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一般勞工每天的正常工時原則上不能超過 8 小時,且每週不能超過 40 小時。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僱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契約終止時,由於契約附隨之忠誠義務,故勞工於離職時應與僱主就相關工作事宜辦妥離職交接手續。
-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 過年 時薪工僱主應加倍給薪農曆過年要上班的打工族不要讓權益睡著了。
- 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
- 以2022年的春節連假為例,1月29日、2月4日和2月5日都屬於「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為前2小時、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1.34倍;第3到第8小時、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1.67倍來計算。
- 因此,按法規來說,這天的休假性質就屬於「休息日」,加班費也是依照週六出勤的加班費率計算即可。
另,各該違法事業單位,將由主管機關公佈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以維勞工權益。 惟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僱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勞基法上班時數: 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
然而,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95號判決之見解,最後為上級審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0號判決所不採。 綜上,依照上述「輪班制」定義、以及勞基法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之文義,可知「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之規定,是適用於「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之情形,也就是「當週有固定工作時段,於次週更換為另一固定工作時段」之輪班情形。 例如:勞工於第一週皆輪早班,第二週皆輪午班,班次變換中間就必須間隔11小時之休息時間。 經中央主管機關覈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僱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僱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勞基法上班時數2025 勞基法上班時數2025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勞基法上班時數: 勞資Q&A
過年 要上班一次看懂加班費怎麼算雖過年和親友談錢傷感情,薪資究竟怎麼算纔不會被慣老闆坑? 勞動部表示,端午節,清明節,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規定, 39 勞基法上班時數 … 對此,新北市勞工局提醒,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農曆除夕至大年初3為國定假日,勞工享有休假權利; … 勞基法上班時數2025 年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 但勞工是人畢竟不是機器,無法24小時不停運轉,在經過長時間連續工作之後,會需要適度休息以恢復體力,始能保持一定的工作效率與生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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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上面提到的資方直接指派勞工去某地點出差的狀況不同,假如勞方任職的工作是需要先進到固定辦公處所打卡或開會,接著再到各地工作的情形,則除了在各地的工時應合併計算外,也應加計往來於各事業場所間所必要的交通時間。
- 僱主依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僱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 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
- 僱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僱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 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僱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基法上班時數: 加班可以換補休嗎?還是一定要給加班費?
再者,由於農曆春節前,上班族需於1月22日星期六事先補班一天,並和2月4日進行調移,才能達成過年放9天連假的權益。 因此,按法規來說,這天的休假性質就屬於「休息日」,加班費也是依照週六出勤的加班費率計算即可。 黃維琛指出,農曆除夕、春節(農曆初一至初三)這4天為國定假日,僱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如果剛好遇到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僱 … 勞動部強調,110年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 僱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權益。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指出,除夕至初三是國定假日,僱主應給假給薪,但若遇到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必須擇日補假,僱主若徵得勞工出勤,根據當日特性,薪資計算方式也不同。 勞動部還特別強調,109年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僱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勞基法上班時數: 每日與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是多少呢?
勞動部強調,2022年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 僱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由於1月31日(一)至2月3日(四)為國定假日,若這4天員工有出勤上班,當天若出勤在1到8小時內,除原有工資之外,都應統一再給予一日工資,作為「加倍發給」。 勞基法上班時數2025 另僱主徵得勞工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其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
勞基法上班時數: 若非「輪班制」勞工,變換工作時段是否仍須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法律小教室
補休期限由勞僱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僱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本部覈定公告之工作者(如附件),得由勞僱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僱雙方之勞動條件係依約辦理。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也指出,在新法適用下,一般非輪班制工作,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也就是一日有16小時的休息時間,而即使加班,上限是4小時,一天最高工時是12小時,到隔天上班至少有12小時休息間隔。
勞基法上班時數: 加班費要怎麼計算?
但僱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勞基法上班時數: 年上班勞基法: 臺灣勞工平均月加班15.9小時 勞動部:9成領到加班費或補休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僱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基法上班時數 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勞基法上班時數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勞基法上班時數: 勞工教育訓練的時間算工時嗎?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僱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第一項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僱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僱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此外,勞委會特別提醒,自102年1月1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已調整為每小時109元,僱主在給付假日(出勤)工資的同時,也應注意符合基本工資的規定。 另外,1月30日、2月6日這2天,僱主不可要求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依據法規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是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的。 如有需要出勤工作,或是僱主與勞工額外另作約定,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需給予補假休息,因此計算薪資方式需比照前文的「雙倍薪水」支付。 另外要特別留意的是,有些僱主會以為員工休假可以拆成兩個半天分開來休,其實勞動部有特別聲明,不論是例假日、休息日,必須要有完整一天(24小時)才能足夠休息,因此不能為了彈性上班而拆分。 換句話說,1月29日員工上班,僱主只需要給付休息日加班費即可;但須留意的是,1月30日當天因為是例假日,原則上是不可以要求員工出勤上班的,除非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合法加班。 因為這次1月30日小年夜恰逢行事曆上的星期日,因此不像以往可按照「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的規定;而是要比較正常的「週六休息日、週日例假日」的出勤模式。
而如護理師等三班制的工作,一般工作情況是每日輪一班,每班8小時,每日有16小時的休息;縱使在特殊的例外狀況下,因為調班,如一天排日班以及大夜班,中間休息8小時,但因此卻可換有隔天一整天二十四小時的全日休息,這種狀況也不會成為其常態性的工作情況。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僱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佈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勞基法上班時數: 僱主留心!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即應獲得至少30分鐘休息
日)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僱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2月5日和2月6日是屬於正常的「週六休息日、週日例假日」的出勤模式,老闆只能要求員工於2月5日(初五)上班,由於初六的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大多上班族已在1月22日(六)已先行補班一日,這天就是先補2月4日的班,這樣才能達成過年放9天連假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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