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吊鉤、抓鬥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捲胴、槽輪、吊運車、桁架或其他有碰撞之虞物體(傾斜之伸臂除外)下方間之間隔,保持在○‧二五公尺以上之構造。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 (三)一軌上有超過八車輪時,為外側三車輪之中心間距。 但設有水平導輪者,其有效軸距為外側兩導輪之中心間距。
同法第24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人員,僱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得取第五條規定之值(即焊接效率取一‧○)。 固定式起重機應於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人員易見處,置有額定荷重之明顯
標示,並以銘牌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之控制裝置,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標示起重機之動作種別、
動作方向及動作停止位置。 但具有操作人員自控制裝置之操作部分放手時
,能自動恢復至停止位置之構造者,得不標示該停止動作位置。 但下列起重機,不在此限:
一、設置在屋內,且橫行輪軸承為滑動軸承者。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 第二章 結構部分 第五節 安定度
前項固定處之支撐強度,僱主應事前確認該建築物或構造物相關結構圖面資料。 無圖面資料可查者,得以其他同等方式確認之。 前二項所稱吊掛作業,指用鋼索、吊鏈、鉤環等,使荷物懸掛於起重機具之吊鉤等吊具上,引導起重機具吊升荷物,並移動至預定位置後,再將荷物卸放、堆置等一連串相關作業。 五、國家標準CNS 4435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規定之 STK400、STK490或STK540鋼材。 僱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鋼索與吊升裝置之捲胴、吊桿、有鉤滑車等之連結,應以灌注合金或使用銷、壓夾、栓銷等方法緊結之。 一、設置於屋外之人字臂起重桿,瞬間風速有超過每秒三十公尺之虞時,為預防吊桿動搖,致人字臂起重桿破損,應採取吊桿固定緊縛於主桿或地面固定物等必要措施。
- 前項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置防止液壓或氣壓異常下降,致吊具等急
劇下降之逆止閥。 - 但有礙吊運車或其他裝置橫行之側及水平伸臂之旋轉,另設有防止人員墜落設施者,不在此限。
- 四、電纜線不得作為支撐操作用開關器重量之引索。
- 五、具有物體飛落危害操作人員安全之虞之場所,其起重機駕駛臺,應設
有防護網或其他防止物體飛落危害之設施。 - 三、人字臂起重桿:指以動力吊升貨物為目的,具有主柱、吊桿,另行裝置原動機,並以鋼索操作升降之機械裝置。
- 該起重機移動設置位置者,應重新辦理試吊測試。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吊升、旋轉及吊桿之起伏等動作之試驗。 六、移動式起重機行駛時,應將其吊桿長度縮至最短、傾斜角降為最小及固定其吊鉤。 必要時,積載型卡車起重機得採用吊桿定位警示裝置,提醒注意。 五、移動式起重機之操作,應依原設計功能之操作方法吊升荷物,不得以搖撼伸臂或拖拉物件等不當方式從事起重作業。 一、從事檢修、調整作業時,應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 但無虞危險或採其他安全措施,確無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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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吊舉物之下方已有安全支撐設施、其他安全設施或使吊舉物不致掉落,而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 二、起重機載人作業前,應先以預期最大荷重之荷物,進行試吊測試,將測試荷物置於搭乘設備上,吊升至最大作業高度,保持五分鐘以上,確認其平衡性及安全性無異常。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2025 該起重機移動設置位置者,應重新辦理試吊測試。
- 除無翻倒之虞者外,起重機之安定度,應依下列規定計算,以確認其翻倒
支點之安定力矩值大於翻倒力矩值:
一、承受相當於垂直動荷重之○‧三倍之荷重,於承載額定荷重之反方向
時。 - 僱主對於前項額定荷重隨作業半徑而改變具伸臂功能之起重機,得標示最大作業半徑之額定荷重,並採取於操作室張貼荷重表及置備攜帶式荷重表等措施。
- 但設有檢點臺及
其他為檢點該起重機之設備者,不在此限。 - 僱主對於伸臂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機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
- 但使用效率值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下之蝸桿蝸輪機構時,其摩擦阻力所生轉矩值之二分之一,得計入制動轉矩。
二、操作用開關器之操作部分為引索構造者,應有防止該引索扭結之措施
。 三、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標示該操作用開關器所控制之動作種類及動作方
向。 四、電纜線不得作為支撐操作用開關器重量之引索。 但該電纜線具有足夠
強度時,不在此限。 僱主對於使用液壓為動力之移動式起重機,應裝置防止該液壓過度升高用之安全閥,此安全閥應調整在額定荷重之最大值以下之壓力即能作用。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 固定式起重機崎峖檢查構造標準
般以貨物下端與地面垂直高度二公尺為標準。 ) (6)運轉中不可將貨物吊在空中,就停機休息。 (7)吊荷若經過他人頭上時應有警報使其避開,最好吊荷. (8)運轉中,不可作清掃、檢點、給油等工作。 (9)關於屋外的起重機,可能受強風的影響時(可能颱風. 來襲時)對於起重機的防止逸走裝置如錨等之作用要.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 法規查詢
A :受風面積,依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前項之風荷重,應以起重機之逸走最不利之狀態計算之。 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並隨荷物移動之固定起重機,其操作用開關器,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具有操作人員自操作部分放手時,能自動使動作停止之構造。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 【知識理論篇】- 固定式起重機作業安全注意要領
但導軌與水平之角度未滿八十度之吊斗捲揚機,不包括之。 四、升降機:指乘載人員及(或)貨物於搬器上,而該搬器順沿軌道鉛直升降,並以動力從事搬運之機械裝置。 但營建用提升機、簡易提升機及吊籠,不包括之。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 第二章 結構部分 第四節 強度
使用鋼索或吊鏈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置過捲預防裝置。 但使用液
壓、氣壓、絞車或內燃機為動力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不在此限。 固定式起重機之有槽式捲胴捲進鋼索時,鋼索中心線與所進入之槽之中心
線間夾角,應為四度以下。 固定式起重機使用無槽式捲胴時,其遊角應為二度以下。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 第二章 結構部分 第三節 荷 重
六、垂直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高處作業,禁止使用直結式搭乘設備。 但設有無線電通訊聯絡及作業監視或預防碰撞警報裝置者,不在此限。 僱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 但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時性、小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 僱主對於具有伸臂之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機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 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伸臂傾斜角為準。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 第三章 機械部分 第一節 制動器
二、對軟弱地盤等承載力不足之場所採取地面舖設鐵板、墊料及使用外伸撐座等補強方法,以防止移動式起重機翻倒。 四、組配、拆卸或爬升高度時,應選派適當人員從事該作業,作業區內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必要時並設置警告標示。 二、從事檢修、調整作業時,應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 具有吊臂之吊籠之積載荷重,指於其最小傾斜角狀態下,依其構造、材質,於其工作臺上乘載人員或荷物上升之最大荷重。
二、CNS 規定之 SS400 鋼材。 五、CNS 規定之 STK400、STK490 或 STK540 鋼材。 六、CNS 規定之十三種、十八種、十九種或二十種鋼材。 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階梯、攀登梯、扶手、走道、駕駛室、護圍、覆罩、
鋼索、機械部分及其他非供支撐吊升荷物部分等。
操作迴路應於停電時,切離所有電動機電路,使操作用開關器未回復至停止之作動位置時,電源無法啟動。 但操作用開關器之操作部分具有能自動恢復至停止作動位置,並停止該起重機作動之構造者,不在此限。 前項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置防止液壓或氣壓異常下降,致吊具等急劇下降之逆止閥。 但設置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制動器者,不在此限。 架空式起重機之桁架,以額定荷重置於最不利之位置吊升時,最大撓度應為起重機桁架跨距八百分之一以下。
二、走道兩側應設有自走道面起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中欄杆及
自走道面起高三公分以上之腳趾板。 但有礙吊運車或其他裝置橫行之
側及水平伸臂之旋轉,另設有防止人員墜落設施者,不在此限。 三、走道面不得有踩倒、滑倒、絆倒等之危險。 單位:牛頓
H :起重機受風面自地面起算之高度值 (公尺)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 。 C :風力係數,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第 四十四 條 僱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應於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2025 者易見處,置有額定荷重之明顯標示。 前條攀登梯或其他起重機之攀登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踏板應等距離設置,其間隔應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 二、踏板與伸臂及其他最近之物間之水平距離,應在十五公分以上。 三、踏板未設置側木者,應有防止足部橫滑之構造。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 起重機具作業安全管理計畫製作— 相關作業文件與SOP
三、確認起重機所有之操作裝置、防脫裝置、安全裝置及制動裝置等,均保持功能正常;搭乘設備之本體、連接處及配件等,均無構成有害結構安全之損傷;吊索等,無變形、損傷及扭結情形。 四、搭乘設備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荷重,不得超過該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之額定荷重之百分五十。 三、移動式起重機之明細表或使用說明書等已明確記載外伸撐座無法最大外伸時,具有額定荷重表或性能曲線表提供外伸撐座未全伸時之對應外伸寬度之較低額定荷重者。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 固定式起重機(天車)操作程序
僱主應注意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其負荷次數及吊升荷物之重量,不得超過該起重機設計時之負荷條件,並應防止起重機構造部分之鋼材、接合處或銲接處等,有發生變形、折損或破斷等情形。 本標準發布前已設置之固定式起重機,對於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防止人員墜落設施之規定,應於本標準發布後一年內辦理。 一、慣性力:指起重機因橫行、直行、平動與轉動動作等因加減速度所產生之力,其值為垂直靜荷重與垂直動荷重總合之β倍,β值依下表規定計算。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 但橫行、直行中以車輪驅動時,以動輪荷重之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使用鋼索或吊鏈懸吊駕駛室或駕駛臺,並隨荷物同時升降之固定起重機,
應於該駕駛室或駕駛臺置有二條以上獨立捲揚用鋼索或吊鏈懸吊之。 前項起重機,應設有如捲揚用鋼索或吊鏈斷裂時,能自動控制該駕駛室或
駕駛臺下降之裝置。
僱主對於使用外伸撐座之移動式起重機,其下方鋪有鐵板或墊料時,應先確認該外伸撐座之支撐,已置放於鐵板或墊料之中央範圍或位於不致造成該起重機有翻倒之虞之位置。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吊升、直行、旋轉或必要之走行等動作之試驗。 僱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過捲預防裝置,其吊鉤、抓鬥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上方與捲胴、槽輪及桁架等(傾斜伸臂除外)有碰撞之虞之物體下方間,應調整其間距,使其符合法定值。 三、固定式起重機之駕駛室(臺)之端邊與通往該駕駛室(臺)之人行道端邊,或起重機桁架之人行道端邊與通往該人行道端邊之間隔,應在零點三公尺以下。
四、通往上方走道、檢點臺之部分,應設高出該處地板面七十五公分以上
之側木,且其前端應彎向各該處所地板面。 五、長度超過十五公尺者,每十公尺以內設一平臺。 六、高度超過六公尺時,應於距梯底二公尺以上部分設置護籠或其他保護
裝置。 過捲預防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自動遮斷動力及制動動作之機能。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 第三章 機械部分 第三節 安全裝置
其桁架之人行道與建築物之水平支撐、樑、橫樑、配管、其他起重機或其他設備之置於該人行道之上方者,其間隔應在一點八公尺以上。 僱主於中型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使用。 但該起重機如屬架空式、橋型式等無翻覆之虞者,得免實施安定性試驗。 具有伸臂之固定式起重機及移動式起重機之額定荷重,應依其構造及材質、伸臂之傾斜角及長度、吊運車之位置,決定其足以承受之最大荷重後,扣除吊鉤、抓鬥等吊具之重量所得之荷重。 (1) 危險性機械操作人員類: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三、承受相當於垂直動荷重之一‧三五倍之荷重、水平動荷重及作業時之風荷重等組合荷重時。 二、前款之檢查結果,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銷、鍵及栓等,除使用高張力螺栓摩擦接
合者外,應設有防止鬆弛或脫落之設施。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 第二章 結構部分 第六節 拉 條
固定式起重機設置之階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水平面之傾斜度,應在七十五度以下。 二、每一階之高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下,且各階梯間距應相等。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作業標準 三、階面寬度應在十公分以上,且各階面應相等。 四、高度超過十公尺者,應於每七‧五公尺以內設置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