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按勞動基準法規定,一切勞僱關係均應適用勞動基準法。 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本部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本區提供勞動基準法簡介與適用原則、各行業(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時間、勞工身分認定與工作年資疑義,使勞僱雙方得以瞭解自身之權利與義務。
-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
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工請求僱主發給服務證明書時,僱主不得拒絕。
-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祕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
身分之資訊。 - 但若對於違法情況較嚴重之大型企業,因為執法能力不足,仍然缺乏能真正有效嚇阻的法規。
-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勞工向僱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僱主不得拒絕。 勞動基準法 僱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
延長之工作時間,僱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僱主不得終止契約。 但僱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覈定者,不在此限。 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佈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僱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勞動基準法2025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但僱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勞動基準法: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
之。 僱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
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僱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
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基金之收繳有
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 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基準法: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僱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常見問答集
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適用
※ 有關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裁罰公告事項,係由各主管機關提供,如有資料正確性疑義,請洽各公告機關進一步查詢。 另勞工退休金條例裁罰或加徵滯納金案件依規定公佈處分金額。 又109年6月12日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修正施行,自該日起之處分案件併公佈罰鍰金額。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僱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 法規查詢
前項所定資遣費,僱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僱主、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 勞動基準法 僱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
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修正爭議
八、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 九、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勞動基準法 十、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
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 (中華民國)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
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祕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
身分之資訊。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
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勞動基準法: 第 八 章 技術生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僱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僱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僱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僱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僱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勞動基準法2025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僱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僱主應
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失能補償標準,依
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 服務資訊
1958年內政部成立「勞工法規整理委員會」研擬「勞工法草案」時,即將其中第二編定名為「勞動基準」。 嗣後,經20餘年的研議,始於1984年7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制定公佈,並自次月1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僱主訓練之人。 僱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僱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第一項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僱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僱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勞動基準法》的再修正,一方面是希望對勞工的保障做到更周延,同時亦期賦予企業經營更多的彈性,協助臺灣產業轉型,進而改善整體經濟環境。 此次修法內容可歸納為兩個重點:第一個是以「四不變」堅持勞工權益,第二個是以「四彈性」賦予勞僱雙方適度彈性。 勞動基準法2025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佈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
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勞動基準法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
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
表示。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
動契約。 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
,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修正爭議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技術生訓練期滿,僱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僱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 (中華民國)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僱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覈定後,分期給付。 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勞動基準法2025 勞動基準法 僱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