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圖形 以長方形、菱形、倒三角形、網狀線、斜紋線、X型線、Y型線、斑馬紋、枕木紋、箭頭等圖形劃設於路面上,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本標誌為紅色中空之正等邊三角形,以鋁質或其他適當材料製作,具反光性能,反光體為紅色,須在夜間距離二百公尺處可用目力辨認清楚。 邊框為白色或銀色,採用摺疊式或整體式製作之。
調撥車道線,一般視同車道線,但其有分向設施顯示時,視同分向限制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須依號誌、標誌與標線之管制規定行駛。 三、指示標線 用以指示車道、行車方向、路面邊緣、左彎待轉區、行人穿越道等,期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進行方向及路線。 可變性標誌,具有可變性能,按各類標誌圖案或文字製作,視需要以燈光或其他方法顯示之,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警告、禁制、指示、服務或宣導事項。
標誌機車: ‧ 陸疫情大量傳播中!張上淳曝最大憂心「出現新變種」 臺灣要做1件事
標牌(3)在路線暢通時,以白底黑字書明「全線通行」,路線封閉時,應書明「可通至××」等字樣。 本標誌在一般道路設置於距離該電話一○○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 加氣站標誌「指58-1」,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加氣站,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及營業時間。 標誌機車2025 標誌機車 加油站標誌「指 58 」,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加油站,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及營業時間。 高(快)速公路高乘載車道起(終)點預告標誌,用以指示前方車道一定距離處為高乘載車道之起點或終點。 縣、鄉道路線編號標誌,用以指示縣、鄉道路線之編號,設於已編號之縣、鄉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
- 三、除行人專用號誌外,在無障礙遮蔽及正常天候狀況下,號誌燈光之照度應能讓駕駛者於四百公尺距離清楚看見燈色。
- 八、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經之交岔路口,其大眾捷運系統號誌應與行車管制號誌連鎖,相關號誌之燈號及時制設計由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或營運機構依系統特性協調主管機關辦理。
- 本標誌應與最高速限標誌配合設置懸掛於同一標誌桿上,而不單獨設置;其裝置方式,豎立式應為最高速限標誌居上,最低速限標誌居下;門架式或懸臂式應為最高速限標誌居左,最低速限標誌居右。
- 救護站標誌「指56」,用以指示衛生所及經政府指定之醫療救護處所在地,設於距離以上處所一公里以內為原則,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
- 禁止迴車標誌「禁22」,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在前段道路行車,不準迴車。
標牌(1)(2)(3)均可活動,視情況需要隨時安裝適當之牌面。 該路段暢通時,標牌(1)應以綠底白字書明「暢通」,途中阻斷時,以紅底白字書明「封閉」。 標誌機車 標誌機車 標牌(2)為白底,表明途中應注意之事項:如「最高行車時速」、「當心落石」「輪胎加鏈」等標誌縮小圖案。
標誌機車: 商品資訊
單實線、Y型線線寬均為一五公分,斜紋線之周圍邊線寬一五公分,斜紋線寬二○公分,間隔三○公分,斜四五度。 道路設有中央分向島者,得加繪本標線,其方式為以單黃實線分別劃設於分向島之兩側,與分向島間隔至少一○公分。 固定型拒馬,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設於道路或其他設施損壞、施工或養護而致交通阻斷時間較久或範圍較廣之處。
- 1968年,臺灣經濟邁入成長期,如臺北市、高雄市等大都會城市路口交通呈現壅塞情況。
- 「Rouge(即法文中紅色的意思)」坐墊上加入白色滾邊設計,這也是210週年紀念版的專屬設計,坐墊表面還採用了菱形紋路的設計。
- 用以指示該車道車輛行至交岔路口時,應遵照指定之方向左彎、右彎或直行。
- 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設於接近交岔路口之行車方向專用車道上,得視需要配合禁止變換車道線使用。
- 交通桿,設於日間或行車速限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以下之路段者,高度至少四十五公分,面向用路人的寬度至少五公分;其設於夜間或行車速限每小時七十公里以上之路段或須明顯指引處者,高度至少七十公分。
機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佔用行駛。 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或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公分為度。 禁止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公分為度。
標誌機車: 交通安全入口網
進行號誌連鎖控制時,可依時間空間圖或其他方法計算各號誌之最佳時制與號誌間之最佳時差。 其依道路交通狀況,以相鄰號誌同亮、迭亮或遞亮等適當方式管制之,並視需要設置建議之行車速率告示牌,使車輛能順暢行駛,以提高號誌之管制效率。 四、交岔路口準許紅燈右轉,或進行多時相號誌管制時,可增設箭頭綠燈,或以多向箭頭綠燈替代圓形綠燈,指示車輛行進方向。 二、道路某些方向受到管制,或實際上不能行駛時,其交岔路口號誌宜以箭頭綠燈替代圓形綠燈,指示車輛遵循方向行駛。 號誌係一由電力運轉之交通管制設施,以紅、黃、綠三色燈號或輔以音響,指示車輛及行人停止、注意與行進,設於交岔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
標誌機車: 野生「臺灣超大咖天后」紐約0偽裝看球賽!
身心障礙者停車位標誌「指49」,用以指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位置,設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適當處所。 里程牌「指45」,用以指示公路之里程,設於高速公路及一般公路,以公路起點為零公里,順路線行進方向每隔一公里在兩側路旁各設一面,牌面所標之數字,為該點距離起點之公里數。 直行方向用「指11」,左右轉方向用「指12」,右轉方向用「指13」或「指14」,左轉方向用「指15」或「指16」,直行後右轉用「指17」或「指18」,直行後左轉用「指19」或「指2○」。 本標誌除於牌面上加註英文外,並得於牌面適當位置設計特定圖案,圖案由觀光主管機關會商該管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覈定。 斷崖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斷崖將近之處。 右側斷崖用「警44」,左側斷崖用「警45」。
標誌機車: 「禁行機車」標誌突冒出 騎士怒了
劃設本標線,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 道路設有劃分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間隔至少十公分。 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線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線道車先行。 視需要設於支線道之路口,或讓路標誌將近之處,在雙車道路面上,依遵行方向設於右側道之中心部位。 行車安全距離限制標誌「限 4-1」,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在正常情形下與前方車輛間應保持之最短行車安全距離。 設於限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路段將近之處,並得配合於限制路段適當地點標繪公路行車安全距離辨識標線。
標誌機車: 警告標誌
當心行人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行人。 有柵門鐵路平交道標誌,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或及時停車。 當心殘障者標誌,用以促進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殘障者。 除此,設置號誌者亦可於標誌下方增設長方形之直式書寫中文「機慢車兩段左轉」的文字附牌說明,該文字說明則為白底黑字。 機、慢車兩段左轉標誌為中華民國現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一種《道路遵行方向標誌》。
標誌機車: 汽車宅
前項車種圖案除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 28.2」 外,得擇要調整。 六、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 28.1」 ,得以「遵 28.2」 豎立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路側 。 測速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本標誌。
標誌機車: 機車新手駕駛,3大常見違規項目|不依標線行駛、闖紅燈、未戴安全帽
車道、路寬縮減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車道或路寬將縮減之情況,設於同向多車道或路寬縮減路段將近處,右側縮減用「警8」,左側縮減用「警 9」。 連續彎路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路線具有反向曲線或連續轉彎,其曲線半徑及視距低於前條表列規定之路段。 第一彎道先向右者用「警3」,第一彎道先向左者用「警4」。 四、警告標誌設置位置與警告標的物起點之距離,應配合行車速率,自四五公尺至二○○公尺為度,如受實際情形限制,得酌予變更。 但其設置位置必須明顯,並不得少於安全停車視距。 監理法規檢索/道路交通安全及違規處罰/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即可查詢到最新的規定及圖示,歡迎多加使用。
標誌機車: 10pcs 汽車 LED 燈泡側標誌燈閱讀燈牌照燈超亮, 用於汽車卡車巴士摩托車自行車
依前方道路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經之交岔路口或道路平行左(右)側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路線之不同情況,本標誌牌下緣得設「當心捷運車輛」附牌。 標誌機車2025 設於易於發生塌方或落石危及行車之路段將近之處。 右側落石用「警46」,左側落石用「警47」。
設於已編號之省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 以每隔一公里設置一面為原則,設有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或方向里程標誌之處,已指示本標誌圖者,得免設之。 自行車路線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自行車編號路線之路線資訊、轉運站、補給站、牽引道等方向及其距離。 鐵路平交道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必須暫停、看、聽,確認安全時方得通過。
慢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
列規定行駛:
一、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
側路邊行駛。 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
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慢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變
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應注意安全之距離。
標誌機車: 道路的語言-交通標誌篇 (110年)
槽化線,用以引導車輛駕駛人循指示之路線行駛,並禁止跨越。 劃設於交岔路口、立體交岔之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點。 本標線為白實線,寬三○至四○公分,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度劃設之。 標誌機車2025 與行人穿越道線同時設置者,兩者淨距以一公尺至三公尺為原則,如受實際情形限制,得酌予加大淨距。 道路因施工、養護或其他情況致交通受阻,應視需要設置各種標誌或拒馬、交通錐等,夜間應有反光或施工警告燈號,必要時並應使用號誌或派旗手管制交通。
標誌機車: 惡魔貼 立體小惡魔 車標裝飾貼 車貼紙 標誌 機車 貼紙 (5.7折)
必要時應有妥善之夜間反光設施或適當之安全防護措施。 前項第一款所列不得並亮之限制,於同方向不同車道之二個以上燈面時亦適用之。 標誌機車 但燈面經妥善佈設,附有標誌說明,使駕駛人對其顯示不致產生混淆者,不在此限。
並由控制器之連結狀況,執行獨立交岔口、路段連鎖或路網連鎖等不同範圍之交通控制。 (二)垂直向下箭頭綠燈閃光運轉時,表示箭頭所指之收費車道即將關閉,尚未進入該收費車道者,應避免繼續進入。 一、行車管制號誌之燈色種類,除於匝道、狹路、狹橋、隧道或施工路段等實施單向交通輪放管制時,得使用紅、綠二種燈色外,其餘應具備紅、黃、綠三種燈色,並以六個鏡面為限。 三、除行人專用號誌外,在無障礙遮蔽及正常天候狀況下,號誌燈光之照度應能讓駕駛者於四百公尺距離清楚看見燈色。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 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設於道路中心線與圓環外緣相交或圓環其他顯明之處。 相交道路交通流量相當,其中任一道路行車速限在每小時六十公里以上,平均日最大八小時進入交岔路口之交通量總和達四千輛以上,或一年內有五次以上交通事故紀錄者,該路口各行車方向均應設置本標誌。 停車再開標誌「遵1」,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 設於安全停車視距不足之交岔道路支線道之路口。 當心身心障礙者標誌「警 36 標誌機車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身心障礙者。
二、作為點狀線者,表面光色應與代表標線一致,其直徑或面向行車方向之邊長不得小於十公分;其具反光性能者,反射光色並須與代表標線一致,且具反光性能之部分,其直徑或面向行車方向之邊長不得小於五公分。 一、作為線條加點者,反射光色應與原有標線一致,且具反光性能之部分,其直徑或面向行車方向之邊長不得小於五公分。 最高速限大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道路或路幅寬廣之特殊路段,其標線、標線間距、標字及標字間隔得視需要放大尺寸使用。 二、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 以單面或雙面圓形反光片標示道路上之彎道、危險路段、路寬變化路段及路上有障礙物體,各依規定管制。
二、圓形鏡面直徑或方形鏡面邊長為二十公分、二十五公分、三十公分等三種。 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鏡面邊長為三十公分、六十公分、八十公分等三種。 號誌燈頭之組件與設計,鏡面之數量與排列順序,燈光之照度與顏色、應用與操作,桿柱之顏色及其佈設之位置與高度等,均應依本章之規定。 本標線為黃黑相間斜紋線,線寬一○公分至三○公分,自上至下向路心傾斜四五度,其高度距地面為一八○公分。 一、文字 一律為中文,用正楷或變體字,字體大小應予一致,標寫順序縱曏者一律採由遠而近;橫曏者一律採由左而右之方式。
標誌機車: 【頭手工具汽機車工具廠】《頭手工具》注意安全警示牌 工廠車間消防安全標識牌 警示牌 標誌牌警告 摺疊A字牌 MIT-YBNOTE
七、車道管制號誌改變車道為由對向車輛使用時,應於兩向同時顯示叉形紅燈,其時間應足以清除管制車道內之車輛。 在叉形紅燈顯示前,宜有五秒之箭頭綠燈閃光運轉,使駕駛人能採取因應措施。 鐵路平交道號誌雙盞紅燈開始交替閃爍時,表示行人與車輛均禁止進入平交道,車輛並應停止於停止線前,如已在平交道中,應迅速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