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扣抵6大優點2025!(小編推薦)

考量在上述股份買回註銷或減資註銷之過程,僅須經第三地區事業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後即得執行,且第三地區事業並無對大陸地區事業投入資本之情形,投資人得於下次同一大陸地區投資案件有其他須申請事由時,再併同申請。 依本國公司甲或大陸投資事業A、B所在地法令規定,須獨立專家出具之股權價值評估報告(或合理性意見書,其內容應敘明評估方法、公司價值及換股比例之合理性等表示意見),如無須檢附則請敘明理由。 申請時應檢具申請書,並檢附1.繼承人身分證影本、2.國稅局核發之免稅或完稅證明書影本、3.家族系統表、4.遺產分配表(遺產分割協議書)、5.繼承前、後之投資架構圖(請註明持股比例)、6.第三地事業股東名冊、7.大陸事業營業執照及批准證書(或備案回執)。 大陸地區扣抵2025 前述實行投資若係由貴公司代第三地區投資事業購置機器設備,除應檢附貴公司匯款予供應商之匯款水單外,並應加附第三地區投資事業出具委請貴公司代購機器設備,並將投資款逕付供應商之付款代購機器設備委託書及大陸地區投資事業進口報關單或驗資報告。 大陸投資案註銷之辦理可檢附申請書(申請書無制式格式,紙張請用A4尺寸)、大陸官方同意註銷登記之文件、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完成証明書向本會提出申報。 今年報稅起,薪資所得計算可採「核實減除」或「定額減除」,且不分行業類別,均可擇一從優進行申報。

若大陸公司股利分配到境外控股公司,境外控股公司保留資金暫時不分配,可以等到股利分配匯回臺灣地區之當年度,再一併抵扣數年之扣繳憑證。 依兩岸條例第3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創設新公司或事業(第1款)、對當地原有之公司或事業增資(第2款)、取得當地現有公司或事業之股權(第3款)或設置或擴展分公司或事業(第4款),即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前述投資行為,係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在大陸地區從事該等行為,應事先向本會申報或申請許可。

大陸地區扣抵: 財政及貿易統計

臺灣公司主張獲配香港公司股利所得1,200萬,其中屬於2023年度已認列CFC投資收益為1,000萬,免重覆計入獲配2024年所得額課稅,該所得屬源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其於大陸地區已納股利所得稅100萬得申請更正2023年度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並重新計算可扣抵之稅額。 其餘股利所得200萬應計入獲配2024年度所得額課稅,該所得之大陸地區已納股利所得稅20萬得扣抵獲配年度應納稅額。 3.納稅義務人依前二點規定列報扣抵所得來源國、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時,應依照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提出所得來源國或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並取得指定或授權機構之驗(認)證後,併同暫繳稅額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近年兩岸經貿往來密切,為免雙重課稅,企業因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含經由經濟部許可於第三地區設立公司投資大陸地區所取得的投資收益)而增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可依所得稅法第3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就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繳納之所得稅,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 舉例來說,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應納稅額為A,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為B,其差額就是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A-B),該差額與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相較,金額低者就是可申報的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3.以上所說的「證明文件」,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而且經過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證明文件。 因為貨物進口時,若進行報關,除了進口營業稅,可能還要課貨物稅及關稅,至有些品項的貨物跟本無法進口臺灣。 因此在合法取得憑證,與進口成本,這二個事情的考慮下,有些人選擇了報關以取得合法憑證,有些人選擇了沒報關以節省成本。 目前十餘本著作主題涵蓋理財、信託、稅務、保險,應邀演講場數近2千場,連續十年獲得臺灣金融研訓院菁英講座殊榮。 不過,自2002年兩岸加入WTO後,我國開放直接投資大陸,部分臺商經投審會覈准,採用臺灣總公司、大陸分公司型態。 官員指出,臺商課稅型態要看在大陸為子公司或分公司,兩者課稅形態大不同,母、子公司為不同法人之間的盈餘分派,最多隻能抵10%。

大陸地區扣抵: 財政部及所屬機關

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時,應取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公司出具的收入證明(因完稅證明未列所得金額)、大陸公證處所針對完稅證明所出具之公證書,並攜帶臺灣居民往來通行證影本(臺胞證)至海基會辦理完稅證明認證。 大陸納稅證明文件內容應包含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 大陸地區扣抵 海外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申報,應考量個別客戶狀況,並根據最新法令規定,及配合國稅局查覈實務來進行,俾能避免稅務風險,並達到合法節稅之效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兩岸經貿往來密切,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繳納的稅額,相關文件除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外,另須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在不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內扣抵。 國人以合資合作、併購重組等方式參與中國大陸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應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1項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事先申請許可,且其產品項目尚不得為大陸投資負面表列禁止赴中國大陸投資之項目。

  • 一、股利:根據大陸企業所得稅法,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息,係以股息金額扣繳10%(若有租稅協定,依其協定稅率);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特別允許間接投資大陸之股利所得可以在臺灣地區抵扣(完稅憑證之納稅人抬頭可為境外控股公司)。
  • 最大誤解之二,所能在臺扣抵的上限是〝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 如果是33個租稅協定國如日本、越南、英國等地區所得,臺商在當地可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稅率,多半可適用10%扣繳稅率,回臺申報時,在境外已繳稅負多半僅10%,因未達我國營所稅20%標準或綜所稅率,在臺申報時,僅能扣抵當地已繳稅負,仍需補繳差額稅負。
  • 為避免申報羣聚造成疫情擴散,財政部公告今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不限適用對象,全面延長至6月30日;若展延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再展延20日,再展延者應附上主管機關提供之隔離治療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關鍵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海外所得 #境內所得 #OBU 大陸地區扣抵2025 #境外公司 1.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課徵所得稅;大陸所得不是海外所得,併同的意思就是最高稅率是45%(明年調降為40%)。 (一)有關「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第4點各款所稱「個案累積投資金額」,係指「單一投資人對同一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累計金額」。 (三)投資人持有外國公司在臺灣地區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公司之股份超過10%,或擔任該外國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即KY公司內部人),且該外國公司有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4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 (一)本國公司甲應填妥「在大陸地區從事投(增)資(簡易審查)申請書」事先提出申請【但如本國公司甲對大陸地區事業A,累計本次增資金額每逾5,000萬美元(不含)者,請填寫大陸地區從事投(增)資(專案審查)申請書】。 上市後本國人甲乙丙、原非內部人經本會覈准之小股東丁及本國籍證券投資人戊,買賣F股公司股票,無須向本會申請(報);但丁戊如取得董監席位或取得股權比例逾(>)10%後,嗣後F股公司對大陸地區事業增資,本國人丁戊同甲乙丙一樣,對此次增資金額應依規定申請此次對大陸增資額,經覈准之對大陸投資納入控管,後續依對大陸投資規定申請(報)。

大陸地區扣抵: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稅額扣抵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正值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醒民眾,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記得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如經查獲有漏報所得情事,將依查得資料覈定補稅並處罰鍰。 (一)原經本會覈准投資下市櫃KY股公司之內部人(如大股東甲、董事乙、經理人丙)對大陸投資金額及後續申請(報)由本會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繼續控管。 大陸地區扣抵 狀況1:第三地區公司本次增資金額並不專款投資大陸地區公司,而用於增加營運資金或改善財務結構等,國內投資人甲、乙應依對外投資規定申報(請),分別認列對外投資額:20、30萬美元。 臺灣報社計畫在大陸設立分銷處,主要係負責接受客戶訂報、派報發行、收取費用等業務,已涉及該報社從事營利相關事項,為擴展該報社業務之運營行為,性質上與分公司相似,應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所稱投資行為之規範範疇。 應請貴公司先行確認該技術有無接受政府補助,而該研發成果不得於境外使用之情事,暨該技術是否未涉及「大陸投資負面表列-農業、製造業及服務業等禁止赴大陸投資產品項目」,如無前揭所列情事,依法須填具赴大陸投資申請書並事先向本會申請許可;符合申報者,得以事後申報方式為之。 (二)個別投資人對同一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投資累計金額逾100萬美元(含本案),應填具「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申請書」並檢附前述相關文件,事先向本會提出申請。

大陸地區扣抵: 機關介紹

值得留意的是,鑒於中國大陸針對稅收協定「受益所有人」審查程序現已改為事後備案制,意即臺商雖可先行享受如中國與香港、新加坡稅收協(議)定待遇之優惠扣繳稅率5%,然稅務機關於後續管理的審查作業,仍有判定申請人實際情況並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進而要求按10%補徵稅款之可能性。 實務上,由於中國稅務機關未明定資格審核期間,而中國公司額外徵納之扣繳稅款於現行臺灣規定須於五年期限內進行更正申報抵扣,故臺商須謹慎評估若欲先行適用優惠扣繳稅率可能後續被補徵稅額超過更正期限,反而產生重複課稅議題。 臺灣公司透過100%轉投資之香港公司間接100%投資中國公司,香港公司為低稅負地區國家,故為臺灣公司之CFC,假設2023年度香港公司未符合CFC制度之豁免條件,且其未符合實質營運致無法適用中港租稅協議預提所得稅優惠稅率5%,2023年度中國公司財務報表稅後盈餘新臺幣(以下同)1,200萬,香港公司同年度財務報表稅後盈餘僅認列中國公司投資收益1,200萬。 申報大陸地區配偶、扶養親屬之免稅額、扣除額,應檢附居民身份證影本及當年度親屬關係證明,受扶養親屬年滿20歲仍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者,應再檢具在學證明或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等之證明;扣除額部分,應檢附足資證明之文件。 前述證明文件係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納稅義務人逐次取得有關之公證書後須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提供稽徵機關核認。

大陸地區扣抵: 因應CFC上路 中國大陸臺商盈餘匯出稅負緩解之計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若未能及時提出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仍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文件申請退稅。 (二)足資證明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年度所得中源自大陸地區投資收益金額之相關文件,包括載有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全部收入、成本、費用金額等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並經第三地區或臺灣地區合格會計師之簽證。 大陸地區扣抵 我想這篇新聞稿的主要目的在於對應企業的受控外國公司(CFC)條例及個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查稅案例;延伸閱讀:納稅義務人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申報。 以下是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針對〝國內企業〞申報扣抵大陸地區所得稅新聞稿,若為〝個人〞申報扣抵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請參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視同境內所得。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未能及時提出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文件申請退稅。 貴公司原經本會覈准經由汶萊公司間接轉投資大陸地區事業,如僅單純第三地公司變更,投資人間接對大陸事業持股比例及投資金額均未變動,則得以投資架構變更方式向本會申請。

大陸地區扣抵: 中國大陸感染海嘯下開國門 專家:最快明年5月才會強勁反彈

依現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10條規定「經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之出資或技術合作之轉讓,應於轉讓後2個月內向投審會報備。前項受讓人為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屬本辦法第四條第2項之第三地區公司者,受讓人應於受讓前向投審會申請許可」。 因此,國內公司辦理清算解散,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原股東如直接或間接受配大陸事業股權應依前項許可辦法規定事先申請許可。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並非海外所得,兩者之課稅方式大不相同,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個人海外所得則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列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算基本稅額。 中國公司於2023年6月分配以前年度盈餘1,500萬,該盈餘自中國大陸匯出已繳納預提所得稅新臺幣150萬(扣繳稅率10%),其中1,000萬保留於香港公司,餘額500萬分配回臺灣公司。 2023年度臺灣公司國內所得為虧損100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不含CFC投資收益)為600萬,當地已納所得稅60萬,臺灣公司於2024年5月15日進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大陸地區扣抵: 大陸、境內外所得 課稅有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課徵所得稅。 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可扣抵稅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個人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大陸地區扣抵2025 大陸地區扣抵 大陸地區扣抵2025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如取得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之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大陸地區扣抵: 國內兩家公司合併,應如何向貴會申請前已業經覈准之大陸投資案

依照現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在大陸地區投資,係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創設新公司或事業(第1款)、對當地原有之公司或事業增資(第2款)、取得當地現有公司或事業之股權(第3款)或設置或擴展分公司或事業(第4款)。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購買大陸地區公司之公司債或取得債權,且未以債作股,當事人間僅為單純債權債務關係者,非屬「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之規範範疇,皆毋須向本會申請(報),惟嗣後如有前述以對大陸公司之債權,轉作該大陸公司增資股本之情形,臺灣地區債權人應向本會申請(報)對大陸投資。 綜上,面對CFC制度即將上路,大陸臺商除須瞭解法令對集團整體稅負影響外,亦須考量對於自大陸地區盈餘匯出扣繳稅款回臺抵扣規定、計算方式、更正期限、是否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等議題,此皆將影響集團資金運用與稅負成本。 由於相關抵扣規定相較CFC生效前複雜,且若稍有不慎即可能超過五年更正期限而喪失抵扣權益造成重複課稅,故建議集團可事前綜合評估未來整體盈餘分配策略、資金使用需求與投資佈局等面向,考量將盈餘保留於實質營運公司不分配,以降低提前認列CFC所得之稅負負擔,假若仍須安排盈餘匯出,可考量一路分配回臺灣,以簡化相關扣抵程序之複雜度及可能造成重複課稅之困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以免造成漏報遭補稅處罰,並記得取具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以免不得扣抵應納稅額,影響個人權益。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經濟部許可,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其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項目,依據國家安全及產業發展之考慮,區分為禁止類及一般類,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項目清單及個案審查原則,並公告之。

(四) 外國人A以100萬美元投資第三地區公司,作為第三地區公司營運資金,無明確之轉投資計畫,此資金視為第三地公司自有資金,第三地公司持股比例變更為外國人A50%與本國人甲25%、本國人乙25%。 嗣後第三地區公司以該自有資金100萬美元投資大陸地區事業花輪公司,本國人甲、乙應依持股比例認列本次第三地區公司以自有資金對大陸事業增資額,本國人甲、乙應事先向本會申請對大陸投資許可,投資金額分別為25萬美元、25萬美元。 (三) 外國人A與本國人甲各出資100萬美元專款透過第三地區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地區事業花輪公司,本國人甲應事先向本會申請對大陸投資許可,投資金額為100萬美元,本國人乙無出資參與,無須向本會申請(報)對大陸投資。 貴公司應檢視大陸地區幸福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驗資報告,如有累積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等,致實收資本額增加之情形,應請貴公司填具變更申請書(無制式格式,敘明組織型態變更),檢附大陸地區幸福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驗資報告影本,並應就貴公司因組織型態變更所增加之投資金額,併案申請對大陸地區事業增加投資,事先向本會提出申請。 有關「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第4點各款所稱「個案累積投資金額」,係指「單一投資人對同一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累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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