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扣繳2025詳細攻略!(小編推薦)

若乙在國內所得1,000萬、海外所得1,670萬,兩者加起來為全球所得2,670萬,2,670萬再扣掉免稅額670萬,等於2,000萬,也就是全球應課稅所得,其再乘以20%(單一稅率),就是乙在全球所得應繳的最低稅負400萬。 境外扣繳 最低稅負制的稅基有海外所得、特殊保險給付、私募受益憑證所得及非現金捐贈等項目,加總起來超過670萬就要進行申報。 境外扣繳2025 如果沒有獲得稅務機關的批准或申請被拒絕,預提稅為 40 萬新臺幣(新臺幣 200 萬 X 20%)。 例如:日籍人士之所得證明為:日本稅務署所核發之「確認書」、或該國大藏事務官或稅務署發給之英、日文納稅證明書。 對於本出版物中資料之準確性或完整性,不作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明示或暗示),DTTL、其會員所、相關實體、僱員或代理人均不對與依賴本出版物的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 而海外所得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不用計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算;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 是以,實務上對於臺灣營利事業給付予外國營利事業之勞務報酬,無論該外國營利事業勞務提供之地點及形式為何,原則上均涉及有關臺灣來源所得之認定,除有明確函釋排除認定外,尚無法片面斷論不負扣繳義務。
  • 綜上說明,給付外國公司權利金或技術服務費之核心扣繳議題,在於對該筆支出性質的認定,性質確定,才能擬訂稅務處理的方向(如適用優惠稅率或免稅)。
  • 假設某家社羣媒體申請覈准,用提供電子平臺服務的行業別淨利率30%,乘上境內貢獻度100%,再乘上20%扣繳稅率,等於扣繳稅率實質降低為6%。

綜上說明,給付外國公司權利金或技術服務費之核心扣繳議題,在於對該筆支出性質的認定,性質確定,才能擬訂稅務處理的方向(如適用優惠稅率或免稅)。 而給付性質的認定,主要係雙方簽訂合約實質提供服務內容及提供方式而定;應在議約之前,即先通盤考量上述的稅務規定以擬訂合約,才能避免使用錯誤的扣繳方式,並減少不必要的爭端。 給付予外國公司權利金或勞務報酬,如約定應納所得稅由我國公司負擔,其扣繳稅額,應依前開規定辦理,以免因短扣稅款而招致稽徵機關補稅之處罰。 營業人雖能於駁回後向稽徵機關申請依”收入相對應之成本費用減除”核實認定。 但在國外成本費用如何舉證及外國營利事業提供相關成本費用資訊意願上,仍造成申請上的困難。 臺北國稅局提醒,原則上國內業者應依照給付款項全額,計算20%扣繳稅款,不過若提供服務的境外電商已申請覈定利潤率課稅,國內業者可以依據利潤率、境內貢獻度等大幅減輕扣繳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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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及綜合所得淨額後,計算基本所得額。 境外扣繳2025 個人部分,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綜合所得淨額,加計應計入最低稅負稅基之免徵、免納所得額或扣除金額後之合計數。 國外薪資所得未自行申報或申報所得水準顯不合理且不能提示確實證明者,稽徵機關得按財政部核備之 外僑薪資所得標準調整之。 提供線上交易平臺,協助承租人或會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網頁設計建置費用、平臺租金、商品上架費用或廣告費用等。

但國稅局卻認為境外公司提供服務之對象為我國公司,其服務之提供地與使用地已相連結,且提供服務時,必須使用人員、設備及場所,應屬綜合性服務,依據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其他收益」之規定,屬我國來源所得,故給付時如未予扣繳,就應補稅受罰。 境外扣繳2025 2.可扣抵境外稅額,係指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稅款日的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營利事業應提出該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 但該外國營利事業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覈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如上所述,營利事業如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提供技術服務勞務,可依「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向財政部申請適用,即可將原本需扣繳20%稅率下降至3%(20%×15%=3%)。 針對策略二,蔡雅萍指出,若要主張該筆所得我國無課稅權,則在符合條件下可申請主張該所得係屬臺灣與其他國家租稅協定第7條規範之營業利潤,應由外國提供服務公司之居住地國課稅,適用對象為依他方締約國核發居住者證明相關文件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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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公司稅務諮詢服務協理葉柏良指出,對外國營利事業課徵所得稅是採取屬地主義,國內扣繳義務人的扣繳責任範圍包括,外國營利事業之非居住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境外扣繳2025 葉柏良分析,可降低給付人之扣繳責任有五種策略:一、主張非屬我國來源所得,二、主張該筆所得我國無課稅權,三、認定為扣繳範圍外之所得,四、扣繳義務人不存在,五、降低所得額或扣繳率。 外國營利事業取自臺灣之勞務報酬,於臺灣營利事業依法辦理扣繳後之五年內,得提示之相關帳簿、文據或其委託會計師之查覈簽證報告,按次或按年向稽徵機關申請減除上開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並申請退還溢繳之扣繳稅款。

甲公司為便於推展業務,在美國成立子公司提供當地消費者產品使用諮詢及零件換修服務所給付該國外公司之報酬,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疑義乙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委請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之法律事務所或律師,在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提供法律服務所給付之報酬,非屬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並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9條規定之適用,免予扣繳所得稅。 跨境電商業者適用的營業稅率為5%,若以外幣計算電子勞務銷售額的跨境電商業者,應於申報所屬期間末日折算為新臺幣來繳交。 例如5~6月為一期,則繳交期限到7月15日,其適用匯率期間為6月30日。 給付外國公司的權利金,是否屬於取得無形資產的判讀結果,影響的是按給付總額扣繳 20%的稅金,因此經常出現納稅義務人與稅捐稽徵機關的解讀不同,甚至發生爭訟,結果往往作成對納稅義務人不利的決定;以下例舉財政部解釋函、令及司法判例,俾供讀者參考,建議納稅義務人在擬訂合約時,即應特別留意,以免日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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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其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覈准來臺募集與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並在中華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者,該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臺商從事跨國投資很常見,根據臺灣《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凡營利事業總機構在臺灣境內者,申報營所稅時,申報範圍應包括境內、境外的營利所得,在臺灣合併申報計徵營所稅。 以上都需填寫國外電子勞務扣繳憑單繳款書、幫臉書代扣稅款6元,並提供申報給臺灣稅局之扣繳憑單之第二聯備查聯給臉書,以證明已扣繳該稅款。 雖然,對取得所得的外國人而言,其被扣繳的稅額,可在居住所在地抵扣稅款;但若境外所得者,要求全額到付的話,境內給付企業仍負有扣繳稅款的義務,此時,境內給付企業就要回算預扣稅金。 舉例來說:當境內企業,將給付外國所得者的服務費是NTD100,000時,給付當日,境內企業僅能匯出NTD80,000,另外NTD20,000,需在給付日起十日之內,繳納給國稅局,並完成申報的程序;若遲延或未代扣繳的話,給付方都將產生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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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外勞將來如在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實際居留超過183天時,應依法辦理申報,並以原扣繳稅款抵繳。 起,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以外之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覈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就源扣繳6﹪(100年度為26,820元);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1.5倍以上者按給付額就源扣繳18%。 扣繳義務人如果沒有依照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時,除了限定扣繳義務人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款,以及補報扣繳憑單以外,還要按照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處1倍以下的罰鍰,如果仍沒有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款,或未按實補報扣繳憑單時,則按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處3倍以下的罰鍰。 但如果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而且已經在期限內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的話,免予處罰。 境外扣繳 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無形商品,再藉由實體通路提供勞務或直接藉由網路傳輸方式下載儲存至買受人電腦設備運用或未儲存而以線上服務、視訊瀏覽、音頻廣播、互動式溝通、遊戲等數位型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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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某家社羣媒體申請覈准,用提供電子平臺服務的行業別淨利率30%,乘上境內貢獻度100%,再乘上20%扣繳稅率,等於扣繳稅率實質降低為6%。 就結論而言,對前述遭遇夾心餅乾待遇的臺商而言,雖然無法完全避免扣繳困境造成的損害,但起碼能有效降低扣繳率,降低臺商自行吸收的稅務成本,也算是某種徵納雙方的妥協結果。 境外扣繳 另外國企業如提供建廠的技術服務予臺灣製造業或發電業,也有機會可以向經濟部工業局及財政部國稅局申請技術報酬金免稅。 後,經營事實始得完成,故渠等因此自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獲致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業之盈餘,而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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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屬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依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申報納稅。 對於有前述情形之外國營利事業或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以其稅務規劃專業,提供各種可能的節稅管道方案。 故若不符合以上情況,即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在我國的課稅範圍,所以毋須申報營業稅,也免代扣稅款及申報所得稅。 境外扣繳 提供勞務之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 國稅局建議,如果是我國境內居住,他的海外所得超過670萬元,所以基本所得額也超過670萬元,雖然經過計算後基本稅額小於一般所得稅額,只要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稅,亦請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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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 盈餘」,指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屬本業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包含銷 售貨物及提供勞務)所獲取之營業利潤。 (三)提供勞務之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 您好,之前於2020.02透過國稅信箱與臺北市國稅局及中南稽徵所確認,如果是線上繳款,可採此方式繳納購買境外勞務扣繳稅款。 →即應按給付額的18%扣繳稅款22,680元(42,000元×18%×3),所以,扣繳義務人應就其與原扣繳稅額6,300元(42,000元×5%×3)之差額補繳稅款16,380元(22,680元-6,300元),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2.A君109年度居留將達270天,則甲公司給付A君109年度薪資所得時,可按「居住者」扣繳率辦理扣繳。 1.A君於108年10月1日入境來臺,A君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將達360天,但是A君108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未滿183天,則甲公司扣繳義務人108年度應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應扣繳稅額。

境外扣繳: 財政部及所屬機關

1.外籍員工【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居留】不滿183天,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扣繳率扣繳,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近年來跨境電商對實質經濟體現重大貢獻,尤其疫情使電商產業來到新高峯。 政府於民國105年起開始制定跨境電商稅率,向跨境電商業者課徵營業稅和營所稅,但跨境電商活動日新月異,政府也針對相關規定進行修改,實施境外電商課稅新制。 本篇將說明跨境電商各項稅務如何繳交,並解釋境外電商扣繳方式,以供參考。

一、為使徵納雙方對於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有認定依據可資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在實務上,國稅局明知某些境外電商已經成功申請降低扣繳稅率,但卻透過資訊落差,收受20%扣繳稅額,而罕見主動退稅,形同是國稅局悶聲發財,變相超徵扣繳稅款。 蓋跨國電商在與臺灣公司洽談合作時,多半挾其巨大的市場優勢,會在定型化契約中要求支付方需足額付費,如有扣繳問題,應由支付方負擔。 3.境外所得如係依租稅協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且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

原因在於財政部認為「覈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係涉及跨國電商之納稅資料,強調有需求者請自行洽跨境電商提供。 雖說如此,但依據財政部和行政法院實務意見卻與前述法律規定不同,以這些廣告既然是被臺灣閱聽者所瀏覽,所以該刊登廣告勞務的成果是在臺灣被使用為由,從而認定為臺灣境內來源所得,因此,境外電商獲得該所得應向臺灣繳稅,付費投放廣告的臺商應辦理扣繳。 外國企業自臺灣公司取得的收入並非全部都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自去年(108年)起,外國企業可以向國稅局稽徵所申請認定多少比率是利潤(淨利率),多少比率是臺灣境內的貢獻(臺灣境內貢獻度),去算出真正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部分。 外國醫藥研發服務事業(Contract Research 境外扣繳 Organization,簡稱CRO)接受國內生技醫藥業者之委託,在我國境外進行研究、試驗、測試等活動所收取之技術服務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無須辦理扣繳。

該局指出,縱使依合約約定由國內廠商負擔國外公司派遣人員來華之機票款及差旅費,該等支出核屬合約價款之一部分,應屬國外公司之技術服務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所得稅法第25條之1,凡從事規定業務且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性企業,可按下列認定利潤率計算預提稅稅率。 所得稅法第 8 條和臺灣來源收入(TSI)指南第 15-1 條,在臺灣沒有常設機構(PE)的外國公司須繳納預扣稅。 是的,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的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也在扣繳規範之內,扣繳率20%。

境外扣繳: 機關介紹

在臺灣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勞務予臺灣營利事業,如涉及在境內進行或須經由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協助始可完成者完成者,所取得之報酬係屬臺灣來源所得之認定範圍,而應由臺灣營利事業於給付時依規定辦理扣繳。 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在某案件之判決,就勞務報酬與其他收益應如何認定為我國來源所得之判斷標準,提出相當精闢之見解,足堪為徵納雙方遵循。 該案例之案情,乃境外公司在境外各國實驗室中經營各項實驗、測試程序,以判斷境內公司提供之客戶產品是否符合驗證標準及進口地安全規範之要求,再作成書面報告通知測試結果,或申請發給證書及繳納檢測規費,以確認受測產品能否在境外進口地當地銷售或使用。 故公司方面主張,在境外僅提供單純勞務,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勞務報酬」之判斷標準,並非我國來源所得,應免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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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認為,雖然國稅局願意邁出關鍵性的第一步,值得鼓勵,但恐怕對於問題的解決,仍是隔靴搔癢。 財政部公佈資訊只肯作半套的理由,不外認為「覈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屬於境外電商之租稅祕密,如此一來,人民只能嘗試自行接洽該境外電商,以瞭解詳情。 其實我國本為資訊工業大國,透過科技手段,以少許行政成本,本可減少此種資訊落差問題,例如設立電子扣繳系統,同時建立資料庫串流境外電商申請結果等相關資料,即可讓徵納雙方都能善用資訊,避免短漏扣繳或溢扣繳的結果。 但國稅局心態不改,結果就是讓前述降低扣繳稅率的措施,因為資訊不透明而導致臺商「看不到,也喫不到」,原本意欲良善的降低扣繳稅率的措施,卻意外成為徵納雙方尖銳對立的火線。 由於臺灣廠商無法透過政府公告資訊,去詳細瞭解已申請獲準電商名單或相關覈定數額之扣繳資訊,只能嘗試自行接洽該跨國電商詢問,如果又詢問無門,又為避免短漏扣繳罰鍰,多隻能放棄前述降低扣繳率措施的適用機會,而逕以支付金額為扣繳稅基執行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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