康,決定限制女性工作時段,但同時卻有剝奪女性夜間工作權利之虞。 A: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臺電公司停電致僱主宣佈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A: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同法第26條規定,僱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僱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A: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本案事業單位為激發勞工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所發放之「團體獎金」,難謂與勞工工作無關,如係經常性按月而非臨時性之發給,已符上開工資定義,應屬勞動基準法上工資。 A: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勞基法夜間工作: 勞動部公佈移工春節加強防疫指引 僱主、仲介應落實TOCC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指出,此次修法草案的預告期有21天,至2月17日,目前已在公共政策網路平臺上公告,收集各方對修法的意見或建議。 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基於憲法保障的平等權,加上原先採取的差別待遇難認手段與目的有實質關聯,還有可能加深性別角色的刻板印象,因此大法官認為勞基法第49條第1項違憲。 原本的注意事項雖已於108年修正,但應給予事業單位需要調整因應法規的人力調度(或增補),應提供適當緩衝,因此108年修正時,已一併訂定落日條款,預告該注意事項將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111年5月1日施行,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險抽離單獨立法,配合文字修正有關規定。
美國世紀懸案之一的費城「箱中男孩」箱屍案,距今65年出現重大突破,費城警方透過DNA採檢,確認受害男童的身分,8日公佈其姓名為薩芮利(Joseph Augustus Zarelli)。 民視新聞/林彥君、莊柏驊 臺北報導臺北市天母出現孔蓋大盜! 臺北市議員汪志冰接獲民眾投訴,說有好幾個交通號誌燈桿上的維修孔蓋,被人惡意撬開,大綑電線外露,而事發地都在天母國小附近,就怕學童被割傷,甚至觸電,警方獲報後,循線找到70多歲的詹姓嫌犯,他宣稱,只是想要研究電路,更改紅綠燈秒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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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獎金,若非一次發給而係僱主按月發給並構成勞工工作報酬之一部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列入計算。 這些仍在哺乳期間內的女性,若提出「想要夜間工作」的意願,經過「健康服務醫師」、職業醫學科、婦產科、兒科等評估,的評估,認為無需限制夜間工作,即可同意夜間工作。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勞動部特別提醒事業單位,自111年1月1日起,值日(夜)工作,將回歸《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之相關規定,除了應符合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之上限規定外,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仍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加班費,請事業單位提前妥善規劃人力,以為因應。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原注意事項於民國74年間訂定,主要為規範事業單位在工作時間外安排勞工「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例如處理緊急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等工作;因值日(夜)之態樣有別於平日的工作,歷年來並未認定為工作時間,外界多有要求檢討之訴求。
- 六、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修正女工請求哺(集)乳時間至子女滿2歲止,並可於每日60分鐘內不限次數加以運用,且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亦可請求哺(集)乳時間30分鐘。
- 八、對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仍應嚴禁深夜工作,俾其有較多之時間,可以休息
或有較長時間可以照顧其新生嬰兒。 - 草案中還規定,若僱主原本提供女性勞工福利津貼,但未來勞基法修正案三讀上路後,提供其他性別勞工(例如男性勞工夜間工作)卻是不同的福利津貼,則可能涉及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可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 上開情形之勞工,其僱主如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而影響其生活之維持時,自有該款之適用。
-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的報告即指出,德國早在1992年解禁女性夜間工作,不過規定僱主須提供夜間工作者健康檢查。
- 重點2則是針對夜間工作者,若在沒有大眾運輸工具可供使用的前題下,僱主應負擔協助義務,協助措施在宿舍、交通工具之外,修法增加提供「交通費」的選項。
- 勞資雙方如仍有相關法令疑義,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洽詢。
A: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基上,提供外勞之膳宿費用自可由勞僱雙方自行於契約約定納入工資給付之項目。
勞基法夜間工作: 勞動部︰女勞工妊娠、哺乳期 禁夜間工作
由於釋字第807號僅針對勞基法第49條第1項,並未提及第5項規定的「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因此勞動部表示,未解釋的部分原則上應照舊,不過會盡快召集學者專家共同釐清其他條文是否也受影響。 五、《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目的在允許僱主得與覈定公告之工作者,依其工作特性以書面另行約定夜間工作等事項,爰配合修正僱主與該等工作者約定夜間工作,僱主提供有關交通工具等各項協助,可不受事前應通知工會或勞資會議勞方代表規定等限制。 勞基法夜間工作2025 三、為落實《憲法》對母性保護之精神,明定僱主不得使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作。
勞基法夜間工作: 釋字807號後, 禁止女性夜間工作 的規定有哪些?
臉書專頁勞資爭議處理專業律師則提醒,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原本讓女性有爭取不排晚班的空間,去掉之後雖可惜,但女性仍可運用同法第3項「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僱主不得強制其工作」來保護自己。 六、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修正女工請求哺(集)乳時間至子女滿2歲止,並可於每日60分鐘內不限次數加以運用,且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亦可請求哺(集)乳時間30分鐘。 A: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僱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第41條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勞基法夜間工作: 女性夜間工作違憲 勞基法預告修正 員工夜間工作保障不分男女
魔獸霍華德曾開直播,說要在12/8生日前進校園,如今他也說到做到,提前一天到桃園大成國中進行公益活動,不但與校隊球員PK籃球、玩一連串趣味互動,他還主動為罹患罕病的同學穿上親筆簽名球衣。 勞基法夜間工作 眼看當初直播說出的承諾一一兌現,也讓外界期待,霍華德說會在這個月帶孩子來臺灣玩,是否能如願實現看到父子同框。 勞基法夜間工作 黃維琛說,修正草案預告期至2月17日止,勞動部預計在2月底、3月初將草案版本送入行政院,最快可望在下個會期送入立法院審查。
勞基法夜間工作: 勞動部於今( 日預告《勞動基準法》有關夜間工作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各界如有意見,請於2月17日前提供。
要求勞動部應負起責任提出修法草案,讓勞工深夜工作的安全衛生設施、交通安排與工會參與3個部分都納入規範,保障勞工深夜工作權。 針對大法官日前(8月20日)做出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女性勞工在夜間工作,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應自本解釋公佈日起失其效力。 勞動部常務次長陳明仁13日允諾,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勞動部將盤點夜間工作相關法律與法規命令,將於3個月內提出後續修法規劃。 因此,因應近年的討論訴求,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於108年3月11日修正該注意事項,增訂值日(夜)津貼建議數額,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再乘以值日(夜)時數之金額。
勞基法夜間工作: 勞動部預告修法 不再限制女性上夜班
解釋文指出,現制使婦女想要夜間工作,須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男性卻無此限制,顯對女性勞工形成不利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 除了臺灣廢除女性夜間工作限制,德國、日本等先進國家早有相關規範,但都會額外訂立保障條文。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的報告即指出,德國早在1992年解禁女性夜間工作,不過規定僱主須提供夜間工作者健康檢查。 日本也在1997年基於男女僱用機會均等法,且家庭責任應由男女共同承擔,拍板廢除女性夜間工作的限制;但僱主仍須保障女性通勤安全、設置足夠燈光與警鈴、提供男女性職員休息室等。 依勞動部公佈的勞基法預告草案,明訂「僱主使勞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夜間工作,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僱主如要使勞工夜間工作,在沒有大眾運輸工具可運用時,僱主應提供交通工具、交通費或宿舍予以協助」、「工會可與僱主進行協商」。 但司法院釋字807號指出,以性別作為能否從事夜間工作的標準,形成不利女性的差別待遇,此外,女工是否適合從事夜間工作,有個人意願及條件上的個別差異,未必適合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所有女工做決定,因此認定勞基法第49條第1項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且該條文即刻失效。
勞基法夜間工作: 勞團訴求:不分性別都要有夜間工作保護 勞動部:都會討論
若非基於借調關係,而係與母公司合意終止原約,再與子公司成立新的契約,則屬另一勞動契約之履行。 勞基法夜間工作2025 修正後的勞基法第四十九條,仍明定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不得在夜間工作,違者開罰九萬到四十五萬元,但為尊重個人意願,黃維琛說,放寬讓有意願從事夜間工作的哺乳期間女工,在分娩後六個月以上、未滿兩年期間,只要經勞工健康服務醫師、職業醫學科、婦產科或兒科專科醫師評估,就可在夜間時段工作。 但大法官則認為,該條文不但有差別待遇,並且讓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所有女工做決定,忽略個別差異,宣告該條文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 勞基法夜間工作 第32條 勞基法夜間工作2025 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據媒體報導,國民黨立委萬美玲擔心在條款失效後,僱主可無條件要求女性夜間上班,又不用提供相關保護措施,因此將盡速提出修法補足漏洞。 民進黨立委範雲認為,釋憲結果有助於消除婦女就業歧視,後續還需要明確修法。
A: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按件計酬之勞工」係指勞工之工資中包含依完成工作量所獲致之工資,而此項工資之多寡,足以影響其生活可否維持者而言。 上開情形之勞工,其僱主如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而影響其生活之維持時,自有該款之適用。 第3個重點,則是各界關注孕婦(妊娠期)和哺乳期間的勞工,是否可以夜間工作? 此次修法,將哺乳期已滿6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哺乳期勞工,夜間工作的「決定權」還給勞工。 此外,修正條文明訂懷孕或哺乳期間仍不得上夜班,但放寬讓分娩後六個月以上、未滿兩年的哺乳期女工,經醫師評估同意後就可在夜間時段工作。
勞基法夜間工作: 工資認定與給付原則
重點2則是針對夜間工作者,若在沒有大眾運輸工具可供使用的前題下,僱主應負擔協助義務,協助措施在宿舍、交通工具之外,修法增加提供「交通費」的選項。 僱主在提供之前,必須通知工會及勞方代表,雙方可協商或提交勞資會議討論,若勞工覺得不符需要,可要求「續談」協商,僱主不可拒絕。 原勞基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僱主不得要求女性勞工在晚上十點到隔天凌晨六點間工作,但若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且僱主在無大眾運輸工具時段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女工就不受此限。 大法官宣告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違憲後,也掀起另一項討論:懷孕的女性怎麼辦?
勞動部官員說明,未被宣告違憲的《勞基法》第49條其餘項次所談及的類型,「原則上」仍禁止夜間工作。 另外,部分企業因女性夜間工作條文,提供交通車等設施,已是勞資雙方約定的一部分,不因《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被宣告違憲,而有被取消的理由。 勞基法夜間工作2025 勞動部官員表示,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在宣告違憲後即失效,但解釋文未談及其餘項次,包括「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者,僱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因此目前看來,「原則上」仍未能「強制」使女工夜間工作。 大法官20日做出釋字807號解釋,認定法條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意旨,應自解釋公佈日起立即失效。 對此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內容與立法目的,有其歷史脈絡。 勞基法夜間工作2025 但勞動部為行政機關,當然受到司法院解釋的拘束,後續將依解釋文意旨,持續檢視所主管的法令及政策,關注及促進勞動領域的性別平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