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如以證人為證據方法,應載明證人身分資料及待證事實,於調查詢問會偕同到場。 案件處理辦法2025 調查單位約談案關人員時,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佐證資料,並經受查者確認其內容無誤。 但檢舉人提供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有重新調查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案件處理辦法 案件處理辦法2025 依本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有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兒童及少年需要,代為聲請民事保護令。
-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
理檢舉機關(構)得不予處理:
一、未具名。 - 於調查程序中,被檢舉人應有陳述意見或申訴之機會;如足認有第三條所定之情事者,得先暫停被檢舉人之職務,或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或採取其他適當措施,以防止損害擴大。
- (五)防治中心接獲轄內社會福利機構或高級中等以下有提供住宿之學校通報性侵害案件時,應提高敏感度、適時分析轄內狀況及時因應。
-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以下簡稱消服中心)對於所受理之申訴案件,應予編號錄案列管,並視案件及業務性質移送該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辦單位)處理。
- 前項聲請,應以書狀釋明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原因消滅之時期,檢同聲明異議書狀,向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提出。
簡易庭受理聲明異議之案件,發現違反本法行為非屬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案件者,應裁定撤銷警察機關之處分,並通知該警察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重行移送簡易庭審理。 案件處理辦法 調查報告經審核確定後,如檢舉事項經調查屬實,應將排除可能暴露檢舉人身分之調查結果分送人力資源部及相關單位,並於十五個營業日內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檢舉人。 依本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轉學時,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予協助,必要時,得以不遷徙戶籍方式辦理轉學籍,兒童及少年轉出及轉入之學校應予配合,並注意個案身分資訊保密。
案件處理辦法: 第一條 (訂定依據)
(二)無具體內容,且經查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 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三)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向原受理單位或 本局上級機關一再陳情檢舉者,受理單位得僅函知陳情檢舉人,並 副知交辦之上級機關,予以結案。 (四)非屬本局職掌,且陳情檢舉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檢 舉者。 警察人員因發現、受理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除應經必要調查者外,應即填具違反本法案件報告單,報請有管轄權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
理檢舉機關(構)得不予處理:
一、未具名。 有關貨品輸入數量認定的規定: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貨品進口救濟案件成立要件為,該案件貨品輸入數量增加,或相對於國內的生產量為增加,導致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 競爭產品之產業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
- 申訴案件如涉及兩個以上主辦單位時,消服中心應同時分送各主辦單位處理,並指定主協辦單位,處理結果由主辦單位彙復。
- 1.產業申請日前3年之生產量、銷售量、存貨量、價格、利潤及損失、產能利用率、員工僱用情形及其變動狀況。
- 十二、防治中心應積極結合司法、警政、社政、衛生、教育、勞政、移民業務等相關單位,建立網絡合作及協調機制,定期及不定期召開業務聯繫會報。
- 第十一條之一 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
- 十一、檢舉人或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聯絡方式、其他足以 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及其陳述之內容或所提出之證據。
受調查對象如以證人為證據方法,應載明證人身分資料及待證事實,於調查詢問會偕同到場。 (六) 調查詢問會時,應製作成書面紀錄附卷,為製作該紀錄,得予全程錄音。 申訴人及被申訴人於調查程序終結前得以書面請求提供該紀錄內容。
案件處理辦法: 「第一次給阿姨好不好」 婦性騷15歲少年趁機摸大腿
(三)燃放爆竹、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使用擴音設施及從事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案件處理辦法2025 警察機關:依 噪音管制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查處。 案件處理辦法2025 第十一條之一 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 本要點所稱聯
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勞動部強調,本辦法之訂定,勞工檢舉案件之處理得以更加細緻化,可強化檢舉人身分保密,降低資訊洩漏風險及疑慮,進而落實勞工權益保障。 ;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個營業日,並應將其原因以適切方式通知有載明聯絡方式之檢舉人。 案件處理辦法2025 於調查程序中,被檢舉人應有陳述意見或申訴之機會;如足認有第三條所定之情事者,得先暫停被檢舉人之職務,或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或採取其他適當措施,以防止損害擴大。 通報案件依第一項及前項前段處理後,得視案件需要,移轉由兒童及少年住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後續處遇或輔導;兒童及少年無住居所者,得移轉由兒童及少年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後續處遇或輔導。 前項以外之通報案件,由受理通報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但同一兒童及少年通報案件有二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通報者,以兒童及少年住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案件處理辦法: 第五條 (案情緊急之處理)
所以,該小孩製造噪音,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者,得依民法195條第1項、第187條之規定請求之。 近鄰噪音或其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請逕撥 110 洽警察機關反映,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第 1 條及第 3 條派員查處。 前項各款情形,遇雨霧致視線不清時,適當距離應酌予增加;其有雙向或多向車流通過,應另於前方或周邊適當處所為必要之放置。 被處罰人之住所或居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聲明異議期間時,準用司法院所定當事人在途期間表扣除在途期間。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收受異議書狀後,如認異議有理由者,應於收受之翌日起三日內,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並應於五日內將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
案件處理辦法: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前項各款之勘察、蒐證,應儘量使事故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並以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及攝影作成紀錄,詳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等資料,對事故當事人及證人陳述作成紀錄或筆錄。 五、現場道路應予適當管制,疏導人、車通行,除參加救援相關人員外,應管制民眾駐足圍觀;必要時,得全部封鎖交通。 三、事故當事人或事故車輛一方為軍人或軍用車輛者,由警察機關與憲兵機關會同處理。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佈資料為準。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 裁定拘留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到場執行,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執行者,得以執行到場通知單強制其到場。
案件處理辦法: 學生事務
(五) 調查小組於調查案件時,倘認申訴人及被申訴人有調處之可能者,於取得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同意後,得由調查小組召集人準用爭議調處辦法之適當程序試行調處。 (四) 調查詢問會前應將申訴人及被申訴人之書面陳述提供他造。 於調查詢問會應使申訴人及被申訴人有充分陳述及互為攻擊防禦之機會,但與案件無關或意圖延滯或妨害調查者,得由主席制止之。 前項所稱行政行為,係指學校各單位所為之處分、決定或其他依職權行使之措施,對外直接發生規範學生行為效果者。
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專區
貿調會若檢討發現實施的原因已經消失應向經濟部建議原措施停止,以免形成長期保護。 (二)競爭行為不同:貨品進口救濟案件針對的進口貨品僅因其輸入數量增加,而無涉不公平貿易行為;反傾銷案件針對的進口貨品則必須涉及傾銷的不公平貿 易行為。 (一)制度草擬階段:79年11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完成「建立進口救濟制度與設置貿易調查委員會」研究報告,針對進口救濟制度的目標、產業受害調查的程序 案件處理辦法 、貿易調查委員會的組織功能等研擬具體建議。 (三)防衛協定之訂定烏拉圭回合談判有鑒於此,終於訂定防衛協定,一方面就GATT第19條不明之處加以釐清,另一方面也對各國採行進口救濟措施應遵行的調 查認定程序及多邊監督體制詳加規範。 有關農產品有特別防衛機制,規範於農業協定內,亦成為WTO運作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案件處理辦法: 處理學生權益案件辦法
(一)產業申請日前最近三年之生產量、銷售量、存貨量、價格、利潤及損失、產能利用率 、員工僱用情形及其變動狀況。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得告知被告、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關於偵查不公開之規定,並得曉示如公開或揭露
偵查中所知悉程序或內容對案件之可能影響。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
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
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 本辦法所稱偵查程序,指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因告訴、告發、自首或
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開始偵查起至偵查終結止,對被告、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為之偵查活動及計畫。 本辦法所稱偵查內容,指因偵查活動而蒐集、取得之被告、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個人資料或相關之證據資料。
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內容
第一項被移送人須隨案移送者,以其現行違反本法行為經逕行通知或強制到場,且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不明,或有逃亡之虞者為限。 前項情形,應當場製作紀錄,除行為人逃逸而遺留現場者外,並以一份交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場有關之人。 一、經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受處分人未依法聲明異議者,其處分自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五日期滿時確定。
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查詢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調查後,經評估有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需緊急安置之情事者,應以書面通報當地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並通知身心障礙者之監護人、家屬。 但無監護人、家屬、通知顯有困難或顯不符身心障礙者利益時,不在此限。 第三條前段人員所屬機關(構)對遭受本法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身心障礙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或團體處理前,應提供身心障礙者適當保護及照顧,其有接受診治之必要者,應立即送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二條通報後,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進行訪視、調查,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於受理案件後上班日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函送身心障礙者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
惟依刑法第18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8款、第301條之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行為不罰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及諭知無罪之判決,僅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 案件處理辦法2025 因物之特性不適於由警察保管者,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之,並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 大會議決送巿府處理之人民請願案件,經主管單位處理後,本會應將其處理情形函復請願人並彙編分送全體議員參考。 二、逕轉臺北市政府處理:屬於下列案件者,經呈請議長覈批後,不必提委員會,即以議長名義逕轉市府處理,並以副本抄送請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