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議事規則的重要性,提出「○○(人民團體名稱)大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供參考,以增進議事效率。 許多人參加會議,事先不會研讀會議規範,因為他想會議就是多數尊重少數,少數服從多數;換言之,會議就是尊重少數人有表達意見的權利,意見不合服從表決了事,還需要瞭解更多嗎? 當然,也有人會看會議規範,但其條文多達一百條,看完並不容易。 會議規範 會議規範 會議規範 即使已有會議經驗的人,耐心看完也不一定完全理解。
- 變更議程動議之表決。
- (五)先事聲明:凡欲提修正案,而不在前款所定之秩序者,得將所欲提之案,先事聲明,以供出席人於表決時,為贊成與否之考慮與抉擇。
- 出席人如需延長或增加發言次數,應請求主席許可為之。
- 休息動議之表決。
- 綜合委員會:永久性之議事機關,或大規模之會議,得設綜合委員會,處理有關大會會務之重大問題或事件,建議大會採納之。
- 目前各種會議最大的缺點是流會及中途散會,揆其原因,一為會員遲到,缺席,一為會員中途離席。
- 三是完善熊貓債外匯風險管理,境外機構可與境內金融機構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管理匯率風險。
接述動議。 依序將議案宣付討論及表決,並宣佈表決結果。 簽署會議紀錄及有關會議之文件。 答復一切有關會議之詢問,及決定權宜問題與秩序問題。 復次,原規範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宣讀,並應徵詢會眾之更正意見。
會議規範: 第五十二條 (修正動議之接納)
依經驗,比較想看會議規範大概有三種人:1.籌辦會議的人,2.準備擔任主席的人,3.想利用議事技巧的人。 延期討論動議。 付委動議。 預定議程動議。 第二修正案如經否決,並無其他第二修正案提出時,即將第一修正案提付表決,第一修正案如經否決,並無其他第一修正案提出時,即將本題提付表決。
- 前項附屬動議如有順序較低之附屬動議待決時,得另提出順序較高之附屬動議。
- 會議的議事規定,主要在避免爭議,使會議能夠順利的進行完成,而累積經驗,配合法令制定的議事規則,可以使議事順暢許多。
- 每一候選人所需之簽署人數,以達會眾十分之一為原則。
- 銀保監會強調,銀行要嚴格按照穿透原則識別最終投資者,禁止通過欺詐或誤導方式錯誤銷售,要識別底層資產,確保資金投向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監管要求。
- 第二讀會,就原案要旨或委員會審查意見,廣泛討論後,得經主席人提議,參加表決之多數同意,將全案重付審查。
- 接述動議。
- 對前項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如尚有修正意見提出,即為其他第二修正案,如又經可決,即納入該項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而變為再度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
然而,古雅典城邦的民主制度並不符合現代的平等原則,具有選舉權的公民僅限成年的男性自由民,奴隸和女性都無法參與公共事務。 古希臘之外,羅馬王政時期的成年男性市民也可以參與市民會議,針對國王的提案進行表決。 第二讀會,就原案要旨或委員會審查意見,廣泛討論後,得經主席人提議,參加表決之多數同意,將全案重付審查。 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 如無規定,以出席人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 前款應到人數,以全體總數減除因公、因病人數計算之。
會議規範: 第一條 (會議之定義)
分開動議。 會議名稱及會次。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出席人姓名及人數。 列席人姓名。
會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出席人之提議,過半數之通過為處分之決議。 如情節重大,得由大會成立紀律委員會,研議處分辦法,報請大會決定。 附屬動議優先順序及運用,有互相關聯之性質,原規範分列於第卅九及四十條,新規範併為一條(第卅六條),其目的均在簡化條文,切合運用。 委員於大會討論委員會之報告或少數異見之報告時,除預先在委員會聲明保留發言權者外,不得為與委員會報告相反之發言。
會議規範: 〔法規名稱〕 會議規範
(休會動議)(二)擱置動議。 發言應簡單扼要,同一議案,每人發言以不超過兩次,每次以不超過五分鐘為宜,但所有出席人均輪流講畢,或另有規定者不受此限。 發言應有禮貌,就題論事,除以對人為主體之議案外,不得涉及私人私事,如言論超出議題範圍,或有失禮貌時,主席應予制止,或中止其發言,其他出席人,亦得請求主席為之。 主席對前項各款之請求,應點首示意,或稱呼會員,準其立即發言,或紀錄各請求人之姓名席次,依次準其發言。
會議規範: 第二十四條 (請求發言地位)
但同一次會議中,以採用同一種方式為限。 (三)第三讀會: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由出席人提議,並經參加表決之多數同意,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會議規範2025 (一)第一讀會:於議案列入議程後,由主席宣讀議案標題行之,如全案內容有宣讀之必要,應指定祕書或紀錄為之。
會議規範: 第二十六條 (發言先後之指定)
偶發動議:得視各該動議之性質於有關動議或事件在場時提出之。 (一)議事在尋求多數意見並以整個會議名義而為決議者,如各級議事機關之會議,各級行政機關之會議,各種人民團體之會議,各種企業組織之股東大會及理監事會議。 (四)綜合委員會:永久性之議事機關,或大規模之會議,得設綜合委員會,處理有關大會會務之重大問題或事件,建議大會採納之。 (一)修正案之提出:對於本題之一部分數部分或全部得提出多數修正案,較繁複之修正案,必要時應以書面方式繕成完整之提案提出之。 出席人如需延長或增加發言次數,應請求主席許可為之。
會議規範: 第五十九條 (表決之特定額數)
內容複雜或條文式之議案,得先就全案要旨,廣泛交換意見,其次分章分節,依次討論,每一章節,應逐條逐款,順序進行,俟議案全部討論完竣,最後再將全案舉行表決。 會議規範2025 擱置動議如經通過,應將其所指之本題,及有關之附屬動議,一併擱置之。 擱置之議案,得於本會期中動議抽出之。 因天災人禍,須為緊急處理,而出席人因故未達開會額數者,得開談話會,依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行之,但該項決議應於會後儘速通知未出席人,並須於下次正式會議,提出追認之。 三、瞭解會議議事規定的適用位階,依序為:1.該會議的有關法令、章程,2.該會議的議事規則,3.該會議決定適用之會議規範規定。 委員會對付委案件,得予增刪修正,但委員會對全案認為無修正必要時,得以原案送還大會,並敘明其理由。
會議規範: 第五十五條 (表決之方式)
(五)分開動議。 (六)申訴動議。 (七)變更議程動議。 (八)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 (九)討論方式動議。 (十)表決方式動議。
會議規範: 關於勞陣
我而家最多吸埋多達約47,000個的CPA客路,盡人使吧。 中國銀保監會制訂發布《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對表外業務實施全面統一管理,覆蓋表外業務包括的各類風險,不得開展與發展定位、業務規模及風險管理能力不匹配的表外業務。 銀保監會強調,銀行要嚴格按照穿透原則識別最終投資者,禁止通過欺詐或誤導方式錯誤銷售,要識別底層資產,確保資金投向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監管要求。 另外,銀行開展代理投融資服務類表外業務時,不得參與有分離定價、集合運作等特徵的資金池業務。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簡明法規彙編內政部會議規範 1.
議案進行中,得提出散會動議,如得可決,應即宣佈散會。 散會時,未了之議案,應於下次會中繼續討論。 各種永久性集會之成立會,及各種臨時性集會,由發起人或籌備人召集之。 永久性集會之各次常會,或其臨時會議,由其負責人(如主席、議長、會長、理事長等)召集之。 永久性集會每屆改選後之第一次會議,如議事機關之常設委員會,或各種企業組織及人民團體之理監事會等,由當選人中得票最多者,或前屆負責人召集之。 大會對委員會之報告,得予採納修正或不予採納,並得將原案全部或一部交原委員會,或另行指定委員組織委員會重行審查。
開會應於事先編訂會議程序,其項目如左:(一)由主席或臨時主席(發起人或籌備人)報告出席人數,並宣佈開會。 (1)推選主席。 (由臨時主席宣佈開會者,應正式推選主席,但臨時主席得當選為主席。)(2)主席報告議程,及各項程序預定之時間。 (已另印發議事日程者,此項從略。)(3)主席報告議程後,應徵詢出席人有無異議,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異議,應提付討論及表決。 (二)報告事項:(1)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如係第一次會議此項從略。)(2)報告上次會決議案執行情形。
會議規範: 第五十四條 (不得修正之事項)
停止討論動議之表決。 分開動議之表決。 會議規範 收回動議之表決。 復議動議之表決。 取銷動議之表決。
全體委員會開會時,應另推選主席,原大會主席應暫行退位,俟全體委員會結束,大會復開時,再行復位。 提案經主席宣付討論後,原提案人如欲撤回,除須徵得附署人同意外,並須由主席徵詢全體無異議後行之。 (休息動議)擱置動議。 修正動議。 會議之主席,除各該會議另有規定外,應由出席人於會議開始時推選,如有必要,並得推選副主席一人或數人。 目前各種會議最大的缺點是流會及中途散會,揆其原因,一為會員遲到,缺席,一為會員中途離席。
會議規範: 議事程序
前項投票或舉手錶決,應就贊成與反對兩面行之,如反對者為多數,應另提候選人,重行選舉。 當選額數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附屬動議:一動議附屬於他動議,而以改變其內容或處理方式為目的者,屬之。 其種類如左:(一)散會動議。
會議規範: # 會議原則
必要時,主席應徵詢會眾有無異議,如有異議,應付表決。 會議規範2025 會議規範 (一)議事在尋求多數意見並以整個會議名義而為決議者,如各級議事機關之會議,各級行政機關之會議,各種人民團體之會議,各種企業組織之股東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等。 會議的議事規定,主要在避免爭議,使會議能夠順利的進行完成,而累積經驗,配合法令制定的議事規則,可以使議事順暢許多。
會議規範: 第二十八條 (發言次數及時間)
預定議程動議之表決。 變更議程動議之表決。 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之表決。 討論方式動議之表決。
修正案之討論,與本題同時行之,其表決應先於本題行之。 權宜問題。 秩序問題。 會議詢問。
會議規範: 第二十二條 (列席人)
以上各項,各該會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議事在集思廣益提供意見而為建議者,如各種審查會,處理付委案件之委員會等。 各機關對其首長交議或提供意見之幕僚會議,得準用前項之規定。
會議規範: 第二十條 (出席人之權利義務)
(二)無異議認可:第六十條所列之事項,得由主席徵詢議場有無異議。 稍待,如無異議,即為認可。 如有異議,仍須提付討論及表決,但經主席徵詢無異議並已宣佈認可後,不得再行提出異議。 (二)委員會之整理:對同一本題之修正案,複雜繁多時,得由大會決議交特別委員會,綜合整理為各種性質互異,界限分明之案,送還大會,討論表決。 對前項再度修正後之第一修正案,得再提其他第二修正案,其處理如前,直至再無其他第二修正案提出時,即將最後修正之第一修正案,提付表決。
會議規範: # 會議說明
散會動議。 休息動議。 會議規範 擱置動議。
選舉得採單記法、連記法或限制連記法,除各該會議另有規定外,一次選舉之名額在二名以上者,以採連記法為原則;在三名以上者,得採限制連記法,其連記額數以應選出人總額之過半數為原則。 前項附屬動議如有順序較低之附屬動議待決時,得另提出順序較高之附屬動議。 但有順序較高之附屬動議待決時,不得提出順序較低之附屬動議。 主席如必須參與討論時,如有副主席之設置,應由副主席暫代主席,如副主席亦須參與討論,應選舉臨時主席主持會議。 但機關之幕僚會議,由首長主持者,不在此限。 開會時來賓演講,應以事先特約者為限,並以一人為宜,演講題目,得先約定,並通知各出席人,或公告之。
會後雙方除簽署成果宣言,並簽署3項合作備忘錄。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 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會議規範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